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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形资产宏观管理现状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我国无形资产宏观管理现状我国一直高度重视无形资产管理工作,把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现有的无形资产管理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部分组成。

三、我国无形资产宏观管理现状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无形资产管理工作,把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府认为,无形资产管理对于促进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短短20余年间,中国在无形资产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立法、执法及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均取得了巨大进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在着力提升无形资产整体管理水平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一)我国无形资产立法状况

20世纪80年代,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中国就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要求,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中国不断建立健全了无形资产管理的立法体系。中国现有的无形资产管理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部分组成。

1.我国主要无形资产法规

中国无形资产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部门制定,并在中国范围内适用的无形资产法规。中国的无形资产法规按其制定单位及其效力,可划分为以下几类:(1)无形资产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2)无形资产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依照有关法律制定的关于无形资产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3)无形资产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4)无形资产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组织,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其职责及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专利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规定》、《商标评审规则》、《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等。我国主要的无形资产法律法规如下:

(1)我国主要商标立法明细表(见表11-2)

表11-2

(2)我国主要著作权(版权)立法明细表(见表11-3)

表11-3

续 表

(3)我国主要专利立法明细表(见表11-4)

表11-4

(4)我国有关无形资产的其他主要立法明细表(见表11-5)

表11-5

续 表

2.我国无形资产法规的逐步完善

在不断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法律体系的同时,我国也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过程中,中国政府严格遵循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国内无形资产立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加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增加了司法审查的有关内容,扩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从而完善了中国的无形资产法律制度,使我国无形资产法律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完全一致。例如,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将专利的保护客体扩大到药品、食品及通过化学手段获得的物质等,延长了专利的保护期限,完善了授予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增加了对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的司法审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扩大了可作为商标保护的客体范围,专门规定了对地理标志和驰名商标的保护,增加了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增加了对商标确权的司法审查,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加了受保护权利的种类,明确界定了表演者和制作者的权利,增加了关于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临时措施的规定,增加了关于法定赔偿额的规定,加重了行政处罚。这些法律法规的修改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无形资产法律体系。

此外,中国还在不断积极研究、制定有关无形资产的新法律、新法规,如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信随着这些新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的无形资产法律体系会进一步得到健全与完善。

(二)我国无形资产管理组织

国家无形资产管理组织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国家行政机关,依靠国家行政权力和相关法律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具有强制性,对无形资产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就无形资产的行政管理体系而言,国家层次的宏观管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地区层次的宏观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有关组织以及向下延伸到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组织负责。国家无形资产管理组织主要包括:

1.专利权行政管理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要求,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设置了专门的专利管理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1998年6月国务院在组织改革中将其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的职能部门,内设办公室、条法司、国际合作司、协调管理司、规划发展司等职能部门,下辖知识产权出版社、中国知识产权报社、专利技术开发公司、中国专利信息中心、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专利审查协作中心、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国发明协会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等直属组织,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是知识产权局主管专利的申请、审查和登记工作的组织,内设审查业务管理部、初审及流程管理部、机械发明审查部、电学发明审查部、通信发明审查部、化学发明审查部、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等职能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如下:

(1)提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草案,研究起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组织制定专利工作的规章制度。(2)研究拟定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负责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3)组织制定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专利信息网络规划。(4)统一管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并依法授予专利权。(5)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等。(6)其他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的事项。

地方人民政府依照《专利法》设立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隶属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2.商标权行政管理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设法规司、市场规范管理司、广告监管司、公平交易局、企业注册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商标局等职能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2)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组织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3)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4)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5)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6)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组织。(7)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8)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9)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10)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11)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12)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标权管理部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所辖地域进行地方商标管理的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商标使用、印制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商标工作;组织认定著名商标;指导监督商标代理、评估组织。

3.著作权行政管理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务院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为国务院直属组织,内设版权司履行著作权管理工作的职能。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设置方案规定的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地方版权局和新闻出版管理局,内设版权处负责地方著作权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著作权管理工作和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定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制定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3)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和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报业集团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组织;核准新闻出版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4)对新闻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5)监督管理印刷业。(6)组织、指导教科书、党和国家重要文献及其他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7)管理著作权工作。(8)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9)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版权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著作权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著作权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管理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2)负责本地区著作权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参与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工作;(3)依法协调、处理有关版权纠纷,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4)审核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组织;(5)负责著作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协调版权贸易,审批涉外版权合同,审查版权转让和使用许可合同,负责作品鉴定和登记;(6)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负责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

4.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管理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国家农业部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任务,以及管理其他有关事务。国家林业局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国家林业局依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查品种权的申请。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负责查处本地区农业、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假冒授权品种案件。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部门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组织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贯彻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职能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宣传贯彻《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的法规、规定,建立本地区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引导育种者申报品种权,促进本地区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

5.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行政管理组织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中国互联网络资讯中心(以下简称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资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第4条规定:“在国务院资讯办的授权和领导下,CNNIC是CNNIC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组织,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第5条规定:“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管理单位。各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其下级域名的注册。二级域名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向CNNIC提交三级域名的注册报表。”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简称CNNIC)是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于1997年6月3日组建的管理和服务组织,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CNNIC在业务上接受信息产业部领导,在行政上接受中国科学院领导。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承担CNNIC的运行和管理工作。由国内知名专家、各大互联网络单位代表组成的CNNIC工作委员会,对CNNIC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督和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是(1)注册服务:域名注册、IP地址分配、自治系统号分配等。(2)互联网调查与相关信息服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负责开展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等多项公益性互联网络统计调查工作。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调查,其权威性和客观性已被国内外广泛认可,得到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等)的采纳和赞誉,部分指标已经纳入我国政府年度统计报告。(3)目录数据库服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负责建立并维护全国最高层次的网络目录数据库,提供对域名、IP地址、自治系统号等方面信息的查询服务。(4)互联网寻址技术研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基于自身网络服务的管理和研发经验,积极跟踪国际互联网技术的最新发展,承担相关研发工作和国家有关科研项目。(5)国际交流与政策调研:作为中国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与相关国际组织,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进行业务协调与合作。(6)承担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6.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行政管理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知识产权保护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内设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其基本职责有:(1)协调指导《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2)受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3)制定全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规范;(4)部署重点案件的查处工作;(5)组织全国海关系统的知识产权培训;(6)与其他国家的行政、司法机关进行联系协调。

