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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及其管理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等学校资产管理是指高等学校依据国家及政府相关部门关于资产管理的规定、要求和限制,对高等学校拥有的资产进行使用和运作,满足高等学校职能需要,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增值的行为。高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是学校各类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资产进行统筹管理。资产使用是指高等学校资产的自用、出租以及对外投资等行为。高等学校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产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与核算

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高等学校的资产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资产的实质是一种经济资源

资产是一种经济资源,这种经济资源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具有为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提供或者创造物质条件的某种经济权利或者经济潜能。

2.具有占有权或使用权

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即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体制。所以,高等学校不一定拥有某项资产的所有权,但必须具有占有权或者使用权。

3.能用货币计量

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各项经济资源,如房屋、文物、存货等,其实物形态各不相同,为了提供会计信息的需要,只有能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才能确认为资产。

4.形态多样

高等学校的资产不仅包括具有实物形态的固定资产、存货等有形资产,也包括不具有实物形态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还包括各种债券。

高等学校的资产种类繁多,形态各异,按不同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便于实施分类管理。

高等学校资产按流动性分类,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高等学校的资产按使用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拥有,且实际也具有为高等学校带来盈利能力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所使用的资产。

高等学校的资产按是否具有实物形态分类,可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是指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如固定资产、存货等;无形资产是指为学校所有、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高等学校资产管理是指高等学校依据国家及政府相关部门关于资产管理的规定、要求和限制,对高等学校拥有的资产进行使用和运作,满足高等学校职能需要,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增值的行为。国家及政府相关部门颁布了系列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浙江省针对高等学校,专门颁布了《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界定了高等学校资产管理的职责,明确了资产从配置、使用到处置等全过程的管理要求。下面介绍资产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基本要求。

高等学校资产为国家所有,实行由财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的管理体制。

1.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职责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按职责履行对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订所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等工作。

(3)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高等学校有关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出租、处置等事项;负责本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校办企业的改制工作,审批改制方案,审核改制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股权设置等事项。

(4)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

(5)推进高等学校资产优化配置,指导高等学校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校内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

(6)组织实施对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7)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督促高等学校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2.高等学校的职责

高等学校作为国有资产的具体占有、使用单位,应重视资产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本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出租,对外投资、处置等事项的审批申报工作,根据审批结果办理国有资产相关手续。

(3)对本校所属单位(含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制订校办企业改制方案并按相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合理配置和管理国有资产,强化新增资产的论证、计划、采购和验收,及时完成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工作。

(5)负责本校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占用、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6)负责本校对外投资、出租资产的专项管理,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7)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时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8)负责建立校内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研究建立本校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对本校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9)加强产权管理,统一办理高等学校产权变动事项,负责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申报等产权管理工作。

(10)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3.高等学校内部资产管理体制

高等学校内部要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内部管理体制。高等学校校长作为法人代表,应依法履行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安全完整。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的高等学校,由总会计师协助校长依法领导和组织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高等学校要设立以校级领导为负责人的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资产管理工作,建立资产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单位)齐抓共管的机制。

高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是学校各类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资产进行统筹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高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具备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管理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正常开展工作。

高等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资金和账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协调一致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高等学校各院、部、系等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实施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使用部门要明确管理职责,其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职责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资产配置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高等学校配置国有资产应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高等学校要按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1〕19号)和《浙江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浙财资产〔2011〕13号)的规定,结合学校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配置标准。

高等学校配置固定资产要编制配置预算;购置列入控购范围的资产(目前主要有汽车和进口设备二类),必须按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资产使用是指高等学校资产的自用、出租以及对外投资等行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本校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资产验收登记、领用保管、变动收回、清查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对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获得的资产,高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资产使用部门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房屋、土地等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明晰产权归属。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专利、商标、著作、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申请专利,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明晰权属。高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要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加强保护。对高等学校拥有的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高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备查账,杜绝账外资产的存在。高等学校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产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高等学校资产领用应严格按照校内制度办理手续,并在资产使用明细账中全面反映本校资产的领用、占用情况。资产使用人对资产负有保管责任,确保资产的完整和安全。资产因校内调拨、使用人员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发生变动,以及资产因闲置、待报废、使用人员离职等收回时,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并保证已收回资产的安全。

高等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效率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高等学校应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优化资产配置,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对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的设备,可通过专业化集中管理或建立网络共享平台等方式实现共享共用。逐步推进建立高等学校间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鼓励高等学校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将资产面向校内外开放。

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要合理运用无形资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转让无形资产或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要进行合理计价,按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高等学校的正当权益。坚决清理冠用校名行为,除高等学校资产公司、大学科技园以外,资产公司新组建的控股、参股企业的名称一律不得冠用校名。

高等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高等学校资产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租赁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期最长不超过5年。未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高等学校国有资产不得对外投资、出租。严禁高等学校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高等学校应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浙教计〔2009〕58号)要求,成立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代表学校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责,在学校与校办企业之间设立“防火墙”,理顺学校与校办企业的产权关系,规避高等学校直接投资经营企业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高等学校除了对资产公司追加投资外,不得再以学校名义对外投资。资产公司对投入经营的资产负保值增值的责任。高等学校要加强风险控制,对资产公司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高等学校财务报告应充分披露对外投资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和收益等有关信息。

高等学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应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政府有关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的规定,通过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明确母体高等学校与参与办学的社会力量各自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方式,明晰产权关系。母体高等学校对独立学院的投资原则上应通过资产公司实施,由资产公司代表学校履行出资人职责。

高等学校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同意对外出租的国有资产,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价等方式对外出租。高等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应先组织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其中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组织相应的资产评估、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对外投资或担保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是高等学校订立资产出租、出借合同以及事业单位订立对外投资、担保合同的依据。

高等学校资产收益包括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和处置收益。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等;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包括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以及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依据《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担保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缴比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

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当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在缴纳税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省财政。

高等学校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时,需向浙江省财政厅申请执收项目编码。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四联式),统一缴入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高等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国有资产收入过渡性账户。高等学校执收国有资产收入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应纳入单位预算,不得直接在国有资产收入中扣除。

高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2)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3)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4)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5)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高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经批准高等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2)高等学校下属事业单位或国有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进行资产评估的高等学校,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高等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应定期对本校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资产管理部门同时应督促资产使用部门做好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高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清查:(1)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6)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高等学校应按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建立校内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实施网络信息化管理,关注资产存量和增量的变动,及时反映学校资产的状态,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为建立资产资源共享、共用机制提供基础,为学校内部管理和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和有效依据,为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高等学校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财政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网对接,及时将资产数据及变动信息导入财政部门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按规定程序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各项资产审批业务,提高工作效率。

高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在每年年末核对学校资产数据,检查、分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信息,及时调整差异,确保资产数据的准确,做到账账、账卡、卡实相符。

高等学校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要求及时提供统计报告。统计数据纳入高等学校财务报告,作为配置高等学校资产和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依据。

高等学校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予以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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