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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治理

时间:2022-06-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研究属于人口结构的研究范畴,构成人口的自然结构之一——人口性别结构的重要内容。适宜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人口性别结构是否合理的重要指标之一。

一、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治理

出生人口性别比研究属于人口结构的研究范畴,构成人口的自然结构之一——人口性别结构的重要内容。出生人口性别比一般用每出生100个女婴相应出生的男婴数来计算,在不受人为干预的自然状态下,该数据通常稳定在103-107:100之间。适宜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人口性别结构是否合理的重要指标之一。某一时期的出生性别比失衡将意味着这一时期出生的人口在进入婚育期后由于男、女性比例失衡而导致的一部分婚育期人口找不到合适的结婚对象,这一现象在人口学中叫做婚姻挤压。婚姻挤压将会引发一系列随之而来的人口问题、社会问题等,如现在有些人所担心的童婚、拐卖妇女、卖淫等等。因此,一个相对稳定均衡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对于维护人口群体的相对稳定、家庭和睦、两性和谐和社会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进入20世纪之后,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大多数国家对人口的变动,特别是对男女婴儿出生比例的统计都十分重视。一些国家不仅将每年总的新生儿性别比计算出来,而且按母亲年龄分别对婴儿的性别比进行分析研究。联合国在1981年《人口年鉴》中提供的数据显示:加拿大1973—1979年,母亲在19岁以下、20—24岁、25—29岁、30—34岁、35—39岁、40—44岁及45岁以上七个年龄段出生婴儿性别比的平均数分别是:106.5、105.6、105.8、105.8、105.1、104.3、108.8,总的平均数为106.0;美国1972—1973年,母亲在这七个年龄段出生婴儿性别比的平均数分别是:105.4、105.3、105.4、104.9、105.1、103.1、103.7,总的平均数为105.3。日本1980年的数据表明,母亲在19岁以下所生婴儿性别比是103.6,母亲在20—24岁、35—39岁,这一比例分别是105.9和105.7,所有年龄段母亲婴儿性别比平均为106.0。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一些国家新生婴儿出生性别比的数据为:英国105.8、奥地利106.6、比利时106.0、保加利亚105.7、匈牙利105.9、东德105.5、西德105.4、法国105.6、丹麦104.4、波兰106.9、葡萄牙107.6、罗马尼亚105.8、苏联104.9、捷克101.5、瑞典105.8、南斯拉夫106.9、美国105.4、阿根廷102.9、委内瑞拉104.6、巴拿马104.6、秘鲁105.6、日本106.1、泰国105.8、印尼106.3。

然而,我国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和2000年五次人口普查出生性别比分别是104.9、103.8、108.5、111.3和116.9,从1982年以来有明显偏高势头,并有继续攀升的迹象。2000年全国只有西藏(102.7)、新疆(106.1)和贵州(107.0)在正常范围,其余都超过了标准,其中有7个省超过了120.0,海南和广东竟高达135.6和130.3。

我国对人口性别结构问题给予关注和重视是在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2000年11月1日)的资料公布之后。为此,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2004年3月10日)强调指出:“要高度重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问题,开展必要的专项治理活动。”并提出要“加强责任制,把人口数量指标和性别比的指标统一起来考核,力争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得到遏制。”2011年起,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出生性别比纳入考核指标,要求每年降低超出107部分的10%,出生性别比升高势头得到遏制。2012年我国性别比为117.78。

(一)对甘肃省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开展的两次调查

1.2003年进行的调查

甘肃出生人口性别比在第三次人口普查(1982年)、第四次人口普查(1990年)、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第五次人口普查(200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2010年)时分别为105.46、111.73、110.15、116.28和117.52,呈逐步攀升之势,自1990年起至今,出生性别比偏高已达二十年。

