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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的发展

时间:2022-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北洋政府时期,在利用外资振兴实业方针下,外国资本通过与华商的合作,兴办了一批合资企业,使中外合资企业获得了迅速发展。袁世凯任民国大总统后不久,即在直隶省成立了一批中外合资企业。俄国和日本驻华领事认为该条例剥夺了外国商人在中国的权利,对之提出抗议。1915年成立的中日合办彩合公司就是根据“二十一条”创办的合资企业,而杉松冈煤矿也是允许日方探勘开采的对象。

北洋政府时期,在利用外资振兴实业方针下,外国资本通过与华商的合作,兴办了一批合资企业,使中外合资企业获得了迅速发展。

袁世凯任民国大总统后不久,即在直隶省成立了一批中外合资企业。如1912年成立的中英合办的通兴公司;1913年成立的中比合办的裕懋公司,第二年又改为中英合办的企业;1914年经农商部批准探矿注册的中日合办的石门寨泰纪公司等。此外,在上海出现了中法合办的万国储筹会,1912—1913年,在东北出现的中日合办的辽阳电灯公司、兴林造纸公司和中俄合办的缶沙德金面粉厂等。当时北洋政府还根据国内外形势,积极谋求与美国的合资事业。1914年2月,与美国纽约美孚石油公司签订了“美孚推广事业合同”,拟议组织一家中美合资公司,在美国领照,在中国注册,中方占股份的45%,美方占55%,其中中方45%股份内37.5%由公司赠予,作为给美方提供较为优惠权益的代价,其余7.5%由中国政府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照原价购买,如过期不买,仍作为美孚股本。与此同时,北洋政府还与美国驻华公使芮恩施及美商访华团商议筹设中美合办银行的事宜。然而,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中美合资公司没有办成,合资银行也拖延至1919年才成立。[31]

这一时期,矿业领域的中外合资发展尤为显著。早在1912年11月,在工商部召集的全国临时工商会议上,北京政府就讨论了振兴云南矿业案、利用外资以谋矿业发展案和专门的矿务议案,并提出许多具体的措施。1913年2月,工商总长刘揆一阐明政府经济政策时,也将振兴矿业列为一项主要内容做了专门论述。3月,刘揆一又代表工商部发布了修订矿法意见书,就矿产国有、矿区界限、矿业权、减轻矿税、吸收外资、设立矿务监督署等问题提出了初步的设想。意见书中对清代的矿务章程提出批评,认为其“限制过严,征税过重,既失提倡保护之意,又缺实行监督之方,无怪乎窒碍难行,效果甚微也”[32]。1914年2月1日,农商部设立了矿务监督署。3月,北洋政府以大总统令公布《矿业条例》111条,内容涉及总则、矿区、矿业权、用地、矿工、矿税、矿业警察、裁决诉愿及诉讼、罚则等。在无法阻止列强在华合股开矿的情况下,北洋政府只能以控制洋股比例的方式加以限制。如该条例规定,“与中华民国有约之外国人民,得与中华民国人民合股取得矿业权,但须遵守本条例及其他关系诸法律”,而且洋股所占股份不得超过全部股份的5/10。[33]在《矿业条例》颁布的当年,一些中外合办的矿务企业纷纷成立。例如,中法合办的河南铁矿;中日合办的塔莲炭矿、瓦房店电灯株式会社和顺济公司,中日合办的大兴公司和大新公司(两矿又称热河新邱煤矿);中德合办的喀喇沁东旗石棉矿;中俄合办的吉林绥芬河金矿。[34]

《矿业条例》颁布后,列强对中国政府的各种限制表示不满。俄国和日本驻华领事认为该条例剥夺了外国商人在中国的权利,对之提出抗议。农商部对此表示:“矿业条例为民国国家规定之法律。矿权之准驳,即以能否遵守矿业条例为断,断无待外人承认之必要。”对于外国资本不遵守《矿业条例》的行为,北京政府坚决给予抵制。如1917年1月,农商部获悉英国驻威海卫专使擅自依据《中英议租威海卫专条》,另行制定并颁布矿业条例,马上予以否认和批驳,认为这是英国人侵害“中国主权及利权”[35]。这些都表明了北京政府坚持在有限的程度和范围内限制外资的明确态度。与此同时,国内舆论对于借款办矿及中外合资开矿也存在着巨大阻力。

