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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

时间:2022-10-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互联网金融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传统方式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是不会有好效果的,甚至是有害的。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做好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工作,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

虽然采用了网络通信、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科学技术,但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十分必要,这不仅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而且也是社会经济稳健运行所必需的。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总体要求和政策措施,开启了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依法监管和自律管理的新时代。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鉴于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步迟、经验少以及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的状况,“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一时还难以突破,如何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不少争议,还需要继续做深入的研究和艰苦的探索。在研究和总结过去几年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践,并考虑未来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指导意见》指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在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监管职权的设定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任何监管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任何监管职权的行使都要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任何监管职权的授予及其运用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在实施监管过程中,依法监管原则还要求在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在实施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以及行政处罚时,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实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填补立法之前的监管空白,由自律组织承担部分政府的监管职能。

(2)适度监管。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但其总的发展方向是正确的,且有广阔的前景。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有足够的包容性,不能过于严厉,更不能简单地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和封杀。

(3)分类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多元化、业务品种和操作流程较复杂,而且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所面临的风险差异大,因此,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及其业务进行分类监管,而不能采取“一刀切”或“模糊监管”的措施。

(4)协同监管。在现行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模式下,“一行三会”既要有职能分工,也要相互合作,避免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出现“踢皮球”或“三不管”的现象。同时,协同监管还要求企业内控、行业自律,以及各级政府监管相辅相成,形成多层次有机结合的监管体系,尽可能使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留有空白或灰色地带。

(5)创新监管。互联网金融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传统方式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是不会有好效果的,甚至是有害的。因此,要学会创新监管方式,以互联网思维更新金融监管的理念,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方法,采用新的监管指标与技术手段,更加有效地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职能分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颁布的《指导意见》以及有关部委随后颁布的政策法规,目前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参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职能分工大致如下: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互联网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2)电信主管部门:监管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

(3)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4)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5)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互联网支付业务;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

(6)银监会: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

(7)证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

(8)保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

(9)公安部:牵头负责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参与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及洗钱和金融犯罪的财产。

(10)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

另外,财政部要完善税收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同时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

(三)建设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长效机制

2016年4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简称《互联网金融整治方案》)。该方案在部署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提出要建设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长效机制,其主要内涵是:

(1)完善规章制度。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2)加强风险监测。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3)完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监管长效机制。

(4)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工作,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者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者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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