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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在东南亚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时间:2022-02-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阶段,尽管东南亚国家经验不足,对外资的管理过于松弛,但是外资在东南亚各国的经济复兴中发挥了不少的作用。1997年东南亚爆发金融危机后,国外资本纷纷撤离这一地区,使东南亚各国经济遭受了沉重的打击。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不仅承诺人民币不贬值,还给了东南亚国家多方面的援助。利用外资对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首先,外资是东南亚经济增长的直接动因之一。其次,外国直接投资促进了东南亚国家的出口增长。
外资在东南亚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_东南亚概论(第2版)

东南亚各国在经济复兴和发展的过程中,都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充分利用外资作为本国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并在利用外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东南亚各国利用外资的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从东南亚各国独立后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为第一阶段,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到80年代初期为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为第三阶段。

第一阶段,东南亚的投资来源国主要是英国、法国、美国及荷兰等原先的殖民地宗主国,投资的领域集中在传统的采矿业、经济作物种植业和商业、服务业等方面。在此阶段,尽管东南亚国家经验不足,对外资的管理过于松弛,但是外资在东南亚各国的经济复兴中发挥了不少的作用。

第二阶段,东南亚国家吸取了前阶段的教训,在利用外资方面已经显得较为成熟。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东南亚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引进外资的法令、法规,以更大限度地吸引外资,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印度尼西亚1967年颁布的《外国资本投资法》、菲律宾同年颁布的《投资奖励法》、马来西亚1968年颁布的《投资奖励法令》和泰国1972年颁布的《投资奖励法案》等。此外,东南亚各国还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种种方便条件,并把财政预算和筹措到的外国贷款的相当部分用于交通、通信和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吸引外资的环境条件。

由于吸引外资的政策与措施比较恰当和有效,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东南亚国家吸引的外资逐年增加。1967年,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和菲律宾五个国家吸引直接外资为21亿美元,占发展中国家外资总额的6.3%,1978年增加到126亿美元,比例上升至14.3%。到1981年年底,这五个国家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总额超过200亿美元。

第三阶段,外资在东南亚的投资不仅数额很大,而且在投资的来源、流向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从投资的来源看,日本和亚洲“四小龙”(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和韩国)的资金比重增加较快,美国和英国的投资所占比例在下降。1982年以前,在新加坡的外资中,美国资本一直占据首位。1985年前,美国资本在菲律宾居首位,英国资本在马来西亚占首位。1985年起,日本和中国台湾在东南亚的投资迅猛增加。1986—1989年,中国台湾对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四国的直接投资为41.2亿美元,占其全部投资的6.3%。中国台湾对马来西亚投资在1989年达10亿美元,居马来西亚吸收外资的第二位。1987—1989年中国台湾对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的投资数额分别为6.5亿美元和2.6亿美元,均占第二位。1987年,日本取代美国成为新加坡的最大投资者。1989年,日本在马来西亚的投资金额为23.3亿美元,占全部外资的41%,成为马来西亚的第一大投资国。1989年,日本对泰国的投资达12.7亿美元,远远超过美、英等国。1986年起,日本对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的投资增长也很快,是它们最大的投资国。

从投资的国别分布来看,1986年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泰国后来居上。泰国的外资从1986年下半年起迅速增加,在1988年达到顶峰。1989年起,泰国出现投资饱和状态,交通、通信和港口等基础设施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同年外资申请件数比上年度减少了30%以上。而在同一时期,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外资却在继续增长。1988年以来,随着菲律宾政治、经济形势的稳定,外资也有了较大的增长。新加坡从1986年起,外商投资连续几年呈上升势头。

随着柬埔寨问题的和平解决,越南、老挝等国纷纷开放市场,吸引外国投资。为振兴经济,吸引外资,它们相继颁布外商投资法。1998年1月,越南颁布了《外国在越南投资法》,这一新投资法由于条件优惠,形式灵活,吸引外资的领域广泛,向外资企业所征收的所得税低,被西方人士誉为“亚洲最自由的外资法”。1988年7月,老挝颁布《外国在老挝投资法》,实施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缅甸从1950年开始接受外援,但在建国初期,它着重进行清除殖民残余的工作,因此接受的外援不多。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受国内外形势的变化,缅甸政府开始注意向其他国家学习实行对外开放的经验,以加快经济发展。

