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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妇女与经济发展

时间:2022-03-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0年,云南省贫困人口为325万人,比2000年减少679万人;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 000元,比上年增长11.11%。此外,2000年云南城镇女性基层管理人员的比例高出男性0.4个百分点,而在2010年这个比例为6.9个百分点,说明10年间女性在基层管理者中的比例与男性相比,女性人数的上升幅度较大。下文将以贫困女性化、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不平等现象为例,对云南经济发展与性别平等的现实问题和原因进行解析。
云南妇女与经济发展_2015~2016云南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

欧晓鸥 武承睿

一、经济发展与性别平等

(一)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

生活中,人们经常把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作为同义词使用。实际上,两者的定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经济增长是经济发展的手段,经济发展是经济增长的目的。衡量经济发展的指标包括以国民生产总值来测定的经济增长,也包括国民生产总值在社会成员中的具体分配方式,社会所有成员的就业状况、职业保障、资源利用、生态环境、升迁机会以及保健、教育等。

我们不能离开经济发展而一味地追求经济增长速度,那样会导致经济发展中的比例失调、经济大起大落、不同群体分配不公及社会剧烈动荡等后果。例如,虽然某个国家或某些地区的国民生产总值有所增加,但生产成果的绝大部分却归少数人享用,造成社会成员收入不均衡,社会两极愈加分化,或是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等,这样的增长并非真正有助于社会发展。

可以这样说,强调经济发展的概念就是强调经济增长方式的科学性、可持续性,以及社会成员享受经济增长成果的公平性。

(二)经济发展与性别平等

1.经济发展与社会性别的视角

经济发展目标的制定和实现必须依靠“人”的力量,而它最终指向的,也是改进人类的总体福利水平——不同区域、不同阶层、不同民族、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领域、不同收入水平的人。只有做到关注、支持、促进这些所有差异群体及个体的发展,实现所有群体、个体的福利水平提升、发展能力提升以及自由空间的提升,才是真正的经济发展;也只有这些群体及个体都积极提升参与和发展意识,并且在各种具体活动中不断提升个人能力,才能实现真正的经济发展,推动社会整体的发展与进步。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不科学、不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排斥性的社会制度等原因,使得并非所有群体都能够公平参与经济发展并从中受益,例如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农民、工人;受教育程度较低、缺乏社会资本的劳动者;又如妇女——需要指出的是,与种族、阶级等因素一样,社会性别也是导致社会个体间经济地位和资源占有不同的重要原因。

2.经济发展中性别不平等的现实

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政府在近几十年中,从中央到地方,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消除贫困、拉动经济增长、提高国民生产总值方面成效显著,即使是在地处山区、经济基础薄弱、贫困程度较广较深的云南,经过10年努力,全省贫困人口数量也已大幅减少。2010年,云南省贫困人口为325万人,比2000年减少679万人;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 000元,比上年增长11.1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 065元,扣除价格上涨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8.1%,农民人均纯收入1 953元,扣除价格上涨因素,比上年增长13.2%……[1]

然而,正如前文所说,经济增长不等于经济发展,国民生产总值的飞速提高也并不一定代表所有社会成员公平受益。第二期云南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2000—2010年10年间,云南城镇居于高层位置的女性与男性相比,其差距基本不变(女性比男性低5.9%),但女性在中层管理者中的比例落后于男性的差距反而有所上升(从6.4%的差距上升到8.8%的差距)。此外,2000年云南城镇女性基层管理人员的比例高出男性0.4个百分点,而在2010年这个比例为6.9个百分点,说明10年间女性在基层管理者中的比例与男性相比,女性人数的上升幅度较大。同时,2000年和2010年云南城镇女性普通职工、职员的比例分别高出男性12.4个百分点和21.8个百分点,说明10年间女性基层工作者的比例大大超过男性,并且这种比例差距仍有扩大趋势。[2]

以上这些数据只体现了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不平等现象,未被提及的还有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低下、贫困女性化等问题。下文将以贫困女性化、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不平等现象为例,对云南经济发展与性别平等的现实问题和原因进行解析。

