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央政府部门层面的策略分析

中央政府部门层面的策略分析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十二五”时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筹措增加教育经费的各项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使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推动4%目标的逐步实现。有关部门应尽快落实教育经费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的规定。

一、健全民族地区教育财政自治制度体系

宁夏作为教育、经济科技文化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之一,高等教育财政投入不足,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民族地区教育财政自治制度体系的不合理。目前,国内缺少一套科学、完备、规范的针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教育财政自治立法体系。在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方面,虽然近几年进行了多项改革,但目前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如少数民族教育财政自治权长期未得以落实,教育财政体制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各级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不明确,事权、财权在各级财政之间匹配不合理,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转移支付缺乏整体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预算编制具有较重的主观经验决策色彩,在很大程度上,至今仍然依赖于自治区财政部门与经费申请部门之间讨价还价,这些不合理因素对高等教育财政投入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合理性都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目前当务之急是必须要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财政自治权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具体化,理顺中央与民族自治地区关于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方面的各种关系,使其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尽快建立健全一套规范、科学的高等教育财政立法体系和民族地区教育财政自治立法制度,切实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财政自治权的全面贯彻与落实[2],以实现民族教育的公平,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一)将高等教育财政资源配置制度化、市场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正确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遵循市场经济的供求关系,间接科学地分配高等教育财政资金。严格按照三项准则合理配置高等教育财政资金。一是公平准则。各高校主体之间应公平合理地分配教育资金。二是效益准则。各高校应遵循“优先效益,公平兼顾”的市场经济淘汰准则,合理优化配置财政资金,将教育经费优先发放到效益好的高校。三是透明准则。公开透明地分配财政资金,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资金配置方式形成制度,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3]

(二)高等教育资金筹集方式应形成规范的制度

逐步增加高等教育财政投入力度。另外,通过立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编制有关减免税收政策,激励相关企业、个人和社会对高等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共同促使高等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另外,高等院校也应该着重体现专业技术优势和学术人才特点,在认真完成常规的教学计划和科研工作的前提下,依据目前市场经济供求导向,结合自身专业优势,不断拓展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各种社会服务活动,多元化地增加经费来源,提高高校财政收入。同时还要针对高等教育的学生收费,全面地考虑地区之间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自治地区多民族的不同,做到区别对待。

二、不断完善高等教育财政投入的立法和执法体制

在政策制度方面,应建立和完善对高等教育财政投入的保障机制,包括高等教育财政投入的来源、高等教育财政投入的分配和使用、高等教育财政投入的管理和审计、高等教育财政投入经费的改革以及执法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等。为了确保我国高等教育健康、良性发展,有必要加强高等教育法制建设和督导检查。在借鉴美国高等教育财政投入法制体系的经验基础上,建议不断完善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入的法律制度体系。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立法方面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入立法严重滞后,还没有关于高等教育财政投入建设的专门法律,只是在相关条例或法规中才涉及个别关于高等教育财政投入方面的条款,且条款内容笼统含糊,缺乏具体性和操作性,对高等教育财政经费的来源、分配、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都没有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同时,作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宁夏也同样缺乏高等教育财政投入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应该及早制定相关高等教育财政投入法规,不断改善我国财政资金合理分配的政府机制和高等教育财政法制体系,保证教育财政体制的公平、公开、透明。高等教育财政投入的立法内容应该尽量详细具体,至少要包括基本原则、立法依据、使用范围,政府对发展高等教育财政投入的具体责任与义务,高等教育财政投入的数额、来源、比例、分配结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等。[4]

由此,国家应尽快颁布《高等教育投资法》,确定高等教育投资主体的职权,减少高等教育财政投入的风险,加强政府对高等教育财政投入的法律援助和系统保证。还要构建一套完善的高等教育财政法律援助体系,及早颁布《国家高等教育助学贷款法》,明确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权利界定、违约责任、性质和意义等,使其作为国家高等教育助学贷款机制实施的法律依据,同时融入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以法律、信用、经济、社会监督的形式来共同监督,确保高校学生助学贷款有法可依”[5]

(二)执法方面

要明确高等教育财政投入的决策秩序,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决策高等教育财政投入的分配,对重大的高等教育项目决策聘请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对高等教育经费在整个教育预算支出中的比例,高等教育经费在全国不同地区和学校间的不同分配方案等事项的决定权,以及有关高职教育预算的经费项目、执行标准要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等机构上正式通过;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必须保障高等教育财政投入,同时同级人大应加大监督与执法检查,追究不按照规定执法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相应的行政与法律责任。在此,特别要注意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责任,并且为严格执行各项法规,需要建立检查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落到实处,对于违法违规相关责任人,应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严格克服“软预算约束现象”,在公共财政框架下,预算必须成为高等教育财政投入走向法制化的主要手段,要不断增强预算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监督,这是高等教育财政投入法制化的重要体现。