(1)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

2003年,在各县计生系统的大力支持下,笔者选择了临夏市、临夏县、静宁县、庄浪县、甘州区、永昌县、金川区各一个乡镇的50名育龄妇女做了生育意愿调查。与全国其他省区进行的生育意愿调查的结论类似,除甘州区和金川区的调查对象外,其他调查对象中83.3%“心目中理想的孩子数量和性别”是两个孩子、一儿一女;15%的调查对象认为最好只生一个,男女均可,其余1.5%认为按政策要求生就行。由于人口世代更替水平为总和生育率是2.1,因此可以说这一部分调查对象的生育意愿是很科学的,只是由于我国的人口基数太大,其生育意愿不能完全实现。在“对孩子的数量和性别是否满意”的回答中,一儿一女且女儿为长者最满意;只有一儿或一女者均不满意,只有一儿者不满意程度大于只有一女者,认为不公平,因为生了儿子就不能生二胎;只有一女者虽不太满意,但认为自己还有很大希望生个儿子,即便再生了女儿自己也有两个孩子;两个孩子且儿子为长者都是曾经超生者,都不满意,尤其是第二孩为女孩者,认为自己和一女一儿者一样各有一儿一女,别人不受罚自己却要受罚,同样的生育结果(一儿一女)却不能获得同样的待遇。两个女儿者占调查对象的11.3%,对孩子的性别不满意但对数量满意。由此可见,现行生育政策设计的75%以上家庭有一个男孩的政策目标在实践中满意度并不高,很满意者占25%左右(一儿一女且女儿为长者),育龄妇女的二孩生育意愿很强烈。

金川区和甘州区的85份有效问卷则与上不同,85%的育龄妇女认为“心目中理想的孩子数量和性别”是一个男孩,其余15%认为一个即可,男孩、女孩均可。这与其他县、市、区的结论完全不同,一方面反映出当地生育政策执行成效较为明显,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很高,政策目标已被普遍接受;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出生人口性别比可能偏高的思想渊源,其对生育子女性别的政策允许数量范围内的干预行为可能更多,即不超生,但进行性别选择达到生儿子的目的。而且由人口结构及人口安全的角度考虑,“只生一个男孩”的生育意愿比“一儿一女”的生育意愿虽然有利于人口数量控制却会造成人口性别比失衡的恶果。综上所述,育龄夫妇的生育意愿为“一儿一女”和“只生一个男孩”者合计占调查对象的绝大多数,其共同特点在于希望有1个男孩,对性别无所谓者则不占主流,因此甘肃省育龄夫妇的男孩偏好仍比较强烈。一旦计划生育的强行政干预手段稍有放松,生育水平就可能反弹。

(2)影响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因素

经济发展水平。第一是家庭收入水平。生育意愿调查中发现,家庭经济收入较高者或自我感觉在当地较高者均对现有孩子的数量和性别比较满意,无论是1个男孩、1个女孩、1儿1女者还是纯两女户。而家庭生活水平较差、收入较低者生育儿子的愿望比较强烈,贫困的两女户家庭对自身家庭经济状况和生育孩子的状况评价均比较低。因此,提高家庭经济收入是在一定程度上转移男孩偏好的有效途径。

值得注意的是,调查中问及“年家庭经济收入”时,调查对象中只有15%坦率地回答,其他均有保留,所以在研究预期要按照收入水平分组分析的想法能实现,所以此部分分析着重于“家庭经济状况评价(他人)”和“家庭经济状况评价(自己)”,这两项在调查中基本一致,而且对生育意愿的影响较“年家庭经济收入”大,当认为自己的家庭经济收入在邻里中相对处于较高水平时,调查对象对生育孩子性别的关注会明显淡化。

对较大范围的家庭收入和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分析则不能支持此结论,如甘州区家庭的调查对象年收入10000元以上者较为普遍,认为“生育1个男孩”者即可占61.5%,而静宁和临夏市家庭年收入10000元以上者较少,调查中只遇见5位,均认为“家庭经济状况较好”且生男生女都行,只要“日子过好就行”。由此可见,家庭经济收入对生育意愿发生影响的更多的是相对收入,即在当地的位次和对家庭经济状况的评价是否积极,而不在于收入的绝对数额多少。由省内各县、市、区经济实力排序和各州、市经济实力排序,各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各县、市、区及各州、市出生人口性别比指标结合来看,经济实力较强并不对应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经济实力较弱也并不意味着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统计分析结果出生人口性别比与甘肃省各县、市、区经济实力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均相关不显著。