二、云南经济发展与性别平等的现实问题和原因解析——以贫困女性化、劳动力市场的性别不平等现象为例

(一)贫困女性化

早期的贫困概念以收入和消费为主要关注目标,以满足人类基本生存需要为主要标准。然而这一概念今天已经被极大扩展——联合国在2001年将贫困定义为缺乏人类发展所需的基本机会和选择,包括“健康长寿生活的权利被剥夺、知识的匮乏、体面生活的丧失和缺少参与等”。此外,“易受损害性”和“社会排斥”也已成为今天我们理解贫困的两个重要视角。

拓展了的贫困定义使得人们对贫困有了更加深入和多维度的理解——贫困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收入问题,而且是涉及健康、教育、社会资本、自然资源、基础设施、社会公正、参与权利、性别平等、个人尊严等多种复杂因素的社会问题[3],这也使人们开始反思消除贫困不能仅靠提高收入来实现,还应从文化公共政策入手,消除造成和加剧贫困的制度性因素,如性别、种族、阶层、地域等。因此我们需要更多地关注导致和影响贫困状况的社会结构过程:不仅将家庭作为分析单位,也要更多地关注个人的福祉;不仅用定量的方法,也要用定性的方法去认识贫困……包括男性、女性对贫困的不同经验和认知。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人类发展报告》指出贫困具有明显的性别差异:与男性相比,妇女贫困率更高、贫困程度更加严重、妇女贫困发生率的增长比男性快,全世界有13亿人生活在贫困中,其中妇女占70%。[4]而在全国范围内,2006年,女性人口贫困发生率为6.6%,比男性高出0.3个百分点;女性的低收入贫困发生率比男性高0.1个百分点;2009年,国家取消了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的划分,这时女性贫困发生率为12%,较男性高出0.4个百分点……[5]虽然几组数据看上去差异微乎其微,然而数据并不能说明一切。——也就是因为这样,我们才说,贫困有张女性的面孔,但这是一张模糊的脸。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对贫困的衡量方式本身存在问题。一方面是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公共政策领域还是日常生活讨论,以经济收入(不考虑支出)为标准的“贫困线”,目前是界定贫困人群的唯一标准。然而正如前文所说,贫困是一个多维度的复杂的概念,既包括经济贫困,也包括能力贫困、资源贫困等,仅仅以人均收入的多寡或者由“他者”制定的绝对指标来衡量贫困是远远不够的。例如,社会救助(集中体现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发放对象,就只能是那些收入低于当地贫困线标准的人群——且不说这条“贫困线”的本身的划定是否足够科学,但是这种单一而绝对的衡量方式,很有可能将最需要帮助的一部分人排除在社会救助体系之外。另一方面是分性别统计不完善,致使贫困妇女现状难以被把握。正如蒋永萍指出,多数国家衡量收入贫困人数的比例和严重程度时,并没有涉及分性别的指标,导致“全球性的猜测估计被重复使用”[6],而在贫困人口计算和最低收入人口统计中缺乏分性别数据与分析,将直接导致妇女的真实生活状况和减贫实践的成效无法被准确衡量。

二是妇女作为个体的贫困隐藏在家庭背后。个人贫困不等于家庭贫困。由于社会性别结构的原因,例如“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女性对家庭的经济贡献不被认可、无法参与家庭经济决策、缺乏家庭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等,家庭内部因此仍然存在基于性别的权力关系不平等。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假设家庭内部的资源是平均分配的,也并非所有的家庭成员都能平等地从家庭经济收入中获益——在贫困家庭中,相比其他家庭成员,妇女往往是更加贫困的;在非贫困家庭,妇女也仍有可能面临贫困,尤其是在家庭经济资源总量有限的情况下,承担家庭照顾者角色的她们,往往倾向于牺牲自己的基本需求,优先满足其他家庭成员的发展需求。加上以家庭而非个人为单位的统计数据和救助模式,使得妇女作为个体的生存状况和需求被重重遮蔽在家庭的帷幔之后。