从外资投入的部门结构来看,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外资在制造业部门的比例有明显的增长,尤其以化学、纤维、电子电气等部门增长最快。这是因为,一方面,由于东南亚国家积极把外资引向制造出口产品的工业部门;另一方面,日本、中国台湾等投资者与作为投资对象的东南亚国家的国际分工形式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投资者的主要目标不是为占领东南亚国家市场,而是利用这里廉价的劳动力,降低生产成本,把东南亚国家当作生产产品的基地,把产品出口到美国、欧洲或返销到本国、本地区。

1997年东南亚爆发金融危机后,国外资本纷纷撤离这一地区,使东南亚各国经济遭受了沉重的打击。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不仅承诺人民币不贬值,还给了东南亚国家多方面的援助。经过努力,东南亚各国在1999年终于从危机中摆脱出来。进入21世纪后,东南亚各国的经济走上了正常的轨道,国外资本开始重返这一地区。其中,最令人注意的是泰国,2014年外国对泰直接投资128.26亿美元。同年,越南直接吸引外资协议投资金额69亿美元,马来西亚外资流入量为1121亿林吉特

利用外资对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首先,外资是东南亚经济增长的直接动因之一。资金短缺曾是东南亚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而外国直接投资作为一种高效率的资金补给,在很大程度上使东南亚国家满足了对资金的需求,从而维持了较高的经济增长率。同时,伴随着外国投资进入东南亚国家的还有生产技术、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和情报信息,并为东南亚各国准备了现成的从原料采购到商品销售的全球性网络。与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相比,东南亚各国科学技术基础相对薄弱,用于研究开发和设备改造的费用投入不足,因此,依靠外国直接投资取得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成为东南亚各国技术与设备升级的主要途径。

其次,外国直接投资促进了东南亚国家的出口增长。东南亚各国的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出口增长带动,而这些国家出口贸易的高速增长,是由于外资大量投资于生产出口商品的部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东南亚国家吸引的外资对东南亚国家出口增长意义很大,主要表现为:一是促进了东南亚各国出口的大幅度增加。1988年,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新加坡的出口总额分别达到192亿美元、158亿美元、206亿美元、71亿美元和390亿美元。二是制成品在全部出口商品中所占的比重增大。1989年,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制成品出口分别占本国出口总额的49%、69%和59%。三是制成品出口种类不断增加,部分制成品在国际市场占有不小份额。印度尼西亚的制成品种类由1983年的18种增加到1988年的388种,其中纺织品和成衣、鞋类成为除石油和天然气以外的创汇最多的商品。1989年,印度尼西亚出口的纺织品和成衣达到了16亿美元,是美国纺织品和服装的第九供应国。马来西亚电子电器的出口金额占其工业制成品总额的一半以上。

为了加快经济发展,近年来东南亚国家纷纷制定或修改外资政策,放宽了对外资投资的限制,扩大了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范围,同时加强对外资投资的引导和管理。

越南:2000年,越南国会颁布的《越南外国投资法》和《越南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越南国民经济各个领域进行投资,其中鼓励向以下领域投资:①生产出口商品;②饲养、种植及农、林、水产品加工;③使用高技术和现代技术投资与保护生态环境;④使用劳动力较多,从事原料加工,并有效使用越南资源的行业;⑤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工业企业。

老挝:除了涉及国家安全、自然保护、国民医疗文化以外的领域外资均可进入。对农业、林业、制造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手工业、通信、交通运输、建筑、旅游观光、服务业等领域的投资予以奖励。

缅甸:凡是不属于国有企业经营范畴的均允许外资进入。具体的限制行业有:①柚木的采伐和销售;②宝石的采掘和销售;③天然气、石油的开采和销售;④邮电、通信;⑤铁路、航空运输;⑥广播;⑦电力;⑧银行、保险;⑨国防军用物资。

泰国:1999年10月,泰国国会通过外资企业法修正案,并于2000年3月正式实施。该修正案过去的63个限制外资的行业被削减为43个。同时,即使在限制行业中也允许在一定资本金的条件下让外资进入部分行业。该法案公布后,零售业、国际贸易代理、海洋运输业等20个行业开始对外资开放。

