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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与宪法的一般关系介绍

时间:2022-09-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政治文明与宪法一、政治文明与宪法的一般关系(一)政治文明是宪法产生的政治前提宪法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法律表现。形成政治文明壮观雏形的主要表现为近代西方的资本主义文明,其法律上的直接表现是宪法,因为宪法的基本内容涵盖了政治文明的这些基本要件。因而政治文明在宪法的产生中起着极其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是毫无疑义的。

第一节 政治文明与宪法

一、政治文明与宪法的一般关系

(一)政治文明是宪法产生的政治前提

宪法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法律表现。宪法产生后又进一步推动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特别是当代的宪法理论和实践成为政治文明走向成熟的重要保证和显著标志。宪法的价值和基本内容不仅构成了政治文明的精髓和核心,宪法实施更以最高效力的规范形式和正当强制性的力量,让政治文明制度化、法律化和现实化。从历史的视角看,没有政治文明的演进和发展,就没有宪法的产生;同时宪法产生以后,政治文明的每一次升华都与宪法的规范和发展息息相关。没有近代以来的宪法制度及其不断发展,政治文明就缺乏正当性的评价标准和规范性操作指南,更缺乏正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因此,宪法是政治文明的根本载体、最形式化和客观性的表征。建立现代宪法制度和宪法文化,必然成为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首要课题。

政治文明目前尚无一个权威定义,但一般是指政治活动的进步状态。历史地看,从早期人类的社会政治实践开始,政治文明中的某些因子在不同时代、不同的政治形态中可以有不同程度和形式的表现。把人类政治作为一种智慧的连续性、唯物性的考察,那么政治文明是许多文明的因子如涓涓细流汇合而成的壮观景象。形成政治文明壮观雏形的主要表现为近代西方的资本主义文明,其法律上的直接表现是宪法,因为宪法的基本内容涵盖了政治文明的这些基本要件。但政治文明中的许多要素却在奴隶制时代曾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从古代就开始的政治文明成果,经过几千年的不断积累,由量变到质变,及至近代,政治文明的成果和理想追求迫于新的统治阶级巩固统治、发展经济的需要,必须用一种制度化和规则化的形式加以宣示和保障,而能够满足这种要求的载体便是法律。但既有的法律门类难以容纳国家与公民之间这种崭新的政治与法律合二为一的新型规范体系,于是一种新的部门法——宪法便合乎人类文明和政治需要适时地出现在近代法制的发展视域中。因而政治文明在宪法的产生中起着极其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是毫无疑义的。当然,“在何种程度上资产阶级文明需要直接产生宪法这是不清楚的”,(1)但是,“从历史上看,宪法的形式和它们最显著的特点都是产生于资本主义政治和法律文明诞生的时代”。(2)对于宪法的产生主要有两种基本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宪法是自古以来就有的,或者是随国家的产生就产生了。如德国学者耶林内克说,就是在最专制的国家,宪法亦必不可缺。没有宪法的国家,就不能算是一个国家而是一种无政府状态。舒尔策说,凡称为国家的社会都必须有宪法,即必须具有决定政府与人民间法律关系及如何行使国家权力的若干法规。没有宪法的国家,是个不可设想的名词。前苏联学者契尔金也认为:“事实上的宪法自从政权和国家形成以后就已存在,而法律上的宪法作为一种特定的文件,是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产生的。”(3)第二种观点认为,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如前苏联学者法尔别洛夫说:“作为严整的根本法的早期宪法,是和资产阶级夺取政权、确立资产阶级自己的政治统治的斗争联系在一起的。”德国《梅耶百科辞典》说,宪法就广义而言,只存在于多少有些秩序的社会力量和政治权力机体之中。就这一点来说,18世纪以前并无宪法史可谈,后来由于资产阶级在政治上要求解放,才形成了各阶层之间要在国家共处方面商议订立契约式的成文法则。这两种观点在中国学者中都有市场。如萨孟武教授认为:就实质意义的宪法而言,不论现代或古代,不论民主或专制,可以说都有宪法。而肖蔚云教授认为: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起源于英国、美国和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它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而产生的。许崇德教授认为,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何华辉教授认为,奴隶制、封建制国家不可能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在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建立资产阶级专政国家以后才产生出来的。(4)今天,宪法理论界一般从近代意义的宪法的含义上论述宪法产生的条件,并且更多的是一种推断的模式化的分析方式来解读宪法的产生。一般认为,宪法的产生有三个条件:1.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2.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3.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5)在这些条件中,政治条件是最主要的,因为宪法表达了生活在各种政治环境里的人们的主张和理想,并表明所有的国家都坚持一些共同的政治法律原则,尽管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各种冲突和意识形态的分歧。宪法是一种确定政治法律因素的工具,虽然其形式、行文和表述主要是法律的性质。除非用政治的和法律的两种理论,否则任何宪法都不可能得到满意的说明和解释。所以,宪法往往也被说成是政治法,它更直接地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政治基础,经济对政治的影响和政治对经济的作用,以及政治共同体中的人的政治品格和政治行为规范,而宪法与政治文明的互动在近代以后就表现得特别明显。

