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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与法治国家的一般关系

时间:2024-09-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治与政治文明的这种互动关系业已成为一条客观规律,为历史所证实。政治制度文明中的制度主要由宪法、组织法、行政法等有关法律规范确认。在调整政治行为中形成的“权力法定、权利推定”的法治原则,成为法律界定权利与权力关系的一条定律。

第一节 政治文明与法治国家的一般关系

一、法治国家是政治文明的内核和精义

政治文明是人们改造社会及自身所获得的积极的政治成果,是人类政治活动的进步状态,它一般表现为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的实现程度。政治文明包括文明的政治理念、文明的政治制度、文明的政治行为和文明的政治目的,(1)其中文明的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核心。董必武同志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指出: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不是惟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简单地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2)

法治的字面含义为法律的规制、法律的统治,最早的含义指对良好的法律的普通服从。(3)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和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是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国家权力主体普遍地遵循具有正义与秩序价值的良法体系以实现人权的一种治国方略。而其主旨就是依据上述特定的价值观来构建社会的基本结构和行为方式,形成以法律制度为主导的有序化的社会管理模式。(4)法治国家的主要含义在于:“它是一个国家在政治法律制度上的一种模式选择;它是现代社会一种最文明、最先进的政治法律制度类型。”(5)这说明政治文明与法治是紧密相联、不可分离的。

法治与政治文明的这种互动关系业已成为一条客观规律,为历史所证实。从政治意识上看,古希腊城邦政治文明孕育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理念。古罗马帝国庞大的疆域、发达的商品经济,产生了发达的私法文明。为适应罗马帝国政治上把居民(不包括奴隶)分为公民与非公民的需要,罗马法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大大促进了法律的科学化和社会结构的稳固。在近代民主革命时期,反映资产阶级政治观念形态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都被以后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尤其是宪法所确认。因为这两者虽有外在形式的差异,却并无任何实质上的不同,其价值取向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文明的政治意识中蕴涵了法治的价值。

同时,政治制度文明实践着法治的理想。政治制度文明中的制度主要由宪法、组织法行政法等有关法律规范确认。从近代民主政制的产生看,这些制度的设计者是依据一定的权力运行原理和界定原则来安排这些政治制度的。这些原理和原则无一例外地成为法治的原则,如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分立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保护人权原则等都被随后颁布的宪法所确认,具有崇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政治制度文明的灵魂在于有衡,政治制度的“有衡”包括两层涵义:其一,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其二,不同权利之间的相互均衡。制衡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均衡是为了防止无谓的权利冲突。一项先进的政治制度,往往内涵了权力制衡和权利均衡的精神。(6)法治的最本质的特征和根本要义就是制约权力,其内在机理就是权力与权利的和谐态势,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治“权”而非依法治“民”。因为法治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模式,其工具性价值就是要消除治者个人对治权的专断与滥用,使治权符合人民主权。人们普遍认为,最有效的法治意味着不仅行政机构的权力,而且立法机构的权力,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7)

政治行为是人们在特定的利益基础上,围绕着政治权力的运行和政治权利的实现而展开的社会活动。作为政治关系的直接动态表现,政治行为包括政治斗争、政治管理、政治统治和政治参与等多种形式。在文明社会中必须将政治行为特别是有关权力、权利等事关重大利益的行为,纳入到社会秩序之中,使之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完全可以说,没有法律程序和法治秩序就没有政治行为文明。在调整政治行为中形成的“权力法定、权利推定”的法治原则,成为法律界定权利与权力关系的一条定律。政治行为的有序性与法治追求的基础性价值——法治秩序价值不谋而合,正是人类行为(起主要作用的是政治行为)对秩序的追求才导致了法律的产生和对法治的需求。因为秩序要求社会必须由规则来治理,这些规则可表现为习惯、道德宗教等,而有些规则,特别是涉及利益冲突的规则,需要具有权威性与强制性,以保证人们普遍遵守,这些规则便表现为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法治的外在功能就是为了促使社会制度、结构与关系达到和谐统一、界限明晰、稳定连续的状态,防止人治下因朝令夕改、权大于法而带来的混乱与无序,法治是秩序的象征。当然,法治所要求的秩序只能是理性、正义、具有价值的文明的秩序,其基本内容体现为如下一些共识:立法民主化并以保障人权为宗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权力的范围受限制,行使权力要遵守正当法律程序。而政治行为的合理运行、政治秩序的理性构建作为政治文明的最基本要求,正好适应了法治秩序的这些价值指向。另一方面,从政治实践上看,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方向的重要因素,特别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就是国内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变化的结果。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律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可见,政治文明与法治密切相关,法治的价值内涵和基本原则实质上就是政治文明的内核和精髓。