当然,在民族资本看来,以上这些对外资的限制仍然不够,一些人还不断上书北洋政府提出,借款办矿和中外合办弊端甚多,必须制定相应的对策。认为借款办矿易导致矿权旁落,“始谋不慎,往往大政倒持,又或因办事责任不明,始犹具主客情形,继或受攘夺。实祸此无他,皆授权于人之所致也。一着失败,全体随之,良可寒心……损碍矿权,实为至重危害”[36]。华商呼吁政府:“深望我政府对于吾国所有矿产,毋再蹈前日亡国政策。自今日起,即持以绝对的保守与发展主意,则吾国若民之生计,敢断其不数载,即可臻宽裕之域,而万事亦即自此基立矣。”[37]但是这些舆论并未能有效影响北洋政府利用外资的政策北洋政府依然继续推行借债办矿和中外合资办矿的政策,不断地将中国的重要矿产批准为中外合办,而客观上在促进中国矿冶业以展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中外矿业企业最终被外国人所控制,其中中日合办企业中这类现象尤为突出。

袁世凯当政期间,中日合办企业出现了一个高潮。1913年7月,袁世凯派孙宝琦、李盛铎到日本谈判合资创办实业公司事宜,而日本正准备对中国加强资本侵略,双方一拍即合,很快成立了“中日实业有限公司”。这个合资公司成立后,日本在“富源的开拓”和“工业的扶助”的幌子下,先后对安徽的桃冲铁矿、湖南的龙山锑矿、湖北的开源煤矿以及陕西的延长石油、浙江的长兴原油进行开采或渗透,在华中对数十个电灯企事业进行投资,并设立鲁东电力公司,在华北济内蒙古等地进行产业开发和矿产探测[38]。1915年,日本强迫北京政府接受“二十一条”,其中第二十一条就包括了中日合办事业的条款。日本提出,汉冶萍公司应作为中日合办事业,袁世凯政府答应了这一要求,声称“如将来该公司与日本国资本家商定合办时,可即允准”[39]。日本还提出了关于东部内蒙古合办事业的要求。1915年5月,《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第四条规定:“如有日本国臣民及中国人民愿在东部内蒙古合办农业及附随工业时,中国政府可允准。”[40]这一条约为中日合办企业的扩张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根据条约第二号第四款关于日人开采南满东蒙矿产的规定,鞍山铁矿成为日本利用中日合办途径进行掠夺的目标。1915年成立的中日合办彩合公司就是根据“二十一条”创办的合资企业,而杉松冈煤矿也是允许日方探勘开采的对象。此外,在天津、重庆、本溪、通辽、辉南、开原延吉、长春、宛平、公主岭、鞍山等地,也出现了不少中日合办企业,日本资本进一步蔓延到面粉、电灯、农业、铁路等多个领域。

袁世凯死后,出现军阀割据局势,许多军阀和官僚为了给自己的政治舞台打下经济基础,纷纷与外国资本结合,兴办了不少中外合资企业。值得注意的是,此间的合资企业中方资金主要不是政府出资,而是私人出资或政府和私人同时出资。这一阶段,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西方列强忙于战争无暇东顾,日本资本乘机在中国疯狂扩张,以合资企业的形式加紧对华经济渗透,因此中外合资企业以中日合办居多。据不完全统计,1916—1921年间,共有100余家各种形式的中日合办企业开办起来,涉及矿业、林业、开垦业、农业、牧业、制造业、运输业、电业、手工业、商业、金融业等,范围极其广泛。[41]

同日本类似,美国也趁一战之机加强对中国的投资,中美合资企业不断增多。1915年6月,在上海的32家美商公司组织了第一个在华的美国商会,接着在天津、北京、沈阳、哈尔滨、长沙、广州、青岛也成立了美国商会。美国商会利用中国当时抵制日货的机会,鼓动美国政府增加对华贸易和投资,并积极推动中美两国商会的互访与合作活动。此时中国资产阶级正在力图大规模振兴实业,而政府的财政金融又极为困难,采取中美合资兴办实业成了双方共同的需要。这一时期美国在华金融和工业企业增加不少,其中中外合资是较为重要的途径。如1915年10月成立于美国的中美合资太平洋东方轮船公司,[42]1918年中国官商与美国西方电气公司等联合筹办的中国电气公司,[43]1919年成立的中美懋业银行,[44]此外还有中美合资的美丰银行、海京洋行、中美实业公司、利生制药公司、仁立毛纺厂、利发大药房、北戴河饭店等。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方列强卷土重来,加紧对华投资,中国与欧洲列强的合资企业开始增多,如:中华矿业公司等中英合资企业;华法轮船公司、贵州铅矿、广西铅矿、贵州锑矿、振兴银行、华法银行等中法合资企业;震华制造电机厂等中德合资企业;耀华玻璃公司等中比合资企业;华意银行、震意银行等中意合办银行;等等。此间虽然日、美在华投资相对比例有所减弱,但绝对数量仍占优势,尤其是中日合资企业更是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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