柬埔寨:鼓励投资的领域包括生物工程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创造就业的产业、出口型产业、旅游观光业、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产业、区域开发、环境保护、对特别鼓励的区域的投资。限制投资的行业有电信领域和天然资源开发等。

马来西亚:停止以往的“不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于出口导向型的工业,并允许出口导向型的劳动密集型工业增聘外国劳工;进一步开放电信市场,放宽金融保险业外资的持股比例,允许外资控股;取消外国人购置产业缴付10万马币捐税的规定;允许外资在销售业的持股比例从30%提高到50%以上;允许外资在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的股权从30%提高到49%;允许外资在船务业的持股比例从49%提高到70%;允许外资在报关业的持股比例从30%提高到49%;投资于“多媒体超级走廊”的外资企业不设任何股权限制,对制造业的全部新投资项目(包括扩张规模和扩大经营范围的项目)不再要求资本和出口的条件或义务,投资者可以100%出资,但无须承担出口义务。

马来西亚鼓励投资的产业和项目主要包括:①高科技产业,特别是“多媒体超级走廊建设”项目;②先锋企业,指从事国家鼓励的产品生产的企业(定期公布产业目录);③投资金额巨大,对马来西亚有广泛、关联性影响的战略性项目;④为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服务的项目和为公司内部进行研究开发的项目;⑤提供技术或职业培训的项目;⑥出口型企业,特别是高附加值出口产品;⑦马来西亚公民拥有70%以上股权,生产的产品为国家鼓励的产品制造企业。

新加坡:全面放开电信市场;取消对外资持有本地保险公司最高49%股份的限制;外国公司无须预先获得批准,以新元在新加坡股票交易所持牌,但所筹的新元须存在新加坡的银行或兑成外币汇出,已在新加坡挂牌的外国公司,可将股票的外币报价转为新元报价;放宽对外国机构发行新元债券的管理,允许所有外国企业和政府不论是否已获得信贷评级,均可发行新元债券;商业、外资、租赁完全对外开放,外商可自由申请设立企业,但在审批时要求外商所属国政府给予新加坡企业同等的市场准入机会。此外,广告内容须报新加坡新闻艺术部审批。

新加坡没有规定禁止外资流入的领域,但是限制民营企业进入国防军工以及公共服务领域(电力、煤气、上下水道、通讯、大众传媒等)。限制外资流入的行业有旅游业、不动产业、制药业、餐饮食业、零售业。新加坡也没有明确奖励的行业,但是欢迎含有新技术的投资、研究开发类投资、制造业的信息化投资,以及跨国公司在新加坡开办地区总部的投资。

印度尼西亚:2001年9月印度尼西亚政府公布了新投资法的概要,其主要内容是:对外国投资者给予国内投资者同等待遇;削减限制投资的行业;废除有关投资额、投资资金来源、销售市场等投资规模和方式的限制;简化法人登记和取得土地权利(建设权、使用权、开发权)的手续;对利润、利息和红利的汇出等外汇交易实行完全的自由化;允许外资向印度尼西亚国营商业银行融资;现有的外资企业可以不受限制地扩大投资。

除国家安全和公益事业领域外,其他领域均允许外资进入,印度尼西亚政府在制订中长期发展计划时决定优先领域,并将其列为鼓励外资投资的行业。印度尼西亚政府将出口为主的项目列为鼓励领域。

文莱:除了煤气、上下水道等公益事业以外,文莱对外资的投入领域没有限制,最看好的投资领域有农业及农产品加工、林业及其关联产品的开发、木材及其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渔业及其加工、制造业等。

菲律宾:允许外国资本进入国内零售业;国家电力公司民营化;允许投资于出口加工区、经济开发区、落后地区、优先领域的外资成立独资企业。菲律宾鼓励投资领域主要包括:优先发展的产业(每年公布清单);产品70%以上出口,外资的出资比例高于40%;在开发区登记的企业;跨国公司的地区总部。菲律宾最看好的投资领域有电子产品、信息技术服务、机械设备、基础设备、农业及渔业现代化、旅游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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