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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性别平等参政政策的具体对策

时间:2022-03-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目前中国妇女参政的情况和国际社会的基本要求,中国实行实施性别比例配额政策具体的对策是:第一,提高党和政府对性别比例配额政策的重视,特别是决策层对性别比例配额政策的重视。为此本研究提出,现阶段中国政府应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对妇女在各级党、政、人大和政协的领导班子中,对妇女所占比例设置强制性的指标。
完善中国性别平等参政政策的具体对策_中国参政、就业政策中的性别平等问题研究

完善性别平等的参政政策,除坚持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导向和恪守女妇女赋权的核心外,我们还要针对参政政策的性别平等缺失问题,采取一些具体的对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参政政策上要逐步提高妇女在参政中的比例,改变妇女在政府决策核心层缺位的局面

(1)实行性别比例配额政策为妇女参政提供切实可行的保证

从国际上看,很多国家把性别配额政策作为促进妇女参政的暂行特别措施,从各国实施性别比例配额政策的效果看,基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事实,即采用性别比例配额政策的国家,妇女参政的比例快速上升。联合国相关文件规定,妇女在决策层的比例不应低于30%,该比例被称为“关键少数”。只有达到这一基本比例目标,才能保证妇女有机会参与决策;才能使妇女在决策层中具有一定的话语权;才能使妇女的意见在决策中产生效应。

可见,实施性别比例配额政策对于中国妇女参政的充分实现,不仅具有理论的意义,更具有实践的价值。针对目前中国妇女参政的情况和国际社会的基本要求,中国实行实施性别比例配额政策具体的对策是:第一,提高党和政府对性别比例配额政策的重视,特别是决策层对性别比例配额政策的重视。只有决策层的真正领会并贯彻执行有关性别比例配额政策,才能取得实效。第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性别比例配额政策的实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行之有效的方法是把性别比例配额政策纳入纲领性文件中,这一方法是目前解决妇女参政政策性别意识缺失问题,推进性别平等关键所在。为此本研究提出,现阶段中国政府应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对妇女在各级党、政、人大和政协的领导班子中,对妇女所占比例设置强制性的指标。这是解决目前妇女参政比例低的有效办法。第三,政策的具体实施者和理论学者加强对性别比例配额政策的具体实施问题进行研究,如现阶段我国应采取什么样的比例配额、实施性别比例配额政策的相关配套措施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性别比例配额政策的贯彻执行,收到具体的实效。在保持选举法原则性规定不变的前提下,规定妇女的参政具体比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女候选人比例不应低于30%,人大代表中的妇女比例不应低于25%等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另外,规定妇女参政的比例还应考虑目前中国的现实及传统文化的影响,本研究建议可以采取制定分层目标的方式进行,也就是把目标进行分解,即一般目标(必须达到的目标30%)、中级目标(满意目标40%)和高级目标(理想目标50%)等。确立上述比例规定基于国际上有关妇女参政比例的规定及一些先进国家的经验。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性别比例配额制,严格意义上说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妇女参政政策,它是由其历史局限性的。也就是性别配额政策主要还是保护性倾斜政策,从效果上看,一定时期可能会对妇女参政起到一定推动作用,但从另一方面,不可避免的形成妇女对国家政策的依赖。因此,从一定意义上看单纯依靠政策是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妇女权力边缘化的状况,为此,本研究提出,与之相适应的就是建立自下而上的妇女参政对策。所谓自下而上的参政对策就是从妇女自身出发,要求妇女自强、自立、自尊、自信。通过妇女自身的强大来增强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即妇女凭借自身的政治化及政治参与从而达到改变参政比例低及参政边缘化的局面。这同马克思主义关于妇女解放思想是一致的。