二、政治文明为法治国家提供前提条件和政治基础

政治文明意蕴丰富,但究其本质就是民主政治。只有民主政治才能确立法治国家,政治民主为法治国家提供政治基础和前提条件。

古希腊城邦的政治民主为古希腊法治思想的萌芽提供了前提条件。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为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建立奠定了政治基础。资产阶级把“平等、自由、博爱”作为口号写在他们的旗帜上和纲领中,夺取政权以后,又写在他们的宪法里。他们把民主归结为“民有、民治、民享”,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他们的法治国家。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8)“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9)当然,这种宪法有成文与不成文之分。英国实施的就是不成文宪法。英国资产阶级在与封建王权的斗争中赢得了民主,在此基础上确立资产阶级最早的法治模式——“法的统治”(Rule of Law),他们的思想家认为:法治就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障与扩大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通过历史实证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民主政治是法治及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阶段,社会主义民主作为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当然是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否定人治国家。从逻辑上说,当然是先有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然后制定宪法,确认人民民主的胜利果实,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写入宪法,明确规定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民主政治是实现法治国家的价值的前提和基础,法治国家至少在形式上追求六个方面的价值目标,即平等、民主、秩序、自由和效率以及程序的正义。为了实现上述的价值或协调上述价值以充分发挥在其调整社会关系中的功能和效率,必须首先确立法律在社会成员中的权威,使人们自愿接受它所确立的行为规范。而要促成这种结果,就一定要依靠民主制度自身的建设。民主愈发达,就愈能有效地控制权力的滥用和特权的滋生。这将会为法律的适用和遵守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法律也因此而更具有权威性和有效性。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社会主义法律,其价值目标既要求公平、正义,也要求效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法制建设服务和服从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的过程中,效率具有更大的意义。法治国家上述价值目标的实现,必须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前提和基础。

民主政治是决定法治国家发展方向的前提和基础。民主的性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直接决定着法治国家性质、内容和发展方向,民主的状况、特点和程度也直接影响法治国家发展水平。随着社会向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完善、健全、发展,民主的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然相应地进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完善程度必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步必然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决定了保障和实现人民权利、特别是保障实现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利成为法治国家的出发点与归宿。民主政治是权利决定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的政治。在民主政治下,国家的政治权力一方面来自人民,人民(作为整体)是权力的源泉;另一方面又被分解为公民(作为个体)的政治权利。这一“分解”是保证国家权力依法运行、实现依法治国的重大发明。民主政治是与专制政治对立的。专制政治把政治权力变成以君主为首的少数人的特权,并由君主总揽其成。这种政治体制一方面扼杀了人民群众(他们是社会的真正主体)的政治动力、政治热情、政治责任和政治能力,使政治失去了社会基础,政治权力变成为社会的对立物;另一方面少数人狂热地攫取并肆无忌惮地滥用权力,甚至为争权夺位大动干戈,铤而走险,导致周而复始的政治动荡和社会灾难。两种后果都使法治化为虚无。民主政治则把国家权力分解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赋予公民参政的资格和机会,把政治变成绝大多数人的事务,从而克服了专制政治的弊端。在民主制度下,公民享有法定的政治权利并承担着相应的政治义务,国家权力的和平转移,政权机关的组建,都是公民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行使政治权利的结果;国家权力是在公民的参与和制约下依法运行和操作的;公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是主仆关系、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关系。这样,政权与社会融为一体,公民一方面以政治主体的身份采取主动的参政行动,影响、支持现行的政治决策和立法,从而大大增强了政治的动力、政治体制的承受能力、应变能力、同化能力和自我完善的能力,增强了法律的效能。另一方面,又时刻监视着国家机关的行使权力的活动,制止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等破坏法治的行为,从而强有力地保障法律的实行和实现,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三、法治国家为政治文明提供物质载体和根本保障

