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对证券业的监管

中国对证券业的监管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的证券业监管体制确立于20世纪90年代。根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证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一、中国对证券业的监管

中国的证券业监管体制确立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多轮金融改革,中国逐渐建立了以中国证监会为核心、政府监管与自律性监管相结合、集中统一的证券业监管体制。

根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其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证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为依法履行职责,实现监管目的,中国证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

在自律性监管方面,主要是由成立的行业协会对会员实施管理。根据中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成为其会员。中国已于1991年成立了中国证券业协会。

根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8)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