从实证角度看,近代政治文明对宪法的基础作用更容易被发现。文艺复兴运动之后紧接着的宗教改革运动,以英国为发源地、以法国为主战场的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以及以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启蒙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近代政治文明的社会形态和观念形态,为政治文明的规范化奠定了基础。与古代政治文明相比,近代政治文明吸收和改造了古代政治文明的合理内容,并纳入符合资产阶级需要和时代要求的内容。首先,与古代政治文明标志之一的直接民主不同的是,近代政治文明融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于一体。在普选制基础上的代议制度的确立,不仅保证了人民意志的普遍性和权力运行的高效性的统一,而且为近代以来国家人口增多,社会复杂的形势下解决国家问题提供了优良的制度设计。其次,与古代政治文明的平等、自由与民主割裂开来不同的是,近代政治文明将平等、自由与民主统合起来用于政治实践,尽管这种平等、自由与民主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和平等,但它毕竟从思想上承认基于人性、人的尊严的自由和平等。

综上所述,政治文明作为宪法产生前提的机理在于:

首先,政治文明是与政治国家相伴而行的。如前所述,人类社会早在公元前800年前后的古希腊城邦就有了作为政治文明之核心要素的直接民主制度,公民大会就是这种直接民主的组织化形态。可以说,人类社会自有了政治国家,就有了政治文明,当然,按照我们的观点,当时是处于政治文明的萌芽状态。但是,以限制国家权力为核心并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终极目的的宪法只是近代社会的产物。尽管在古希腊罗马就已经产生了作为政治文明之内涵的民主,但是古代民主的终极价值取向不在于维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在于城邦国家的整体利益,即所谓城邦共同的“善业”或“正义”。城邦的公民只有作为城邦的成员,即“大我”才能算是完全的人,才能感受到“小我”的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说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从一出生就应过集体生活。(6)

其次,近代以后的政治文明之所以成为宪法的前提和基础,还在于代议民主的产生。代议民主的形成造成了权力所有者和权力行使者之间的分离并为限权政治或宪法的形成提供了可能的条件和必然的要求;同时,近现代民主承认个人自由的价值是第一位的,而民主的价值是第二位的,民主只是实现个人自由的手段和工具。这既是近现代政治文明同古代政治文明相区别的本质所在,也是宪政民主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再次,从政治文明的规范形式上看,1776年的北美《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以及1787年的美国宪法和1791年的法国宪法,既是近代政治文明同古代政治文明相区别的标志性成果,也是近代政治文明规范化的基本表征。

(二)宪法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规范形态和制度保障

如果说近代政治文明催生了宪法,那么宪法的产生是政治文明的规范化形态的集中体现,它明确而生动的显示了政治文明最核心的内容,不仅如此,它还为现实的政治文明的连续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正因为如此,近代以来,立宪成为世界各国政治活动中的头等大事,因而,可以说没有宪法就不可能有近代以来政治文明的发展和成熟。

