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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单位与报检员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为提高报检员素质,2005年6月30日之前,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现有报检员证书将停止使用,没有参加“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报检员”证书的人员将不再具有报检资格,不得从事报检业务。报检员是报检单位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的桥梁,报检员素质的高低

第三节 报检单位与报检员

一、报检单位

报检单位:包括自理报检单位和代理报检单位。根据检验检疫法律规定,依法办理出入境货物、人员、运输工具、动植物及其产品等与其相关的报检、申报手续。

(一)概述

1.自理报检单位

自理报检单位,是指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或委托代理报检单位办理出入境报检手续的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等。

2.代理报检单位

代理报检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境内企业法人再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取得代理报检资质,并依法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货主等相关对外贸易法人的委托,为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代理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手续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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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程序:在所在地辖区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直属局初审——符合条件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颁发《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二)自理报检单位的范围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4.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6.国外(境外)企业;商社驻中国代表机构;

7.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耽误;

8.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

9.对进出境植物、动植物产品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

10.从事集装箱的储存场地和中转场(库)、清洗、卫生除害处理、报检的单位;

11.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

12.其他报检单位。

示例3:根据有关规定,以下所列可申请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的有(ABCD)。

A.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B.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C.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D.外资企业

(三)自理报检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自理报检单位的权利

(1)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依法办理出入境货物、人员、运输工具、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及与其相关的报检/申报手续;

(2)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入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或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3)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4)对所提供的带有保密性的商业、运输等单据,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

示例4:报检单位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A)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

A.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

B.合理的时间内

C.索赔期限内

D.以上答案都不对

2.自理报检单位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对所报检货物的质量负责;

(2)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选用若干名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应加强对本单位报检员的管理,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证单,完整、准确、清楚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4)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应当按要求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验货,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提供进行抽(采)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及有关要求;

(5)对已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应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错运、漏发致使货证不符。对入境的法检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6)申请检验检疫、鉴定工作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示例5: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中有违反报检规定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自理报检单位应由报检员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答案:错误)

(四)代理报检单位的范围

代理报检单位的最主要范围:专业代理报检单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报检单位;国际船务运输代理报检单位。

申请代理报检注册登记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有固定营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有不少于10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6.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代理报检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代理报检单位的权利

(1)代理报检单位被许可注册登记后,有权在批准的代理报检区域内由其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并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员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代理报检业务。不得出借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2)除另有规定外,代理报检单位有权代理委托人委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4)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入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或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5)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6)对所提供的带有保密性的商业、运输等单据,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

(7)有权对检验检疫机构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

2.代理报检单位的义务

(1)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等事项时,必须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并对所报检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重量以及其他应报的各项内容和提交的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代理报检单位从事代理报检业务时,必须提交委托人的《报检委托书》,加盖双方的公章。

(3)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地点办理报检手续,办理报检时应按规定填写报检申请单,并提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必要证单;报检申请单应加盖代理报检单位的合法印章;

(4)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应及时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

(5)代理报检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的有关事宜的调查和处理;

(6)代理报检单位应按要求选用报检员,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工作或被解聘、或离开本单位时,代理报检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代理报检单位承担。

3.代理报检单位的责任

(1)负有保密的责任

(2)按规定代委托人交纳检验检疫费

(3)代理报检单位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理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行为,不免除被代理人根据合同或法律所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他责任。

(4)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行为的,除取消其代理报检注册登记及代理报检资格外,还应按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代理报检单位因违反规定被检验检疫机构暂停或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所发生的与委托人等关系人之间的财经纠纷,由代理报检单位自行负责。

(6)代理报检单位及其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中有违反报检规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或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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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理报检单位和代理报检单位的区别

1.自理报检单位实行的是备案登记制,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

2.自理报检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可开展异地报检业务,代理报检原则上不能开展异地报检业务;

3.自理报检单位只能由本单位注册报检员从事本单位旳进出口业务的报检,代理报检单位可以接受一切形式的进出口业务报检代理。

二、报检员

(一)概念

报检员是指在外贸企业、代理报检企业等企业和机构中专业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人员。超强度脑力劳动是报检员职业的最大特点,一名合格的报检员,除应具备基本常识和相当的理论功底外,还须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如良好的口才,较强的表达才能,能与客户、海关和商检等沟通,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专业性问题。

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是测试应试者从事报检工作必备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的专业资格考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进行。2003年,报检员开始实行全国统考,但在连续两年的报检员资格考试里,外贸从业人员的通过率极低,而出入境报检员的资格门槛却提高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为提高报检员素质,2005年6月30日之前,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现有报检员证书将停止使用,没有参加“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报检员”证书的人员将不再具有报检资格,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要实行报检员凭证报检制度

报检员是报检单位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的桥梁,报检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检验检疫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因此,一个合格报检员必须经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培训,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应的基础知识和有关的工作程序与要求,做到依法办事,避免因其工作失误影响货物的正常进出口导致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避免因其对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不了解而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加强对报检员的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实行报检员凭证报检制度。

(三)报检员的义务和责任

1.报检员负责本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报检申请事宜;

2.报检员有义务向本企业的领导传达并解释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及管理办法;

3.报检员须依法按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履行登记或报检所必须的程序和手续,做到报检的期限和地点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规定,申请证单填写正确、详细,随附证单齐全;

4.报检员有义务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行抽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例如必要的工作场所、辅助劳动力以及交通工具等。配合检验检疫机构为实施检验检疫机构而进行的现场验(查)货、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负责传达和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和其他有关要求;

5.报检员有义务对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漏发致使货证不符。对入境的法检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6.报检员申请检验、检疫、鉴定工作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7.报检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或变造检验检疫证(单);

8.对进境检疫物报检必须做到:按需办理检疫审批,配合检疫进程,提供隔离场所,了解检疫结果,适时做好除害处理,对不合格货物按检疫要求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退运、销毁等处理;

9.对出境检疫物报检必须做到: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掌握输入国家(地区)必要的检疫规定等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自检,提供有关产地检验资料,帮助检验检疫机构掌握产地疫情,了解检疫结果,领取证书;

10.对于入境不合格货物,应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情况,以便整理材料、证据对外索赔。对于出境货物要搜集对方对货物的反映(尤其是有异议的货物),以便总结经验或及时采取对策,解决纠纷;

11.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须出示《报检员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无证报检业务。

(四)报检员的权利

1.对于进境货物,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如果由于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报检员有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对于出境货物,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交纳检验检疫费后,有权要求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而耽误装船结汇,报检员有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报检员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时,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原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

4.报检员如有正当理由需撤消报检时,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手续;

5.报检员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单据和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保密;

6.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报检员有权依法提出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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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理报检员和代理报检员的区别

自理报检员资格证,只能作为自理报检企业的员工注册成为自理报检单位报检员。

代理报检员资格证,既可以作为代理报检企业的员工注册成为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员,也可以作为自理报检企业的员工注册成为自理报检单位报检员。“代理报检员资格证”的考试难度比“自理报检员资格证”难。

示例6: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中有违反报检规定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自理报检单位应由报检员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分析: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无论是自理还是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单位都要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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