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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的外资政策

时间:2022-07-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2.1 中央政府的外资政策日本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是《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已提交报告的外国投资者如所持股份、股票及债权债务发生变化,或分公司、营业所的设置突然中止,须在30日内仍然通过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及行业主管大臣提出报告书,说明理由。

3.2.1 中央政府的外资政策

日本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是《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另外,《进出口贸易法》、《进日贸易管理令》、《出口贸易管理令》以及政府公布的相关政令、省令、告示、进出口注意事项等也涉及投资管理制度。

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开始努力促进外商对日直接投资。1994年日本政府设立以首相为主席、内阁成员组成的“对日投资会议”,下设分会由政府二十多个部门的官员、外资企业人士等组成,研究如何扩大外商对日投资。

1997年5月,日本再次修改《外汇及外国贸易管理法》,更名为《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该法规定,外国对日本矿业(原油、天然气、核原料除外)的投资由事先申请改为事后报告;公司或分支机构变更事业目的,如不属事先申请行业,不需申请和报告;投资需要事先申请的行业,可在业务开始前3个月内通过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及主管大臣提出,且外国投资者可通过日本的代理人进行申请;有关政府部门收到申请后,如无特殊问题,应在2周内做出批准;如需审查,有关部门将举行审议会议进行研究,并可要求投资者改变投资内容或终止投资,审查期限最长可达5个月;事后报告在业务开始后15天内通过日本银行提交给有关政府部门,也可通过代理代为办理。

日本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政策包括以下几种。

1.日本将外国投资称为“对内直接投资”,包括下列投资行为:

a.收购日本国内上市企业股票,持股比率10%以上;b.参股国内非上市企业;c.投资者为“居民”身份时取得国内非上市企业股份,投资者转为“非居民”后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外国投资者;d.持有国内企业股份或保有企业注册资本三分之一以上时,同意企业对营业内容作实质性的变更;e.“非居民”个人或外国法人在日本国内设立分公司、工厂等营业机构,或对其营业内容或业务种类进行实质性的变更;f.对国内法人企业贷款期限超过1年以上,金额超过1亿日元(贷款期间超过5年以上的)或贷款金额超过2亿日元(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的)中长期贷款;g.取得国内法人发行的私募债券,金额超过1亿日元,偿还期限超过5年;h.取得依特别法设立的法人企业的股份。

2.外汇法对“外国投资者”的规定:

a.“非居民”个人;b.外国法人;c.“非居民”个人或外资比率超过50%的国内企业;d.在国内法人或国内团体内部,“非居民”个人董事或执行董事超过半数的企业。

3.日本的投资制度原则上对大部分行业实行投资自由化政策。

日本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进行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是《外汇及外贸管理法》(简称“外汇法”)。1992年以前,外汇法对外国的投资实行事前审批制度;1992年后,改为事后报告制度,原则上对外国的直接投资实行自由化。1997年,外汇法又作修改,对外资仍采取事后报告制度。但涉及国家安全,妨碍公共秩序、公众安全的行业,以及属于日本要保持自由化特征的行业,实行事前申报、审批制度。

4.事后报告及事前申报制度:

在现行投资制度中,日本没有明确对那些行业采取禁止、限制或鼓励的条文规定,只局限于对行业进行事前申报和事后报告的区分。行业分类基于2002年3月7日日本总务省第139号告示《日本标准产业分类》。

外国投资者在对日进行直接投资时,须根据所选行业通过日本银行向日本财务大臣及行业主管大臣提交事后报告或事前申请报告,报表格式可通过互联网直接从财务省或日本银行的网页上下载、提交。

关于符合事后报告的行业,投资者须在投资行为发生后15天内提交报告,如外国投资者属于“非居民”个人或外国法人时,须由具有“居民”身份的代理人提交。事后报告书通常有以下种类:a.取得股票或股权报告书;b.转让股票或股权报告书;c.同意变更公司营业目的报告书;d.设置分公司报告书;e.变更分公司等种类或营业目的报告书;f.贷款报告书;g.取得公司债券报告书。

投资属于事前申报的行业时,投资者须在业务开始前3个月内提交申报,并且在日本银行受理后未经过30日不得从事业务活动,通常日本银行受理2周后就会告知结果。同样,报告的提交须通过具有“居民”身份的代理人办理。申报被受理后,财务大臣及行业主管大臣将召开由相关人士参加的审议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有可能发生要求变更投资内容或否决项目的情况。因项目本身原因,对项目的评审有可能最长延长5个月。已提交报告的外国投资者如所持股份、股票及债权债务发生变化,或分公司、营业所的设置突然中止,须在30日内仍然通过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及行业主管大臣提出报告书,说明理由。

5.无须报告和申请的对内直接投资:

a.因继承或赠与而取得公司的股票、股权或债券;b.因合并非上市公司而取得股票、股权;c.因股票的分割、合并、转换而取得的新股票;d.取得非上市公司从上市申请到上市期间募集或出售的股票未满10%时;e.取得非上市企业股票符合事后报告的标准,但因关联企业合并,持股比率低于10%时;f.在国外取得上市公司在国外发行或募集的股票;g.因公司的组织发生变更,变更后的股票、股权代替变更前的股票、股权;h.公司的营业目的等发生变化,但变更前后的业务属于事后报告,不属于事前申报。

6.内部留存报告:

外国投资者的对内直接投资的注册资本在10亿日元以上的国内法人,在每个营业年度开始后3个月内须通过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提交“关于对内直接投资等国内法人内部留存的报告”。

日本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有:1.日本《促进进口和对日投资法》规定,投资日本政府认定为特定对内投资的制造业、批发业、零售流通业、服务业等151个行业,出资比例超过1/3的外国投资者,日本政府提供优惠税率和债务担保。外资企业成立5年内所欠税款可延长到7年缴纳;2.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为外国投资者或外资企业在设厂、设备投资、研究开发、企业并购等方面提供融资;3.各地方政府(都道府县、市町村)制定地方性法规,减免外资企业事业税、固定资产税、不动产取得税,并给予资金补贴,帮助企业顺利开展各项筹备活动,对购置厂房建筑物、设备投资、流动资金等提供融资的便利;4.日本中小企业与特定外资企业有一定金额以上的商品和劳务交易时,经当地政府确认,可获得信用保证协会的信用担保,获得2.35亿日元以内的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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