在政治文明的内容以宪法形式固化后,宪法以其最高性、稳定性、概括性、妥协性和连续性保证了政治文明实践及其成果的权威性、合法性、规范性、普适性、利民性和发展性。不仅如此,宪法作为法,能充分发挥其明确的指引、评价、教育和预测等作用。政治文明尤其是作为政治文明内核的政治民主,只有上升为宪法规范,才能成为一国全体人民共同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并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贯彻落实。同时,宪法在现实民主生活中的充分实施,即宪政的运行,它包括立宪、行宪、护宪和修宪等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实践过程、方式和方法等也是政治文明在生活中的现实体现和运行、发展过程。立宪过程实质是政治文明观念和制度宪法化的过程;行宪和护宪的过程实质就是宪法所体现的政治文明规范的实施和实现的过程,而且也是当宪法性政治文明规范遭到违反时予以纠正的过程;修宪的过程就是宪法性政治文明规范补充、完善和升华的过程。这些过程有机协调的运作最终实现政治文明的保护共同利益和人权的价值和目的。

首先,民主政治是政治文明的保障,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民主政治既是政治文明的核心要素,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保障。背离民主的政治必然导致黑暗的统治,是专制和暴政,是与文明政治背道而驰的苛政。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表现,民主政治构成宪法的重要内容,同时这种规范化的内容又反过来保证政治民主化的运作。政治文明以民主政治为首要内容。民主政治的实质是人民的治理。要求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按照共同参与制定的规则所规定的正当程序来决定国家和社会的一切重大事务,行使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没有民主政治,就不可能存在政治文明。而没有强制力和权威性的规范性文件的民主政治法律化、制度化,政治文明也是痴人说梦,其实现也像海市蜃楼一般虚无缥缈,或如天上浮云,游走不定。因此,自资产阶级宪法产生以来,主权属于人民(或国民等)作为宪法的根本原则之一被绝大多数民主国家奉为圭皋和政治合法性的标尺。尽管资产阶级标榜的人民主权实际上只是有产者的主权,但随着资产阶级20世纪以来经济的发展和选举权的普及,形式上的人民主权还是得到较充分的反映。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从一开始就在宪法和实践中贯彻和保证人民主权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的建设。特别是我国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既是对我国国家制度、政治制度的正当性、合法性所作的最权威、最经典、最集中的阐释,也是社会主义中国政治文明的主要基础、集中体现和根本保证。

其次,以制度规范和控制权力是政治文明的关键,换句话说,资产阶级法治国家是政治文明的载体,而宪法是这种制度的生动体现。政治文明在国家权力运行层面主要表现在代议制的存在和制度运作上。世界上各国宪法均规定了代议制的具体组织形式和运行程序,不管是一院制还是两院制或其他变体形式,其基本功能是贯彻人民主权原则,确保人民意志、且只能是人民意志及时上升为国家意志,让国家法律、政策等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当然,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制度在形式上是国民意志的代表,但在实际运作中反映的是不同利益群体、利益集团之间利益的冲突与妥协。所以,在西方,资本主义议会是各利益集团以党派之间的斗争为武器而不择手段地捞取各自利益的名利场。这种争取各自利益的方式尽管带来激烈的利益冲突和处事的低效率,但也正因为如此,使只代表少数人暴政和独裁专断的政府很难形成,议会的立法或决策往往反映的是不同群体利益间的妥协和兼顾。因此,西方议会的这种特征是在不完美中保证资本主义起码的政治文明的延续。以我国为典型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十分完美地将人民群众的意志与国家意志统一起来,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兼顾起来,将人民主权通过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运作完美地体现出来。既保证代表在普选基础上产生,使人民意志顺利通过代表表达出来,又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全权性的国家机关决定一切重大国家事务,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协调各主要职能部门间的利益冲突,保证党、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并最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使国家的一切政治活动都有宪法依据,在宪法范围内活动。使政治活动不再是少数野心家、利己者谋取私利的权柄,而真正成为服务于广大人民利益的活动形式和有效制度。

