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就业政策性别平等缺失的直接原因

就业政策性别平等缺失的直接原因

时间:2022-03-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中国关于妇女问题的专门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首部而且专门针对妇女问题的法律,其颁布对于性别平等的促进意义是可想而知的。这进一步说明,中国的参政、就业政策存在一个隐性的性别前提:男性是女性的标准。从中国来看,过去我们追求平等,反对歧视,主要涉及的领域是政治上的选举权、经济上的就业权和教育中的公平权。
就业政策性别平等缺失的直接原因_中国参政、就业政策中的性别平等问题研究

所谓“思维定势”,主要是指人们按照已往所积累的思维活动经验和已有的思维规律,在反复使用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定型的思维模式。又称“刻板印象”。这种思维定势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大量事实证明,思维定势对于人们分析和解决问题带来的消极影响是较大的。如中国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男尊女卑”、的思想,现在大学校园中盛行的“学的好不如嫁的好”、“小凤可以不学习”、但“小龙必须要好好学习”等等思维定势,对实现参政、就业政策的性别平等具有极大的危害。这种危害的直接表现是我们的参政、就业政策的制定都体现出以男性为标准的思维定势。按照这种思维定势所构建的法律,“它既不可能全面地吸收女性的体验和感受,更不可能真正合理地体现女性的利益和价值。到目前为止,法律都是按照男人看待女人的方式看待和对待女人的。并且从父权制文化出发,力图把性别不平等,阶级、种族等等制度化,永久化。”[23]以中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例,《宪法》第48条第一款规定了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每章开篇第1条都写到:“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而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对于男女平等的法律表述是不一样的,很多国家在两性平等法中,一般表述为“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甚至有些国家立法为突出妇女权利对于实现男女平等的特殊意义,在法条表述中将妇女放在男性之前,即便如此,其语言的结构还是“妇女和男性”,而不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例如,几经修改的挪威《性别平等法》第1条规定“女性和男性在教育、就业、文化和职业培训等方面享有同等机会”,第6条规定:“女性和男性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与国外的立法表述是有严格区别的,也就是中国的立法用语不是以共同使用于男女两性的客观标准为标准,而是女性权利的享有要以男性标准为标准,在一定意义上说男子的权利标准是先于女性的。这不仅仅是几个字语表述上的区别,而是一个国家男女平等的立法原则的区别。对于中国的法律法规来说,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语言表述的问题,而是中国历史上妇女解放以男性标准为标准的法律表达的真实体现,更多反映的是语言背后的权力关系。如中国关于妇女问题的专门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首部而且专门针对妇女问题的法律,其颁布对于性别平等的促进意义是可想而知的。但即便是这样的一部法律,也是以男性的标准来建构的,男性标准被认为是最合理的标准,妇女的解放只能是和男性获得一样的教育权、就业权等。这进一步说明,中国的参政、就业政策存在一个隐性的性别前提:男性是女性的标准。正因为如此,中国公共政策的相关表述才会表现出男性的优越性、女性的劣势以及男性的绝对标准。这种以男性为标准的参政、就业政策明显包含着性别的不平等。

1.以男性为标准的法律法规把法律标准适用性的范围缩小

著名学者雅格曾经指出:“当今世界的女性问题与男性问题并非截然分开。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男性的生活与女性的生活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不论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男性与女性各自在道德上的选择或影象对方”[24]社会生活是由男女两性构成的,我们今天所要构建的性别平等,不仅仅是女性问题,同时也是男性问题。从公共管理的角度上说,今天的社会应该是男女两性共同参与治理的社会,即“共治社会”。中国长期以来对于“男女平等”讨论也可以进一步说明,以男性为标准或以女性为标准所构建的法律法规都是存在缺陷的。在中国对于男女平等问题的讨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直持续到今天。围绕的主题大体可以归纳为:一是男女都一样,另一方面是男女不同,男女应该各司其职。中国的男女都一样的理论建构同西方有一定的区别。西方女性主义建构的主体是以男性为主体,并且这个男性主体的构成是以排斥女性来完成的。但中国对于男女都一样的建构虽然受到西方一定的影响,但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两者的区别是,西方女权主义所追求的男女都一样是:既不让女人享受男人的特权,也不让女人做男人。中国的所追求的是既不让女人享受男人的特权,也要女人做男人。这里的内在逻辑是:若要享受男人的特权,女人成为男人,即:以男性价值准则来要求自己,同男人一样在社会领域里运作。[25]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是女性主体意识表面看来提高了,但实际上是进一步强化了男性的规范。如曾经在中国盛行的“男同志能做到的事情,女同志一样能做到。”现在中国社会从强调男女都一样,进而转向认为男女不同,即男女应该各司其职。男女不同的理论支撑观点是承认男女之间的差异,认为性别分工不仅是需要的而且是必然的,表面看来是使男女做到真正意义的平等,但实践中表现出来的仍然是男性权利背后的平等。如很多认为妇女走出家门,走进公共领域是可以的,但这只是形势所迫,是现代社会还不够进步的表现,等社会足够发达了,妇女的职责仍然是家庭。上述观点初看是性别平等的进步,但实质上是具体的法律法规制定中仍然体现着男性标准。客观地说,无论单纯以男性,还是女性作为标准的法律法规都是不全面的,都是存在着缺陷的。因为不仅男人和女人之间的利益诉求不同,既使是妇女处在不同时期、不同层次,其基本诉求也是有所不同的。

