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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军突起的中国互联网金融

时间:2022-10-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的“互联网+”行动计划在短时间内全面实施和推进,使“互联网+中国”成为举世瞩目的品牌。而“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中国”的先行者、助推者和引领者。互联网金融的基本范畴包括互联网企业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传统金融机构业务开展的互联网化,以及外围企业跨界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给予用户的良好体验是传统金融服务方式难以企及的。

中国的“互联网+”行动计划在短时间内全面实施和推进,使“互联网+中国”成为举世瞩目的品牌。而“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中国”的先行者、助推者和引领者。在高度货币化的当代社会,几乎所有的资源配置和经济交易都离不开金融媒介,没有“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异军突起,“互联网+”行动计划就难以实施和推进,也就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成功打造出“互联网+中国”的响亮品牌。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互联网金融[1]相比,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很迟,但发展很快,经过近几年的突飞猛进,已经位居世界前列。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网络通信、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开展资金融通、支付结算、投资理财,以及信息中介等金融业务的新金融业态。

网络是用物理链路将各个孤立的工作站或主机相连组成数据链路,从而达到资源共享和通信的目的。通信是人与人之间通过某种媒体进行的信息交流与传递。网络通信就是通过网络将各个孤立的设备进行连接,通过信息交换实现人与人、人与计算机、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的通信。

大数据是一种规模大到在获取、储存、管理、挖掘、分析和应用等方面大大超出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能力范围的数据集合。与一般数据相比,大数据具有海量的数据规模、多样的数据类型、快速的数据流转、真实的数据信息以及很高的数据价值等特征。

云计算是对大数据的应用,是基于互联网的相关服务的增加、使用和交付模式,通常涉及通过互联网来提供动态易扩展且经常是虚拟化的资源。根据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的定义,云计算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按使用量付费的模式,这种模式提供可用的、便捷的、按需的网络访问,进入可以配置的计算资源共享池(包括网络服务器、存储、应用软件和相关服务),这些资源能够被快速提供,并且只需投入很少的管理工作,或与服务供应商进行很少的交互。

网络通信、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的进步与应用,使金融机构能够在更加广阔的时空,以良好的客户体验、便捷的服务方式和较低的交易成本,向用户提供优质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但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

互联网金融的基本范畴包括互联网企业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传统金融机构业务开展的互联网化,以及外围企业跨界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互联网企业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主要涉及支付清算、财富管理和投融资服务;传统金融机构业务开展的互联网化主要涉及金融业务的线上渠道开拓和网络银行的构建;外围企业跨界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是衍生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基本范畴如图1-2所示。

图1-2 互联网金融的基本范畴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优势

从金融技术方面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其最大特征就是将金融活动从“线下”搬到了“线上”,从面对面的实体交易转变成虚拟场景中的电子交易。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产品、服务、渠道、场景和管理都虚拟化了,人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超越时空限制,在任何地点(Anywhere)、任何时间(Anytime),以任何方式(Anyhow)提供或获取金融产品和服务。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特征改变了交易对象和契约文本的载体,非现金(No money)、不用支票(No check)和无纸化(No paper)的资金融通正在成为主流。在整个金融领域,人们越来越多地向虚拟空间迁徙,而留下的则是越来越少的物理网点和实体交易。从经营理念方面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其最大特征是高度重视用户体验,其“分享、协作、自由、平等、民主”的经营理念比传统金融的经营理念更具社会良知和道德的力量。正是因为拥有先进的金融技术和经营理念,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大的网络支付功能。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借助互联网技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量不断增大,支付业务呈多元化发展趋势,而且速度快、成本低,能够为客户提供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以及跨境支付等全方位支付解决方案;能够为客户提供收付款、自动分账与转账汇款等资金收付和转移服务;并且已经普遍应用于公交、机场巴士、出租车、地铁、高铁、医院、药房、学校、停车场、加油站、超市、便利店、旅游景点、娱乐场所、快餐连锁、机票火车票代购,以及水电费与保险费代缴等多场景和用途的支付结算服务中。

