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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兴起

时间:2022-09-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互联网金融在当前的业界和学术界并没有形成一致、明确的定义。当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互联网众筹融资、电商小贷等。因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长尾效应得以体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金融排斥。互联网金融使得信息发布和信息搜集低成本高效率,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息不对称。和国外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却十分惊人。

1.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在当前的业界和学术界并没有形成一致、明确的定义。谢平、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随着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的发展,出现的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类金融模式。[1]林采宜(2013)指出,互联网金融并非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外的第三种金融模式,而只是提供和获取金融服务的方式发生了改变,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吴晓灵(2013)认为通过互联网技术处理信息、构建渠道,从而完成资金融通,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2]周宇(2013)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既包括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传统金融业务,也包括依托互联网产生的新兴金融业务,因此从广义上来说,任何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金融活动均可视为互联网金融。[3]阿里巴巴集团总裁马云则认为,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称为互联网金融,而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应该视为金融互联网。互联网金融既不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简单结合,也不是传统金融的简单“互联网化”,而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尤其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大数据和云计算,建立起来的新兴金融模式。当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互联网众筹融资、电商小贷等。

2.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点

(1)低成本、高效率。金融产品的发行、交易以及货币的支付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大幅降低交易成本;互联网平台既不需要传统的实体营业网点,也不需要雇用很多员工,因此大大减少了投资成本和管理成本。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可以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便捷查阅交易对手的交易记录,便于全面掌握对手的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融资效率。

(2)趋向“长尾化”,缓解金融排斥。陈(Chan,2004)指出,在金融体系中人们往往缺少对金融服务进行分享的态度和意愿,他认为一些弱势群体没有或缺少途径及方式来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并将这种现象称为金融排斥。[4]传统金融模式下,中小企业面临信贷配给,融资难融资贵就是金融排斥的现实写照。传统的商业银行奉行二八定律,它们追逐和争取的是前20%的高净值大客户,剩下80%的中小微客户则受到忽略。而这些数量庞大的中小微企业恰恰是互联网金融所追求和争取的客户群体,原因在于低成本、高效率的互联网金融,既可以满足小微客户小额的资金需求,又可以做到个性化、差异化。因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长尾效应得以体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金融排斥。谢平(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使原来被传统金融所排斥的普通民众,拥有了更多的参与机会,激活了金融体系的生命力,是发展普惠金融的有益推动力。[5]

(3)缓解信息不对称。在传统融资模式下,金融中介想要获取中小微企业的信息需要较高的成本,也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应。互联网金融使得信息发布和信息搜集低成本高效率,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息不对称。同时,企业违约信息会公开在互联网上,极大增加了企业的违约成本,从而减少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

(4)资源配置去中介化。包括P2P网络借贷和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创新,理论上属于直接融资模式,资金供求双方可以不经过银行等中介机构,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匹配、风险评估、定价和交易,实现去中介化。

3.我国互联网金融典型业态的发展历程

和国外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却十分惊人。大体来看,可以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6]:第一个阶段是2005年以前,主要表现为互联网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帮助银行“把业务搬到线上”,但这一阶段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第二个阶段是2005年后,网络借贷开始萌芽,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渐成长,以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为标志性事件,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开始从技术领域逐步深入到金融领域。第三个阶段从2012年开始,互联网金融的各种业态呈现井喷式发展,2013年更是出现超预期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因此2013年也被称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元年”。

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的广泛应用催生了电子支付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得以异军突起。第三方支付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互联网交易过程中的信用问题。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颁发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截至2015年3月末,已有超过270家企业取得了第三方支付牌照。目前主流的第三方支付有支付宝、财付通、拉卡拉,占据了90%左右的市场份额(见图3-1)。当前,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应用场景也在不断拓展,从最初的网上购物等传统领域,逐步渗透到基金理财、旅游、教育、保险、医疗卫生等更加广泛的领域。

