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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研究生专业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机制研究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提升研究生课堂教学的质量,对实现高素质的人才培养目标至关重要。对法律硕士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和过程。根据不同类型的法律硕士确定不同的课堂质量评价机制,通过学生、教师同行、教学主管部门、社会机构等多元主体对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机制,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课堂教学质量,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和提高法律硕士课堂教学质量。

李玉虎[2]

(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课程教学是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础环节之一,而课堂教学是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核心环节。提升研究生课堂教学的质量,对实现高素质的人才培养目标至关重要。对法律硕士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和过程。根据不同类型的法律硕士确定不同的课堂质量评价机制,通过学生、教师同行、教学主管部门、社会机构等多元主体对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机制,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课堂教学质量,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和提高法律硕士课堂教学质量。

关键词: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机制

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大致可分为课堂教学教育和导师指导等课外教育,如果二者能够良性互动、相得益彰,会大幅度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课堂教学质量是保障和提高法学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核心环节。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以实务为导向,在课堂教学中,需要更多侧重于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传授与培养。当前,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课堂教学有不少创新,如课堂案例讨论式、实务专题讲座式、导读式、互动式、讨论式、模拟法庭等教学模式改革。但是,无论如何创新与完善课程教学,都需要一定的课程教学质量测量与评价系统,以测度课堂教学效果。否则,任何形式的课堂教学改革,都无法比较其优劣,也难以证明是否提高了课堂教学效果。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机制,对提高研究生课堂教学效果和完善课堂教学手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估(Evaluation of Post-graduate Classroom Teaching Quality)是指以研究生课堂教学为对象,依据科学的评估标准,利用可行的评估技术和手段,系统地收集评估信息,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对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1]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需要,是提高学习质量的需要,是实施科学教学管理的需要。[2]

一、法律硕士课程教学质量的目标与要求

(一)高等教育的任务与硕士研究生学业标准

《高等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的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其中,高等学历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学业标准: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条规定,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应当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在法律硕士培养中,课堂教学是培养法学专业研究生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基本途径和重要保障,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在合格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国家教育发展纲要确立的高等教育质量要求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把“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作为工作方针,要求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注重教育内涵发展,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教育质量上来,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建立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教育学生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事做人,促进学生主动适应社会。教师要把教学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加强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课程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

(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目标

自1991年开展专业学位教育以来,我国专业学位教育种类不断增多,培养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影响不断增强,在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方面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996年,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学位〔1996〕30号)规定设置法律硕士[3],并于同年试办,此后不断扩大培养单位的范围。法律硕士学位是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专业学位,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2009年,开始扩大招收以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范围。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规定,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对教学的要求:课程设置要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教学内容要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教学过程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要注重培养学生研究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四)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2011年发布的《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提出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要求通过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五)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阶段对课程教学的新要求

2013年发布的《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提出“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以分类推进培养模式改革、统筹构建质量保障体系为着力点,更加突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更加突出科教结合和产学结合,更加突出对外开放,为提高国家创新力和国际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为建设人才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提供坚强保证”。在加强课程建设方面,要重视发挥课程教学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建立完善培养单位课程体系改进、优化机制,规范课程设置审查,加强教学质量评价。增强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内容前沿性,通过高质量课程学习强化研究生的科学方法训练和学术素养培养。构建符合专业学位特点的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加强案例教学,探索不同形式的实践教学。2014年发布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规定“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二、法律硕士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原则

法律硕士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与其他专业的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具有共通的一面,但是不同专业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技能培养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针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特点,可以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实务导向原则、注重能力原则进行评价。

(一)区别对待原则

经过近20年的发展,当前的法律硕士教育有非法学法律硕士、在职法律硕士、“政法干警培养改革试点”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四类。非法学法律硕士的招收对象主要是具有法学以外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的在职人员和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职法律硕士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政法干警培养改革试点”法律硕士,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法学法律硕士,其培养目标是高层次实务型法律人才。四种类型的法律硕士,其生源、培养目标、学制方面的差异导致课程设置、课堂教学课时、内容、方法都有所区别。因此,在法律硕士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指标的设置上,都应当有所区别,根据不同类型的法律硕士设置与其培养目标、学制相匹配的评价指标。