2.以男性为标准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很好的诠释性别平等

以男性为标准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很好的诠释性别平等,因而也就很难体现两性的权利和利益,特别是妇女利益。对于男女平等概念的理解本身就是一个随着时代变化而不断赋予新内容的过程。从中国来看,过去我们追求平等,反对歧视,主要涉及的领域是政治上的选举权、经济上的就业权和教育中的公平权。而当前随着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进程的推进,人们对于平等的追求不再局限于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领域,而扩展到性别、民族、宗教甚至是生理缺陷,如残疾人歧视、艾滋、乙肝等疾病歧视等。正如学者吴忠民所说:“所谓歧视,不是以能力、贡献、合作等为依据,而是以诸如身份、性别、种族或社会经济资源拥有状况为依据,对社会成员进行‘有所区别的对待’”。[26]

总之,这种以男性为标准建构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以男性为主体被定义的“公正”、“平等”等定义,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会对妇女利益带来危害。

虽然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法规成为表达男性文化载体的情况,已经不是特别明显了,但很多法律法规在很多条款上已经被冠冕堂皇披上了中立的外衣,变成了隐性的歧视。这种隐性的不平等给妇女利益所带来的危害性更为严重。因此,很多学者提出,“消除隐性的歧视更加任重道远”。

我国改革开放前后,政府制定的有关参政、就业性别平等的政策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建国以后,中国政府对性别平等实现的最大贡献是,在很多法律法规中对妇女与男性享有平等的权利给予了规定。如1949年颁布的《共同纲领》,即在当时相当于宪法的法律中,对妇女的权利规定为;“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提出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以后中国也在多次修改的宪法中提到了性别平等问题,可以看到国家对于男女平等的一贯重视。此后,国家陆续颁布了有关保障妇女权利和权益的法律法规。如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进一步体现了中国在解放区时期坚持的男女平等的一贯原则;1953年通过的《选举法》中对于无论男女,只要是中国公民都应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1954年颁布的《宪法》更加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不仅如此,在实践中,政府也在努力创造各种条件和氛围,宣传男女平等。在当时流行的“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男同志能办到的事女同志也一样能办到”等等。特别是国家针对当时妇女发展的状况,建立了以妇女为主体的特殊组织机构——妇联。妇联的组织的建立对于废除封建传统习俗,促进妇女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从而实现男女平等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从改革开放前中国实现性别平等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到,妇女的解放和两性平等主要局限在公共领域,对于私人领域中的男女平等涉及的政策是很少的,而且体现在公共领域中大都是以男性为标准。正如学者沈奕雯所分析的:“不但在人力资源上以男性为尺度,而且无论是从服饰到行为举止,从家庭到社会,还是从政治生活到形象宣传,都在努力削减着女性特征,苦心树立着一个大写的人。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男女两性不管是在社会分工还是在社会角色上都是相似的,当然,相对来说,女性还承担了更多的家庭任务。”[27]也就是说,改革开放前,中国性别平等的实现过程是政策和实践的矛盾体。从中国当时的就业政策来看,一方面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倡男女平等,另一方面工业化水平低下,容纳的就业人数非常有限,又限制了妇女就业的实现。

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府在两性平等问题上,提出了男女平等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体现在1992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1995年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在《妇女权益保障法》总则的第2条中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中国在法律上对妇女权利的保障给予了明确规定,但在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特别是伴随着中国劳动力市场的放开,就业中的两性不平等日显突出。面对就业压力,很多男性提出了“让女性回家”的口号。这一口号的背后隐喻着“男女不一样”,以此呼唤女性重新回到家庭,这种以男性为准则的妇女解放使女性们感到压力重重。她们不仅背负着传统妇女的家庭角色,承担着家庭责任,同时还在男权文化的氛围中苦苦寻求机会。可以说,改革开放一方面给予妇女更多选择职业的机会和自由,但另一方面也使妇女成为被排斥、被歧视的劳动力。这使妇女在就业和升迁等方面遇到了比男性更大的挑战。由此可见,中国妇女解放的历史是一部以男性为标准的历史。

综上所述,中国的性别不平等虽然来源于传统社会中的两性分工,却深深地扎根于男性文化之中,形成了以男性为标准的法律法规,而法律法规的最大化发挥又形成了隐性歧视的制度。因此,以男性为标准的平等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妇女不可能实现的平等,如果说能够实现的平等也只能是形式的平等,不是实质的结果平等。实质平等的实现,在中国现存的环境下,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而这种保障机制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否则性别平等的实现只能是局限在宣言和口号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