三是女性面对贫困的脆弱性更强。女性通常对家庭的依赖程度较高,个人经济独立程度较低,但她们在家庭资产的占有方面,却又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无疑增加了她们经济上的脆弱性。云南省第二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52.8%的被调查者认为丈夫对家庭经济贡献更大;37.8%的被调查者认为夫妻双方对家庭经济贡献差不多;9.0%的被调查者认为妻子对家庭经济贡献更大。分性别来看,54.7%的男性认为自身对家庭经济贡献更大,而同时只有8.6%的女性认为自身对家庭经济贡献更大。也就是说,大多数人认为妇女对家庭经济贡献低于男性。该调查还显示:云南妇女拥有自己名下房产、宅基地、存款、机动车的分别占17.6%、10.2%、44.8%和8.2%,比男性分别低16个百分点、18个百分点、15.2个百分点和29个百分点……数据表明,大多数的家庭财产仍然主要归属于男性名下,女性拥有的财产相对较少。[7]

综上所述,相当一部分女性(尤其是农村女性)并不真正“所有”家庭财产和资源,对这些财产的资源的掌控程度也较低,因此,一旦遭遇丧偶、离异或者子女抛弃,则她们陷入贫困的可能性将极大。这也解释了在贫困妇女群体中,农村妇女、老年女性以及单亲家庭女性户主占极大比例的原因。而这种脆弱性是无法完全体现在数据中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衡量一个群体的脆弱性和抗风险能力,比单纯衡量他们的收入是否达到某个水平,更能够识别谁是贫困的,谁将来更有可能陷入贫困。

(二)劳动力市场的性别不平等现象

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弱势地位是导致贫困女性化的重要原因。但“能不能找到工作”只是劳动力市场性别不平等问题的一小部分,图1中所列的“次级就业”、行业区隔和待遇差距、就业性别歧视、管理层性别比例、升职机会、职场性骚扰、劳动保障等,都属于劳动力市场性别不平等的现象,每个女性作为劳动者,至少都有过其中一项经历。下文将着重分析劳动力市场性别不平等现象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和次级就业问题。

图1 劳动力市场的性别不平等现象

1.就业性别歧视

虽然第二期云南妇女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只有5%的受访女性曾有过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的经历[8],但事实上,许多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并不是显性的,以至于许多求职者并未意识到自己遭受了性别歧视。例如,用人单位也许并不明文规定该岗位只招男性,但在同等条件,甚至是男性求职者条件较差的情况下,他们仍然选择录用男性。

造成就业性别歧视的原因,一是传统性别角色期待和规范中,女性被认为“不适合”从事某些工作,如重体力劳动、需要野外作业或是经常出差的工作,而男性不擅长照顾他人的职业等,许多用人单位基于这一原因所设的“门槛”,还常常被大众,乃至求职者自己认为合理。男性和女性确实存在生理差异,追求性别平等并不是要抹杀这种差异。然而如果因为性别刻板印象,就将个体的特长和能力放在群体特征(况且这些特征往往难以验证)背后,不仅是一种明显的不公平,更将粗暴地剥夺个体自由选择和发展的机会,对用人单位来说也很可能是一种人才损失。因此,相对于由用人单位事先对岗位进行性别设定或对录用者进行性别选择,较为公平和双赢的办法可能是公布具体的岗位要求(例如需要经常出差、具备一定体能等),必要时进行公平的能力测试,最终录取的唯一标准应是求职者能否胜任岗位而不是他们的性别。

造成就业性别歧视的另一个原因,是许多用人单位认为雇佣女性的经济成本大于雇佣男性。尤其是当女性因家庭原因(结婚、怀孕或照顾家人)“耽误”工作或是辞职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培训新人等)。这一原因乍看“很有道理”,实则完全有违公平原则——生育和照顾家庭的成本不应由女性独自承担,更不应以牺牲工作为承担的代价。对于需要承担工作和照顾家庭(无偿)双重负担的女性来说,需要得到的应是补偿性的福利而非职场上基于其性别以及照顾者角色的歧视。当然,如果一味要求企业牺牲经济利益和家庭一起承担女性生育和照顾家庭的成本并不现实,那么公共政策是可以发挥其调节作用的,如推行男性产假制度,一方面使得男性也有足够时间承担照顾婴儿的责任,另一方面于雇佣女性和男性的经济成本也趋于一致,用人单位不需以此为由拒绝雇佣女性。

