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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的有机构成,政治文明构成要素分析

时间:2022-09-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认为,“政治文明的体系结构大致上应由政府文明、政党文明、法治文明和公民文明四个范畴构成”。可以看到,除了单纯地从政治现象入手分析的第三类观点,其他的观点都承认政治文明包括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

第二节 政治文明的有机构成

一、政治文明构成要素分析

(一)政治文明构成要素观点述评

自十六大以来,学界关于政治文明的研究越来越多,但对其构成要素却众说纷纭,分类概述如下:

1.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政治学本身出发,认为政治文明包括文明的政治理念、文明的政治制度和文明的政治行为三个组成部分。(46)有的学者提出了与此相近的看法。高放教授认为,政治文明不仅仅指政治制度文明,它还包括政治思想、政治道德、政治觉悟、政治观念、政治行为等诸方面;(47)还有学者把政治文明分为政治思想、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三个层次,政治思想即政治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包含国家政治上层建筑机构,国家制定的制度、法律、政策及其运行方式,政治行为指公民个人或政治集团势力如政党等政治团体的政治活动;(48)还有学者提出,政治文明由“政治(法律)意识、政治(法律)行为、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治(法律)组织四大要素构成”。(49)

2.有学者还提出了政治主体文明、政治关系文明、政治意识文明、政治行为文明、政治制度文明五个组成部分的观点。(50)其他有些学者认同了这种观点或略做了修改:高中伟先生等接受了这种说法;(51)阮云志先生的观点中少了“政治主体文明”;(52)田川先生将“政治关系”修改为“政治客体”。(53)

3.有的学者从政治现象入手,通过将之归入不同的政治范畴领域。认为,“政治文明的体系结构大致上应由政府文明、政党文明、法治文明和公民文明四个范畴构成”。(54)此外,也有学者立足于第一种观点,提出,除了政治理念、政治制度外,政治文明不应当包括政治行为,而应当增加政治组织和政治设施。(55)

4.也有学者从多维视角出发,提出了更加丰富的观点:

有人认为,政治文明包括政治理念文明、政治行为文明、政治手段文明、政治体制文明等。(56)

还有学者认为,政治文明既包括政治制度的进步,也包括其他非制度性的政治现象的进步,所以,政治文明的结构是:(1)适应经济发展的政治制度(主要指国家政权);(2)推动社会前进的政治组织和政治活动(包括政治斗争);(3)良好的政治关系和政治局面;(4)进步的政治意识(包括政治心理、政治观念、政治道德、政治学说);(5)先进的政治管理技术(手段、装备等)。(57)

但也有学者将政治文明概括为制度形式的政治文明和精神形式的政治文明(也称为政治意识文明)两个方面。(58)

还有学者认为,政治文明主要包括政治权威产生和运行的合理性,政治权威的政治行为的合理性,人们的政治生活存在的合理性,政治权威与人民之间关系的合理性,人民的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人们的政治参与程度,人们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程度,人民思想的自由度等方面的内容。(59)

有学者从纵横两个方面综合表述了政治文明的复杂内容。在横向上,政治文明有六个组成部分:(1)反映人民与国家机构之间关系进步状态、发展成果的国体方面的文明;(2)反映国家机构内部各种关系进步状态、发展成果的政体方面的文明;(3)反映政党关系、政党与国家机构之间关系进步状态、发展成果的政党制度文明;(4)反映社会法律关系进步状态、发展成果的法制文明;(5)反映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关系进步状态、发展成果的法律制度方面的文明;(6)反映其他社会关系进步状态、发展成果的制度文明。在纵向上,政治文明主要分为三个基本层次:(1)核心层次,即国家管理和社会调整的基本制度;(2)中间层次,是狭义的体制即基本制度的具体化;(3)边缘层次,即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产生活各领域有关调整公民关系的具体规章制度。(60)这位学者还提出,立足于政治文明的建构,政治文明建构的基本要素为:体制、制度、主体、思想、原则;在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具体运作中,应当对五个要素系统及其所构成的大系统进行立体整合。(61)