图3-1 2015年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

注:数据来源于比达咨询《2015年度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研究报告》。

理论上,P2P网络借贷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信贷模式,虽然存在中间的网络平台,但P2P网络借贷平台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撮合、投资咨询、法律手续办理等服务,并以此收取费用,不在借贷过程中形成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P2P网络借贷不同于传统金融中介的间接融资,本质上属于直接融资模式。当前,P2P网络借贷又产生了具有担保性质的模式,一些P2P网贷平台向投资者进行承诺,当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时,可向投资者垫付全部或部分本金及利息,而垫付的这部分资金来源,可能是P2P网贷平台的收入、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也可能是平台从项目筹集资金中提取一部分形成的“风险储备金”。自2005年首家P2P公司Zopa在英国上线以来,P2P行业经过十余年发展,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金融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P2P网络借贷市场,包括英国的Zopa、美国的Prosper和Lending Club等在内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我国P2P网络借贷起源于2007年的拍拍贷公司[7],经过几年发展,终于在2010年后迎来发展高峰,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测算,2012年年底,我国已有超过300家P2P网络平台,全年的行业成交量达200亿元;2013年,P2P网络借贷更是呈现爆发性增长;到2015年年底,已有2595家网贷运营平台,全年P2P网贷成交量达到9800亿元。但与此同时,P2P网络平台“跑路”“诈骗”“兑付困难”等事件频发,问题平台数量不断增加,比例甚至超过50%,这使P2P行业产生了比较严重的信任危机,相关法律约束和规范监管亟待进一步加强。

互联网众筹是指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为项目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者提供一定回报的模式。目前主要的众筹模式包括股权众筹、商品众筹、混合众筹和公益众筹。股权众筹是以投资对象的股权或未来利润作为回报;商品众筹是以投资对象的产品或服务作为回报;混合众筹是股权与债权相结合或者股权与产品回报相结合;公益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募集资金的公益行为。Artist Share是世界上第一家互联网众筹平台,于2001年开始运营,投资者可以通过预购产品或者捐赠资助的方式为中小微企业在线募集资金。众筹融资在我国起步较晚,2011年7月第一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上线,标志着我国众筹行业的开端。随后电商巨头也纷纷布局互联网众筹,淘宝众筹、京东众筹、苏宁众筹相继上线运营。2014年被称为中国众筹元年,众筹融资在国内开始高速发展。一方面,据零壹研究院《2015年中国互联网众筹年度报告》称,2015年我国已有超过280家互联网众筹运营机构,年度规模高达百亿元,其中股权众筹占据了半壁江山(见图3-2)。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的众筹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众筹模式的发展可能受到制约。在2015年博鳌亚洲论坛上发布的《小微金融发展报告(2014)》指出了三点原因:一是公开发行受到限制,众筹只能在特定的投资者范围内进行,无法面对所有公众;二是股东人数和募集资金额度受到限制;三是大部分众筹平台不能以股权分红或者债权利息等金融形式作为回报,也不能向投资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而仅仅只能以实物产品或服务作为回报。这是因为《证券法》规定,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以及其他情况。同时,《公司法》规定,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成立有限合伙制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如果人数超过界限,股权众筹平台就触碰到了法律界限。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断完善,互联网众筹的发展潜力将继续释放。

图3-2 2011~2015年我国互联网众筹平台数量

注:数据来源于零壹研究院《2015年中国互联网众筹年度报告》。

电商小贷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旗下电子商务平台的客户提供小额的信用贷款。以京东金融、蚂蚁小贷为代表,通过依托网络和数据的小贷技术创新,尤其是基于电子商务平台和网络支付平台上累积的海量客户交易和现金流数据及行为数据,在线评估和审核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实现向小微企业群体批量发放“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的纯信用小额贷款,搭建出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的贷款模式,为个人创业者以及小微企业提供互联网化、批量化、数据化的小额贷款服务,帮助其解决融资难题。例如,到目前为止,蚂蚁小贷已相继开发出阿里信用贷款、网商贷、淘宝(天猫)信用贷款、订单贷款等产品,截至2015年3月底,已累计为超过140万家小微企业投放超过4000亿元的贷款[8]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吴晓灵.互联网金融应分类监管区别对待[J].IT时代周刊,2013(21).

[3]周宇.互联网金融:一场划时代的变革[J].探索与争鸣,2013(9).

[4]冯科.金融脱媒之殇[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5]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6]参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报告(2014)》。

[7]拍拍贷是中国最早成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于2007年成立。

[8]数据来源于蚂蚁金服蚂蚁小贷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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