第二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时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目前仍很不完备,养老保险只是覆盖了城市的绝大多数居民,农村养老保险几乎是空白,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也只有两年时间,可以说,农村人口目前仍处于社会保障制度这一社会的“安全网”之外。农业作为弱质产业,其抗风险的能力很低,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其抗风险的能力也很低,所以对农村人口而言,生育子女便是最有效最可行的进行养老和医疗储蓄的手段。

甘肃省地处西部,经济社会均比较落后,传统的生产方式和家庭结构仍旧占据支配地位,父母年老以后仍会首先选择和儿子一起居住,跟女儿一起生活的并不多见,如在调查中发现只有3位调查对象是跟自己的父母一起生活,其余均为与公婆一起生活或小家庭单独生或。因此,就甘肃省农村人口而言,选择生一个儿子,以解决自己的后顾之忧,是他们在能力许可范围之内所做的理性选择。在当今人口老龄化压力日益凸显,社会化养老还不能全面实现的条件下,由于各个家庭分摊了社会养老的成本,因此这样的家庭养老选择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对于人口结构而言,则可能由此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

第三是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生产方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之后,农村实行机械化生产的制度条件相对缺失。而且甘肃省农村有大片的贫困地区,大多山大沟深,劳动条件极其艰苦恶劣,不具备进行大规模机械化生产的自然条件。农业生产劳动的机械化水平很低,劳动者的体能投入仍是生产收获的重要来源。由于男、女性天然的体能差异,农村大量高强度、重体力的工作女性很难胜任,家庭的收入状况仍直接依赖于男性劳动力的数量多寡,因此,在现有生育政策下,农村育龄夫妇希望生育一个男孩也是现有技术水平下农业生产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第四是生育子、女对家庭的经济贡献不同。对甘肃省农村大多数地区而言,由于居住习惯和婚姻习俗的影响,最常见的嫁娶模式是女到男家,如上述入户调查中绝大多数调查对象都是婚后女子在夫家居住,如丈夫为独子则必定与公婆同住,所以女性在婚后绝大多数都与丈夫、公婆成为密切联系的经济共同体,分担风险,共享收益,休戚与共,而自己的父母则与哥嫂或弟弟、弟媳成为经济共同体。对生育和养育子女的育龄夫妇而言,抚育孩子的成本越来越高,对子女在食物、衣物、医疗保健和教育等方面都需要大量的投资,子女成年前是一种净付出。而子女成年之后女儿出嫁,强壮的劳动力不再为自己家创造财富,前期的投资很难收回成本。儿子则娶回强壮的劳动力,为自己家创造财富,不仅收回了前期投资,并且带来了近两倍的回报。从不同家庭之间拥有的财富存量和增量分布来看,随着嫁、娶的进行,财富由女方父母流动到男方父母家,生育儿子对父母而言是“经济的”,可以增加财富量的;生育女儿则是“不经济的”,减小了财富量,由此,选择优先生育独生子成为育龄夫妇未来增加家庭财富拥有量的理性选择。

社会因素。第一是家庭结构和居住方式。甘肃省农村家庭结构还基本呈传统的直系家庭,核心家庭较少,家庭规模大于城市,意味着农村绝大多数育龄夫妇与老人一起居住,在笔者入户调查中得出的结论与此基本一致。这样的家庭结构和居住方式意味着家庭重大事务中老人的更多参与,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受到老人的极大影响。调查中凡“与公婆一起居住”的调查对象均认为家中事务由公婆或公婆与丈夫一起做主;而“与公婆不在一起居住者”则都认为家中事务由自己和丈夫“一起商量解决”,而这一部分调查对象的生育行为中的男孩偏好则远远没有“与公婆一起居住”者强烈。由此可见,随着乡村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家庭结构嬗变的趋势之一——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比重增多将有助于改变育龄夫妇的生育意愿,弱化男孩偏好,长远而言有助于使出生人口性别比维持正常稳定。

