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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国际法规与管理组织

时间:2024-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无形资产国际法规与管理组织(一)无形资产国际法规体系国际无形资产法规是指适用于世界各成员国和地区的无形资产法规。国际无形资产法规由有关公约、国际组织规章、惯例组成,是由成员国共同签署设立的,国际无形资产法规是各成员国制定本国无形资产法规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无形资产宏观管理有重要作用。(二)西方国家对无形资产法规的贡献无形资产的早期形式是知识产权。

二、无形资产国际法规与管理组织

(一)无形资产国际法规体系

国际无形资产法规是指适用于世界各成员国和地区的无形资产法规。国际无形资产法规由有关公约(条约、协定)、国际组织规章、惯例组成,是由成员国共同签署设立的,国际无形资产法规是各成员国制定本国无形资产法规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无形资产宏观管理有重要作用。

(二)西方国家对无形资产法规的贡献

无形资产的早期形式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是随着生产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并完善起来的。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古代社会,科学技术不可能得到很大的发展,对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也只是个别的现象。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在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有了很大发展的资本主义阶段才逐步产生的。由于发明创造不断出现,利用他人的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牟取利益的情况越来越多,取得的收益也越来越大,于是通过法律保护智力成果就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最早出现资本主义萌芽的欧洲,也就成为无形资产法规的发源地,率先对无形资产法规建设进行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无形资产国际法规产生了重要影响,也为无形资产国际法规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1.制定专利保护法规

无形资产法规的制定始于中世纪的欧洲。威尼斯共和国在1474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给某些机械装置的发明人以10年的独占经营特权,开创了用法律保护发明创造的先例;老牌资本主义英国是第二个对发明创造进行保护的国家,在1624年制定并颁布了《独占条例》,给予新产品、新构思等的发明人长达14年的专利保护。在以后的资本主义工业革命进程中,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纷纷仿效,法国、瑞典、荷兰、俄罗斯、西班牙、奥地利、德国等先后制定了专利法。随后,美国、墨西哥、印度、巴西、阿根廷、日本、加拿大等非欧洲国家也先后颁布了专利法,对发明专利进行保护逐渐成为世界性的问题。

2.制定著作权保护法

英国是第一个在著作权方面进行立法保护的国家,英国在1709年就颁布了名为《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买主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的著作权保护法,率先以法律形式确认和保护作者对作品的占有权;在1735年又颁布了《保护艺术家、设计师和画家的权利法》,将艺术作品也列为保护对象,扩大了著作权法实施范围。受英国的影响,法国于1791年颁布了《表演权法》、1793年颁布了《作者权法》对本国的著作权进行保护。此后,美国、西班牙、德国等先进资本主义国家也都先后颁布关于著作权的法律。

3.制定商标保护法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规模不断扩大,一些手工作坊主逐步发展成为实力雄厚的资本家,并在经营过程中创立了自己的品牌,为了保护资本家的利益,代表资本家利益的国家机器设立了商标法。法国最早设立了确认和保护商标权的法律。法国在1803年颁布的《关于工厂、制造厂和作坊的法律》,其中就涉及了对商标权的确认和保护的问题,在1857年颁布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中,则系统地规定了商标权的确认和保护问题,特别是首次确立了商标注册制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此后,英国、德国、美国等国家也颁布了保护商标权的专门法律。到19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无形资产法规,在无形资产法规建设中处于绝对领先的地位,为无形资产宏观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做出了贡献,极大地促进了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奠定了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优势地位。

(三)主要无形资产国际法规

19世纪中期后,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日益扩大,资本主义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对先进技术的占有权不被侵犯,保护不断对外扩张的垄断资本的利益,促使一些国家之间通过签署有关双边及多边条约、建立联盟组织等方式,寻求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国际性问题。1883年签订了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多边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91年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制裁在商品上标示虚假或欺骗来源的马德里协定》、1886年签订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这些早期公约搭建了无形资产国际法规的基本框架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6日生效。《巴黎公约》经过七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文本。原缔约国为11个国家:比利时、意大利、法国、危地马拉、荷兰、塞尔维亚、葡萄牙、萨尔瓦多、巴西、西班牙和瑞士,到2002年9月19日,公约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64个成员。《巴黎公约》缔结时,缔约国的意图是使公约成为统一的工业产权法,但由于各国利害关系不同,各国国内立法制度差别也较大,因而无法达成统一,《巴黎公约》最终成为各成员国制定有关工业产权时必须共同信守的原则,起到协调作用。《巴黎公约》规定参加国组成保护工业产权同盟,简称巴黎同盟。同盟设有三个机关,即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局。《巴黎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专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服务标记、商标、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1)国民待遇原则。《巴黎公约》规定,任何巴黎同盟成员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该国国民的各种便利,不论他们在各该国有无永久住所或营业所。非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者有真实正当的工商营业所者,享有与联盟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向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或注册商标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规定为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为6个月)享有优先权。即当向其他缔约国又提出同样的申请,则后来的申请视作是在第一申请提出的日期提出的。

(3)强制许可专利原则。《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强制许可的条件是,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权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未实施专利且又提不出正当理由。

(4)各国工业产权独立原则。根据《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授予专利权或者商标权是相互独立的,各国均依据本国法律决定是否给某一申请以工业产权保护,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时,其他国家对同一申请是否授予工业产权不应作为考虑的因素。

