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政治法治化是政治文明的要求

政治法治化是政治文明的要求

时间:2022-09-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次,政治法治化是政治发展历史的经验总结。政治法治化的实现有赖于文明的政治价值转变为国家的法律价值,并被确立为以宪法为核心的整个法律体系的最高价值。同时我们也要理智地认识到,人民的权力机关放弃权力或是滥用权力也可能带来人治的后果,所以人民必须通过政治参与加强对人大的监督。

三、政治法治化是政治文明的要求

要实现政治文明,政治法治化是一条必由之路。其基本依据体现为:首先,政治文明以经济关系为本原,经济法治化成为政治关系法律化和政治法治化的逻辑前提。异质的经济结构或同质异构的经济关系模式直接影响着政治的文明度,而市场经济作为现代社会对经济模式的普遍性选择,在实质上体现为法治经济。所以,正如经济法治化是物质文明的标志一样,政治法治化也是政治文明的根本标志;也正如物质文明必然要求实现经济法治化一样,政治文明也必然要求实行政治法治化。

其次,政治关系的最优化是政治法治化的内在依据。法律通过对政治行为、政治发展和政治问题的协调、规范、促进和解决,调整政治关系,影响政治生活,达到政治目的,进而实现政治法治化。政治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特定的利益要求而形成的以政治强制力量和权利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政治权利关系,政治权利是社会成员实现利益与分配的政治资格,是社会成员实现政治利益、公平分享政治资源的手段,包括自由权、平等权、参政权等。政治权利实际上反映着公民同国家的关系,要求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确保政治权利的实现和国家政治生活的良性运行,实现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真正统一。政治关系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政治权力关系,包括执政党权力与社会公共权力的关系,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立法权、行政权、军事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等,这些权利与权力关系都要经由法治框架下的法律机制才能加以协调与整合。

再次,政治法治化是政治发展历史的经验总结。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外在标志,衡量政治的文明程度,区别政治文明与政治野蛮的界限,既可从正义、自由、平等的内在标准来展开,又应将之量化为具体明确的可以用规范加以评判的法律原理和准则,这就是法治制度和法治原则。法治以其特有的规范性和精细化为人类的政治进化与文明提供了确定不移的有效保障。政治文明萌生于法治的启蒙,而它的每一次发展都与法治水乳交融、如影随行:古希腊罗马法治观念的提出和法治原则的早期实践,催生了古代的政治文明;中世纪对法治的废弃和对人治的宠爱导致专制极权的政治野蛮统治;近代古典自由、平等、人权、法治的理念推动了社会变革与政治转型,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西方政治文明;而现代全球性政治格局的平等、和谐与法治化,是现代政治文明致力追求的普遍理想。所以,没有政治的法治化,就没有政治的文明化。

建设法治国家,实行政治法治化,最根本的就是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关系,使之协调一致并成为一个有机的结合体,从而促进政治文明建设的发展。具体表现为:

1.政治法治化要求将政治价值上升为法律价值原则,实现政治价值的法定化。文明是政治价值的总体形态,而自由、平等、正义、人权是其具体形式。归纳起来,如果说秩序是政治文明与法治制度所共同具有的基本价值,那么正义则是它们的核心价值,而人权便成为终极理想与最高追求。政治法治化的实现有赖于文明的政治价值转变为国家的法律价值,并被确立为以宪法为核心的整个法律体系的最高价值。文明社会离不开秩序和规范,它不是恣意妄为的社会。政治文明既需要道德规范,但更需要法律规范。正如法国著名法学家狄骥所说:“从整个社会规范来说,包括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而法律规范构成社会规范的最高部分。”[23]把政治价值法定化,有利于保障和促进政治文明的进步。从价值理念上看,法治是人类理性的产物,真正的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成果,是一种从传统中演生出来的政治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是一种民主、公正、自由的政治文明秩序。“行法治,必倡人权。”[24]国家法治制度应当充分体现政治文明的基本价值并使之成为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贯穿到具体的法律部门之中去。

法治与政治文明具有天然亲和力与不可分性,尤其是法治之法中的原则要素更是对政治文明具有前导性和根本性,因为,较之于法的规则、概念和技术性事项而言,法律原则作为法律发展过程中凝聚而成的稳定、综合的原理与准则的总和,具有调控范围的广域性、宏观性和价值功能的导向性、定位性,成为法治制度的灵魂。任何一种政治道德理念在进入法治领域时,总是首先通过作用于法律原则而非规则而发生作用的。只有被法律原则所接纳、引起了法律原则上的改变与完善,才能使之具体化为行为模式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构成为法律上的可操作性规则。政治文明的价值思想与价值原则必须演化为法律上的法律价值,才能成为法的精神与支柱,为法治之良法奠定价值基础。所以,政治文明的法治化,首先是政治文明价值的法律化并内化为法律价值,引导全部法治实践活动。