再次,人权问题是政治文明的终极关怀,宪法是这种关怀的最佳表达。政治文明的落脚点是尊重人、以人为本,保障人权,而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是人权的宣言书、保障书。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类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人的全面发展表现为人的各项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人的权利的实现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的进程,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扩大和充实的过程。而现实政治的物化形态——政府的存在和权力运行都以此为目的。对此,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明确宣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随后1787年的美国宪法进一步将该宣言精神法律化为美国政治文明的制度保障。正如该宪法的序言所宣示的:我们美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美的联邦,树立正义,保证国内安宁,筹备公共防务,增进全民福利,并谋求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起见,特为美利坚合众国规定和制定这部宪法。随后,1789年的作为其后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更明确指出: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权、安全和反抗压迫。因此,承认和保护人权是政治文明的标志,不断实现充分发展的人权是政治文明的终极关怀,而这也恰是宪法的目的和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

人权一直是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的首要价值,是立宪主义的普适性价值。(7)人权的保障离不开宪法。纵观数百年立宪史,从早期的人权立宪、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政治立宪、“二战”后的经济立宪,并向知识立宪过渡,不同时代立宪的重点和重心各不相同,但是民主问题和人权问题始终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8)宪法一般对基本人权加以规范。基本人权是人权的核心部分,具有固有性、排他性、母体性和不可转让性。由于宪法同时具有政治法的属性,它的人权规定本身显现一国政治上的人权态度和价值取向。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新的国际秩序以保护人权为主轴逐步建立起来。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使人权问题不仅成为世界各国沟通和对话的平台,更是各国民主宪政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一国加入世界人权公约成为公约缔约国,就必须履行公约所规定的国家义务,这种义务本身是世界普适性的政治文明的法律标准,而对公约的加入也使一国宪法具有了以人权为终极价值的基本政治法律理念,尊重、保护及促进人权与否,是衡量一国政治民主及政治正当性的最关键指标之一。

最后,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运作方式,宪法是治国之法,更是保障和体现法治的“法上之法”,近代以来法治的实质是宪治。文明的政治排除了恣意妄为,剔除了独裁和专断,更摒弃了“口含天宪”、以言代法、朕即国家的专制、恐怖政治制度。总之,文明的政治是建立在既定的规则和人的理性之上,是法律之下的治理国家的行为。对此,早在古希腊时期的著名政治学家、法学家和思想家的亚里士多德说得十分透彻。他说:“惟独神癨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癨和理智的体现。”(9)法治是使政治摆脱“兽性”的唯一途径。何谓法治?“法治应该包括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0)在近代社会以前,法治强调统治者要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而法律的良好的标准与近代以来的良法标准也不一样,其核心是只要符合当时的正义观即可,而正义观是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变迁的。近代宪法产生以来,法治首先要求贯彻以宪法为根本规范的法制统一原则,法治即宪治。同时其内容将民主政治要求的主要内容法律化,并与法律的一般公理性原则及公共秩序和人类生存的基本法则一炉共冶,形成了近代以来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法治模式。所以,现在谈论法治,必须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的主要政治文明准则纳入宪法,以期通过宪法的规范性、强制力保证政治方方面面的合法性,使政治不是法律之外的政治而是法律之内的政治。法治又更使人民主权、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司法、权力制约、正当程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护人权、司法独立等被确立为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的主要标志。这种法治将法治的价值追求和规范运作融于一体,并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做到了理念与实践的统一和互动,使政治文明与宪法发展携手共进,相得益彰。

