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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与人格权的法源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言论自由和人格权的规定是审理新闻侵权时的法律依据。2009年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就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责任方式,以及受到普遍关注的重要侵权行为作了系统规定,其中就包括对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保护,并且首次以法律规定了精神损失赔偿。
新闻侵权与人格权的法源_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与案例评析

我国没有就关于新闻传播侵权问题的专门立法,在国外,有的有成文的“诽谤法”“隐私法”,其中或有涉及媒体的特别规定,这是因为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侵权行为基本适用的就是侵害一般的人格权行为的规则,不存在也难以制定一部单独适用于新闻传播的侵权法[10]

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言论自由和人格权的规定是审理新闻侵权时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从而为我国侵权法确定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规则,《宪法》中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等规定,与保护人格权有关。《民法通则》列有“人身权”专节,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作了规定,并特别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还规定公民、法人上述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009年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就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责任方式,以及受到普遍关注的重要侵权行为作了系统规定,其中就包括对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保护,并且首次以法律规定了精神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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