2.次级就业

女性在就业市场常被称作“劳动预备军”——当整个市场劳动力不足的时候,妇女被呼吁积极参加工作,为经济发展作贡献;而当劳动力富余的时候,最先被解雇的也是她们,理由是“女人就回家做饭带孩子”吧。可见我们可以用“次级就业”形容女性在就业方面的三种次要(相对于男性)现象,是劳动力市场性别不平等现象的集中表现:[9]

一是受传统社会性别文化的影响,女性职业角色的重要程度是次于其家庭角色的。女性的“本职工作”被认为是照顾家庭,工作和家庭兼顾被看作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如果因为工作而没有“照顾好”家庭,则会受到家庭内外舆论的谴责,而当两者相冲突时,则职业角色应让步于家庭角色,也就是说,她们很可能会退出工作。台湾省“行政院”2013年的性别调查指出,在未就业的女性中,48%是由于料理家务,而在未就业的男性人群中,较多是由于高龄、身心障碍和求学,极少涉及家庭原因。[10]

二是女性工作的重要性被认为是低于伴侣的。在家庭中,如果夫妻双方的工作时间或是地点发生冲突,则社会普遍期待女性放弃自己的职业发展,为对方提供支持。例如,丈夫需要去外地发展,妻子则被认为应该放弃或者调动工作跟随前往等。

以上两点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女性因为家庭需要而常常更换工作,甚至中断就业,不仅使她们的个人发展(错过升职、加薪机会等)受到影响,也使她们失去固定收入来源,对家庭经济依赖性增强,脆弱性也随之增加。而由于无法持续缴纳医疗、养老保险金,她们面临被排除在社会保障网络之外的风险,这样当她们步入老年且遭遇离婚或丧偶的状况时,则很有可能陷入贫困。

三是女性的就业领域通常是“次级”的。也就是被认为“不重要”的、适合“女性特质”的,如文秘、前台、接待等,这些工作往往因为“技术含量低”而只提供同一单位中相对其他岗位较低的薪水。除此之外,妇女就业的高度集中领域还有收入不稳定、保障和福利不健全的非正规就业部门,如家政、保洁、小作坊临时工等,而这种现象在流动妇女中尤其突出。有调查显示,超过50%的进城务工妇女从事的就是非正规就业部门的工作[11],城乡和性别身份的双重不平等,使得她们身陷工作环境恶劣、无保障、无福利(因为很难签订劳动合同)、收入低、工作稳定性差的困境,从某种程度上说,她们的生存状况可以用“越劳动越穷”来形容,也就是国际劳工组织所称的“工作中的穷人”[12]

需要补充的是,就业领域的“次级”现象所直接导致的行业区隔,除了在城市有所体现,在广大农村也十分明显。第二期云南妇女地位调查显示(表1),从2000—2010年,虽然妇女从事第一产业的比例有所下降,但始终高于男性,这也直观地反映出农村地区农业女性化十分严重的问题。

表1 2000年和2010年云南省按性别划分三次产业就业人口分布情况(%)[13]

当越来越多的农村家庭无法从土地获得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现金,流动就会成为这些家庭新的生计选择。然而,并非每个家庭成员都有选择流动的权利——还是由于传统性别角色分工的限制,已婚女性无法自由外出打工,因为她们必须留下承担农业生产和照顾家庭的双重任务,然而即使付出了辛苦的劳动,由于带回现金的是家中的男人,而妇女进行农业生产所得往往只够购买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所以她们对家庭的经济贡献也常常是不被认可的。也因此即使丈夫并不在家,她们也仍然没有家庭经济的支配权——也就是说,留守妇女虽然从事农业产业劳动,但与其他工作不同的是,她们不但无法从中获得相应工资,还要无偿地照顾家庭,却无法保证自己对家庭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权,一旦生活出现巨大变故(经济冲击、自然灾害、疾病、离异或丧偶等),她们的抗风险能力十分有限,生存处境堪忧。