(5)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巴黎公约》规定,某一成员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必须加以使用,只有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而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时,才可撤销其注册。凡是已在某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在成员国注册时,对于商标的附属部分图样加以变更,而未变更原商标重要部分,不影响商标显著特征时,不得拒绝注册。如果某一商标为几个工商业公司共有,不影响它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和取得法律保护,但是这一共同使用的商标以不欺骗公众和不造成违反公共利益为前提。

(6)驰名商标的保护。《巴黎公约》规定:①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一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②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请求。本同盟成员国可自行规定请求禁止使用的期限。③不应对请求取消或禁止使用以欺诈取得注册的或使用的商标规定期限。

2.《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是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的,旨在建立国际商标注册制度,加强对注册商标的国际保护。该协定于1892年7月生效,现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1900年11月14日于布鲁塞尔、1911年6月2日于华盛顿、1925年11月6日于海牙、1934年6月2日于伦敦、1957年6月15日于尼斯、1967年7月14日于斯德哥尔摩、1979年于斯德哥尔摩共进行七次修订。中国于1989年7月14日交存加入书,《协定》于1989年10月4日对中国生效。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共有52个成员国,《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共有58个成员国,凡是协定成员国的国家,无论是否是议定书的成员国,与中国皆适用协定;仅是议定书的成员国的国家,与中国适用议定书。

该协定是在《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下订立的一个保护工业产权的专门公约,其订立的目的是方便成员国进行国际商标注册,简化同一商标在多个国家申请注册的手续并减少注册费用,加入该协定的国家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该协定共18条,其中前9条为实体条款,后9条为行政条款。其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①商标国际注册的程序;②国际注册的效力及与国家注册的关系;③国际注册的期限、续展、注销与放弃;④国际注册的变更与转让。

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是于1886年9月9日在瑞士伯尔尼签订的,旨在建立对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制度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887年12月5日正式生效,现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该公约是世界上签订最早、影响最大也最为重要的关于著作权的国际性公约,其宗旨是以尽可能有效和统一的方式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的权利。

该公约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共有38条,附件有6条,公约正文的前21条和公约的附件均为实体条款,正文的后17条为行政条款,其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

(1)公约基本原则。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有:①国民待遇原则。成员国国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已经出版,在其他成员国内应受到与本国国民同等的保护。②自动保护原则。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其作品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享有著作权,而不需注册或登记,不需送交样本,也不需在作品上加注标记。③独立保护原则。作品在各成员国受保护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律。

(2)公约适用范围。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文学艺术作品和演绎作品。

(3)作者的权利及其限制。公约规定,作者的著作权包括翻译权、复制权、公演权等经济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4)保护期、追溯力及保留。①保护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其死后50年。②追溯力:公约适用于在其生效之日在来源尚未因保护期届满。而进入公有领域的一切作品,直至作品保护期满为止。③关于保留,公约允许各成员国在加入本公约及国内立法时作两类保留,一类是专门规定的保留,另一类是以互惠原则代替国民待遇原则情况下的推定保留。

(5)有关对发展中国家的照顾性规定。

4.其他主要无形资产国际法规

进入20世纪后,新技术革命浪潮不断涌现,成为推动各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强大动力。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成为一种重要财富,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到20世纪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起了各自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根据国际经济交流的需要,签署了许多有关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公约。主要法规如表11-1所示:

表11-1 其他主要无形资产国际法规表

续 表

续 表

(四)国际无形资产管理组织

国际社会为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做出了重大努力,除签署大量国际公约、协定外,为了进一步做好无形资产管理,解决国际争端,还建立了一些国际性组织。这些国际组织为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协调国际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组织主要有: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967年7月14日,“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的51个成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以便进一步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1974年12月,该组织成为联合国16个专门组织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在美国纽约联合国大厦设有联络处。至2004年10月,共有成员国181个。1980年3月3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自同年6月3日起,我国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该组织主要职能是负责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促进对全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关于专利、商标和版权方面的23个联盟的行政工作,并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事宜。该组织的很大一部分财力是用于同发展中国家进行开发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文艺创作活动,以利于其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

2.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国际植物新品保护联盟(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法文名称缩写为UPOV),依据1961年在巴黎签署的UPOV公约成立,是推动全球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发展的国际性组织。UPOV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其下设有两个永久性组织,一是UPOV秘书处(一般称联盟办公室,the Office of the Union),另一个是UPOV委员会(UPOV Council)。UPOV目前已有43个成员国。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是一个独立的政府间组织,其宗旨是构建国际法律框架,保护植物新品种培育者的权利,鼓励培育者努力寻求更多的改良品种,从而提高产量、质量,增强对有害物、疾病的抵抗力,促进农业国际贸易和经济各方面的持续发展。

3.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

虽然世界贸易组织(WTO)在1995年1月1日才建立,但多国贸易体制已有50余年的历史了。自1948年起,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就已为多边贸易体制制定了规则。根据GATT,建立了一个非正式的、事实上的国际组织,也被非正式地称作GATT。多年来GATT发动了多轮多边贸易谈判。最近和最大的一轮是1986—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该回合导致了WTO的建立。GATT主要处理货物贸易,而现在的WTO及其协议还涉及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发明、创造和设计(即知识产权)。

世贸组织成员分四类: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转轨经济体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截至2005年7月,有成员14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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