第二是女性受教育程度和妇女地位。女性受教育程度和妇女地位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影响主要在于育龄妇女生育行为是否可以自主决定。甘肃省女性人口受教育程度较低,很难接受先进思想和现代文化科学知识,生活方式仍沿袭前一辈的传统,致使先进的社会主义生育文化传播中被受众接受的速度较慢、过程较长。入户调查中河西育龄妇女受教育程度较高,对调查问卷和提问中的问题能正确领会和回答,而临夏市和临夏县的调查中育龄妇女能识字者极少,问卷中的问题需要本村计生专干帮助翻译才能正确领会和回答。妇女受教育程度的低下决定了其社会活动范围的狭窄和单一,与外界接触较少,生活比较封闭,命运不能自主,认知水平较低,家庭重大事务只能由长辈或丈夫决定,因此越是受教育程度较低的育龄妇女,其除了家庭之外的活动空间越有限,传统的男孩偏好的生育观念越难以转变,认识不到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体能差异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将会下降,而知识和技术的作用将会上升,男女性别导致的体能差异将越来越不重要。而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妇女,由于认知水平的提高,对社会发展的趋势有清醒的认识,对生育的孩子更多关注其素质而非性别和数量,对孩子性别的关注自然会淡化。

第三是文化因素。经过多年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社会主义生育文化得到广泛的传播,已经成为主流的生育文化。但是由于前述种种因素的影响,传统生育文化中“重男轻女”的思想仍有一定的生存土壤,并成为一部分农村群众生育行为中不知不觉奉行的理念。调查访谈中发现,有一些育龄夫妇选择想方设法生育一个男孩不是为了增加财富或为自己将来后来有靠,而仅仅是为了获得自己“我有儿子了”的心理满足,在这样的思想意识下,无论任何措施,只要有利于生儿子,就会有人去做,进行生育的性别选择就不是为奇了。在受儒家文化影响较深的新加坡韩国等地,出生人口性别比同样偏高,可见文化因素的影响仍是有一席之地的。

第四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恒定,是一条生物学规律,只要生育没有人为干预,出生人口性别比就是正常的,因此在自然生育状态下,出生人口性别比自然会保持稳定正常,有男孩偏好的人们可以通过多生孩子达到生儿子的目的。而计划生育政策则是一项典型的对生育进行干预的政策,其目标设计是对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进行干预,使其生育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数量的孩子。政策实施的结果却带来预料之外的另一后果,即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这是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中,由于一部分人不能在政策允许的孩子数量范围内生育一个男孩,而政策又不允许多生,所以对出生婴儿的性别选择和干预就成为育龄夫妇应对计划生育政策达到生育儿子目的的对策,因此,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是计划生育政策长期实行的副产品。

第五是民族因素。民族因素对甘肃省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影响突出地表现在,临夏回族自治州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保持很高水平,而且无论是计划内出生,还是计划外出生,出生人口性别比均很高,这与其他各市显著不同,而且由于民族地区生育政策长期较为宽松,因此其对出生婴儿性别的强烈干预表现就显得尤其明显。甘南藏族自治州出生人口性别比虽不及临夏州高,但数据也比较高,而且在逐步攀升之中。

技术措施。文献检索和调查、访谈中均发现,尽管上述种种原因纷繁复杂,而育龄夫妇在进行生育孩子的性别选择时的操作手段则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利用医疗手段进行性别鉴定,如羊水测试、B超检查、中医号脉等等,一经发现胎儿是女孩,即中止妊娠;另一类是不进行性别鉴定,而是在分娩后将所生女婴转移、送养,漏报出生或虚报假死亡,继续用原有的生育指标进行生育。虽然两种手段都共同造成了出生人口性别比统计中数据偏高的后果,但其对人口性别比及人口现象、人口发展的后果均有显著不同的影响,因此在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第一类是胎儿性别鉴定——真性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假性的出生率过低。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突破和先进仪器设备、实验方法的大范围使用,使胎儿的性别鉴定准确率大大提高,这就为育龄夫妇通过胎儿性别鉴定达到生育儿子的目的提供了条件。一旦胎儿被鉴定为女孩,就会人为中止妊娠,直至生下儿子为止。如此操作导致的后果即是较为严重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而且由于原本会在该年度如期出生的婴儿没有出生,造成了人口出生率的偏低,由于性别鉴定的显著人为干预,所以由于进行鉴定者与行医者之间的活动在地下进行而且相互之间有严密的攻守同盟,究竟在多大范围内存在胎儿性别鉴定,数量和地区范围究竟如何很难调查到,但从调查访谈中访谈对象都认为数量在增大,地区范围在蔓延。

