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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吸引外资政策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增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安全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已与相关国家签订了鼓励与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低税收政策,并对国家鼓励投资的行业、地区实行税收优惠。事实上,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就开始重视吸引外资,但政府仍需进一步增强中国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

三、中国吸引外资政策

(一)外商投资的法律框架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是指我国制定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三部基本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但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外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是一种涉外经济合同,受我国《合同法》约束。

除此之外,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终止、清算,我国还相应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地保护了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增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安全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已与相关国家签订了鼓励与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中国吸收外资的基本政策

1.产业政策

(1)《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

为了使外商投资更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避免盲目投资现象,1995年6月,我国制定并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法规形式将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公布于众,提高了政策的透明度。这个规定和目录将产业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大类,令投资者一目了然。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状况,1997年12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了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突出了产业重点,更加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和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的原则,同时充分体现了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的政策。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举办出口型企业,将产品100%外销的允许类项目列入鼓励类目录。

(2)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

目前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创汇项目;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的项目;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项目等。积极引导外资投向传统产业和老工业基地的技术改造,继续发展符合产业政策的劳动密集型项目。

(3)服务贸易领域的外资利用试点

对服务贸易领域利用外资采取先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制定法律法规,规范发展,逐步扩大。

目前,商业、对外贸易领域、金融、保险、运输、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服务、旅游、广告医疗卫生、会计、资产评估、教育、租赁、工程设计、咨询、房地产等领域已不同程度地向外商开放,服务业对外开放已由过去的个别部门发展到了多行业、多部门,已初步建立了整体格局。

2.地区政策

在继续发挥东部地区利用外资的优势,支持东部地区积极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出口型产业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

目前鼓励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的政策主要有:

(1)中西部地区可选择确有优势的产业和项目,经国家批准后,享受《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对限制类和限定外商股权比例项目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开放度,可比东部地区适当放宽。

(2)适当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的国内配套资金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的优惠贷款主要用于该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环保建设项目。

(3)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鼓励东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

(5)允许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6)允许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其省会或首府城市选择一个已建成的开发区,申办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3.税收政策

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低税收政策,并对国家鼓励投资的行业、地区实行税收优惠。目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胞)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流转环节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市房地产税等。

(三)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

为扩大吸收外资,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9年12月30日出台了鼓励外商投资的五大措施,要求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增加审批透明度。这五大措施要求重点做好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等五项工作:

(1)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方面,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产业。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

(2)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到中西部地区投资的外商企业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

(3)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鼓励外资以并购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拓宽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

(4)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增加审批透明度。

(5)营造良好投资环境。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其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

事实上,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就开始重视吸引外资,但政府仍需进一步增强中国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目前我国投资市场开放程度仍然不够,许多吸引外资的重要领域没有开放,使得中国在吸收外资的数量和质量上难以提升。目前我国缺少新的市场突破点,尚未真正利用市场手段提高外商投资结构。例如,仅简化缩小外商投资审批手续还不足够,应改变审批方式,对涉及产业政策、国家经济安全、反垄断等方面的申请才需要政府管理审批,从而达到扩大开放广度和深度目的。此外,由于在外资管理中存在一些限制,以及政策上仍存在的不稳定、不透明、不规范也会使外国投资者犹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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