三、性别平等视角下的对策和建议

(一)减少贫困女性化现象

1.改变以收入为唯一指标的贫困测量方式

只关注收入状况,并以此作为贫困的唯一测量标准,一是不能有效识别贫困群体,二是不足以解决贫困者的问题。应把减少贫困战略放在满足贫困者的基本需求之上,包括满足贫困者在维持其个人、家庭生存所需物资之外的劳动权利、尊严、健康、安全及参与社会生活等非物质需要[14],同时需要关注不同性别、不同身份贫困群体的不同需求,改变“一刀切”的贫困测量和社会救助模式。

2.完善分性别和性别敏感的贫困状况监测指标

在常规的贫困统计调查中增加分性别指标和性别敏感指标,例如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人口中的女性比例、男女两性绝对和相对贫困的发生率等,关注家庭中不同性别、年龄的个人的具体情况,了解谁占有、谁使用、谁决策等信息,这是识别真正的贫困人群的必要手段和措施。

3.将社会性别视角纳入扶贫规划和减贫实践

一是在扶贫规划制定过程中探索并建立妇女能够表达意见的机制,将她们的诉求纳入规划,使具有性别视角的扶贫规划能够识别不同群体需求,有效指导减贫实践,防止简单的平均分配,使资源真正到达最需要的人群。

二是在减贫实践中注重妇女参与。一方面对政策执行者进行性别敏感培训,使他们从学习中认识性别平等与政策执行之间的关系,应用性别视角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例如,在开展工作时多走访妇女、倾听妇女的声音;在评估产业的市场风险时,特别注意对妇女进行市场行情和风险分析指导,提高她们参与经济发展的积极性等。另一方面结合现有资源,在减贫项目中鼓励妇女建立小组,指导和支持她们设计和实施改变家庭及社区性别不平等现象的行动计划等。

4.在减贫实践中实施“双头战略”

“双头战略”是指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法律与项目计划时,不仅要考虑到男女两性平等,还要关注由于社会性别结构造成的男女发展起点不同。即使是平等政策也会对两性产生不同结果,因此需要给女性或男性以政策倾斜和特殊保障,以防止不平等的延续和扩大。

一方面要通过平等的政策,促进女性和男性共同参与发展活动,共享发展成果所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有意识地将社会资源向在经济地位处于弱势的女性倾斜,如保证贷款机会对妇女的开放性——增加专门针对妇女的贷款项目和资源、取消结婚证作为贷款的必要证明材料,消除贷款资源对离婚妇女的排斥性;特别关注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妇女、单亲家庭女户主、流动妇女、老年妇女等群体的贫困问题等。

(二)保障妇女经济和劳动权利

1.制定和完善防止就业歧视的政策和法规

一是逐渐完善就业歧视法律体系,改变散见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缺乏对就业性别歧视界定、缺少专门仲裁机构、惩罚性赔偿等规定的现状,改善当事人遭遇就业性别歧视但是申诉无门的现状。

二是延长女性带薪产假期限,同时参考瑞典等国经验,女性产假的一部分必须强制配偶申请,如果丈夫不愿申请,则这一部分假期就算作废。事实证明,这是强制男性共同承担生育成本及育婴任务、减轻女性负担、降低用人单位因女性职工生育而增加成本的有效手段。

2.保障妇女的经济与劳动权益

一是加大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力度。例如,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推动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对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情况的监督作用;将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为劳动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的重点内容等。[15]

二是提高妇女的社会保障水平。例如,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适当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养老保险在妇女群体中的覆盖比例,加大对女性特有多发疾病的特殊医疗项目的保障力度等。

三是保护流动妇女的劳动权益。例如,为流动妇女提供更多技能和劳动法规培训机会;适度降低非正规组织进入市场门槛,为流动妇女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加强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与受雇者签订正规合同,依法为其购买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

四是维护农村妇女的经济权益。第一,在工作中注意引导社区调整和修改存在性别歧视的村规民约;出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第二,结合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进而完善农村财产登记制度,以此作为保护妇女财产权益的基础,确保农村妇女离婚后,在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分配上获得合法的权益。

(三)建立妇女参与经济发展的支持性环境

1.强化对特殊妇女群体的就业帮扶

一是妇女就业培训以及推动妇女参与经济发展等方面,各级政府应采取社会各方群策群力的工作机制。培训应整合各部门和各层面(包括社会组织)资源,着眼于提高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的能力,探索培训管理新方法,构建形成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区域协作的运作机制。