(三)规范高等教育财政行为,确保依照法律实现稳定增长

建立能保证高等教育基本活动运行所需经费。实现经济发展与高等教育经费投入的同步增长,扩大高等教育财政经费比例。“十二五”时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筹措增加教育经费的各项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使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推动4%目标的逐步实现。有关部门应尽快落实教育经费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的规定。各级财政每年的超收收入和财政预算外收入,也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预算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切块划出用于教育。加强对高等学校教育经费的管理与监督审计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切实保障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并纳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同时把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提高办学效益作为高等学校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三、加大高等教育财政投入力度

政府投入不足是经费短缺的根本原因。从世界范围来看,发达国家公共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均在5%以上,在发展中国家中巴西为5%、马来西亚为4.9%、墨西哥为4.6%,而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重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在教育经费分配上,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远低于基础教育。教育消费具有强烈的外部性,是一种昂贵且有利于社会的投资,它既对受教育者本身有利,又会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好处。如果按照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完全把教育当作一种产业来办,那么高等教育对国民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也不会明显。教育产业化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对教育实行完全的市场化运作。从世界范围来看,在经贸组织(OCED)24个成员国中,对于高等教育经费的分担,私人渠道占10%以下的国家有9个,占10%~30%的国家有11个,超过50%的国家有4个,即智利、韩国、日本、美国。这说明,即使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国家,私人渠道经费也占有很大比重,但在教育经费投入中仍以公立机构为主。[6]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尚且如此重视对教育的投资,那么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重视投资教育更应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是政府推动、引导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因而教育的外部效益必然首先体现在对公有制经济的推动上。政府投入是高职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政府设法加大对高职教育的投入是建立多渠道经费筹措机制的首要措施。”[7]根据《教育法》规定,政府要尽快实现财政性教育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4%的目标。同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加大对有关部门财政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财政性教育支出比重不断提高,确保4%的目标的顺利实现。

民族地区高等教育是在当地经济财力基础上起步的,而且面临历史欠账多、办学条件差、基础薄弱等种种困难,高等教育经费严重短缺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因素。因此,必须加大高等教育资金投入力度,全面促进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民族高等教育的各项倾斜政策,一方面积极争取发达地区的对口扶持和支援,另一方面,民族地区高校应坚持自立更生的原则,广开财源,多渠道、全方位筹集资金;另外,还要充分挖掘高等院校内部的办学潜力,积极拓展经费来源,努力提高办学效益,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办学。可以与发达地区的本科高校和当地有关高等职业学校采取共建、合作、合并等方式,共享高等教育资源,使高等学校具有较大的规模效益。同时,“民族地区高等教育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走内涵式、外延式相结合的发展道路。‘挖潜’和‘扩张’都是相对的,鉴于民族地区实际,应以挖掘自身潜力为主。民族地区高校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运行机制,这对于调节其发展速度与规模、优化其结构、提高其质量和效益,对于推动民族地区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平衡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8]

近些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不断加大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例如,“此前国家确立了13所高校为西部大开发重点支持建设院校,利用国债专项资金加大支持建设力度,每所高校仅一期工程就实际投入平均近亿元人民币,大大改善了这些高校的办学条件,这就是很好的举措。同时,要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高等教育投入体制,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西部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投入保障制度”[9]。目前,我国国家财政性教育投入在整体教育投入总量中占比约为75%,宁夏“十二五”期间的财政性教育投入占整体教育投入总量不低于70%,这充分说明了增加国家财政性教育投入是增加整体教育投入以及民族地区高等教育投入总量的重中之重。保证全国高等教育资金分配的公平公正,尤其是民族地区的公平公正,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在当前形势下,最现实性的做法只能是由政府对各地区高等教育进行财政拨款,尤其是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政策性倾斜,以帮助这些地区低收入家庭的子女尽可能平等地享受高等教育。同时,鉴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教育、文化、科技等长期发展落后,高等教育起点低、发展缓慢,增加国家财政性投入仍然是解决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财政投入不足,保障高等教育机会供给公平的重要措施,也是中央政府必须要承担的责任。