7.无形资产管理中介组织

无形资产中介服务组织是办理有关无形资产价值确定、登记注册、所有权转让等业务,从中收取佣金或手续费的民间中介组织。无形资产中介服务组织主要包括资产评估中心、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主要帮助企业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及审计。无形资产管理中介组织是对无形资产宏观管理的必要补充,使得无形资产宏观管理更加灵活有效。

(1)资产评估中心。资产评估中心主要对各类资产评估组织的工作加以技术上的督导,同时负责组织评估组织和人员承接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组织按照评估收入和一定比例定期向资产评估中心缴纳评估管理费。资产评估中心则相应地组织资产评估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发放各种专业资料、及时将国家最新信息通知各个资产评估组织。此外,该组织还负责办理有关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报名、考试及注册等事项,具体涉及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定、办理各种考试相关手续、组织考前培训、通知考试成绩、发放资格证书、办理注册、执业手续等项内容。

(2)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是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组成的,从事各项资产评估业务的中介服务组织。资产评估事务所主要业务是对国有和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时,资产评估事务所只有在资产持有部门递交的评估立项申请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开始评估工作。同时,资产评估事务所完成评估工作后,评估结果必须先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确认。资产评估事务所根据确认后的结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可以直接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以其净资产对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三)我国无形资产管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我国参加的主要国际性公约

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在不断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从20世纪80年代起,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这标志着我国无形资产管理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自1980年以来,我国加入了如下国际性条约(见表11-6):

表11-6

续 表

2.我国与国际组织或其他国家(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政府密切关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动态,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太经合组织、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亚欧会议等国际组织关于制度改革和国际知识产权问题的谈判。如中国积极参与了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针对公共健康、地理标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知识产权议题的谈判;中国多次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举行的会议,中国代表团就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取得的成绩,并就国际知识产权热点问题阐明了中国的原则和立场;中国还参加了近年来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亚欧会议、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会议,积极宣传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成就,并与其他国家进行了有益的交流。

(1)我国与有关国际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的情况。中国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太经合组织、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等有关国际组织在无形资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主要交流合作活动有:2001年3月,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广州联合举办“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及其对版权产业影响的亚太地区研讨会”;2001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联合在北京和上海举办知识产权执法高级研讨班;2001年7月,由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主办,农业部、林业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办的“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议”在北京举行;2002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在北京举办了中非知识产权论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政策咨询委员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造力与发明论坛,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框架协议》;2003年11月,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举办了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的“向公众传播权巡回研讨会”;2004年4月,商务部与亚太经合组织在北京成功举办了“亚太经合组织第18次知识产权专家组会议”及“专利保护和药品可及性研讨会”等。这些活动对于各国交流经验,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2)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也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这些活动主要是:1992年,中美签署了《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2000年建立了中美知识产权定期磋商机制;2004年成立了中美商贸联委会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小组。在与欧盟合作方面,1992年6月,中欧双方签订了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会谈纪要;2003年10月,中欧共同签署了建立“中欧知识产权对话机制”的协议,构筑了中欧双方在知识产权方面进行交流的新平台;2004年10月,中欧双方成功举行了知识产权对话首轮会谈;2001年9月,国家版权局与中国——欧盟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办公室在京联合举办版权集体管理研讨会;2003年10月,在中国——欧盟知识产权合作项目框架下,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在北京共同举办了“中国与欧洲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回顾、现状及展望”国际研讨会;2004年10月,中国商务部与欧盟驻华代表团和日本驻华使馆共同举办了“中欧日三方知识产权研讨会”;中国与法国商标部门之间定期举行中法商标混合工作组会议,1998年9月,中国与法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知识产权的合作协定》。中国与日本、韩国之间也建立了知识产权方面的双边及三边对话与合作机制,自2001年开始,中日韩三国知识产权局之间每年定期举行政策对话机制。另外,中国与巴西、墨西哥等国家(地区)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四)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状况

1.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渠道

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权利人在被侵权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

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工商管理总局、农业部、林业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组织负责管理我国知识产权事务,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等也建立各级行政管理部门;1995年6月,中国海关总署设立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处。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除通过司法途径外,还可以通过这些行政途径保护其知识产权。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诉,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查处。由于行政程序在打击侵权方面速度较快,费用较低,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欢迎。

在司法方面,中国各级法院已经建立起专门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在诉讼中,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临时措施;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对行为人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规定,对知识产权犯罪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

2.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新成果

近年来,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执法投入了极大的人力和物力,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绩。通过普法宣传,各级地方政府已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有了充分认识,积极采取行动对我国境内的假冒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华东三省一市、中国环淮海经济区、东北三省都建立了商标执法网络,这些网络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跨地区协调和配合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各执法部门还注意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如中国知识产权司法、行政部门已建立了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开展了积极有效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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