第二类是漏报瞒报——假性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其真正的后果则是妇女生育水平和人口数量信息失真。漏报瞒报女婴出生或假死亡是另一类为育龄夫妇采取、以达到生育儿子目的手段。在女婴出生后,不报出生或报假死亡,然后继续生育,直到生了儿子为止。由第三、四、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来看,低龄组人口死亡率出现异常升高,便是有力的佐证。婴幼儿死亡率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是一种典型的线性负相关,经济发展总是会直接导致婴幼儿死亡率降低。而2000年与1981、1989年相比,0岁组人口死亡率由39.76‰、44.23‰上升到了50.91‰,19年间死亡率上升了11.15个千分点,这是极不正常的,唯一可信的解释便是死亡率被人为抬升了,即一部分新生儿被报了假死亡。再从男、女性0岁组和1—4岁组死亡率来看,2000年男性为43.04‰和1.47‰,女性为60.20‰和1.70‰。女性较男性0岁组和1—4岁组死亡率高17.16个千分点和0.23个千分点,这构成了2000年甘肃人口死亡水平的另一种异常现象。

因为人口出生性别比为103~107∶100的人口统计学揭示的生物学规律为新生人口男性多于女性,而且由于各年龄组人口死亡率都是男性高于女性,婚育期男女比例大致相当,高年龄组女性人数多于男性。即人口性别年龄分布中各年龄组男性死亡率都高于女性是生物学规律之一。而2000年低龄组男、女性死亡率则违背了这一规律。鉴于甘肃虽然是经济欠发达省份,但农村并无溺婴、弃婴的陋习,因此只能推断,一批女婴被报了假死亡,其真相则是被非法送养、领养,由此导致人口统计中分母的一部分流失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

由于这一部分被漏报瞒报的女婴虽未进入人口统计信息,但真实地成长着,因此这种操作手段导致的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是一种假性偏高。其真正的后果不在于影响了人口性别结构乃至人口安全,而在于使人口统计信息中人口数量、妇女生育率和出生人口性别比指标失真,使人口统计信息不能反映真实的人口现实,以及一定程度的人口数量失控,妇女生育率被人为降低,从而使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部分成就失实,基于低生育率水平所做的甘肃省人口转变基本完成的判断过于乐观。如果被漏报瞒报的女婴数量较少,人口信息失真幅度较小;如果漏报瞒报较多,人口信息失真幅度就较大;如果漏报瞒报很多,人口信息就会严重失真。基于人口这一中国最基本的国情所做出的经济的、社会的决策将难免会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因为人口管理是中国最重要的公共管理之一。由此,漏报瞒报转移了甘肃省人口公共管理的方向,将本应对人口数量、妇女生育进行的控制,转移到本不该被关注到如此程度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依据失真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数据进行的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理,难免会矫枉过正,其后果将极其严重。因此,针对漏报瞒报问题,计划生育政策实行在长期仍绝对不能放松,因为其由出生人口性别比掩盖的仍是人口数量控制的问题。

2.2009年进行的调查

2009年,为了开辟人口普查资料之外的出生性别比数据来源,以便更好地“解剖麻雀”,针对出生性别比宏观调控问题,笔者做了专题调查。为避免样本量不足带来的出生性别比指标异动,本调查选择年出生样本3000人以上的县,考虑到民族人口因素对生育的可能影响及调查的工作基础,调查点确定为甘肃省临夏县。以2009年3月为调查基准时间,反向回顾调查过去3年中有婴儿出生的家庭中的母亲和孩子样本。根据调查问卷建立epidata数据库,运用SPSS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调查结果如下。