可以看到,除了单纯地从政治现象入手分析的第三类观点,其他的观点都承认政治文明包括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不可否认,上述观点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政治文明的不同侧面,具有启发思维的价值,但还有不少问题值得商榷:第二类观点存在着分类标准不平行的问题;第三类观点难于从“政治现象”发现政治文明的全部内容;第四类观点显得较为杂乱,其分类标准和分类结果离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较远,其中将政治文明等同于制度文明的观点有以偏概全之嫌;第二类观点的表述是否准确和全面也值得商榷。

之所以出现这么多种观点,关键是对政治文明的看法和认识问题的角度不同。要科学地分析政治文明的构成要素,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是:提出政治文明的理论依据是什么?政治文明的科学内涵是什么?

(二)分析政治文明构成要素的依据

关于文明的定义,国内外学术界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恩格斯对文明有一个十分简明的说法:“文明是实践的事情,是社会的素质。”(62)恩格斯的论断深刻地揭示了文明的两种属性:实践性(动态)和社会性(静态)。长期研究政治文明的著名学者虞崇胜教授综合各种不同的文明理论和不同的文明定义,给文明下一个简明的定义:“所谓文明,简单地说就是:人类社会生活的进步状态。从静态的角度看,文明是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进步成果;从动态的角度看,文明是人类社会不断进化发展的过程。”(63)

政治是人类走向文明的产物。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曾将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经典性地划分为蒙昧、野蛮、文明三个渐进的时代。目前学术界公认的文明标志有四个:青铜器、文字、城市和国家。国家是高于其他三者的最为重要的标志,因为其他三者的作用无不集中体现在国家这一政治形态之中,故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列宁曾对政治下过一个经典性定义:“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64)亚里士多德很早也指出:人类在本性上是一个政治动物,(65)不像其他动物,他赋有LOGOS即理性,能够区别善恶,自己治理自己。(66)马克思的另一个重要论断也很能说明问题——“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67)既然国家是文明时代的标志,而政治是人们对国家事务的参与、管理,这样,文明、国家、政治之间本质性关联就凸显出来了。

当前,我国学界对政治文明的含义有着较为一致的看法:“政治文明是指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从静态的角度看,它是人类社会政治进程中取得的全部进步政治成果;从动态的角度看,它是人类社会政治进化发展的具体过程。”(68)这一定义反映了政治文明具有如下特征:首先,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它与野蛮、腐朽和落后的政治状态和事物相区别;其次,政治文明分为静态的进步成果和动态的进化过程两个层面;第三,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的进化过程,它反映了政治文明逐步发展完善的总体趋势,而不能静止地看待过去的和现在的政治文明。而这也表明,政治文明不仅体现在已存在的政治意识文明或政治制度文明,还要以文明的政治行为来推进其进步。

在认知政治文明概念的同时,应弄清它的有机构成。按照马克思在1844年《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关于政治文明的各种因素的精神,重新审视政治文明构成要素的已有观点,可以发现:单纯地从政治现象入手来分析是难以全面认识政治文明的;而按照纵横的解剖方法来决定政治文明的构成要素显然过于庞大,并且也难以穷尽其横向的各个方面;政治文明中的政治思想、政治道德、政治觉悟、政治观念、政治原则事实上都属于政治理念文明;将政治行为排除在政治文明之外,这不仅否认了政治文明是一个实践性的动态过程,也不利于政治文明的进步;而且,政治行为内在地包括或者必然产生政治主体、政治手段和政治关系等要素;此外,政治设施和政治组织等要素是政治制度可以体现出来的要素。考察政治文明的理论渊源可以发现,马克思经典作家或政治家提出的“政治文明”的核心要求就是公共权力始终为着“公共”目的而占有、配置和运作,实现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共和国。在新世纪初期,我党、我国为什么提出政治文明这一重要概念?对此,党和国家领导人给予了明确的解答。胡锦涛指出,“关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思想”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69)从首次提出的政治文明的内涵和我国新近提出的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思想,不难看出,文明的政治目的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它应当是政治文明的有机构成部分。这不仅符合政治文明的本意,也是我们区分不同政治状态的试金石,更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出发点和指针

