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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文书

时间:2022-03-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律师实务文书是律师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办理诉讼法律事务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总称。律师自用的文书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或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以律师名义书写的法律文书,如辩护词、代理词等,其制作主体为律师。

第四节 律师实务文书

一、律师实务文书的概念

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是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认可,由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法律工作者组成的为社会、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

律师实务文书是律师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办理诉讼法律事务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总称。

律师实务文书是律师执业活动中的重要工具。律师办理案件,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讼案件,都要以律师实务文书启动案件,以律师实务文书办理案件,有时还要以律师实务文书促进律师办案结果的执行。

二、律师实务文书的分类

司法实践中,律师实务文书范围广泛,种类繁多,内容也各不相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诉讼文书与非诉讼文书

根据文书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诉讼文书是指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制作的法律文书,如诉状类文书、代理词、辩护词等。非诉讼文书是指律师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制作的法律文书,如出具律师意见书、代书遗嘱、代签合同等。

(二)律师代用文书与自用文书

根据文书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律师代书的文书和律师自用的文书两大类。律师代书的文书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代替委托人书写的相应法律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申请书等,其制作主体为委托人。律师自用的文书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或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以律师名义书写的法律文书,如辩护词、代理词等,其制作主体为律师。

(三)民事诉状、刑事诉状、行政诉状

根据案件性质来分,包括民事诉状、刑事诉状、行政诉状三大类。其中经济纠纷、劳动纠纷和海事、海商等案件的诉状均属于民事诉状。各类诉状又因具体内容不同分为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反诉状、申诉书(状)和有关诉讼问题申请书等。

三、律师实务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

书写法律文书前,必须首先了解案情。律师可以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去了解,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自行去调查相关情况并取证。

在掌握了案情材料之后,书写法律文书应紧扣所依据的材料,如实地反映客观情况,切忌主观臆断,随意拼凑。

“以事实为根据”是说书写的法律文书,应有相应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即法律文书表达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2.以法律为准绳

书写法律文书时,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分析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合法、合理,如果有不合法的请求,应予以拒绝。

在书写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针对案件事实,应当准确恰当地引用法律条文,保证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3.谨慎原则

法律文书是一种程式化的文书,庄重严肃,结构固定,采用程式化的行文,用词造句要求准确规范,解释单一,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绝不能模棱两可,让人产生歧义。

律师应注意不要因为措辞不当给对方造成把柄,也不要在法律文书中做出对本方当事人不利的陈述。如果发现有错误存在,应当立即纠正,尽快消除不利影响和后果。

(二)注意事项

1.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

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一方面能够分析判断这一目的是否合法合理,另一方面也能够保证律师工作的效率。

2.制作规范

如果是手写的,应当工整,清洁,如果是打印的,应当清晰。

法律文书的成稿不应有涂抹。如果确实在成稿后需要涂改、时间紧急的,应在涂改之处进行签署,并向接受文书的一方做出说明。

3.主题突出

在文书的表述上,必须主题突出,尽量直接、明确表达意图;法律逻辑要清晰,有理有据;文字表达流畅,行文简练。

4.注意技术细节

很多法律文书都是要提交给政府、法院等国家机构的,这些机构对文书纸张、份数等可能有特别要求。因此在制作文书时,应先了解特别要求,再制作。

比如,各个法院对起诉状份数的要求就不一样,如果没有按照要求的份数提交,就可能延误案件受理和审判。

5.避免常见错误

比如,起诉状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表述错误或不准确,造成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甚至被驳回起诉。很常见的有:在表述公司名称时,漏掉“责任”二字;还有“西安××公司”被写成“西安市××公司”,这些都是很小的问题,但却很容易犯下错误。

四、诉讼文书

律师诉讼文书是指由律师起草的诉讼文书,它本质上与当事人自己写作的诉讼文书没有区别。

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多数是由辩护律师完成的,因此辩护词的写作是律师诉讼文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本节仅对此进行详述,其他有关内容参见本章第三节。

(一)辩护词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二)辩护词的结构及写作方法

1.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2.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3.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4.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5.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范文如下:

西铁检刑诉[200×]×××号盗窃罪案被告人×××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我出席今天的法庭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开庭前我认真研究了陕西省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杭铁检刑诉[200×]×××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又听取了本案的庭审调查。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辩护人就被告人×××应从轻、减轻处罚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第一点,被告人×××犯罪时刚满十六周岁不久,不满十八周岁,为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因此,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国是明文规定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点,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生活环境所逼,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我的调查,被告人×××父亲在杭州收购废品为剩,其母亲在家务农,因家境贫困,从小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尤其是法制教育。他本人在20××年上半年(当时未满16周岁)来杭州打工,受聘于杭州×××有限公司临时工,后因文化所限,被企业辞退。这说明被告人×××本意并非出来就以盗窃为生,而是希望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来维持生活。但因文化程度太低,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又无其它合法经济来源,同时受不良生活环境影响,加上年少不懂法,导致走上了犯罪道路。从这点来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既是社会秩序的侵害者,又是社会不良环境影响的受害者。同时,被告人×××所盗窃的都是普通商品,其犯罪动机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生活需要,因此,其犯罪行为和动机对社会的危害性都不大。

第三点,被告人×××在犯罪时刚满十六周岁不久,合伙他人总计盗窃物品价值15412元,虽然金额已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数额巨大”,但根据起诉书数据表明,只有近4500元的赃物在案发后已被告人×××等人私分,无法追回。而被告人×××实际获得的赃款只有800元。因此,辩护人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该因素。

第四点,被告人×××在被公安部机关抓获后,主动配合公安人员和检察人员侦查讯问,坦白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这说明被告人×××知罪、认罪、悔罪的决心。辩护人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一情节。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予以适当的惩罚是必要的,但辩护人希望法庭在量刑时,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充分考虑到被告人×××是未成年犯(犯罪时满16周岁刚过1个月),在犯罪时,身心发育还未完全成熟,缺乏辨别能力,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又小,又有知罪、认罪、悔罪的决心,可塑性大等因素,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可能把对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在对他进行惩罚的同时,又能使他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气,以利于被告人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审判长、审判员,我的辩护到此结束。

辩护人:陕西××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    

 二○××年××月××日 

五、其他常用律师法律文书

非诉讼类律师法律文书包括:支付令申请书、公示催告申请书、宣告失踪申请书、宣告死亡申请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收养协议书、民事授权委托书、遗嘱。

现以民事授权委托书以及遗嘱为例做简要说明。

(一)民事授权委托书

民事授权委托书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首部需要注明文书的名称,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正文部分要写明委托人在何纠纷中委托代理律师代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以及委托范围。尾部需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范文如下: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市××经济贸易公司

地址:××市××区太古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彭××职务:经理

受委托人: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方与××市××运输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马××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

委托人:××市××经济贸易公司

  二○××年××月××日  

(二)遗嘱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6.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范文如下:

立遗嘱人:张三,男性,1949年1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五一大道××号,身份证号码:××。

立遗嘱人现有位于××市××大道××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4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立遗嘱人对上述房具有完整的房屋产权,是上述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现因立遗嘱人年事已高,为防身后子女继承纷争,特订立遗嘱如下:

在立遗嘱人去世之后,上述位于××市××大道××号的房产由女儿张×(身份证编号:××××)一人继承。

  立遗嘱人:张三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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