(1)接受调查家庭生育期望情况分析

在接受调查的对象中,分别有51.4%的妻子和56.6%的丈夫表示喜欢生育男孩,丈夫生育男孩的意愿比妻子略强,表示喜欢生育女孩的比例仅分别为9.5%和8.8%,远低于生育男孩的期望,表示男孩女孩都喜欢的分别为32%和27.7%,不希望再生的分别为7.1%和7%(表3-1、3-2)。

表3-1 妻子的生育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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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 丈夫的生育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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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妻子和丈夫的生育期望做相关分析,Pearson相关系数为0.806,表明夫妻双方对生育子女的性别具有很高的一致性(表3-3)

表3-3 妻子和丈夫生育期望的相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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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rrelation is significant at the 0.01 level(2-tailed).

关于再生育的性别期望,在回答“如果允许再生,希望生育孩子的性别”这一问题时,有38.9%的调查对象希望生育男孩,高出生育女孩的期望20.6个百分点,和单独问到妻子的生育意愿时分别为51.4%和9.5%(表19)的比例相比,分别下降和上升了12.5和8.8个百分点,下降幅度高出上升幅度3.7个百分点,表现出如果政策允许再生育,家庭对再生育孩子的性别期望会随着现有孩子的性别而作调整,但期望生育男孩的愿望总体仍强于女孩。有16.8%的调查对象表示男孩女孩都喜欢,和单独问到妻子的生育期望时32%的比例相比,下降了15.2个百分点,如果将问到“喜欢生育孩子的性别”时调查对象回答“都喜欢”看作其对现状满意程度的反映,那么在问到“如果允许再生一个孩子,喜欢生”时调查对象回答“都喜欢”则可以看作其真实的对生育子女数量及性别结构的期望(表3-4)。

表3-4 再生育的期望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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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有子女、男孩和女孩数量为控制变量对再生育的性别期望和理想的孩子数量做相关分析,再生育的性别期望和理想的孩子数量呈负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0.403(表3-5),可以认为,在现有孩子的性别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再生育的性别期望明显具有选择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在现有状态下,如果允许再生一个孩子,首先期望生育与现有孩子性别相反的孩子,其次才是再生育男孩,这一点再次从只生育了1个男孩和只生育了一个女孩家庭的再次生育意愿中得到验证。在只生育了一个男孩的1149户家庭中,再生育孩子的性别期望和理想的孩子数量呈较强的负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0.528(表3-5),而在只生育了一个女孩的1248户家庭中,再生育孩子的性别期望和理想的孩子数量呈较弱的负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0.216(表3-5、3-6、3-7)。

表3-5 生育的性别期望与理想的孩子数量之间的相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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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6 只生育一个男孩家庭的生育性别期望与理想的孩子数量之间的相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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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rrelation is significant at the 0.01 level(2-tailed).

表3-7 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的生育性别期望与理想的孩子数量之间的相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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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rrelation is significant at the 0.01 level(2-tailed).

关于理想的生育数量,在接受调查的对象中,有95.8%的家庭认为生育2个以下孩子最理想,其中有6.6%的家庭表示生育一个孩子最理想,有89.2%的家庭认为生育2个孩子最理想,认为生育3个以上孩子最为理想的家庭占4.21%,其中4.15%的家庭认为生育3个孩子最理想,0.06%的家庭认为生育4个孩子最理想(表3-8)。

表3-8 理想的孩子数量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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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生婴儿胎次和性别分析

接受调查的对象中,有58.8%的新生婴儿是第一胎出生,第二胎出生占35.93%,4.99%新生婴儿是第三胎出生,三者总计占99.06%。共出生婴儿3165人,其中男孩1738人,占54.9%,女孩1427人,占45.1%,出生人口性别比121.79,高于正常水平(表3-9)。

表3-9 新生婴儿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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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选择性别流产有关的间接分析

本次调查中有21个新生儿在出生前做过性别鉴定,占总数的0.7%,其中男孩9人,女孩11人,对新生儿性别和怀孕次数及胎次做相关分析,不能判定新生儿性别和怀孕次数及胎次之间存在相关关系,可以认为不存在性别选择情况。

出生人口性别和夫妻双方对生育孩子的性别期望之间在统计意义存在较为一致的弱负相关关系,在0.01显著性水平下,其相关系数分别为-0.191和-0.187(表3-10),对这一现象的解释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表3-10 出生人口性别和夫妻双方意愿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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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rrelation is significant at the 0.01 level(2-tailed).