二、宪法与中国政治文明建设

现行宪法颁布2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长足进展。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我国政治体制和民主法制建设的目标。2004年的第四次宪法修改将“政治文明”入宪,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道并列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三个文明建设目标。宪法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天然的亲和力。这不仅因为社会主义中国的产生是先进的政治文明在中国实践的结果,更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一代又一代无产阶级政党和仁人志士发扬民主、追求民主及最终实现民主的管理国家的伟大实践过程的必然结果。所以,社会主义中国宪法的产生本身可视为人类最发达的政治文明与中国的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我国宪法中许多原则和规范都是政治文明的法律表现和建设政治文明的保证。从根本内容上看,判断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标准就是政治制度的设计是否体现高度民主、是否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民主政治机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我国的宪法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规定了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这些基本原则和规范体现了高度民主的精神,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体现了政治文明的精神。而政治文明的入宪,既使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上升到更高层面,更使宪法与政治文明在中国社会有了更深层的意蕴和更深远的宪政意义,也使政治文明建设有了更可靠法律制度的保障。

(一)宪法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载体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是空泛的、虚淡的,必须要依托基本载体最终落到实践中去,宪法是政治文明建设最适格的载体。这不仅是由宪法的政治法属性所决定,更是宪法的根本法和人民意志集中体现的属性所要求。一切文明的政治必须以是否服务于人民利益为评价标准并以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为终极追求。如果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民主政治建设,那么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则是它的显性部分,而这些因素的生成和持续存在,不仅需要有客观物质条件作为保证,还有赖于民主文化这一隐性因素以滋养和支持。没有先进的民主文化,便没有先进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先进的民主文化从何而来?它如何向一代又一代的公民进行有效的传播?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当然是以宪法为基本载体。具体而言,社会主义中国的宪法张扬的是人民主权原则、坚持共产党领导原则、法治原则、普选原则、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公民权利与自由保障原则、审判与检察权力独立行使原则等,应当坚持不懈地将这些原则在公民中广泛普及,并得到切实贯彻实施,从而固化为国民的一种牢固观念,形成为历久不衰的宪法精神,凝结为我们民族民主法制文化的基本内核,不仅为人们所普遍认同和接受,而且成为人们思考和实践宪政问题时的自觉思维方式和行动指南。正如英国著名法学家哈特所说,以“内在观点”看待对法律规则的遵守,如此,社会更容易走向法治,对宪法原则和规则的遵循更需要建立在这种“内在观点”的基础上。因此,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刻也不能脱离宪法来建设,建设政治文明必须依托宪法精神和宪法规范,否则,20世纪60~70年代“文革”时期所发生的践踏法制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悲剧便会重演。所以,政治文明本质上与人治对立而与法治一致,当前要进一步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必须肃清人治思想和习气的残毒。

人治在中国有久远的传统,有系统的理论,更有远去的不同时代里某些领域的“成就”。在法制不健全、社会不发达的低级社会形态中,人治可能起到了与法治同等乃至稍好些的社会成就,但人治政治的最大威胁是恣意和暴政,这使包括君王本身在内都无时不陷于恐怖和不安定的气氛中。中国古代早就有人精辟指出人治的典型特征是:“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将全社会芸芸众生的自由、安全、幸福和未来全系于主观意志的恣意毫无控制的一人之手,只能带来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欺上瞒下,阳奉阴违的政治现实,其最终的结果是战乱纷仍,民不聊生,其整个政治过程也不过是争权夺利,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重复演绎。而胜者的理想也无非是实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家天下而已,谈不上真正“哀民生之多艰”的政治文明,更多的是政治的暴虐和“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惨烈社会景象。如果说古代中国一直有尚法、立法、用法的政治传统,但从实质上看,所有的法也不过是维护专制统治的最有力的工具,作为君之重器,不可假人,法律是对付人民的,而不是用来维护人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规范。

