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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季并非不可抗力,违约必须赔偿损失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6-5 旺季并非不可抗力,违约必须赔偿损失案例介绍2003年4月初,S市某高等专科学校旅游专业学生会决定利用“五一”黄金周组织该专业部分学生前往南方某著名旅游风景区游览观光。

6-5 旺季并非不可抗力,违约必须赔偿损失

案例介绍

2003年4月初,S市某高等专科学校旅游专业学生会决定利用“五一”黄金周组织该专业部分学生前往南方某著名旅游风景区游览观光。为了确保旅游活动能够安全、顺利地进行,学生会宣传部部长方某找到当地颇负盛名的PH旅行社,联系组织学生出游事宜。PH旅行社设在该市中山路的营业部经理丁某热情地接待了方某。在问明来意后,丁某主动向方某推荐了该旅行社计划在“五一”黄金周期间推向旅游市场的“江南风光五日游”项目,并表示可以为学生们的出游提供优惠价格,派遣优秀导游员作为全程陪同,并妥善安排学生们在旅游期间的全部食、宿、行、游的活动。方某见丁经理如此的热情、爽快,便与丁某达成了委托PH旅行社组织该校旅游专业80名学生出游的意向。双方约定,待方某向学生会汇报并得到批准后,双方再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

回到学校后,方某立即向学生会主席杨某作了汇报。然后,学生会的干部专门开会对组织学生出游一事进行讨论。在会上,方某向大家介绍了同PH旅行社商谈的结果。大家对此表示满意,并责成方某代表学生会与PH旅行社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同时,学生会开始在旅游专业的学生中间推介此次旅游活动,并很快收到了80余名学生的报名。4月5日,方某来到PH旅行社的中山路营业部,同丁某达成了旅游协议,定于4月30日出团,并按该旅行社的要求交纳了5万元团款。

4月28日,PH旅行社中山路营业部经理丁某打来电话通知方某,由于“五一”黄金周期间前往旅游风景区的游客人数暴涨,当地的旅游接待能力有限,且往返于S市与旅游风景区的交通票极度紧张,PH旅行社无法保障旅游团获得返程车票。因此,PH旅行社不得不十分遗憾地取消与学生会签订的旅游合同。在此情况下,方某立即与其他旅行社联系。然而,由于时间太紧,方某没有能够找到任何能够组织和接待80名学生出游的旅行社。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学生会只好责成方某到当地一家汽车公司租赁了2部大客车,自行组织学生赴旅游风景区。由于没有提前联系食宿,导致学生们的花费比原先推介的旅行社报价高出近一倍。参加旅游的学生为此抱怨不已。

事后,学生会及方某向S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PH旅行社,认为PH旅行社在旅游活动即将开始时的擅自毁约行为,是造成此次旅游活动价格高昂的主要原因。作为长期经营旅游业务的PH旅行社,理应预见到“五一”黄金周期间可能出现游客爆满、旅游接待设施和交通票供给紧缺等问题。然而,在签订旅游合同时,PH旅行社中山路营业部经理丁某没有将这些信息透露给方某,是一种明显的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学生会认为,PH旅行社应给予全部旅游费用双倍的赔偿。

PH旅行社在接到S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调查时辩称,该旅行社的中山路营业部系由丁某个人承包的部门,丁某并非该旅行社的正式员工。在运作此次旅游的过程中,丁某没有按业务程序运作旅游业务,且所收团款并未交给旅行社的财务部门。因此,丁某完全是个人行为,PH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此团被取消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理认为,PH旅行社的辩解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四条规定,应退还学生会交纳的旅游团款5万元,并支付旅游团款10%的违约金。学生会及方某投诉PH旅行社有欺诈行为,提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双倍赔偿的请求,因缺乏事实与法律的依据,不予采纳。

(梁智)

案例分析

旅游合同应是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的旅行社和旅游服务接受者的游客之间就有关旅游服务达成的协议,它应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双方一旦签订了旅游合同,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都必须忠实地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违约。在本案例中,某高校学生会与PH旅行社中山路门市部经理丁某达成的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双方的旅游协议应视为有效协议,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PH旅行社在收到游客按照旅游合同交纳的全部旅游费用后,以旅游风景区的游客人数暴涨,当地的旅游接待能力有限,交通票极度紧张等为由,擅自终止履行旅游合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PH旅行社以不可抗力作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辩解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作为以旅游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PH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完全能够预见到黄金周期间旅游风景区的接待能力有限、票务保障困难等情况,并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克服或规避。因此,上述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所以旅行社应承担因其未能充分预见到黄金周期间旅游风景区可能出现旅游服务供给紧张,从而导致旅游活动可能被迫取消,给游客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责任。

根据《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本案例中,PH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并没有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主观故意,亦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只是由于对黄金周期间目的地旅游服务供给的紧张程度估计不足,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是一种违约行为,不能因此说明PH旅行社有欺诈游客的行为。所以,PH旅行社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游客作出双倍的赔偿,而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其违约行为赔偿游客的损失。

PH旅行社以该社的中山路门市部经理丁某不是本企业的正式员工,其所在的中山路门市部系由丁某个人承包、丁某未将游客交纳的旅游团费交给PH旅行社的财务部门等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不妥。丁某在与某高校学生会的代表方某签订旅游合同时用的是PH旅行社的名义,而PH旅行社将中山路门市部交给丁某承包。由此可以认定,尽管丁某不是PH旅行社的正式员工,但是PH旅行社通过部门承包的方式使丁某成为其事实上的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丁某以PH旅行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属职务代理,该旅行社应对丁某执行职务行为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至于丁某是否违反旅行社的有关制度,属旅行社的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以此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另外,PH旅行社将门市部交给丁某承包经营,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关于禁止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的规定。因此,旅行社的这种行为不仅不能够成为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而且应受到旅游行政部门的处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PH旅行社不仅在经营中存在着对市场供求信息掌握不准确,应对措施不得力,对员工管理不善等经营管理方面的不足,而且还存在着严重的违规经营行为。因此,该旅行社不仅应为其侵害游客利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应为其违规经营行为受到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梁智)

具有的责

1.如何理解旅游合同对订立双方即旅行社和游客分别任和义务的规定?

案例思考

2.案例中旅行社的失败之处有哪些?你能从中得到什么启示?

3.为什么质监部门认为案例中旅行社无法执行旅游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怎样理解“致使旅游合同无法执行的不可抗力”?

(汪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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