四、强化政府宏观管控能力

高等教育经费的资源配置要做到市场和政府调节相结合。总体来看,我国高等教育经费收入来源存在区域差异、学校类型差异以及内部结构性差异。高等教育经费来源结构呈现出单一性的特征,过度依赖财政性教育投入与学杂费收益,其他渠道经费来源所占比例过少。但是,高等教育同时具有公益性和私益性双重属性,其资源配置应该采用市场和政府相结合的方式,以市场调节保障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有效性和灵活性,以政府调节实现资源配置的方向性、整体性和稳定性。高等教育管理机制是指高等教育系统中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因而,管理机制改革即是对这些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及其相互作用方式的改变。政府通过对高等教育进行宏观管理调控,使高等教育系统内部诸因素之间的关系得以改变,在这一改革过程中,政府、市场与高等院校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政府在高等院校的资金提供方面一要进行宏观调控,对民族自治地区的高等教育资金给予大力支持和合理配置,同时也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促使高等院校的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化。其次,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使财政拨款成为宏观调控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手段,从而使政府与高等院校之间的关系发生转变。最后,为了保障高等院校的质量和办学效益,政府还应建立外部监控机制,对高等院校的办学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动态监控。通过这两大管理机制的有机结合和合理运用,使得政府既实现了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控制,又使市场在高等教育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不断强化宏观管控的水平,不断优化资助体系的运行。“必须强化中央层面宏观政策的制定与引导,以对全国范围内高等教育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在此基础上,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必须从‘财’与‘政’两个方面肩负起发展高等教育的公共责任,形成支持高等教育发展动态的、可持续发展的财政(财税)政策体系平台,并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此予以保障,从而使之得以真正地贯彻落实。”[10]具体实施步骤为,首先要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相关助学、奖学和金融贷款方面做出明确法规约束。“比如1999年颁布的《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国家应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贷款法,来引导学生正确使用贷款;其次,政府应调节金融机构和高校学生的关系,将学生的成绩与助学贷款的审批进行挂钩;再次,通过工学结合的模式培养人才,建立以高校产、学、研紧密合作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再加上各种校企合作平台的建设,使高等教育的发展真正依赖于地方及区域经济的发展,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又真正依托于高职院校的技术创新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形成高等院校与行业企业之间的动态的、可持续发展的良性互动。”[11]

五、政府要厘清高等教育发展的宏观思路并优化高等教育财力资源配置

近些年来,受国家大力发展高等教育的政策引导,各地政府举办高等院校的积极性也持续高涨,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同类高等院校的重复建设,以及不同院校间专业设置趋同低效等问题。这就要求中央政府应把高等教育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以国家社会的全局眼光,对全国高等教育资源有一个面上的宏观指导和整体调节,从而加强高等教育资源的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以使之能更好地与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才需求统一起来,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目前都在提倡将高等教育与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有机结合,但还没有一个国家全部将高等教育推向市场,中央政府仍然也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投资义务,发挥高等教育主要投资者的作用。高等教育其明显的外部性表现为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战略作用,这决定了政府在高等教育发展中应担负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在我国,由于现实中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经常出现政策偏差与政府缺位的情况,对高等教育“财”和“政”的投入,有时甚至不能满足政府对高等教育投入规模的基本要求。

因此,中央政府要从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从宏观上优化高等教育资源的配置,规划和布局高等教育资源,构建一整套完善的、良性发展的、开拓进取的、可操作性强的高等教育财政政策体系系统,从而严格规范我国高等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积极有效地促进各民族、各地区间高等教育的均衡发展。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要认真考虑地区差异,尤其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应予以适当倾斜和照顾,平衡民族地区间的高等教育财政投入差距,增加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的投入,逐步缩小地区高等教育投入差距,促进全国高等教育协调发展。同时,改变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计划手段实施资源配置的模式,引入市场供需机制,结合财政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拨款规模,以实现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首先,实现全国地区间的总体均衡。多年来我国教育投入一直采用的是优先满足较发达城市的模式,投入路径基本是由省会城市到县、乡镇,最后到农村。这种模式符合我国早期教育落后,亟须先发展一批教育发达城市,带动全国教育水平的需求。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教育水平提高,这种“倒金字塔”模式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地区差异,导致了教育不公。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倒金字塔”翻转过来,教育资源的分配流向由原来的“自上而下”转为“自下而上”,加大对西部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和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的投入力度,从而形成教育资源配置的均匀四边形状态,达到社会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12]