政治文明是人们改造政治生活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它表现为国家治理的改善和人们政治生活质量的提高。无论什么时代,政治总是与人们的公共生活和公共权力联系在一起,并以国家的形式表现出来。恩格斯早在1844年就深刻地指出:“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它在一切典型的时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10)这就表明了国家是政治文明的物质载体,政治文明集中地通过国家这种形式表现出来。从近代法治国家建立以来,法治国家就理所当然地充当政治文明的载体,并为其政治文明建设提供根本保障。

资产阶级在取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夺取政权后,纷纷建立了各自的资产阶级法治国家。在各国的宪法中都列举平等、自由、博爱、人权等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的原则,民主被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确认为国家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承认公民在政治上享有自由和平等权利,国家的主要机关、主要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等等。显然这些民主权利和民主原则都是通过法治国家体现出来的,并由以国家强制力量为后盾的宪法和法律予以确认和保障的。

我国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颁布了社会主义宪法,并在宪法中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是一帆风顺,特别是在“十年浩劫”中,人治至上,法治几无容身之地,社会主义民主也遭受了挫折。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获得了快速的发展。1996年3月全国人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方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宪法修正案又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可见,中国共产党是要将法治建设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载体,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法治国家为政治文明建设提供根本保障,其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法治国家对政治文明予以制度上的确认。

现代国家在政治权力的持有与政治权力的行使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分离。这种分离可能引起政治失控,政治权力不是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整体意志,而是凭着权力行使者的意志和情绪而运行,以致出现政治异化使政治权力在运行中发生异变,权力的行使不利于权力所有者或者偏袒部分所有者。以权谋私、贪污腐化、权钱交易、弄权渎职等政治腐败行为都是权力失控和异化的现象。为了防止政治权力的失控和异化,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实行依法治国。首先,要有一部宪法,庄严地宣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和自由不受非法剥夺;严格规定国家代表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人民委托出去的政治权力)范围和行使职权的程序,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在制定宪法之后,还需制定出一系列政治法律或法规,以制约国家权力,有效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总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得以存在、实现和发展,需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以确认、肯定,使它合法化、法律化、制度化,从而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获得法治的力量。

第二,法治国家提供保卫政治文明的有力武器

在任何政治体制下都存在着政治张力和冲突,诸如发展与稳定、公平与效率、自由与平等、公民权利之扩散趋势与国家权力之集中趋势、各种政见和价值观点的对立等。正是由于这些张力和冲突产生了对民主政治的需要和珍爱;同时,也只有妥善地对待和处理这些张力和冲突,才能保卫和发展民主政治。政治张力和冲突的解决,有赖于社会整合。国家作为超越社会之上的力量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控是最为有效的。社会主义仍然存在着危害民主政治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保卫社会主义民主,就需要用法律来制裁这些行为,根据违法犯罪分子破坏和损害民主的不同情节和后果,给予不同形式的制裁,使民主得到切实保障。同时,法治也是同官僚主义进行斗争的武器,通过这种斗争,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简言之,政治文明的推行是以国家的法治力量为后盾。

