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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后要防范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道德风险发生于“委托—代理”关系中,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利用信息优势作出对信息劣势一方不利的行为,从而使自身获得更大利益的现象。“委托—代理”关系遍布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道德风险问题非常普遍。因为投保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投保人的心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19 合同签后要防范——道德风险与委托—代理

道德风险是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利用信息优势做出对信息劣势一方不利的行为,从而使自身获得更大利益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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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有一个经典的例子:在美国一所大学中,学生自行车被盗比率约为10%。面对这种情况,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发起了一个对自行车的保险,保费为保险标的价值的15%。按常理,这几个学生应获得5%左右的利润,但该保险运作一段时间后,这几个学生发现自行车被盗比率迅速提高到15%以上。为什么买保险后自行车被盗率会上升了呢?这种现象可用“委托—代理”理论进行解释。

◆委托代理

要了解“委托—代理”理论,首先需要了解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含义。生活中,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代理人是指受委托人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力,完成相关使命或任务的人。而在“委托—代理”理论中,对“委托—代理”关系有更严格的定义:只要在签订合同前后,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这种经济关系就被认为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掌握信息多(或具有相对信息优势)的一方被称为代理人,掌握信息少(或处于信息劣势)的另一方被称为委托人。可见,委托—代理关系事实上就是居于信息优势与处于信息劣势的交易人间的相互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委托—代理”关系非常普遍。如雇主和雇员、股东和经理、医院和医生、被告和律师、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等。在这些常见的关系中,究竟谁是委托人,谁是代理人,取决于谁占据信息优势地位。一般情况下,上述关系中的代理人分别是雇员、经理、医生、被告、投保人,而委托人则是雇主、股东、医院、律师和保险公司。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构成“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条件有两个:

第一,市场中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个体,且双方都在约束条件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这两个个体中,作为代理人的一方有多种决策可供选择,他可以这样做,也可以那样做,但必须作出一种选择。该选择既影响自身收益,也影响委托人的收益,不同选择的结果大不相同。作为委托人的一方具有向代理人支付报酬的能力,并有规定报酬支付方式和支付数量的权利。委托人在代理人开始行动之前就与代理人确定某种合同,该合同明确规定委托人对代理人支付的报酬,是基于委托人对代理人代理行为观察结果之上的。如在雇员工作之前,雇主就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既包括对雇员工作的要求及评价标准,也包括雇主应该为雇员提供的薪酬和福利等。

第二,代理人和委托人拥有的信息不一样多。在现实生活中,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情况往往缺乏足够的了解,委托人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监督代理人的一举一动,即使有这样的时间和精力,也可能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和能力,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甚至在有些情况下,监督本身就不可能进行。如在雇主和雇员的关系中,雇员了解自己的工作能力,而雇主仅仅了解雇员的部分信息。在工作中,雇主往往不能很好地监督雇员的工作,甚至由于雇主本身对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不完全了解,难以起到对雇员的实际监督作用。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雇员往往采取一些偷懒的行为。

◆委托—代理与道德风险

“委托—代理”与道德风险有什么关系呢?道德风险发生于“委托—代理”关系中,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利用信息优势作出对信息劣势一方不利的行为,从而使自身获得更大利益的现象。“委托—代理”关系遍布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道德风险问题非常普遍。我们只有在了解道德风险产生过程的基础上,才能够提出防范道德风险的措施。下面我们分别以具有代表性的保险市场和医疗改革为例进行说明。

第一,保险市场中的道德风险。

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由专门的保险公司来提供,它的价格就是保费。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进行交易时,关于保费和保险合同其他详细条款的确定更多的是基于对投保人信息了解的基础上的。一般情况下,对风险高的投保人,保险公司会收取较高的保费;对风险低的投保人,保险公司会收取较低的保费。但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情况既有所了解,又不完全了解,而投保人非常了解自己的情况,所以,保险公司是委托人,投保人是代理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一旦签订了合同,“委托—代理”关系就确立了。下面我们来看在签订保险合同的前后,代理人的行为有何不同。

在购买保险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小。因为在投保之前,那些潜在的投保人在行动时,总是小心翼翼,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风险的发生,以尽量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因为一旦发生风险,所有的损失都由自己承担。如为防止汽车被盗,车主采取购买防盗设备、将汽车停放在相对安全的地方等措施。又如为防止出现汽车交通事故,车主开车时降低行车速度,或选择在路况好的地段开车等。当然,采取预防措施需要花费成本,但进行防范所花费的成本相比风险发生所带来的损失要小得多,因此,在投保前采取预防措施是可行的。

购买保险之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增加。因为投保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投保人的心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任何预防性的措施都有代价,在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任何理性的投保人都不会在预防措施上花费额外的费用。因此,与投保前相比,有的投保人就会变得粗心大意起来,不小心开车,不小心存放车辆等,而这些不当行为是保险公司无法观察到的,因为保险公司不可能对所有投保人进行时时监督,这样做监督成本太高,也不可行。在信息不对称和投保人利用信息优势隐藏行动的情况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了。更为极端的情况是,有些人会主动创造风险促使损失的发生,从而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不然会有一种白交了保费的感觉。如有些人故意制造撞车或人身伤害事故,以获得保险公司的高额赔偿。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后的这种差别就是一种“败德”行为,而这种行为就是保险公司所面对的“道德风险”。