其次,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支持不发达地区高等教育发展,缩小由于地区经济及教育发展水平不一致而产生的分配差距。对于民族地区的高等教育和民族高校的财政支持还应结合其历史、文化、社会因素集合形成的特殊需求加大倾斜力度,特别是要配合民族高等教育发展,支持民族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防止出现“人才难引进,引进了人才无处用”的怪圈。

最后,实现高校体系内的均衡。教学型高校与科研型高校之间、重点高校与一般高校之间、民族高校与普通高校之间,由于发展需求的不同,对不同类型高校财政投入规模和投入支持建设内容均应存在差别。这需要各级政府在完善财政拨款模式,优化财政拨款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财政配置规模,通过财政分配引导高校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从而推动高校体系内部实质性均衡的实现。

六、中央和地方政府要明确角色定位,建立起以中央财政资金为主体的高等教育投入体系

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物品范畴,具有比普通教育更为强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特征,具有极大的溢出效应,离不开高等教育财政的有利保障,因此政府必须承担起保障和发展高等教育的责任,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以中央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体的高等教育财政投入体制。行政控制是我国政府调配教育资源与控制高等院校发展的重要手段,但中央与地方财政责任功能界定上存在边界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首先,中央政府要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发展高等教育方面的宏观指导和绩效调节作用。这对于像宁夏这样一个区域特征明显、区域发展不均衡的地区来说,显得尤为重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权力与责任范围应予以重新界定,改变传统意义上的中央财政经费投入,使用的局限性、片面性,使得公共财政的阳光更加关注到教育的公平与效率。一方面通过转移支付手段,中央财政可以弥补宁夏地方财力薄弱地区高等教育对公共资源的需求,实现公共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保障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贫困学生进行资助,对家庭条件困难的民族地区学生进行补偿。在中央资金的激励与调节的具体操作方面,我们可以汲取国外通过自由竞争和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的经验。我国有着广阔的地域,各地区之间的差异造成宁夏地区高等教育的专项经费投入管理相对较难,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面向全国公开招标专项经费,使国家的调节功能更加高效。

对高等教育实施收费政策是为世界各国所认同的,但学费是用于弥补成本消耗、使教育活动得以持续的事业收费,其性质介于通过国家强制性手段征收的税费额和通过市场的自由选择而得到的劳动回报[13]。但当学费导致家庭生活水平显著下降,并成为影响高等教育公平的主要原因之一时,在某种意义上说明政府财政没有承担其应支付的高等教育成本,学生资助体系不够完善。比如美国由于有相对完善的向低收入家庭倾斜的学生资助政策,因此尽管美国高等教育收费水平不断提高,但高中毕业升学率从1980年到1993年仍然增长了13%,同期低收入家庭的高中毕业升学率也从1980年的33%增长到了1993年的50%。因此在高等教育普遍实施收费制的情况下,基于民族地区贫困生比例高,少数民族家庭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的实际情况,完善民族高等教育奖助贷体系是当务之急。

在前述章节笔者已经分析了由于民族地区的学生和家庭对于偿还贷款能力的预期很低,再加之少数民族学生在就业市场受到的非制度性社会排斥及地域闭塞所带来的政策信息不畅通,因此大大影响了助学贷款政策在民族高等教育助学中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有必要加强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学等其他资助方式上的投入力度。

首先,扩大奖助资金的受益面,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资助标准。我国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2000元,每年资助34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占在校生总数的20%;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资助5000元,每年有51万名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获得资助,约占在校生总数的3%;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8000元,每年奖励5万名特别优秀的学生,其中国家助学金是资助高校包括高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具有奖励资助的含义,包括高校和高职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奖学金是不论贫富,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14]我国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全年覆盖不到60万大学生,而美国联邦政府的佩尔奖学金,每年都有超过400万大学生获得,最高限额是3000美元,可见当前我国政府奖学金覆盖面还很有限。少数民族学生普遍学习基础薄弱,因此能纳入此范围的更是微乎其微。另一方面我国国家助学金的年资助标准明显偏低。2009年有学者对西部地区高校大学生做了月消费调查,其中近70%的月消费额在300—500元之间,暂不考虑近年物价上涨因素,则一年下来一个西部大学生基本生活开支也要5000元左右,再加上文具、书籍、信息搜索等必须的学习开支,和远途交通费用(少数民族大学生大多异地就学),当前国家助学金的标准还有待提高。