第三,法治国家为政治文明的高效、有序运行提供保障。

政治文明应当是高效的政治体制,而高效的政治体制需要国家法治力量来保障。高效的政治体制是能够用较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用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效果的体制,即用尽可能少的机构和人员、最低额的经费,取得最大的政治效果的体制。政治体制的效率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法制化是一个基本因素。首先,高效的政治体制必须有规则和有秩序的运行,否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瞎折腾”和“瞎指挥”。在全部无效率的事情中,最无效率的莫过于“瞎折腾”。20世纪50年代以来频繁出现的“瞎折腾”和“瞎指挥”,曾经造成时间、财富、人力和信心的巨大损失,多次使我们国家和人民陷入危机。为确保政治体制有规则、有秩序和高效率地运行,避免“瞎指挥”引起“瞎折腾”,必须排除人治,实行法治。其次,高效的政治体制需要政治体制的每个组成部分都活跃起来,都发挥其功能。这里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是,各国家机关和政治组织之间要有明确的功能和责权界限。首要的是党、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功能和权责要分明;其次是中央、地方、基层之间的职责权限要分明,做到政治体制内部上下左右的职能划分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配置科学化,并用法律固定下来。而我们却长期忽视这一点。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我们的党政机构以及各种企业、事业领导机构中,长期缺少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缺少对于每个机关乃至每个人的职责权限的严格明确的规定,以至事无大小,往往无章可循,绝大多数人往往不能独立负责地处理他所应当处理的问题,只好成天忙于请示报告,批转文件。有些本位主义严重的人,甚至遇到责任互相推诿,遇到权利互相争夺,扯不完的皮。”(11)结果造成机构臃肿,层次繁多,副职虚职充斥,官僚主义严重,政治信息不能得到及时、全面、准确、迅速、灵活和有价值地接收、传递、处理和反馈,这是急需消除的弊端。消除这种弊端,没有法制显然是不可能的。相反,只有厉行法治,才能从根本治愈这一痼疾,提高政治运行的效率。

政治是不同的政治主体(公民和合法的政治组织)为实现一定的利益而影响、控制或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首先政治文明要求各个政治主体都能够自由的、平等的参与到政治活动中来。所谓“自由的”,指政治主体可以不受限制地表达他们认为是合理的、其他人和国家应该听取与采纳的政见、决策或立法建议。所谓“平等的”,指在表达政见、提出决策或立法建议方面,各个政治主体享有同等的资格和机会,同时每个主体对他人的政见和建议有提出异议和否决的权利。即列宁说的:“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12)这就是说,民主政体下的决策和立法程序不是少数几个人说了算,更不是个别人的专断,而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的参与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民主原则行事。其次,民主政治要求各政治主体必须依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政治(行使政治权力和权利)。由于各政治主体的利益不同,必然出现政治期望和政治目标的冲突。按照既定的规则从政,可以创造一种公平竞争、和平共处和稳定合作的局面。自由、平等的政治参与为各种政见、决策和立法建议的表达和交流,各政治主体影响和参与决策提供了机会,使立法、政策和法律既能真实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又能够比较有效地避免出现长时期、大面积、难以纠正的决策失误,这类失误往往比少数人闹事更可能导致社会混乱和脱序,导致经济的衰退和社会倒退。这就需要法治国家制定法律来引导、规范和制约,把全部的政治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从而保证政治运行理智有序。(13)