(2)便捷的业务操作流程。与商业银行复杂的业务操作流程相比,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金融服务的业务操作流程更加方便捷快。以贷款为例,商业银行的操作流程一般包括借款申请、贷前调查、风险评价、逐级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等多个环节,从借款人提交申请到贷款实际到账的周期较长;而网络借贷的操作流程则大大简化,贷款审批流程简单、放款速度快,借款人只需在计算机前轻点鼠标即可完成贷款申请,信誉良好的借款者在几小时内,甚至几秒钟内就可以获得所需要的资金。

(3)良好的用户体验。互联网屏蔽了面对面交易造成的身份和视觉差异,掩盖了交易双方的现实特征,用户可以较为平等和有尊严地进入互联网金融平台,方便地分享产品、服务、渠道,以及社交等金融信息和社会资源,而且这种分享在很大程度上是免费的。互联网金融的门槛低,监管相对宽松,用户能够自由地进出金融交易平台,选择自己喜欢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办理金融业务,审批速度快、服务成本低、“鞋底成本”几乎为零,用户还可以随时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建议。互联网金融给予用户的良好体验是传统金融服务方式难以企及的。

(4)发掘“长尾市场”的潜力。长期以来,出于“嫌贫爱富”的思维定式,以及在落后金融技术情况下投入产出比的考量,传统金融机构十分重视为大客户和高端客户提供产品与服务,而不愿深耕由小微企业和中低收入人群构成的规模庞大且富有潜力的“长尾市场”。互联网金融凭借先进的经营理念,以及网络通信、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优势,能够高效率、低成本地向“长尾市场”提供合适的“草根金融”“碎片金融”和“普惠金融”产品与服务,进而释放和满足“长尾市场”的巨大需求。“长尾市场”巨大潜力的不断释放,也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发展机遇和空间。

(5)依托大数据的征信与风控。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在淘宝、天猫和京东商城等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消费时会留下大量数据化信息。这些信息积累到一定程度,再结合社交平台上的其他信息,就能清晰地描绘出消费者的行为轨迹和完整的信用“拼图”。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互联互通和大数据挖掘技术能够有效地对这些信息构成的大数据进行采集、储存、清洗、提取和应用,再运用多种机器学习算法和模型,如欺诈模型、身份验证模型、预付能力模型、还款能力模型、还款意愿模型,以及稳定性模型等进行多角度集成学习和估计,进而得到最终的客户信用评分。这种基于大数据的征信能够更客观、更合理地评价用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而显著提高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的能力。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务模式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简称工商总局)、法制办公室(简称法制办)、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联合颁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本法”,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确定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众筹、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信托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务模式(图1-3),并且明确了它们的业务边界和行为规范。

图1-3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务模式

1.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和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平台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支付服务的宗旨。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时,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

2.网络借贷

网络借贷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利用互联网平台,实现借贷的“在线交易”,包括个体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简称P2P)和网络小额贷款。借款人又可称为资金需求者,贷款人又可称为投资者。在网络借贷过程中,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过互联网平台完成,借贷双方足不出户即可实现借贷目的,而且借贷金额都比较小。

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即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3.互联网众筹

互联网众筹主要是指,有创意的发起人通过互联网发布其创意项目,并约定以实物、服务或股权等为回报募集项目开发资金的活动。互联网众筹的业务模式可分为购买模式和投资模式。购买模式包括公益众筹和奖励众筹,即支持者向项目投入资金后,获得与项目有关的产品或服务,而不是资金。投资模式包括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即支持者向项目投入资金后,获得资金回报,如股息红利或利息支付。

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者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

4.互联网消费金融

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或互联网企业等市场主体出资建立非存款性金融机构,以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满足个人或家庭对除房屋和汽车之外的其他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为目的,向其出借资金并分期收回本息的信用活动。

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

5.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从事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核保、承保、保单变更、续期缴费,以及理赔和支付等业务的保险新业态。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6.互联网基金销售

