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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学者边沁提出法律与道德

时间:2022-1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边沁以功用主义伦理思想为前提,在《政府片论》中初步引申出了他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改革的一系列社会主张,尤其是对于政府主权理论提出了一套系统的看法,对当时的英国社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政府片论》中,边沁认为,布莱克斯通对法律的叙述,不过是说明法律的现状,实际上是在伪装下为现状辩护。否则,不但不能更好地规约人们的行为,反而会导致社会的普遍虚伪。

对当时英国社会发展的指导作用

边沁以功用主义伦理思想为前提,在《政府片论》中初步引申出了他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改革的一系列社会主张,尤其是对于政府主权理论提出了一套系统的看法,对当时的英国社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适应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要求,推动各项制度的变革

在《政府片论》中,边沁认为,布莱克斯通对法律的叙述,不过是说明法律的现状,实际上是在伪装下为现状辩护。而法理学的真正功能在于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批判,目的在于求得改进。这种批判的标准只能由功利原则提供,即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标准去判断是非。在随后关于政府形成和形式的论述中,边沁陆续提出了一些蕴涵着政治、法律和社会等方面观念的激进要求,这也体现着功用主义所推进的社会改革的要求。当时社会上有一大批人为边沁的理论所唤起,这些人所形成的是一个激进的社会团体,通过他们的笔传播边沁的理论使之更加通俗化、更加具有煽动性和号召力;通过他们的行动组织发起一次次对既有制度的变革运动。这些人因而被称为“功用主义者”,也被称为“哲学激进主义者”、“边泌主义者”。哲学激进主义同时也是一种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的自由主义理论,它的各项原则都反映了自由主义的思想原则。

边沁主义者领导的社会改革运动有力地推动了资本主义法律和政治秩序的建立,从而配合着工业革命在社会经济基础方面的变革,对英国社会建立比较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结构起到了巨大作用。边沁主义对英国社会的君主立宪政体、选举制度以及刑罚制度进行了批判,提出了改革要求,主张以“代议制民主政体”取代旧有的政体,主张实行普选制,以保证最终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主张改革和修正法律、惯例和权利观点,提出重新评价刑罚的常识准则。边沁的思想渗透法律改革的整个过程,19世纪英国的每一项重要改革都可以找到边沁见解的影响:《国会改革法案》的通过,改变了原有的选举方式;从1846年开始,议会废除了一些旧的法律,颁布实施了一些新的法律等。

2.推动了民众观点的巨大变革,产生了巨大的精神实践效果

边沁主义也推动了民众观念的巨大变革,使公众不再迷信于旧有法律和制度的权威,不再相信它们是神圣而永久不变的,“即使是对于最艰难的改革也不再因其是改革而轻蔑地加以拒绝,对于既有的社会秩序也不再因其是现存的社会制度而产生恐惧”。这种观念上的变革,是一切社会制度和法律变革的基础,是破除等级特权体系、建立新的社会政治制度的基础。在社会领域,边沁主义者贯彻了理性的批判精神,力图破除一切迷信、权威以及所有的未经理性审视、证实的东西。边沁主义的思想实际上是对民众的国家观、社会观的启蒙,使人们摆脱蒙昧主义的束缚,走向理性主义的社会制度。哲学激进主义运动所倡导的对社会既有机制的变革精神,更新了人们对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的观念,不仅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扫清了种种封建的和保守势力的障碍,而且为当时和后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进行的各种制度整合和立法活动作了观念上的准备。

边沁的理论影响了社会制度、法律体系,促进了社会变革,他既是“一个伟大的对既有事物的怀疑者”,也是一个“伟大的颠覆者”,或者说,是那个时代、那个国家的伟大的批判性思想家。

对我国社会改革的借鉴作用

在当代社会,边沁在《政府片论》中所体现出的立法改革思想和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衡量政府一切事物合理与否的标准的功利主义理念,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尤其是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立法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构建乃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对于立法建设而言,今天我们国家正处于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之中。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入宪,我们的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在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审议24部法律草案,我们正向着既定的目标稳步前进。

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以前所制定的法律特别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没有完全代表全国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而是代表了部门利益或者一小部分人的利益。例如,全国春运期间,铁路部门提价、退票收取高比例手续费的做法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没有召开真正的听证会,损害了春运期间大部分乘客特别是学生和农民工的利益。

随着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以法律手段保障全国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权利成为必要,其中立法工作的地位尤为重要。在二百多年以前,英国法学家边沁就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立法原则,并根据此原则提出司法改革和社会改革的措施,这对我们今天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价值观和荣辱观教育的启示,就是必须以尊重“个人的正当利益”为基点。在建国后的许多年里,我们把集体主义奉为工作、行为和思想的最高原则,把它作为共产主义思想的体现。这样的想法和做法固然一定程度上适应和克服了建国初期我国所面临的巨大的任务和困难,但我们也必须承认,在以前的集体主义教育中,个人独立的利益和价值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尤其是“文革”时期更是登峰造极。这显然是用抽象的“集体”压榨具体的“个人”,“人”成了“道德”或“集体”的牺牲品,违背了人性

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重视个人利益,从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对现实中的人、具体的个人的尊重。它给我国道德教育的启示就是:价值观教育必须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而不可高踞于“理想”之巅,无视人的现实需要,提出远远超出人的接受能力范围的道德;不能“拔苗助长”,不切实际地倡导一种过高的伦理思想。否则,不但不能更好地规约人们的行为,反而会导致社会的普遍虚伪。事实上,只有明确了道德的目的、道德的价值所在,才能为道德提供最终的标准,才能说明人类行为的正确所在。在现实中,社会的道德水准是分层的。如果我们把道德水准分为两层,一层是民众道德,另一层是精英道德,那么我们不得不承认,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准应属于民众道德水准的范围,用精英道德去规约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并不是明智的。因此,在市场经济刚起步不久的当代中国社会内,选择功利主义作为民众道德观念的范导原则是切合现实的。当然,我们选择的功利主义,不是资产阶级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和荣辱观,而应是人民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和荣辱观。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人们的个体意识日趋强烈,如果我们还把道德教育当成纯粹的应然道德来灌输,简单地号召每个人去遵守,就会更难取得实效。

胡锦涛同志说:“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充满活力,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我们认为: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人际的和谐、人与人关系的和谐。而人与人关系和谐的主体又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简言之,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价值主体与“共同幸福”的价值目标双重因素的构建体。边沁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是最大化的幸福”的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最高原则,是社会每一个成员普遍追求的目标。追求“共同幸福”是功利主义最终的社会性、公共性价值关怀。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把个人、个体、自我的利益和幸福作为价值体系重塑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归宿,把尊重人、解放人、服务人、为了人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手段、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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