二是针对不同群体的妇女进行满足其特殊需求的就业扶持。针对农村妇女,引导其发展地方优势产业,成立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鼓励农村妇女创业;设计内容、方式、地点和时间更符合农村妇女需求的培训,同时采用妇女熟悉的语言、容易掌握的方法,以增强培训效果。

针对流动、非正规就业和贫困单亲家庭女户主,在培训中加入维权、卫生健康知识、亲子教育等方面的内容;在提供技能培训、创业贷款及税收优惠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提高其就业能力,减轻就业负担。

2.营造支持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的舆论环境

一是重视妇女能人的宣传示范作用。政府、社会组织和媒体行业应采取联动,重视奖励、表彰女性企业家、女性创业者、女性优秀工作者,宣传其经验和事迹,带动更多的妇女主动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充分挖掘致富潜力和创业潜能。

二是联合政府、社区、社会团体和媒体的力量,通过公共活动、项目、培训、报纸、电视、新媒体等途径,在全社会宣传性别平等意识,提倡女性打破传统性别角色观念(如“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等),树立独立意识,提升其参与经济活动的内在动力。

三是鼓励成立多种形式的女性社会团体和互助小组,如工商界社团、专业社团和不同社群(城市流动妇女、单亲家庭女户主、农村留守妇女)的互助小组,以情感互助、资源共享和自我赋权的方式,提高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的自信和能力。

参考文献:

[1]许雅惠:《就业、经济与福利案例分析》,《识读性别平等与案例分析》,台湾省行政主管部门2013年版。

[2]曹华:《云南妇女与经济》,《云南妇女社会地位研究2000~2010》,待出版。

[3]金一虹:《城市妇女与贫困》,载赵群、王云仙主编《社会性别与妇女反贫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4]蒋永萍:《贫困概念与社会性别敏感的贫困监测》,载赵群、王云仙主编《社会性别与妇女反贫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5]赵群、王云仙:《社会性别与中国妇女反贫困——概念、现状及其面临的挑战》,载赵群、王云仙主编《社会性别与妇女反贫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6]赵群:《社会性别与农村妇女贫困》,载赵群、王云仙主编《社会性别与妇女反贫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7]欧晓鸥:《城市单亲家庭女性户主与贫困——一个基于KM、KY两市的案例研究》,载赵群、王云仙主编《社会性别与妇女反贫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8]韩嘉玲、孙若梅、普红雁、邱爱军:《社会发展视角下的中国农村扶贫政策改革30年》,《贵州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作者单位:欧晓鸥,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武承睿,云南民族大学民族研究所)

【注释】

[1]数据来源于第二期云南妇女社会地位调查。

[2]曹华:《云南妇女与经济》,《云南妇女社会地位研究2000~2010》,待出版。

[3]韩嘉玲、孙若梅、普红雁、邱爱军:《社会发展视角下的中国农村扶贫政策改革30年》,《贵州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4]赵群:《社会性别与农村妇女贫困》,载赵群、王云仙主编《社会性别与妇女反贫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78页。

[5]同上。

[6]蒋永萍:《贫困概念与社会性别敏感的贫困监测》,载赵群、王云仙主编《社会性别与妇女反贫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3页。

[7]曹华:《云南妇女与经济》,《云南妇女社会地位研究2000~2010》,待出版。

[8]曹华:《云南妇女与经济》,《云南妇女社会地位研究2000~2010》,待出版。

[9]许雅惠:《就业、经济与福利案例分析》,《识读性别平等与案例分析》,台湾省行政主管部门编印2013年版,第60页。

[10]同上。

[11]金一虹:《城市妇女与贫困》,载赵群、王云仙主编《社会性别与妇女反贫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18页。

[12]金一虹:《城市妇女与贫困》,载赵群、王云仙主编《社会性别与妇女反贫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18页。

[13]曹华:《云南妇女与经济》,《云南妇女社会地位研究2000~2010》,待出版。

[14]曹华:《云南妇女与经济》,《云南妇女社会地位研究2000~2010》,待出版。

[15]曹华:《云南妇女与经济》,《云南妇女社会地位研究2000~2010》,待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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