(二)实务导向原则

实务导向原则是指法律硕士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应当以研究生理解法律规范、分析法律问题、解决实际案例为核心考查学生在课堂上获得的知识与技能。从当前的四种类型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看,其目标定位基本上趋同,即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专门人才。高层次是相对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法律人才而言的;应用型是相对于以学术研究为导向的法学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法律人才而言的;对于复合型的理解,到底是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还是能力的复合,还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实务型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专门人才。从法律硕士的职业取向看,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这种培养目标和职业导向决定了法律硕士研究生课堂教学必须以实务为导向,通过实务教学提升学生的法学理论和社会科学理论水平。在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的设置上,还要注重平衡教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处理好课堂教授与实践的关系,但不应一味地追求“实务性”,而使得研究生课堂变成职业培训班。

(三)注重能力原则

注重能力原则是指法律硕士研究生综合运用法律规范解决实际案例的技能。在词语上,能力是指作为掌握和运用知识技能的条件并决定活动效率的一种个性心理特征,即某人能力的高低意味着其具有掌握和运用某方面知识技能的可能。法律硕士的职业特征是依据法律规范解决法律问题,应当具有在短时间内获取解决某一法律问题所需要的全部法律规范,能够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收集所需要的证据,并在法律依据以证据的基础上加以逻辑地论证。运用法律规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收集和过滤信息的能力、解释法律的能力、分类能力、归纳能力、逻辑论证能力等。这些能力都是可以通过课堂学习和训练具备的。因此,法律硕士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应当以学生实际能力的提高为测度教学效果的一级指标。

三、法律硕士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的主体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核心是由谁评价,不同的评价主体作出的评价结论可能不尽相同,只有通过多元主体进行评价,才能得出比较客观的结论。

(一)学生评价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也是课堂教学的受众,高质量的课堂教学首先必须是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课堂教学质量的高低,可以通过学生对课堂教学效果的总体评价反映出来。当然,由于教学是教师与学生双向互动的过程,一个教师面对众多学生,也会存在“众口难调”的客观现象;加之学生的专业背景、知识储备、兴趣爱好、专业特长、职业定位等的差异,导致不同的学生对相同课堂的教学效果存在截然不同的体验。个别学生情绪化的评价态度,也可能会导致评价结果缺乏客观性。因此,学生对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但不应当具有决定性,还需要通过其他评价主体的检验和相互确认。

(二)基层教学组织评价

在高等学校,基层教学组织主要是教研室、研究所等教学和学术组织,一般都是由同行组成。基层教学单位是课堂教学活动的基本单元,在安排课堂任课教师、制定和修改教学大纲等关系课堂教学效果方面都发着一定的作用,因此,教研室等基层教学组织成员可以发挥同行评价的作用。目前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大多是具有较强法学教育和研究实力的高等学校,承担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单位一般具有较强的专业化的师资队伍,任课教师大都具有法律实务技能和经验,可以针对法律硕士课程课堂教学的效果进行评价。但是,由于基层教学组织成员之间相互评价,难免存在“人情”“面子”等因素而影响评价的客观性,所以还需要引入其他类型的评价主体。

(三)教学主管部门

本科生与研究生教育在目标、课程设置、方法等方面应当存在较大差异。加之,根据高校管理机构的分工,法律硕士教育培养被纳入研究生教育体系,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招生、培养与管理,以本科教学管理服务为主的教务主管部门一般不参与包括法律硕士在内的研究教育教学。因而,比较成熟的本科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制不能直接运用到法律硕士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中,需要建立专门的研究生课堂教学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有些法律硕士培养单位设置了专门的研究生教学培养质量评价与监督机构,专门针对研究生课堂教学等进行比较客观的评价。这种评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较强的权威性特征,可以成为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对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主要力量。

(四)社会评价

除学生、基层教学组织、教学主管部门等内部评价主体之外,独立的第三方评价组织和用人单位是外部评价的重要力量。独立的第三方评价组织一般由教育教学团体等社会团体构成,专门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实施评价活动的组织。尽管,法律实务界已经建立了“律师协会”“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等组织,但是这些组织都没有评价法学教育和法律硕士教育质量的职能,目前还无法承担第三方评价的任务。除了第三方评价之外,最重要的外部评价来自于法律硕士的用人单位,他们可以通过对法律硕士工作能力的判断,推导出法律硕士在课堂学习中获取的知识的广度、深度等。但这种评价也存在弊端,即不是直接进入课堂听课之后的评价,而是间接评价。

可以说,对法律硕士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没有一个绝对客观、准确、真实的评价主体,而是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根据不同主体的评价,综合判断课堂教学质量,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