所以,在古代中国,政治领域以等级尊卑为本,最为讲究人的身份,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11)“天不变,道亦不变”的政治思维也根深蒂固,所谓“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12)在君主与法的关系上,“朕即是法”,政治任由政治权威依据变幻不定的情绪和亲疏关系摆布。尽管古代政治思想和君主一再倡导“仁政”、“民本”理想,提倡“民贵君轻”,但政治理念与政治真实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严重错位,黑暗腐朽的政治真实与“修齐治平”之政治理念之间隔着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政治理念显得不着边际,人们难以从中获得慰藉。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法治政治模式一直在克服中国传统伦理政治模式的阻力并艰难行进,但强大的传统伦理政治模式的影响总在或隐或现地产生负面影响。尽管明火执仗的身份制已不复存在,但权威崇拜、权力至上、官本位等观念形态仍大有市场,事实上的身份差别无可否认,“论资排辈”仍顽固存在,而人治大于法治的情绪化政治操作方式时时肆虐,政治号令往往因领导者的喜怒哀乐而变化无常。政治文明的入宪,无疑要同等地给予弱者与强者以现代民主精神的食粮,平添弱者的志气,软化强者的特权欲,融合二者的精神境界使之趋同,使身份观念退出社会和公民意识领域并最终消逝。以法大于权的不可置疑的强制性规范政治精英的政治行为,不留情面地惩治那些渎职枉法的官僚主义或腐败官员,使情绪化的政治操作让位于依法行政。倡导并践行富含贴近政治真实的政治理念,摒弃调门过高,十分离谱的政治说教,强调既有很强的说理性,又能令人感同身受,可指导政治操作,易于收到实效的政治思想。今天宪法中纳入政治文明的内容,无疑为中国政治文明除旧布新、催生新的更文明的体制框架奠定了基础。

现行宪法赋予滥觞于改革开放的政治文明建构对传统政治模式的表现形式以理性批判的威力与能量,具有消解传统伦理模式落伍于时代的积极价值。只有以宪法为依托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才能根深叶茂,蓬勃发展。

(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实施和发展宪法

政治文明通过宪法这一载体得以显示于外界,是本国人民和世界其他国家认识该国政治文明的窗口。正如荷兰著名比较宪法学家亨利·范·马尔赛文和格尔·范·德·唐所说的,“宪法提供了关于国家组织和正式授权的大部分可靠的情报”。(13)但政治文明的目的不是借宪法标榜自己的存在,而是通过良好的政治运作来实现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并在政治实践的前进过程中,不断将人民的意志和新的利益要求上升为宪法规范的内容,促进宪法的发展。

首先,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确立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等主要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领导建立了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亲自主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和制定,开启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航程。但是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的基本思路是政策治国,这一点在领导人的讲话中得到反映。在1958年8月召开的协作组主任会议上,毛泽东说:“公安法院也在整风。法律这一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还是包青天的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刘少奇提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是作为办事的参考。”(14)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尽管我们制定了包括宪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但由于把宪法和法律主要当做建立和巩固无产阶级政权和阶级斗争的辅助工具,因此就很难谈得上依宪法和法律来维护和保障人民行使民主权利,依宪法和法律来治国了。这种指导思想最终导致了以阶级斗争和群众运动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导致“文化大革命”中无法无天的怪事频频发生。十一届三中全会党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依靠民主法制化来保障人民民主的基本方针。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中说:“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5)1986年9月邓小平明确提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16)党的十二大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内活动。这表明,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为党最终把法治确立为基本的治国方略奠定了基础。

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总结第一、二代领导治国经验,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党的十五大阐明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我国确立的正式标志。这清楚地表明,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

2001年1月江泽民同志提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党的十六大确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十六大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标志着我们党开启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新航程。

综上所述,胡锦涛同志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当做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这是对我们党建国以来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对党执政规律的认识的深化,是对党执政方式的深刻认识,它反映了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

(三)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确立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就抓住了新时期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