四、法治国家是政治文明的基本方式

政治文明的本质是政治民主。政治文明的要义具体表现为:1.在最大程度上发挥人们的政治积极性,使更多的人能参与国家政治生活。2.为实现共同的政治目标,人们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畅所欲言,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意见和倡议都能发挥作用。3.在维护公共社会秩序中,最大限度地保护人们的正当利益,以实现人权为最高目标。4.在政治生活中,人们尤其是政治领导者表现出良好的政治品德,自觉维护人民的利益,严格遵守公共道德和规范,具有舍己为人的奉献精神等。可见政治文明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建设政治文明,需要社会主体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多种方式和力量。那么,在这些方式和手段中有没有一种起基础性作用的基本方式呢?为此,首先需要明确地认识到,国家政治制度是由宪法等法律设定的,政治民主需要由法律来保障,需要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实施,而政治统治、政治管理和政治参与等政治行为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范,才能合理有序地运行。用法治机制来调整政治行为,能够使之公平、公正、合理,符合人类理性,促进社会和谐。法治之法所具有的指引、教育、评价、预测等规范功能和积极进步的社会功能通过作用于人们的观念,促进政治理念的文明与进步。法治是由一整套实体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结合而成的体系,既具有抽象的价值理想,又具有可操作性极强的价值实现机制。政治文明作为法治的实质价值,完全可以甚至必然要借助法治之工具性价值的发挥来展开和实现。总之,法治对政治制度起确定作用,对政治行为起调整作用,对政治意识起促进作用。建设政治文明,当然要推行法治。换言之,法治是政治文明得以实现的基本方式。

一方面,法治可以预设文明地运行政治权力的制度架构,防治权力专断与野蛮。从实施机制上看,法治通过对权力的制约来保证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保持社会和谐有序发展,提升政治文明水平。

法治既要理性地塑造正义而高效的良法体系、剔除恶法亦法的人治观点,又必须精心培育社会主体崇尚法律权威的美德,并建立起具有至上性、正义性、免受外界干预的权力运行机制。一言以蔽之,法治的核心要义在于如何确立国家得以有效治理的最高依据与规则。在法治的内在运行机制和价值取向上,实现权利主体和权力主体之间关系的合理定位,厘清治者与被治者或依法治民与依法治权的关系。法治含有如何实现其内在价值与外在追求的机理,是社会正义与理性秩序之价值选择和制度安排的统一体。而制度安排包括权利的确定、强化、权威保障制度和权力的法律限定、规制制度两方面,可简化为权利与权力关系的理性选择和合理定位。法治制度下的依法制约权力机制是政治文明得以实现的关键。

政治的主要问题是政权问题,即权力的来源与根据、权力按什么原则、依什么方式运行。而法治能够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权力的运行要求规范有序、保持连续性;而法律明确稳定,能很好地满足这个要求,因此权力运行的方式只能是权力的法治化。具体言之,权力具有命令与服从的基本属性,既可以借此强有力地维持正当运行,又可能无限地对外扩张与膨胀。为了抑制权力之恶性,弘扬其善性,就必须消除权力的混沌状态,对它加以拆分,建立“有限的、分立的和负责任的”(14)权力架构。具体说来,权力运行的法治化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权力取得的合法化。对任何国家权力的获得与享有,都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授权,从法律中获得其渊源,由法律所确认;任何无法律依据或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所谓权力,无论其是外来的或是自封的,都是无效的、不现实的,从根本上违背法治原则的。也就是说,在权力体系中的任何一级权力形式的确认都必须法治化、程序化。就基本权力而言,应有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的规范确认;就非基本权力而言,则必须有由宪法所派生的基本法律规范来授予。2.权力行使的法定化。权力所及的范围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界限,否则便是越权甚至是特权;权力行使的方法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否则就构成侵权或者滥用权力。3.权力矫正的法定化。权力运行不管是从实体意义上还是在程序意义上讲,都应依照法律设定的轨道前进。法治原则在实践中的巨大作用既表现在依法限制权力的运行上,又表现在对一切偏离法律规范的行为进行矫正、治理,即进行宪法审查、司法制裁等方面,还表现在这些矫治权力滥用行为本身的程序化、规范化与法制化上。(15)