共有168名育妇存在流产史,占总数的5.21%,其中自然流产123人,占3.82%。生育男孩89人,女孩75人,流产未生育4人,孩子性别与育妇自然流产之间并无明显关联(表3-11)。

表3-11 有流产史育妇生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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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0.1显著性水平下,对出生婴儿性别和流产史、自然流产、人工流产、引产史、人工流产次数做相关分析,流产史、自然流产、引产史和初生婴儿性别无统计意义上的相关关系,人工流产、人工流产次数和出生婴儿性别比之间存在统计意义上的弱负相关关系,其相关系数分别为-0.161和-0.228。对有人工流产史的育妇进行单独分析,在0.05显著性水平下,出生人口性别和流产次数间在统计意义上存在明显的相关关系,其相关系数为-0.339。在0.01显著性水平下,出生人口性别和家庭现有男孩数和女孩数在统计意义上存在强相关关系,其相关系数分别为-0.609和0.633,可以认为在存在人工流产史的育妇中,可能存在性别选择(表3-12)。

表3-12 出生人口性别和流产史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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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rrelation is significant at the 0.05 level(-tailed).

** Correlation is significant at the 0.01 level(2-tailed).

a Cannot be computed because at least one of the variables is constant.

表3-13 有人流史母亲生育婴儿性别和人流次数、家庭男孩数、家庭女孩数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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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rrelation is significant at the 0.05 level(2-tailed).

** Correlation is significant at the 0.01 level(2-tailed).

(4)影响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原因探索分析

对问卷数据做探索性分析,在0.1显著性水平下,和出生婴儿性别存在相关关系的因素依次为:现有男孩数、现有女孩数、如果允许再生,希望生(1:男孩,2:女孩)、你丈夫喜欢生(1:男孩,2:女孩)、你喜欢生(1:男孩,2:女孩)、人工流产(0:否,1:是)、理想的孩子数量、新生儿出生时体重、现有子女数、该活产儿属第几次怀孕、该活产儿属第几次分娩、该活产儿是否足月产、是否纯母乳喂养、该活产儿是否有户口、母亲受教育程度、母亲婚姻状况、父亲受教育程度、母亲是否孕期疾病等。在0.05显著性水平下,母亲婚姻状况、父亲受教育程度、母亲是否孕期疾病等被排除(表3-14)。

表3-14 问卷数据分析中和新生儿性别相关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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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rrelation is significant at the 0.05 level(2-tailed).

** Correlation is significant at the 0.01 level(2-tailed).

根据分析数据,影响新生儿性别的因素和家庭现有子女的性别状况、夫妻双方生育婴儿的性别期望具有统计意义上的相关性,夫妻双方具有很高的一致性。从样本调查点来看,生育性别选择的现象不明显。母亲的婚姻状况和出生婴儿性别比具有微弱的相关性,父亲的婚姻状况和出生婴儿性别比无关。收入水平和出生婴儿性别比的相关性不具有统计学意义。

(5)对影响新生儿性别因素的回归分析

在0.1显著性水平下,再生育的性别期望(如果允许再生,希望生)、该活产儿属第几次分娩、家庭女孩数、是否纯母乳喂养、是否足月产、是否有户口、母亲受教育程度、现有子女数等是具有统计意义的影响出生婴儿性别的因素。超生因素样本量太小,被剔除。

(6)结论

第一,宏观的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现象在受调查地区是存在的,并具有逐年升高的趋势。

