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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资政策和外资立法的基本方针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我国外资政策和外资立法的基本方针实行开放政策,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也是实现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方法。同时对其合法利益,又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有关合同签订,争议处理等,均贯彻平等互利,共同协商的原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广东经济特区条例等法律,均已明确规定了这一方针。

三、我国外资政策和外资立法的基本方针

实行开放政策,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也是实现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方法。从国内条件看,我国幅员辽阔,资源丰富,人口众多,劳力充沛,有广阔市场,政治安定,经济稳定,币值稳定,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国际信誉高,具有吸引外资,发展对外经济与技术合作的有利的基本条件。从国际经济发展形势看,当前国际形势对我国利用外资和技术,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十分有利。当前一些发达国家正笼罩着经济危机的阴影,能源危机通货膨胀失业率上升,经济滞涨,资金、设备、商品、技术过剩,急于寻找出路;而能源和资料,又急于寻找新的来源,由于过去的市场(如拉美、中东等地区),动荡不安,风险较大,只能另谋出路,转向我国,并一致公认我国是一个稳定的,潜力很大的国际经济合作对象,有利的投资环境。

我国粉碎“四人帮”后,拨乱反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具有远见的战略决策。五年多来在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及利用外资方面,虽在前进中遇到不少问题,但取得了重大进展,显见成效,并积蓄了不少经验。同我国已经建立和发展经济交往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74个,同外国企业界洽淡及成交的合资经营,合作经济,合作开发,补偿贸易,租赁业务等,日益增多。从最近中国投资促进会公布的130个项目来看,外商争相投资。可见,国外厂商对我国信誉的信任,充分体现了我国利用外资的美好前景。

调整投资环境,以利于吸收外资和先进技术,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条件很多,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是健全法制,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并调整经济关系,才能有力地保障我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实现。过去外商同我国打交道,每感法律不完备,权利义务不明确,不放心;我们自己也感到无法可依,不敢放手。我国政府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正在陆续制定公布,逐步完备,许多政策已渐臻明确完善。197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来,已陆续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等十二个有关对外经济的法律,条例和规定;正在审查不久即将公布的,还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施行细则》、《涉外经济合同条例》等等。特别是最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第十二条,进而把我国吸收外国投资及发展国际经济合作的政策,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下来,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外资政策及发展国际经济合作关系,绝非权宜之计。

综合我国外资立法的基本方针:

第一,坚持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的方针

政治上的独立自主与经济上的自力更生是相辅相成的。这一原则是我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基本方针,征之各国利用外资的经验和教训,也是一条坚定不移的原则,自力更生我国一切经济政策的基点,这在宪法修正草案序言中已明确宣布了的。但自力更生不能曲解为闭关锁国、自给自足,孤军奋战。在利用外资上,就要善于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把视野扩大到国际范围,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取天下之长,补一国之短,适合国情及经济发展目标,因时因地制宜,扬长避短,使外资为我所用,以加速现代化的进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二项,即体现了这一方针。

第二,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确保双方权益

坚持主权平等,互利互惠,是我国经济政策的根本方针,同外国投资者进行经济交往,签订投资等协定、合同,必须在政治上、经济上维持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不接受任何政治性条件,及其他损害国家主权和利益的条款。也不应接受任何片面性条款,权利义务,相应对等。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经济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法律规定。同时对其合法利益,又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有关合同签订,争议处理等,均贯彻平等互利,共同协商的原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广东经济特区条例等法律,均已明确规定了这一方针。

第三,鼓励与限制相结合的原则

有鼓励才能吸引外资,先进技术,补我不足,使外国投资者在经济上有利可图,在法律上得到确实保障。有限制才能引导外资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目标,有利四化,两相结合,做到有利有节。我国法律,既有限制规定,也有优惠措施,均贯彻了这一原则。

【注释】

(1)原文载于司法部第二期全国法律专业师资进修班《专题讲座》,华东政法学院出版,1982年版,第82—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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