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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平等政策下的晋升之路

时间:2022-03-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实践意义本研究立足于社会现实,并结合中国妇女参政、就业的现实,以服务于性别平等和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具有一定的问题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以性别平等为切入点对中国现有参政、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分析,不仅表达了以女性为主的弱势群体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利益诉求,也为完善中国性别平等的参政、就业政策提供对策建议。
研究的意义_中国参政、就业政策中的性别平等问题研究

1.理论意义

就理论层面而言,本书重要的研究意义体现在:第一,现实社会中的性别不平等问题对理论研究不断提出新的诉求;第二,性别不平等作为一种客观现实,呼唤人们从社会现实出发探讨为什么社会发展到今天,性别不平等的现象不但没有改变,反而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态势;第三,对性别平等的研究始终是人们关注的话题,学者们从政治经济、教育等不同的角度对性别平等问题进行研究。本书的研究就其基本层面属于公共政策研究,即公共政策中性别公正和正义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参政、就业的两大基本领域进行政策层面和实践层面的性别平等分析,以此寻找完善和建构性别平等的参政、就业政策的对策,从而丰富公共政策的理论,以期实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解和追求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解决社会深层矛盾、调节利益关系的需求使理论界对构建实现社会公平的机制、强化国家与政府在重建社会生活规则中的作用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性别平等作为其中应有之义开始得到了政府和学者的认可。同时,现实的呼唤也使人们对性别问题的关注逐渐回到正在发展的社会实践中来,并从理论研究、问题揭示转向政策层面。人们逐渐认识到,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传统的性别观念的影响为理由,已经不能完全解释改革中日益凸显的性别问题,必须正视并深入研究当今社会性别不平等的再生产因素,特别是社会制度、公共政策和主流观念体系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既有的公共政策,完善和构建性别平等的政策体系,成为性别平等与公共政策研究发展的必然趋势。

本研究力求拓宽公共政策的研究范畴,为公共政策提供新的研究视角。首先,把性别平等与参政、就业政策联系起来是符合国际社会的需要。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针对妇女参政的“缺席”现象,呼吁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要把妇女发展纳入政策中来,为此,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该公约明确提出:“在分享经济权利方面,男女两性的差异已经成为造成妇女贫穷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是国际公约第一次以性别为视角去审视和解决性别不平等问题。特别是联合国为了进一步落实《公约》中关于性别平等的精神,提出了衡量性别平等发展指标:性别发展指数(GDI)和性别赋权指数(GEM)。进入90年代后,世界范围的与性别平等相关的国际会议相继召开,特别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召开把性别平等的价值进一步凸显出来。主要体现为《行动纲领》中所提出的:“应提倡一项积极鲜明的政策,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以便在作出决定之前分析对妇女和男子各有什么影响”。由此可见,性别平等已经成为影响各国公共政策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其次,把性别平等与参政、就业政策联系起来是中国社会的现实需求。通过查阅各种文献,目前学者们对公共政策和性别平等的研究主要基于两个领域,一是从公共政策角度研究参政、就业政策;另一个是从女性学的角度研究性别平等的问题,把性别平等同参政和就业政策联系起来进行研究应该说是比较少的。虽然中国已经在2001年开展了“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等主题研讨会,但是随着对性别差异以及性别平等与公共政策关系探讨的不断深入,更多更微观的问题不断涌现出来,据此,本研究把参政、就业政策中性别不平等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力求完善和构建具有性别平等的参政、就业政策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公共政策以及公共管理理论。

本研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和谐发展不仅包括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同时还包括男女平等的和谐发展,即性别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也是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衡量标准。和谐社会的本质在于各个利益群体的均衡与协调发展,而公共政策作为政府解决各种公共问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基本手段,承担着协调不同利益群体利益及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的重任,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调整各个群体利益分配和再分配,进而推动社会的平等与公正。因此,建设性别和谐的社会,要求各级政府在制定的公共政策时,不仅要关注男性群体的利益,更要关注社会群体中的女性群体利益;不仅要解决妇女参政的性别平等问题,更要解决妇女就业岐视的问题。

2.实践意义

本研究立足于社会现实,并结合中国妇女参政、就业的现实,以服务于性别平等和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具有一定的问题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以性别平等为切入点对中国现有参政、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分析,不仅表达了以女性为主的弱势群体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利益诉求,也为完善中国性别平等的参政、就业政策提供对策建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利和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往往是概要的宏观性规定,缺少具体可操作的微观探究。特别是有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表面看来是中性的,对妇女没有任何性别歧视,但在实践中却强化了性别偏见和性别歧视。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政策的文本层面:①现有的关于性别平等的条款并不明确,一些法律法规及政策界定含糊、缺乏权威性,没有明晰的处罚措施,执法机制不明确。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答会选举法》对人大妇女代表比例的规定就是其中一例。②缺乏对性别歧视的明确定义,使得一些歧视性做法难以得到有效的规制,也使得一些积极政策难以出台。如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遭受的性别歧视。③通过对现有一部分参政、就业政策的分析,发现一些看似中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具体实施中却对妇女产生不利的影响。④一些涉及妇女就业的政策表面看来是从女性生理性别出发,对女性进行特殊的保护。但实际上确是纵容了性别不平等的延续和扩大,如“男女不同年龄的退休政策。”

第二,在执行的实践层面:①参政、就业政策中有关性别平等的内容仍以宣言和倡导为主,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缺乏惩罚措施,从而影响了积极效力的发挥。②执行监督机制缺乏或不完善,影响了实施效果,如执行主体不明确。促进妇女参政的工作涉及党政各个部门,但没有明确的执行主体,因而妇联成为推动妇女参政的核心,但妇联又缺乏充足的资源和权威,因此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

本研究以马克思主义的性别平等思想和女性主义性别平等理论为基础,以参政、就业政策中性别不平等为切入点,分析了目前中国参政、就业政策中的性别平等缺失及缺失的成因,目的是完善和建构性别平等的参政、就业政策。因此,本研究不仅丰富了性别平等和公共政策的理论,同时也有利于公共政策和社会性别理论的结合,促进了新的边缘学科的形成,更有助于构建和完善以性别平等为主体的政策体系,进而形成以性别公正和正义为特征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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