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理报检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代理报检单位的权利有以下几点:
● 有权在批准的代理报检区域内并持有有效《报检员证》的报检员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 除另有规定外,有权代理委托人委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或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或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 按有关规定代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
● 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 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及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
● 有权对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
代理报检单位的义务有以下几点:
● 如实申报;
● 提交《委托报检书》;
● 及时正确申报的义务;
● 协助商检及时领证义务;
● 配合调查义务;
● 对报检员的管理义务。
代理报检单位的责任有以下几点:
● 负有保密的责任。
● 按规定代委托人交纳检验检疫费。
● 代理报检单位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理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行为,不免除被代理人根据合同或法律所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他责任。
● 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行为的,除取消其代理报检注册登记及代理报检资格外,还应按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代理报检单位及其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中有违反报检规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或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