综上所述,可以将政治文明的构成要素归纳为:文明的政治理念、文明的政治制度、文明的政治行为和文明的政治目的四个层面。

二、文明的政治理念是政治文明的灵魂和精神指导

(一)政治理念的内涵和作用

马克思指出:“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该从哪里开始。”(70)政治理念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生活的观念形态,受一定经济关系制约,是人们关于社会和政治制度、政治生活以及国家、阶级和社会政治集团及其相互关系问题的观点、思想的总和,是政治现实的反映和对现实政治的理性把握。政治理念反映了政治主体的政治见解和政治取向,它集中表现为政治道德、政治心理、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思想,是社会现象中政治思想和政治价值的凝结,蕴涵着政治主体对社会存在的价值意义的追求,作为自在的和给定的政治意识支配着人们的政治生活。

孟德斯鸠通过对政体性质和政体原则的区分,较为精辟地论述了政治理念的重要作用。他认为,政体性质和政体原则是不同的:政体的性质是政体本身的构造,是可以直接从外部观察到的东西;而政体原则则是维持政体存在和运转的内在精神力量。整体是要靠原则来支撑的。他将民主政体的原则规定为“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专横、暴力。每一个政体都是与其各自的“精神力量”相匹配。在专制政体下,建立了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各种制度,而政治行为就是这种政治理念的外在反映,“它只是把恐怖置于人们的心里,把一些极简单的宗教原则的知识置于人们的精神而已。在那里,知识招致危险,竞争足以惹祸”,(71)“伴君如伴虎”就是这种政治理念下政治行为的真实写照。在民主政体下,建立的是以共和制为代表的各种制度,爱祖国、爱平等、爱节俭、爱法律、服从公共利益、普遍遵守法律、人民选举或指派官吏是政治行为的常态形式。孟德斯鸠的论述证明:政治理念是政治形态的稳定器。

不仅如此,孟德斯鸠也从正反两各方面论述了政治理念的重要作用。他说,“各种政体的腐化几乎总是由原则的腐化开始的”。(72)腐化的基本原因和表现在于权力异化和法律的丧失。当民主政体原则腐化的时候,“人们不但丧失平等精神,而且产生极端平等的精神……他们向人民只谈人民的伟大,来掩盖自己的野心;他们不断地赞许人民的贪婪,来隐蔽他们自己的贪婪”。(73)专制政体原则在性质上就是不断腐化的,不可防止。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原则一旦腐化,最好的法律也要变坏,反而对国家有害。但是在原则健全的时候,就是最坏的法律也会发生好的法律的效果;原则的力量带动一切。”(74)“各种政体的腐化几乎总是由原则的腐化开始的”、“原则的力量带动一切”鲜明地证明了一个真理:政治理念是政治文明退步或进步的先导。政治文明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进步总是由政治理念的进步开始的。在崇尚人性、科学和共和,反对神性、愚昧和专制的文艺复兴运动的推动下,封建社会的政治形态逐渐完成了向更高形态——宪政的跨越。在此过程中,近代思想家们以自然法的思想,提出了社会契约、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法治、有限政府等观念。这些观念逐步为资产阶级和普通民众接受,成为埋葬封建社会的精神旗帜。

由此可见,政治理念一旦形成,就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独立性。这种稳定性和独立性使政治主体在变幻莫测的现实中不为其所左右,以不屈不挠的精神坚持自己的立场和态度,从而导致传统与现实、观念与体制等方面的阻抗。同时,政治理念本质上是人类社会的自我认识,其目的在于增强人类作为主体在处理自身与外部世界关系中的自觉性、自主性、有效性和能动性,它可以凝聚政治主体的意志,指导其行为。因而,它对建立和维护相应的政治制度、指引政治主体进行政治活动、确定和实现政治目的有着巨大指导作用;同时,它也直接制约着政治文明的发展进程。可以说,政治理念往往决定着特定社会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的性质与发展水平,也是衡量政治文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政治文明的灵魂。

