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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管理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无形资产权益,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

第一节 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管理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

无形资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知识经济时代,广义的无形资产打破了传统的范畴,形式越来越趋多样化,如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人力资源、注册的域名、企业形象、企业精神等,使无形资产的内容变得日益丰富,已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狭义的无形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另一方面是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本章所讲的无形资产指的是狭义的无形资产。客户关系、人力资源等,由于企业无法控制其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不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刊头、客户名单和实质上类似项目的支出不能与整个业务开发成本区分开来。因此,这类项目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内容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1.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专利发明人经过专利申请获得批准,从而得到法律保护的对某一产品的设计、造型、配方、结构、制造工艺或程序等拥有的专门权利。根据我国的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分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两种,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发明者在取得专利权后,在有效期限内将享有专利的独占权。

2.非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是指专利权未经申请的没有公开的专门技术、工艺规程、经验和产品设计等。非专利技术因为未经法定机关按法律程序批准和认可,所以不受法律保护。非专利技术没有法律上的有效年限,只有经济上的有效年限。

3.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者将某类指定的产品或商品上使用的特定名称或图案即商标,依法注册登记后,取得的受法律保护的独家使用权利。商标是用来辨认特定商品和劳务的标记,代表着企业的一种信誉,从而具有相应的经济价值。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期满可依法延长。

4.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著作权包括两方面的权利,即精神权利(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财产权利)。前者指作品署名、发表作品、确认作者身份、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后者指以出版、表演、广播、展览、录制唱片、摄制影片等方式使用作品以及因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5.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某一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所取得的在一定时期对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的权利。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非法转让。国家和集体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企业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将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大致有:划拨取得、外购取得、投资者投入取得等。

■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发展进程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走过了40多年的曲折历程。新中国成立不久,政务院于1950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同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这两个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发明审查委员会章程》。这样,我国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963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商标管理条例》,废止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在十年动乱中,遭到严重破坏,基本上停止了实施。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立法部门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对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至今为止,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986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对知识产权作了专节规定。1982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该法分别于1993年2月和2001年10月作了两次修正;1984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该法分别于1992年9月、2000年8月和2008年12月作了三次修正;1990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于2001年10月作了进一步修正。根据上述法律,国务院分别制定并修改了相关的实施条例或细则,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配套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此外,我国还加入了一系列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如《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保护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同时,我国加入WTO之后,也将遵守WTO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

三、无形资产管理的举措

1.加强无形资产权益管理,防止侵权行为

小企业要及时在国内外申请注册商标来保护企业商标,以防止侵权行为。目前我国企业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议的了解还不够,对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仍然很淡薄,商标注册滞后于外国,因而在进出口贸易中常常发生因出口产品侵犯外国专利而遭索赔现象。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无形资产权益,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

2.加强无形资产营运管理

无形资产的有效营运,是无形资产管理的根本目标。企业通过对所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运筹和谋划,可使其价值实现最大增值。无形资产的运筹和谋划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利用延伸品牌价值。充分利用现有品牌、商誉等研发、生产其他产品,帮助新产品顺利上市,减少风险,品牌的延伸可进一步扩张和增加品牌价值。

(2)建立融资策略。运用无形资产的影响力和信誉度,拓宽融资渠道,吸收资金。

(3)建立扩张策略。企业要利用名牌效应、技术和管理优势,通过联合、参股、控股、兼并等形式实现资产扩张。

(4)实现企业的低成本扩张。企业可通过无形资产的投资合作,用品牌参与投资,与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实行强强合作,优势互补,通过产品技术的高科技含量使无形资产增值,实现企业低成本扩张。

3.设置无形资产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并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

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相比,具有其特殊性,这就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无形资产的管理要求,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人员,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综合、全面、系统的管理,具体负责企业无形资产的登记、注册、保管和使用;引进他人专利、专有技术的审查和检索;分析企业现有无形资产的各种优势,主动开展各种业务,将现有无形资产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使企业无形资产的增值功能得以有效地开发与应用。

4.加强无形资产创新与拓展,增强企业自主生产能力

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小企业应在创新与拓展上下工夫,通过对观念、组织、技术和管理方式的不断创新,以新知识、新观念引导生产与消费,满足多元化消费的需求;以市场多元化需求整合扩充企业规模、生产和经营方式,建立高效率、高弹性的营运网络;以重视知识和智力投入,实现终身学习机制,提高职工素质,迎接知识经济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以新产品的开发和新知识的发明创造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从而增强企业自生能力。同时也只有不断地创新与拓展,企业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无形资产日常管理的流程如图1-9-1所示。

图1-9-1 无形资产日常管理流程

■无形资产使用和转让涉及的税种

1.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所谓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和转让著作权。

2.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其中纳税人因提供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其他所得的一部分。

3.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应税所得项目的第六项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4.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对合同、书据等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凭证,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人,各自就所持凭证的金额纳税。其中,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包括无形资产中的技术合同和产权转让书据。

5.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其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的内容。

6.契税。契税是因房屋土地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时,依据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契约,由承受人缴纳的一种税。契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其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属于无形资产的内容。

7.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既然营业税是其计税依据之一,那么转让无形资产也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其他长期资产管理

本章所指“其他长期资产”主要指小企业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各项支出,是指小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待摊费用的构成和界定标准与企业所得税质相一致。

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规定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所指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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