另一方面,法治内置着人权的保障与救济机制,是实现政治文明终极价值的最佳选择。政治文明主要是通过政治活动得以体现的,而这些活动尤其是政治权力的运行要得以顺利实现,必须要与社会的相关方面即权力的相对方相协调,人类一切活动尤其是政治活动的最高目的是保障和实现人权。人权是人类追求的崇高目标,人权的实现程度是政治文明的一项衡量标准。人权是同专制、人治针锋相对而提出的,在没有政治文明的人治社会,不可能实现人权保障,如果说存在一些所谓权利,那也只不过是少数主体的特权,是人权的异化。所以,反人治、倡人权成为人类文明的根本标志和基本力量。现代社会是“主权在民”的社会,特别是在确认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制度后,就应当把“人权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法原则固定下来,要求立法以保护人民权利作为首要任务。人权的保护固然离不开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和伦理道德水准的提高,但更离不开法律。因为人权的法律保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普遍有效性,而法治通过设定人权保护的一般标准,从而避免了其保障手段的随机性、间断性和相互冲突之不足。人权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保障,特别是当它被侵犯时,如果不能获得司法救济,那么人权终将化为乌有。可见,只有法治才能确立实现和保障人权的具体有效的程序和方法,建立良性循环的人权运行机制,并为实现人权创造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因此,人权的法治制度保护是人权实现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五、实现政治法治化,建设法治国家是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要实现政治文明,建设法治国家,实行政治法治化是一条必由之路。其基本依据体现为:

首先,政治文明以经济关系为本原,经济法治化成为政治关系法律化和政治法治化的逻辑前提。异质的经济结构或同质异构的经济关系模式直接影响着政治的文明程度,而市场经济作为现代社会对经济模式的普遍性选择,在实质上体现为法治经济。所以,正如经济法治化是物质文明的标志一样,政治法治化也是政治文明的根本标志;也正如物质文明必然要求实现经济法治化一样,政治文明也必然要求实行政治法治化。

其次,政治关系的最优化是政治法治化的内在依据。法律通过对政治行为、政治发展和政治问题的协调、规范、促进和解决,调整政治关系,影响政治生活,达到政治目的,进而实现政治法治化。政治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特定的利益要求而形成的以政治强制力量和权利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政治权利关系,政治权利是社会成员实现利益与分配的政治资格,是社会成员实现政治利益、公平分享政治资源的手段,包括自由权、平等权、参政权等。政治权利实际上反映着公民同国家的关系,要求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确保政治权利的实现和国家政治生活的良性运行,实现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真正统一。政治关系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政治权力关系,包括执政党权力与社会公共权力的关系,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立法权、行政权、军事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等,这些权利与权力关系都要经由法治框架下的法律机制才能加以协调与整合。

再次,政治法治化是政治发展历史的经验总结。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外在标志,衡量政治的文明程度,区别政治文明与政治野蛮的界限,既可从正义、自由、平等的内在标准来展开,又应将之量化为具体明确的可以用规范加以评判的法律原理和准则,这就是法治制度和法治原则。法治以其特有的规范性和精细化为人类的政治进化与文明提供了确定不移的有效保障。政治文明萌生于法治的启蒙,而它的每一次发展都与法治水乳交融、如影随形:古希腊罗马法治观念的提出和法治原则的早期实践,催生了古代的政治文明;中世纪对法治的废弃和对人治的宠爱导致专制极权的政治野蛮统治;近代古典自由、平等、人权、法治的理念推动了社会变革与政治转型,出现了西方政治文明;而现代全球性政治格局的平等、和谐与法治化,是现代政治文明致力追求的普遍理想。所以,没有政治的法治化,就没有政治的文明化。

建设法治国家,实行政治法治化,在社会主义国家最根本的就是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关系,使之协调一致、成为一个有机的结合体,从而促进政治文明建设的发展。其具体路径为:

