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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局)

时间:2022-04-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传播方面的主要职责有如下一些。

三、新闻出版总署(局)、文化部(局)等政府部门的管理

广播电视新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除了需要广电局对广播电视事业进行管理外,还需要其他行政机构对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进行管理,使之与广电局的管理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中国广播电视新闻事业的不断发展。

1.新闻出版总署(局)

新闻出版总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的直属机构,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国家版权局名义单独行使职权。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关于新闻传播方面的主要职责有如下一些。

(1)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定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制定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控措施;指导、推进新闻出版业的改革。

(3)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或组织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单位的违规活动。

(4)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项目的执行工作;管理、协调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贸易;组织、推动出版物的出国(境)展览、展销和出口贸易。

(5)编制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化、网络化、标准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进步工作。

(6)编制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全国性评奖和表彰活动。

省级的文化局与新闻出版局接受同级党委政府与上级中央部委的领导,对本地区的新闻事业进行管理。

2.文化部(局)

文化部在精神价值层面对新闻趣味进行审查,注重对中国新闻民族性、文化性的引导,依据《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在中宣部领导下,会同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等有关部门制定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总体方案,参与新闻方面奖项的评选工作。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厅以及市县文化局在当地党委宣传部领导下,会同当地政府部门参与当地新闻事业的建设工作。

3.其他政府部门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精神文明办公室以及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也对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进行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如政府新闻办公室管理广播电视重大新闻的发布等工作,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定广播电视技术通用标准,精神文明办公室领导广播电视新闻机构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在财政拨款、税收等方面对各级广播电视新闻机构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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