(2)增加妇女在政府决策机构中的比例,实现决策机构中性别平等的新格局

针对妇女在参政中的比例缺乏现状,改变妇女参政的结构,增加女性决策者在决策中的比例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原因在于,妇女在政策决策层中的缺位,势必造成妇女利益在政策决策中无法得到体现。妇女自身的特点和经历,决定了妇女能够更好的诠释女性的需求和利益,并能有针对性的关注被男性决策者忽视的性别问题,甚至抵制对女性不利的方案出台。为此,很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研究比较同意以下观点:调整决策结构包括两方面,一是在量上增加女性决策人的比重。这一做法主要是针对我国妇女干部相对男性来说,在数量上处于劣势地位的状况而提出的。我国的人事制度改革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行的,经历了自上而下的任命制到竞争聘任制再到竞争聘任制和妇女参政比例相结合的不同三个阶段。无论哪一个阶段,妇女参政的比例同男性相比都处于少数的地位,特别是在决策层中始终处于劣势。这种局面无论对于中国自身的发展还是国际社会的要求都是格格不入的。从国际上看很多国家都在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保证妇女参政的比例逐年上升。韩国的很多做法值得我们借鉴。韩国全球政策委员会在1995年就出台了妇女问题中长期十项政策女性公务员配额制,并且规定女性配额逐年增加,到了2005年韩国妇女在各级政府委员会中的比例要达到30%。而且,韩国政府为了落实30%的比例政策,还制定了一些具有操作性的细则。如2000年10月韩国政府在新修改的《录用公务员考试令》中规定,在公开录用公务员考试中合格者不到全体30%的男性或者女性应考生予以加分,以调整合格者性别比,该考试令从2003开始实行。二是从质量上提升妇女在决策核心层的地位。妇女在决策层、特别是在决策的核心层的缺位,对于妇女利益的损害是巨大的。相对于量上增加妇女比例而言,质上提升显得更为重要和现实。中国参政政策中性别意识缺失的形成原因是多样的,但重要的一点是决策层中妇女的席位少、妇女没有获得重要岗位,如目前中国妇女干部边缘化的局面,即妇女干部大多是处在工会、团委、后勤等决策的边缘,这就决定了妇女在决策层中缺少了表达诉求的机会,或者虽然得到了机会,但由于没有重要岗位,妇女的声音也是微弱的甚至是遥远的。因此,必须改变妇女决策层缺席的状态,让妇女能够有条件、有机会、有权利参与核心层的决策讨论和制定,这不仅能够保护妇女的利益,也是把妇女利益损害减少到最低的需要。

针对上述情况,目前政府在制定参政政策时,应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在国家机关方面,政府在制定招聘政策时,应给予妇女干部公正的待遇。杜绝那些显性和隐性政策对妇女干部实施的歧视行为,尤其要摒弃干部选拔标准中的男性中心主义观念。在选拔干部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女性与男性的区别,如规定经历生育期的女干部在提拔时可以减少对原岗位任职时间的要求,或根据女干部的最佳年龄提前启用女干部等。[10]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参政权,也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二是在基层,政府制定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妇女比较集中的行业、部门选派优秀女领导干部到基层任职或挂职锻练。三是在我国男性较为集中的部门或行业中选拔和任用女干部时,应给女性应聘者以适当名额,并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女干部的原则。

2.制定更为具体的参政政策,增强参政政策的可操作性

在中国有关妇女参政政策的规定可以说是较为全面的。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使其在实施中难见明显成效,因此,应采取有效的对策,全面增强参政政策的可操作性。

(1)针对妇女参政政策中比例规定过于笼统、模糊以及刚性不足的情况,除继续完善法律的指导性原则外,国家在制定有关促进妇女参政的政策时,应同时制定操作的规范。这要求:第一,在保持选举法原则性规定不变的情况下,在一些有关妇女的国家法律和法规方面,出台更为具体的、可操作的比例规定,如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可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女候选人的比例不应低于30%,人大代表中的妇女比例应不低于25%等。在国家公务员法中,规定国家机关公务员的性别比例构成,及女性公务员应占的具体比例等。第二,为确保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比例在实践中落实,政府还必须采取与之相配套的措施,尤其要增加对妇女参政的监督评价机制和内容。如女干部的比例和培养选拔的情况作为国家对地方政府领导考核的指标之一;女性领导干部岗位变动时,召开听证会,以确定岗位变动是否合理、公平等。

(2)把妇女参政的成熟政策及时上升为国家法律。这是改变目前妇女参政状况的重要一环。从国际上看,性别比例政策执行好的国家,大都把行之有效妇女参政政策及时写进国家法律中,而且法律中的规定又是很具体的。如北欧五国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妇女在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很多国家还专门制定了保护妇女权利的法令,如芬兰的《男女平等法》、挪威的《男女平等地位法》等。我国应认真研究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的具体条款,积极借鉴国际上的历史实践经验,完善我国国家法律,如人大代表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规定等,上升为国家法律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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