四、法律硕士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的主要内容

国外有研究认为,课堂研究包括很多内容,如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技巧、学习环境、师生关系、职业道德、课程设计与评价、课堂评价方法等。国内有学者将顾客满意度理论应用到硕士研究生课堂教学评价指标体系中,构建了由学生期望、讲授质量、学习质量、学生满意、学生抱怨、学生忠诚6个结构变量构成的硕士研究生课堂教学满意度指数模型,其中,学生期望是外生变量,其他变量是内生变量。在该研究中,“硕士研究生课堂教学满意”是指硕士研究生在将接受的硕士研究生课堂教学服务与其期望相比较过程中所产生的高兴或失望的感觉。

(一)学生期望

研究生教育质量,取决于研究生培养单位所提供的课程教学、科研训练、导师指导、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也取决于研究生教育对国家、社会以及学生等不同主体需求的期望及其满足程度。2013年,一项以全国37所研究生培养单位的1万余名研究生为对象,从7个方面对研究生教育满意度的调查,在“研究生对课程教学方面的满意度”方面,将课程体系、课程前沿性、教师教学水平、教学方法、课程实施效果作为调查指标。研究生教育满意度评价,主要涉及课堂教学满意度、多维生活满意度和教育质量总体等内容。法律硕士培养的是专业型、实务性、复合型、高层次法律专门人才,学生对课堂教学质量一般具有较高的期望,但是当前法律硕士教育在教材体系、教师教学水平、教学方法等方面都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二)教学内容

一项针对研究型大学研究生教育满意度模型实证分析的研究结果显示,课程教学质量对研究生教育满意度有正向显著影响,研究型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模式越灵活,教学设施越先进,教师综合素质越高,研究生教育满意度就越高。当前我国研究型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与本科教学内容重复,前沿理论和知识比重不高,课堂教学互动不足等缺陷。提升研究型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必须增强研究生课程内容前沿性,构建符合专业特点的课程体系,加强案例教学和研讨教学比重。针对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与特点,课堂教学内容方面主要包括法律知识的广度与深度、理论联系实际的程度、获取最新法律规范和文献信息的能力、解读法律规范的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动手实践能力、口头表达与书面表达能力等。尽管这些能力也不可能由一门课程完成,但是在课堂教学中有意引导学生朝着培养这些法律职业人才必备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发展是必要的。

(三)教学态度

教师的教学知识储备、教学能力等教学水平要素对课堂教学质量具有决定性,而教学态度对教学水平具有重要影响,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现阶段,法律硕士授权单位从事法学(法律)教育的教师,一般都具有博士学位,可以说有资格并能够胜任法律硕士课堂教学的教师,其教学水平差距不是十分明显,对课堂教学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反而是教学态度。教学态度可以从敬业精神、备课的认真程度、对课堂教学时间的控制、对课程内容的熟悉程度和对课程进程的控制能力、课堂互动、课后总结、对学生作业的批阅、回答学生提问等方面进行测评。当然,真正对课堂教学负责的教师是在用“心”讲课,用“热爱”“激情”授课,而这些内容很难通过量化的指标加以衡量。

(四)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指教师和学生为了实现共同的教学目标,完成共同的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方式与手段的总称。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内,如何通过合理安排和科学方法,优化课程内容与学生期望获得的知识,需要科学的方法。法律硕士课堂教学方法一般采用案例教学法、互动研讨法、情景模拟法等,这些方法可以使学生在短时间内获取大量的知识,同时通过研讨、案例分析、设身处地的感知法律的权威、严谨,从而在潜移默化中培养运用法律的基本技能。

参考文献

[1]贺祥,刘翔,周东.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体系构建研究[J].教育改革与管理:研究生教育研究,2002,(2):42.

[2]毕菁华.建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实践性探索[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S2):295-296.

[3]托马斯·A.安吉洛,K.帕特丽夏·克罗斯.课堂评价技巧——大学教师手册[M].唐艳芳,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

[4]刘武,等.硕士研究生课堂教学满意度评价模型的实证分析[J].现代教育管理,2009, (12):24.

[5]周文辉,等.2013年我国研究生满意度调查[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3,(10):24.

[6]张蓓,文晓巍.研究型大学研究生教育满意度模型实证分析——基于华南地区6所研究型大学的调查[J].中国高教研究,2014,(2):67.

【注释】

[1]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法学专业研究生课堂教学效果测评研究”。

[2]李玉虎,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3]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在我国设置并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同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办〔95〕36号),确定8所院校为首批试点单位。1996年6月,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要求,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更名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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