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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法律事务

时间:2022-04-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外合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中外合资经营亦称股权式合营,即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中外合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中外合资经营亦称股权式合营,即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以下就中外合资企业申请成立的条件、应准备的文件以及应注意适用的规定简单介绍如下:

一、申请条件

1.中方为企业法人,外方为在外国(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外国(境外)自然人

2.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外方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二、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设立所在地基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文或转报文(原件1份);

3.公司合同(原件1份);

4.公司章程(原件1份);

5.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报告及立项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上报省级审批或需办理免税进口设备项目确认书的项目需提供);

6.合资中方再投资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7.合资各方签订的合资协议书(原件1份);

8.合资各方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包括股东、董事成员构成)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包括股东、董事成员构成)证明文件须经公证和依法认证(复印件1份);

9.合资各方资信证件(中方企业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涉及国有资产应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书)(复印件1份);

10.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法人代表签字备案名单(原件各1份);

11.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法人代表委派书(原件各1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

12.中、外双方签署的外方以实物出资方式进口设备合同和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合同也可另行报批);

13.生产经营场所(或土地)使用证件(含租赁合同、产权证)(复印件1份);

14.公司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原件1份);

16.房地产项目另需提供:有权发改委出具的立项或备案文件;相关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预约协议(或批文、土地证);有权规划部门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各1份);

17.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8.其他涉及特殊行业管理需转报省一级审批的项目按省级商务部门设立特殊行业告知单要求提供材料。

三、应注意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3)原外经贸部〔1990〕外经贸法字第56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4)原外经贸部〔1991〕外经贸资发第454号《关于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5)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87〕第38号《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6)原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1987年12月30日公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7)原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1997〕第2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补充规定》;

(8)原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1990〕外经贸法发第22号《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企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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