1.政治法治化要求将政治价值上升为法律价值原则,实现政治价值的法定化。文明是政治价值的总体要求,而自由、平等、人权是其具体形式。政治法治化的实现有赖于文明的政治价值转变为国家的法律价值,并被确立为以宪法为核心的整个法律体系的最高价值。文明社会离不开秩序和规范,不是恣意妄为的社会。政治文明既需要道德规范,但更需要法律规范。正如法国著名法学家狄骥所说:从整个社会规范来说,包括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而法律规范构成“社会规范的最高部分”。(16)“把政治价值法定化,有利于保障和促进政治文明的进步。从价值理念上看,法治是人类理性的产物,真正的法治是一种政治文明成果,是一种从传统中演生出来的政治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是一种民主、公正、自由的政治文明秩序。行法治,必倡人权。”(17)国家法治制度应当充分体现政治文明的基本价值,并使之成为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贯穿到具体的法律部门之中去。

2.政治法治化要求构建文明的政治法律制度体系,实现政治载体尤其是政治制度的法治化。人民主权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和基石,成为一系列具体政治制度的直接渊源。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这一制度下,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就是要使人民行使各项管理权利的途径和形式规范化、法律化,并为实现共产党的领导与执政提供法律资源与合法途径。而要构建文明的政治法律制度,必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要制定出高质量的法律,必须使人大代表真正有权(有权力立法)、有能(有能力制定出高质量的法案),才能行使好职权——立法并监督行政和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同时我们也要理智地认识到,人民的权力机关放弃权力或是滥用权力也可能带来人治的后果,所以人民必须通过政治参与加强对人大的监督。政治参与表现为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和制度化渠道主动积极地影响政治的过程,是现代政治系统良好运作的必要条件,也是政治民主化的衡量标准之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揭示出权力的真正来源。既然找到了权力的源头,要制定法律(包括规定政治制度的法律在内),就必须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权利,处理好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一方面表现在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前提,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人民的“公仆”,只是受人民的委托和授权来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受治者而不应该成为治国的主体,即只能成为政治法治关系中的“受治者”而非“治者”;另一方面,法律规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和方式,规定了人民授权给国家机关并对其进行严格监督的基本途径和方式。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形态。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越巩固,依法治国越能得到实现;依法治国实施得越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越能够得到保障和加强。可以说,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的本质和目的,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和方式,后者以前者为“里”,前者以后者为“表”,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3.政治法治化要求实现执政方式的理性化与法治化,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政治法治化就是要实现人民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这就必然要求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也必须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决策诸方面的领导。党领导国家政治生活的实现方式,是将党的主张经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并由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意志的实践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尤其是运用法律的方式来加以完成。所谓国家意志,最重要、最根本的体现就是国家的法律。为什么要将党的主张经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呢?因为,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组织的性质、职能、活动方式不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纪律只在党内有约束力,在党外则没有直接的约束力。党的主张只有在经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以后,才能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实际过程中发挥更加高效的作用。党采用这种领导方式就是在确立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基础上,使党的领导通过将党的主张转化为法律并为全社会普遍遵守从而得以实现。党的领导是中国政治的核心,政治法治化的核心问题就是党的领导的法治化,其中的关键在于党的执政方式的法治化。依法治国是党领导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方略,这个方略意味着党既然领导人民制定了作为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集中体现的法律,党就要以身作则地遵守法律,把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纳入到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轨道上来,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也就是说,要实现党的领导的法治化,把党的领导的职能、目标、内容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化,而且通过法律制度把党的领导方式、手段、途径固定化。对依法治国的任何损害,从根本上来说,都是对党的领导的损害。而且,党对国家法律的尊重,本质上是对人民当家作主政治地位的尊重。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建立在党的宗旨的基础上,建立在确保人民当家作主这个根本目的的基础上。如果不施行依法治国方略,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很难真正得以统一。显然,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相互关系中,党的领导是前提,人民当家作主是核心,依法治国是保障,三者互相依赖,密切联系,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完整内涵,而科学合理地实现它们之间的整合与调适是实现政治文明与政治法治化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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