文中开头提到的自行车上险后被盗率上升的例子可以这样理解:学生购买保险前,总是处处小心,每到一个地方都会找一个安全的地方放好、锁好车子,以免丢失自行车而遭受损失。买了保险以后情况就大不一样了,由于有了保险,他们不再愿意多花成本在预防措施上,因为即使自行车丢了也会有保险公司赔偿。此时,学生不再小心看管自己的车子,自行车的丢失率自然会上升。

第二,医疗改革中的道德风险。

目前我国群众热议的医疗改革问题中也存在道德风险问题,这些问题将影响我国医疗改革的效果,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

在医生和患者的关系中,医生和患者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医生占有诊疗信息,所以医生是代理人,患者是委托人。根据医疗经济学,绝对占有诊疗信息的医生有可能诱导需求,使患者支付超过服务所需的超常费用,导致医药费超支。原因有以下几个:(1)与没有享受公费医疗或保险的患者相比,那些享受公费医疗或保险的患者很可能优先与医生见面。因为从医院的角度来看他们不存在支付医药费的困难,于是医院会优先安排他们提前就医;(2)当患者享受医保时,医生很可能会推荐更贵的医疗服务,诱导患者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事实证明这个现象是经常存在的。如有时候人们去医院看病,医生经过一番诊断后给患者开药,此时医生往往会问一句:“有医保吗?”,面对不同的回答,医生开出的药单可能是不一样的。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医生会开较贵的药物。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则在疗效相同的情况下,医生则会开出较便宜的药物;(3)与无医保的患者相比,享受医保的患者更可能对医生开出的药单表示认可,而较少考虑医药费的因素,甚至会主动要求医生开出较贵的药物,以更多地满足“占便宜”的心理,这就是医改问题中需要考虑的医药费超支的原因。

在有医疗保险的情况下,超常的医疗费用会使保险公司入不敷出,最终退出市场,政府的福利性医疗保障也同样面临着这种风险。因此,如何减少道德风险是医疗卫生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防范道德风险的措施

实际上,“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外部影响: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代理人不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去履行代理行动,不去积极防范风险的发生从而避免损失,或者是代理人在工作中不尽职尽责,这种行为显然对委托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但是代理人却不会为这种损害而赔偿或因此而受到惩罚。道德风险问题会给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带来困难,从而造成市场的低效率和资源浪费。那么,委托人有什么办法来确保代理人不偷懒、不耍滑,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来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呢?换言之,如何防范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呢?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措施来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一是木马计。所谓木马计是指委托人把自己的利益“植入”到代理人的利益之中,或者“搭载”到代理人的利益之上。此时,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当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而采取行动时,他同时也在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了。在这种机制下,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也实现了委托人的利益,从而有效地避免了“损人利己”现象的发生。如在“股东—经理”的关系中,股东可以通过报酬激励或所有权激励机制,保证他们的利益与经理的利益是一致的,从而激励经理们努力工作,不断提高企业业绩。

二是信誉和信息调控。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的约束机制,道德风险问题会时有发生。如何建立约束机制呢?信誉就是其中的一种约束机制。所谓信誉,可以看成是委托人对代理人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委托人根据自己与代理人之间交易的亲身体验,以及来自其他委托人的“忠告”,对代理人的诚信程度作出判断,并根据这种判断来决定是否继续与该代理人进行合作。一般情况下,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相对固定,信誉机制就比较容易建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只要“表现不佳”,让委托人不满意,就可能永远失去以后的交易机会,甚至有可能失去与其他委托人交易的机会。如在雇主和雇员的关系中,如果该雇员想继续留在该公司工作,或想有提拔晋升的机会,那他一定不会偷懒耍滑。即使别人不监督,该雇员也会好好表现。否则,他将不可能得到晋升的机会,甚至合同没到期就可能被解雇。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是一次性交易,则建立信誉机制就比较困难了。此时,又如何避免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呢?我们可以采用一些策略,使得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交易成为“无限期重复博弈”。如在雇员和雇主关系中,为了防止招聘到工作懒散的员工,雇主可以在面试过程中询问雇员以前的工作表现,要求他说明换工作的原因,甚至要求原来的雇主开具推荐信等。此外,如果政府加强信息调控,如建立公开的社会征信服务体系,则有可能减少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已开通了公开的高校毕业生档案信息网上查询系统,通过该系统,潜在的雇主可以随时随地查询到欲雇用毕业生的具体信息,包括成绩、在校表现等,并据此判断毕业生的日常表现,以避免招聘后发生道德风险问题。

三是加强监督。只要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监督问题就无法避免。事实上,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了解程度可以由委托人自己选择。如果委托人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他可以花钱雇佣“监工”来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但监督是有成本的,在确定是否雇佣“监工”之前,委托人要对监督行为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只有当监督所带来的收益大于监督成本时,监督才是有效的。值得注意的是,监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但这种方式较为被动。与积极主动提高效率的情况相比,代理人在监督下不得不提高工作效率,但这种效率的提高非常有限。实际上,合适的激励机制才是一种长期有效的激励方式,它可以激发代理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委托—代理”关系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只要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就不可避免地存在道德风险问题。为了将道德风险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我们可以通过寻求激励的影响因素,设计最优的激励机制,加强信誉约束机制和信息调控等措施来约束代理人的行为,从而使得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趋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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