互联网基金销售是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包括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来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者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

7.互联网信托

互联网信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信用委托,其业务流程是:委托人依照契约或网站条款的规定,为自己的利益,将自己财产上的权利通过受托人(互联网平台)转给受益人(如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等,受益人按规定条款通过受托人转给委托人其原有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因此,互联网信托业务通常涉及的当事人包括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要制定完善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

(四)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坚实基础

目前,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的互联网金融像中国互联网金融这样规模如此之大,涉及人口如此之多,与社会经济的联系如此之紧密,产品、服务和渠道如此之多样化,产生的影响如此之重大和深远。

2014年11月19日,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中国浙江乌镇举行。来自近100个国家的政要、国际组织代表、著名企业高管、网络精英,以及专家学者等1000多人参加了这次世界互联网领域的盛大集会,这标志着中国已在世界互联网领域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2015年12月16日,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再次在中国浙江乌镇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大会开幕式,并做了主旨演讲。来自120个国家的共计2000多名嘉宾参加了这次盛会,其中包括8位外国领导人、20个国际组织代表、50位外国部长级官员。这一连串数字反映了中国在世界互联网领域的影响力得到了巨大提升。中国的“互联网+”行动迅速推进,成绩斐然,举世瞩目,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异军突起的互联网金融。

中国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异军突起,并且迅速走在世界前列,主要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有着坚实的基础。

(1)中国网民数和互联网普及率的快速增长为中国互联网金融提供了规模巨大的用户群。随着计算机和网络宽带的发展与普及,特别是智能手机的大量使用,中国网民规模和互联网普及率不断增加。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中国网民数由2005年底的1.11亿持续增加至2015年底的6.88亿,其中手机网民数达6.2亿,约占总体网民数的90.1%;同时中国互联网普及率也从2005年底的8.5%持续增加至2015年底的50.3%。2005-2015年中国网民数和互联网普及率如图1-4所示。(资料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中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互联网金融产生了巨大需求。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近几年来,中国的电子商务交易规模、B2B电商交易规模、网络零售市场规模、移动网购交易规模和网购用户规模均呈现持续扩大的态势。

图1-4 2005-2015年中国网民数和互联网普及率

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8.3万亿元,同比增长36.5%;B2B电商交易额达到13.9万亿元,同比增长39%;网络零售市场规模达到3.8万亿元,同比增长35.7%;移动网购交易规模达到2.02万亿元,同比增长117.4%;网购用户规模达到4.6亿人,同比增长21%。2015年11月11日“光棍节”这天,仅著名电商平台“天猫”就创造了912亿元单日销售量的神话,这比美国商业在感恩节期间(约一个星期)的销售量大得多。2011-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与增长率如图1-5所示。(资料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3)“长尾市场”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有待开发和富有潜力的“处女地”。发展中国家常见的金融抑制和传统金融机构的“嫌贫爱富”,使众多小微企业和中低收入人群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由此而形成规模庞大且尚未开发的“长尾市场”。在“长尾市场”上,“草根金融”“碎片金融”和“普惠金融”的潜力一旦被释放出来,就能“积沙成塔”,为金融机构创造不可估量的机会和利润。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在于能够以先进的理念和技术,高效和低成本地深耕有待开发和富有潜力的“长尾市场”,从而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图1-6)。

图1-5 2011-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与增长率

(4)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自中国接入互联网后,中国政府制定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推进“宽带中国”战略,积极部署第三代、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制定和实施“互联网+”行动,特别是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2014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上,互联网金融被首次写入中国政府工作报告,中央政府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紧接着,国务院、“一行三会”[2]多次召开会议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引导、支持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浙江省,以及深圳市、杭州市和南京市等地方政府也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政策与措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背景下,各级政府对互联网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无疑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的重要原因之一。

图1-6 有待开发和富有潜力的“长尾市场”

【注释】

[1]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与中国互联网金融概念相近的用语是FinTech,即Financial Technology,翻译成中文为金融技术。

[2] “一行三会”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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