第二,从调查情况来看,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原因和是否存在性别选择关系不明显,需要进一步的大样本进行比较分析。

第三,家庭内孩子的性别结构、现有孩子数量、分娩次数和新生儿性别关系密切。

(二)利用“六普”数据进行的分析

1.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演变

2010年出生性别比为117.52。自第三次人口普查以来,人口出生性别比呈逐年攀升之势,第四次人口普查开始,人口出生性别比即已超出107∶100,处于偏高状态。经过多年治理,2010年时出生性别比升高势头已经初步得到遏制。

由出生人口的孩次分布来看,2010年之前的数据表明,一孩性别比基本正常,二孩和多孩性别比偏高。如2000年的一孩性别比为104.29,二孩性别比为121.23,较一孩性别比高16.94个百分点,高于正常值21.23个百分点。三孩性别比则更高达165.30,高于正常值58.30个百分点。而2010年则一孩和二孩性别比都偏高,二孩偏高程度大于一孩13.67个百分点。

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在甘肃省正表现出由区域集中(重点集中于河西、兰州、临夏等)转向“发散”(向中东部扩散)的演变趋势,市州之间的差距比2000年减小,出生性别比偏高由省内部分市州的问题正演变成为全省性问题。2000年偏高的州、市有十个,白银、天水、庆阳、陇南四市州在正常范围内。2010年则所有市州出生性别比均偏高(表3-15)。

表3-15 2010年甘肃省分市州的各年龄组人口性别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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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甘肃省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

2.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原因

导致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事实上存在的社会性别不平等。尽管党和政府对女性发展给予高度关注和诸多优惠,男、女两性发展的权利和机会虽然相同,但由长期封建社会导致的男、女性获得资源的机会和能力的差异所决定,两性发展的结果是不相同的,女性发展还远远滞后于男性。

就出生性别比偏高现象来看,直接原因则不外乎两类:一是对胎儿进行非法性别鉴定和选择性流产,一是对出生的漏报瞒报。出生漏报瞒报和性别鉴定对出生性别比偏高具有不同的影响,性别鉴定导致真正的性别比升高,是“真偏高”问题。而出生漏报和瞒报则不仅是“假偏高”,也有可能是“真偏高”,这取决于被隐瞒出生者以男童居多还是女童居多。如果男童居多,则真实的性别比较现有数据更高,属于“真偏高”;如果女童居多,则真实的性别比较现有数据低,属于“假偏高”。“真偏高”的事实很难查证,笔者所进行的间接调查也难以得出由于选择性出生导致了性别比偏高。而“假偏高”的现象据经验评价来看正在减少,因此对真实性别比的估算在当前极为重要,但也极为困难。

由于影响出生性别比的育龄夫妇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在现实中也不只是单纯的“男孩偏好”,有些是“二孩偏好”,有些甚至是“二男孩偏好”。所以对漏报瞒报造成性别比失衡的界定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在育龄夫妇的生育意愿满足之后才会显现。而具体工作中,对此进行的多部门联合专项治理又往往具有突发性,很难用模型进行定量分析和推断。

3.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治理对策

出生性别比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治理必须综合施治,方能取得实效。在社会观念的嬗变过程中,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社会诸多措施的联合运用,经过较长的过程,可能才会取得真正的治理绩效。

甘肃省已经于2009年1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实施《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22条,从强化部门职责、建立管理制度、规范药品销售、严格手术审批、依法监管和处罚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规定》强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终止妊娠都属严格禁止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药品等实施管理监督。《规定》出台之后,更多的治理对策则需要从社会政策整合层面进行谋划,多部门综合进行治理。

近年来各部门相继实施了很多有利于推进社会性别平等的政策如,省妇联推动的妇女小额贷款项目,大大提升了妇女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劳动参与率。人口计生部门实施的全国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示范区建设对农村计生两女户家庭发展能力提升效果明显。各项政治制度建构中女性代表比重的提升、农村大量的劳务输转和人口流动、家庭规模的缩小和核心化等等,都正在大力推动社会性别平等的进程,并将带来出生性别比在将来的实质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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