2.政治法治化要求构建文明的政治法律制度体系,实现政治载体尤其是政治制度的法治化。人民主权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和基石,成为一系列具体政治制度的直接渊源。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这一制度下,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就是要使人民行使各项管理权利的途径和形式规范化、法律化,并为共产党的领导与执政提供法律资源与合法途径。而要构建文明的政治法律制度,必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要制定出高质量的法律,必须使人大代表真正有权(有权力立法)、有能(有能力制定出高质量的法案),才能行使好职权——立法并监督行政和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同时我们也要理智地认识到,人民的权力机关放弃权力或是滥用权力也可能带来人治的后果,所以人民必须通过政治参与加强对人大的监督。政治参与表现为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和制度化渠道主动积极地影响政治的过程,是现代政治系统良好运作的必要条件,也是政治民主化的衡量标准之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揭示出权力的真正来源。既然找到了权力的源头,要制定法律(包括规定政治制度的法律在内),就必须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权利,处理好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一方面表现在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前提,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人民的“公仆”,只是受人民的委托和授权来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受治者而不应该成为治国的主体,即只能成为政治法治关系中的“受治者”而非“治者”;另一方面,法律规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和方式,规定了人民授权给国家机关并对其进行严格监督的基本途径和方式。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形态。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越巩固,依法治国越能得到实现;依法治国实施得越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越能够得到保障和加强。可以说,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的本质和目的,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和方式,后者以前者为“里”,前者以后者为“表”,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3.政治法治化要求政治权力运行的法治化,实现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文明与法治化。制度意义上的法治是近代社会的产物,有法制不一定就有法治,已经成为一条历史的定理。非法治语境下的立法、行政与司法往往是混为一谈、没有约束与责任的,由于权力的高度集中与垄断而成为专制与人治的工具。在那里,根本就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文明政治。法治要求建立有限的、分立的、负责任的政府,当政治权力被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后,法治文明才得以初现。此时,不仅要凭靠法治来理性地构建这三者之间的和谐宪政关系,而且这三者中每一种权力的内部关系也离不开法治的导航与指引。立法权力的文明是一切政治权力文明运行的前提,立法是为社会定纷止争、规划正义、配置权利的神圣事业,是人类迈入政治文明和法治门槛的第一步。法律究竟依据什么样的标准与手段去分配资源、利益与义务,直接制约着社会的文明与否和文明程度。所以,立法文明的第一要义是按照文明政治的正义要求理性地建构社会关系模式,实现分配的正义。同时,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并非天然就能够统一起来的。对此,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富勒将法律的德性分解为内在的道德和外在的道德,前者指法律的良善价值与伦理诉求,后者指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包括普遍性、明确性、不矛盾、现实性、不溯及既往等,这些构成法治的原则。可见,法律规范系统内部的和谐与协调是立法文明的逻辑前提,法治文明在规范的创制上来源于立法的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的高度统一。我们知道,法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如果说立法是为了分配正义,那么,行政就是为了管理正义,司法则是为了修复正义。当文明的立法制度得以创立之后,对正义的管理和修复比起对正义的分配来说就显得更为迫切。此时,倡导行政文明与司法文明便应当被放到头等重要的地位看待。因此,政治文明的法治化水平在法制制度层面表现为立法文明、行政文明与司法文明的建设进程与状态上。

4.政治法治化要求实现执政方式的理性化与法治化,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政治法治化就是要实现人民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这就必然要求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也必须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决策诸方面的领导。党领导国家政治生活的实现方式,是将党的主张经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并由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意志的实践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尤其是运用法律的方式来加以完成。所谓国家意志,最重要、最根本的体现就是国家的法律。为什么要将党的主张经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呢?因为,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组织的性质、职能、活动方式不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纪律只在党内有约束力,在党外则没有直接的约束力。党的主张只有在经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以后,才能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实际过程中发挥更加高效的作用。党采用这种领导方式就是在确立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基础上,使党的领导通过将党的主张转化为法律并为全社会普遍遵守从而得以实现。党的领导是中国政治的核心。国家法治化的核心问题就是党的领导的法治化,其中的关键在于党的执政方式的法治化:依法治国是党领导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方略,这个方略意味着党既然领导人民制定了作为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集中体现的法律,党就要以身作则地遵守法律,把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纳入到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轨道上来,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也就是说,实现党的领导的法治化,就是把党的领导的职能、目标、内容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化,而且通过法律制度把党的领导方式、手段、途径固定化。对依法治国的任何损害,从根本上来说,都是对党的领导的损害。而且,党对国家法律的尊重,本质上是对人民当家作主政治地位的尊重。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建立在党的宗旨的基础上,建立在确保人民当家作主这个根本目的的基础上。如果不施行依法治国方略,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很难真正得以统一。显然,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相互关系中,党的领导是前提,人民当家作主是核心,依法治国是保障,三者互相依赖,密切联系,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完整内涵,而科学合理地实现它们之间的整合与调适是实现政治文明与政治法治化的根本出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