其次,丰富国家专项资助内容,减轻民族高校助学负担。国家要求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拿出4%~6%的经费用于助学,而民族院校年均助学金支出占当年事业收入的比例超过了9%,这一方面说明了国家对民族院校专项投入的奖助资金不足,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民族院校相较一般高校有更大的奖助需求。因此,建议在适度提高民族高校助学专项额度的同时,增加勤工助学专项投入(目前勤工助学支出由各高校通过日常运行经费解决)。勤工助学既可减轻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生活困难,增加他们的实践经验,还有利于加强他们与汉族群体的交流,增进社会对他们的了解。正由于勤工助学是十分有益的助学方式,民族院校通过校内预算对勤工助学的投入逐年递增。如中南民族大学自1995年以来,勤工助学经费投入从30万元增长到260万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从当初的150个发展到1800多个,校外勤工岗位发展到3000多个[15]。但利用基本支出安排过高的助学金支出显然是不合适的,这会进一步加大民族院校办学经费紧张的压力,因此减轻民族高校助学负担应该纳入完善我国国家高等教育资助政策的考虑中来。

最后,完善学生奖助评定机制,保证资助资金发挥实效。大学生资助政策是否能够真正发挥实效,关键一环是发放对象的确定。不可否认目前我国资助条件的设计、审核、流程等方面还存有缺陷,资助工作的宣传通道还不畅通,这较大地影响了我国高等教育奖助资金的投入效益和我国教育公平的实现。因此我国民族高等教育的奖助政策一方面要在评定机制上继续深入改革,借鉴美国资格认证资助体系,实现学院和学生两级资格认证,细化资助对象的划分,有针对性地测算资助标准;另一方面建议适当扩大民族资助政策的受助范围,不仅仅将受助对象限定于少数民族,还要将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在实践中致力于为民族地区服务工作者的子女。

七、中央明确财政投入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了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的投入体制,规定了政府是高等教育投入的主要责任者。特别是我国民族高等教育投入来源单一,主要依靠财政资金,因此如果财政投入不到位,会极大地影响民族高等教育的公平发展。为了加强各级政府办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挖掘地区教育财政投入潜力,必须通过立法手段明确政府在高等教育财政投入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额达到合理的比例,落实“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16]的财政性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要求。清晰划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权责,用法制手段保证加大高等教育财政投入,保证民族高等教育财政倾斜支持足额到位。

八、强化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

高等教育财政管理机制的健全,首先要加强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树立绩效预算理念,引入绩效拨款机制。进行高等教育财政预算的目的是保障高等教育的财政经费,“对于中央层面,高等教育财政经费预算应明确列出用于高等教育宏观调控(包括转移支付等),引导、激励分配的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和中央层面负责集中统筹安排的(如高等教育基金等)高等教育经费;作为高等教育财政经费来源主体的地方政府,对于高等教育财政经费的来源,应明确列出来自政府投入和学生收费渠道的教育经费总量,以统筹安排使用。在高等教育经费的支出上,必须明确高等教育财政预算经费在不同类型职业院校间的分配,以及在高等院校内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划分比例;明确高等教育财政预算的执行和审计细节;明确高等教育财政预算修改和调整的条件范围,以及包含上述内容的教育财政预算应单独经人大审议通过,保证其顺利执行,同时,对于高等教育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要逐步引入绩效预算的理念,按绩效与结果相挂钩,预算以绩效为依据的原则,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高等教育财政经费支出效率,确保有限的教育经费发挥最大功效”[17]。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对民族高校财政拨款的倾斜具体方式及标准尚无具体政策或条款可循。制度保障的缺失,为民族高等教育财政优惠政策的执行带来了太大的弹性,既不利于民族教育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也不利于明确政府所应承担的支持民族高等教育发展的财政责任。建议在《高等教育法》或《预算法》中明确对民族高等教育应实施优惠的财政政策,并在相关实施办法中具体化民族高校财政拨款的优惠措施及标准,使对民族高校的财政倾斜支持刚性化、可量化、可考评化。如此,民族高等教育的财政支持也会被置于法制的监督体系下,从而切实保障民族高校得到稳定和持续的财政支持。

在加强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法制体系建设的同时,还必须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保证从财政预算编制、审核、拨款、执行到反馈的各个环节均在有效的监督体系中,并将监督的实施机构、方式、频率都明确规定下来,以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充分发挥财政法制的纠错功能。同时,明确相应责任人应予承担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我国现行财政法规并未提及法律责任,这大大弱化了相关法规的严肃性,降低了违法人员的违法成本,致使财政法规条款的具体实施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因此,为了保证民族高等教育财政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必须逐步建立有效的问责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