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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性别平等就业政策及其实践可供中国借鉴的内容

时间:2022-03-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权及平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供相关立法的内容及重要信息,并关注妇女就业问题。二是性别平等法赋予该委员会发布“行为守则”的权力,这些守则通常包括消除歧视和促进平等的实用指南。这正是中国完善性别平等就业政策中最为缺乏的,也是最值得借鉴的地方。以上,我们从参政、就业政策两个方面探讨了外国的有益经验,这对完善中国性别平等的参政、就业政策大有裨益。
国外性别平等就业政策及其实践可供中国借鉴的内容_中国参政、就业政策中的性别平等问题研究

国外许多国家,为了禁止就业中出现性别岐视,实现男女两性平等就业,先后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采取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具体的做法是:

1.制定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专门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是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较为完备的国家,这一法律体系主要由反就业歧视基本法和针对某些具体歧视行为的单项立法组成。反就业歧视基本法同后者相比更为重要。其主要内容体现在1964年颁布的《民权法》中,即规定了若雇主因为一个人的肤色、种族、宗教信仰或国家来源而拒绝雇佣,或在就业条件、工资福利等方面采取歧视性行为,从而剥夺其就业机会、晋升机会或劳动福利都是违法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体系不仅对歧视进行了普遍性的规定,而且明确了各个领域中反性别歧视问题,如《同工同酬法》(又称《平等报酬法》)和《怀孕歧视法》,这些法案在美国反歧视立法体系中意义重大。法国在这一方面更具代表性。1983年法国颁布了《男女职业平等法》,该法明确规定,在招聘广告内容上和招聘过程中严格禁止指明性别要求,招聘单位不得以性别或家庭状况为由拒绝聘用。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业培训、授予资格和专业晋升等方面有基于性别的种种考虑,并建立相应的违法罚款制度等。

欧盟在这方面也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欧盟从七十年代起,先后通过了:《同工同酬指令》(1975年)、《男女平等待遇指令》(1976年)和《男女社会安全平等待遇指令》(1978年)。这些指令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欧盟各国的妇女就业人数的提高和妇女利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后,欧盟在立法方面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先后颁布了三个对两性平等产生重要影响的指令:一是1996年“亲职假指令”;二是1997年“部分工作时间指令”;三是1998年通过的“举证责任分配指令。”除此之外,欧盟还专门制定了积极可行的行动方案。“所谓行动方案是一项为了促进妇女在任何机关、组织享有平等待遇而推行的行动计划,同时也是一种策略。”[3]从1980年2005年期间,欧盟理事会先后五次制定并颁布了行动方案。分别是:第一次(1982~1985),本次行动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各国从立法角度保障男女平等就业,从而反对各种岐视;第二次(1986~1990),本次行动方案的议题是倡导平等理念,要求各国扩大上述三个职令的使用范围。特别提出要通过培训、指导等具体方式,推进妇女就业的实现;第三次(1991~1995),本次行动方案中提出增强妇女参加公共事物决策的机会,特别是要把妇女纳入经济政治等社会生活的主流;第四次(1996~2000)本次行动方案提出了把社会性别主流化作为工作策略的总方针;第五次(2001~2005),本次行动方案提出了政府在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中的责任。即政府要在增进及宣传性别平等的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

2.设立专门机构,保障妇女就业法律法规的真正落实

为保障妇女就业的专门法律法规得以真正落实,许多国家都设立了相应的专门机构。如挪威政府设立的“性别平等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负责是监督1979年的《性别平等法》执行状况,具体有如下特点:一是没有法律裁决的权力,但有职责对纠纷的双方进行调解,如双方未能达成合解,可以上诉到平等调查委员会的理事会。二是在处理性别歧视问题时,程序简单而迅速,特别是不用交纳各种费用。三是兼负对某些普遍出现的性别歧视现象与有关部门磋商的任务。

英国也专门设立以执行两性就业平等为专职的机构,即“人权及平等委员会”。人权及平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供相关立法的内容及重要信息,并关注妇女就业问题。该委员会在实践中的作用不可估量的,被称为是各项就业平等法令能否落实的重要推手。具体体现在:一是委员会可以根据调查结果在法庭审理前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强制“不歧视通知”。二是性别平等法赋予该委员会发布“行为守则”的权力,这些守则通常包括消除歧视和促进平等的实用指南。特别是在诉讼中,行为守则可作为证据采纳,法庭在做出决定时应该考虑行为守则的规定。可以说英国人权及平等委员会作为性别平等法的专责机构,其重要意义是不仅为民众提供了必要的认知,同时还有利于法令的倡导、监督及法令落实,更重要的是,能够彰显政府在促进妇女就业平等方面的决心。这正是中国完善性别平等就业政策中最为缺乏的,也是最值得借鉴的地方。

3.建立性别岐视制裁和赔偿制度

为更好解决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有些国家制定了防止就业性别岐视的准则,同时采取更为具体而又有针对性的措施,即建立性别岐视制裁和赔偿制度。美国政府颁布并实施的《性别歧视准则》就是其中一例。该准则对就业资格进行了严格规定:雇主将一项工作分为男女的做法是非法的。此规定可以说从就业入口处就保证了男女就业权的实现。为了进一步落实《性别歧视准则》,美国政府又在1999年颁布了《民权法》。在《民权法》中规定惩罚性补偿费可达30万美元的,并增加了对妇女就业平等的保护条文,设立了对故意歧视的经济罚款规定,如对于故意歧视妇女的雇主,罚款更多。

以上,我们从参政、就业政策两个方面探讨了外国的有益经验,这对完善中国性别平等的参政、就业政策大有裨益。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在政策导向、政策核心以及各项具体政策方面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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