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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许可权的实质在于专利权人同意被许可人从事只能由专利权人进行的行为,这些行为是专利权人本来有权禁止他人实施的。放弃专利权即专利权人放弃了对其专利发明创造的独占实施权。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专利权人的这种义务。专利权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未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从而造成权利丧失的,可在不可抗拒的事由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专利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不存在专利实施的义务。

第一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一)自己实施专利的权利

关于专利权的内容,很多国家是从禁止的角度规定的。我国《专利法》也只是规定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没有规定专利权人有独占实施权。在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是不言而喻的。因为专利技术的价值是通过实施得以实现的,专利权人申请专利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垄断该项技术的实施权,凭借这种垄断性权利获取独占性利益。

(二)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其中,专利产品是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内写明的产品。这一权能是前项垄断性的实施权的补充。

(三)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这是专利权人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全部或部分技术的权利。依我国《专利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专利产品或实施专利方法都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许可权的实质在于专利权人同意被许可人从事只能由专利权人进行的行为,这些行为是专利权人本来有权禁止他人实施的。

(四)转让其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人有权将其专利的所有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权和许可权不同,它涉及的是专利所有权的转移,而不仅是专利使用权的转移。转让权的行使原则上是自由的,但它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五)在专利产品上缀附标记的权利

这一权利简称标记权,是专利权人在专利产品或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专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专利标记是指“专利”或“中国专利”字样,专利号是授予专利的号码。

(六)从专利实施中获取经济收益的权利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自己实施专利而获得报酬,也可以通过许可他人实施而获得专利使用费,还可以通过转让专利权而获得转让费。无论哪种形式,都是专利权人行使收益权的体现。

(七)放弃其专利的权利

这实际上是对专利权的一种处分行为。放弃专利权即专利权人放弃了对其专利发明创造的独占实施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放弃专利权也应登记和公告。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一)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年费,是专利权人为维持专利权的效力,从授予专利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逐年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专利权人的这种义务。

征收年费,主要有以下两个目的:一是可以补偿专利局从事专利工作的开支,增加专利局的财政收入,减轻国家负担。二是年费的征收为维持专利权的效力起调节作用。专利权的维持要付出代价,专利权人就需要认真考虑有无必要支出逐渐增多的年费来继续维持专利权的效力。这样可以淘汰价值不大或长期不实施的专利,使其早日成为社会公有财产。

关于年费的缴纳方法,《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不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条对权利恢复制度作了规定。专利权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未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从而造成权利丧失的,可在不可抗拒的事由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专利权。这是对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专利权丧失的一种补救。

(二)实施专利的义务

世界上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实施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专利权人应尽的义务。

所谓实施专利,是指将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应用于工业生产中,即制造取得专利的产品、应用取得专利的方法或在生产中使用取得专利的产品,其通常意义就是制造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

2000年《专利法》第51条规定,专利权人负有自己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许可他人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义务。现行《专利法》删除了这一条。但这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不存在专利实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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