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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概述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互联网+金融”作为信息时代的新兴产物,其内涵和边界的界定,学术界尚未达成一致。本研究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思维创新和重构传统金融模式,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投融资等各类金融服务的新兴金融业态。根据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上述划分,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可以从大到小分三个层次来界定。最为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就是“互联网+金融”,包括A、B、C、D四部分。
“互联网+金融”概述_“互联网+精准扶贫”模式与路径研究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作为信息时代的新兴产物,其内涵和边界的界定,学术界尚未达成一致。部分学者强调了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金融模式或金融业态。比如,Allen(2002)[1]提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基于电子通信和计算机产生的金融服务和市场。谢平和邹传伟(2012)[2]认为,互联网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20年后可能形成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运行机制,可称之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陆岷峰和刘凤(2014)[3]认为,互联网金融真正意义上是指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开展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而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拓展线上业务渠道,则属于“金融互联网”。曹凤岐(2015)[4]也提出,互联网金融是运用互联网技术与精神实现资金融通和金融服务的新兴金融模式。目前比较权威的官方定义是,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将互联网金融明确界定为“金融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型金融模式”。

学者们大都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进行界定。谢清河(2013)[5]认为,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是指以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主机为基础,以因特网或通信网络为媒介,通过内嵌金融数据和业务流程的软件平台,以用户终端为操作界面的新型金融运作模式;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包括与其运作模式相配套互联网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相关的监管等外部环境。袁博、李永刚和张逸龙(2013)[6]认为,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环境下开展的所有金融业务都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其中包括实体金融机构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线上服务;狭义上,互联网金融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P2P网络小额信贷模式、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模式、众筹模式、网络保险模式、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等模式。本研究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思维创新和重构传统金融模式,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投融资等各类金融服务的新兴金融业态。虽然当前“互联网+金融”仍处于不断创新和探索之中,许多特性和影响都没有充分显露出来,其内涵和边界的定义也需要根据其发展情况不断地丰富和扩展。但可以确定的是,在未来“互联网+金融”必将成为我国多层次金融体制创新的中流砥柱,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积极深远的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特征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究竟是一种新的金融模式(“颠覆观”),还是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渠道观”),学界仍旧存在分歧。“颠覆观”认为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功能的效率大大提高,交易可能性边界得以拓展,互联网本身可以理解为一种金融市场,能够实现去中介化,是一种新金融模式。“渠道观”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各种金融业务与现代IT、Web技术的有机结合,其影响仅仅是让传统金融采用新的技术和业务模式。欧阳日辉(2015)[7]从金融机构和金融业态两个维度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进行了更加清晰的界定。在这一框架中,“互联网+金融”被划分为四种类型:其一是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传统业务形态(A),如网上银行;第二是非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传统业务形态(B),如设立资金池的P2P平台;第三是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创新型金融业务(C),如平安和中信银行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的网上贷款业务;第四是非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创新性业务形态(D),如众筹、第三方支付等。根据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上述划分,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可以从大到小分三个层次来界定。最为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就是“互联网+金融”,包括A、B、C、D四部分。第二层次是所谓“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又有两种界定角度:一是把非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金融业务都界定为互联网金融,包括D和B两部分;二是把凡是使用大数据等互联网新技术的金融业务都称为互联网金融,包括C和D两部分。第三层次是最核心、最典型的互联网金融,仅指非传统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新技术从事的创新金融业务。概括起来,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体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创新性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就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一方面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不断创新,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新的实现途径和技术手段。另一方面在“互联网+”背景下,新兴互联网产业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也催生了第三方支付、农村金融、供应链金融等新兴金融模式,这都充分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特性。

(二)跨界融合性

互联网金融自产生之初就具备了互联网与金融两个领域的双重特点,在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第三方支付、众筹等模式更实现了商品交易、生活社交与投融资的跨界融合。

(三)高效性

“互联网+金融”的高效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吸收小额闲散资金高效,传统金融行业有利于吸收大额资金,而“互联网+金融”以其广泛的网络渠道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方式,有效吸收社会小额闲散资金,形成高效稳定的资金流;二是资源配置高效,“互联网+金融”以信息技术打破了地域和不同机构对于市场的分割,并以其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分析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三是信息管理高效,“互联网+金融”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高信息处理效率和准确度,同时有效降低管理成本。

(四)平等性

“互联网+金融”不仅畅通了金融信息渠道,降低信息不对称,使中小企业和个人能够准确快捷地获取信息,同时也降低了投融资门槛,使人人都能获得平等的金融服务。

三、我国金融扶贫状况

(一)我国金融扶贫政策概述

我国自1986年开始就有组织、有计划地大规模开展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财政扶贫、信贷扶贫、以工代赈等共同组成了国家扶贫开发的主要框架。1994年“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提出“信贷优惠政策”,《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提出“继续安排并增加扶贫贷款”,《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提出“扶贫金融服务”概念,201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扶贫再贷款”。在我国的扶贫进程中,金融扶贫政策从单一的“项目信贷优惠政策”逐步发展为“与财政相结合”,再到包括农村保险、农村信用体系等在内的综合性“农村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扶贫政策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扶贫体系日益健全。

(二)农村金融服务现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6)[8]的统计,截止到2015年末,我国农村地区人口数量为9.3亿,农村地区银行网点数量为12.17万个,平均每万人拥有银行网点1.31个,平均每个县级行政区拥有银行网点55.12个,每个乡级行政区拥有银行网点3.75个,每个村级行政区拥有银行网点0.22个。其中,农信社网点基本延伸到乡镇和部分行政村,邮储银行和农业银行在县城和较大的乡镇设有机构,保险机构一般设在县城,其他金融机构大多集中在县级及以上单位。

而当前我国5000多万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自然条件恶劣地区。我国贫困地区涉及范围广,人口多,基础设施普遍较为落后,产业结构单一,多数贫困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还处于靠天吃饭的自然经济状态,部分农民依靠救济生活,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市场发育程度较差,致使金融扶贫存在诸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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