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是我国国家权力运行方式的创新,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根本理念是法律成为治理社会和国家的最重要手段。这种观念认为,宪法和法律在整个社会和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所反映的是通过国家意志而体现出的人民的意志。法律的这种最高权威的实质,就是人民作为国家最高权力主体地位在国家生活中的确立和体制保障。江泽民同志曾说:“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所以执行宪法和法律是按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办事,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1982年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为了进一步突出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中的地位,现行宪法第5条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规定突出了宪法作为根本法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核心地位,表明宪法是依法治国和国家政权体系运行的最高准则。所以,把贯彻实施宪法的充分程度,当做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标尺,就能确保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人类社会自国家产生后就有了法律。但有了法律不一定就是实行了法治。法律不一定以民主为前提,但民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当人类文明进入工业文明之后,政治形态转为民主政治,国家权力的运作才开始由人治到法治。判断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是人治还是法治,关键是看法律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把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至上,这是法治最集中的表现,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列宁早在1912年就期望中国无产阶级建立自己的政党,能“细心地辨别、保存和发展”孙中山的“政治纲领和土地纲领的革命民主主义内核”。实行宪政是孙中山建国思想的目标。中国共产党对列宁的期望执行是忠贞不渝的,认真地汲取了孙中山民主主义的“内核”。实行宪政是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的追求和奋斗目标。1940年5月,党在延安成立宪政促进会,搞“宪政运动是争取尚未取得的民主,不是承认已经民主化的事实。”

社会主义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们党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任务,逐步实现宪政。宪法是民主的圣典。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毛泽东对宪政下了简洁定义:“宪政是什么?就是╋╋的政治。”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为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是立宪、行宪、护宪和修宪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它集中表现为:宪法精神、宪法制度、宪法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得到普遍实现,宪法真正成为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相互关系的最高调节机制,宪法观念得到普及、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从国内外近代宪政发展的规律看,有宪法不一定能形成宪政。有宪法无宪政的现象在中外历史中并不罕见。在中国,虽然1908年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但并没有形成宪政制度。1954年,毛泽东亲自主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开启了宪政制度的大门,但仍以阶级斗争为纲,严重冲击了宪法精神及其权威,宪法的命运随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目标,特别是1982年,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颁布了新宪法,宪法权威及其相应的体制才开始得以逐步建构。列宁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没有宪政精神和宪政运作,宪法就徒有其名,而宪法的虚置必然是民主政治的消逝,政治文明就更不可能出现。

十六大首次提出依法执政这个历史性命题,解决了长期以来围绕中国法治的最大难题,否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强调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科学规范了党法关系,为实行宪政确立了理论依据,为政治文明提供了根本保障并为其发展指明了方向。没有执政党的宪政意识就没有中国的民主政治。这表明,宪政是宪法的灵魂和生命力的体现。因此,只有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人民的权利才能充分享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是国家政权体系运作的最高准则。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即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权力体系中行使执政权。这是依法执政的基础。要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保证党在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架内,领导和支持人民依法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依法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依法享受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伟大工程,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

在过去的20多年里,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经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执法机构,严格依法行政,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法律制度已经建立。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和保障公正司法,推动了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一切,使宪法的实施状况不断改善,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正在成为各级机关和社会各行业普遍的行为准则。但也要看到,当前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由于法律和体制不健全以及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完全适应等原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不少,一些地方政府的有些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因此,要努力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在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立法过程中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要坚决纠正违宪行为;要切实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的规定更好地得到落实。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要坚决贯彻宪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政水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把贯彻实施宪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但要避免教条主义错误,贯彻实施宪法并不仅仅是以宪法规范来规制政治生活,政治生活由于其实践性的特点,可以随时代发展提出新的举措,来推动政治文明向更高级阶段演进。政治文明的发展也必然推动宪法的进一步发展,更文明的宪法、更良善的宪法在政治文明的前进中不断生成。从哲学上讲,这也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原理和理论来源于实践、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的原理在宪政领域中的应用。宪法作为人类对政治法律的真理性认识、以规范性表达出来的意识形态形式,它也必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政治文明的实践品格为宪法真理性的扩展提供最可靠的依据和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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