(二)关于政治理念文明内容的探讨

政治理念的特质表现为真理性和理想性。政治理念的发展,蕴涵着追求真理的倾向,显示人类社会政治理想的美好愿望。文明的政治理念是指进步的政治意识,是人类政治意识进化发展状态和发展趋势。文明的政治理念包括文明的政治道德、文明的政治心理、文明的政治意识形态和文明的政治思想等不同层面。文明的政治理念集中反映了政治文明的进步程度,是人们对现实社会的有意识的产物和诉求。

政治文明反映的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一切野蛮和落后的政治理念就不能是文明的政治理念。如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恐怖、专横、暴力”的政治理念导致的是一幅惊恐、血腥、万马齐喑的政治状态,是必然要被抛弃的政治状态,这种政治理念当然不是文明的政治理念。文明的政治理念到底是什么?对此,学者们有不同的回答:如公平、公正、正义、理性、权利、义务、责任、自由、自主、平等、博爱、民主、法治等。从总体上看,每种理念都是文明的政治理念所不可或缺的,但由于缺乏提纲挈领的理念,给人一盘散沙、无穷无尽之感。

章士钊先生曾提出“为政有本,本曰有容。何谓有容,曰不好同恶异”。(75)虞崇胜教授认为,章士钊先生提出的“有容”是文明的政治理念的“灵魂”和“精髓”。“有容”具体体现为五个方面:第一,不同政治意识的并存;第二,不同政治意识的碰撞;第三,不同政治意识的融合;第四,主流政治意识的主导地位;第五,非主流政治意识的合法存在。(76)应当肯定,章先生在当时的背景下,提出在政治生活中“有容”的观点,实属高见。但也必须看到,文明的政治理念应超出“有容”的范围,因为章先生的“有容”是以集权或专制为基点的,只不过是对被统治者某些宽容罢了,充其量是容纳“异端”的存在。这显然是政治生活中的低层次要求。当然,虞崇胜教授“借汤换药”的解释是合理的,“有容”应当成为文明政治理念的一个要求。但文明的政治理念到底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尤其是“主流政治意识”是什么,虞教授在该文中并没有回答——当然该文也无须回答。

(三)以人为本:政治理念文明的核心内容

1.以人为本的涵义

从文明的政治理念起源和最新发展来看,无论将文明的政治理念定位为公平、公正、正义、理性、权利、义务也好,自由、自主、平等、博爱、民主、法治也罢,其根本的连接点是人。我们认为,“以人为本”是政治理念文明的核心内容。

理解“以人为本”的内涵,首先必须把握“人”的涵义。有学者认为,应当从人和动物的区别、不同社会群体的人之间的区别、个人和个人的区别三种意义上来理解人,既看到人的类存在和类价值,也看到人的社会存在和社会价值,还看到人的个性存在和个性价值,尤其是把人看做是现实的人或社会的人,特别强调并关注人的社会差异和个性差异……“以人为本”中的“人”应包括:类存在意义上的人、社会群体意义上的人、具有独立人格和个性的个人以及一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劳动者。(77)以人为本是在最广泛意义上来界定“人”的,它既指人类,又指人群(人的集体),同时还指有差异的每个人。因此,这里的“人”是摆脱了奴役和束缚的人,是没有等级差别的平等的人;是具体的、社会的、现实的、活生生的从事社会实践的人;人不是手段,而是目的和主体,更是主人,任何个人都应享有作为人的权利,是社会发展的主体。

以人为本具有三层基本涵义:其一,它是一种对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与地位的肯定。它既强调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目的地位,又强调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其二,它是一种价值取向,即强调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为了人和塑造人。尊重人,就是尊重人的类价值、社会价值和个性价值,尊重人的独立人格、需求、能力差异、人的平等、创造个性和权利,尊重人性发展的要求。解放人,就是不断冲破一切束缚人的潜能和能力充分发挥的体制、机制。塑造人,是说既要把人塑造成权利的主体,也要把人塑造成责任的主体。其三,它是一种思维方式。就是要求我们在分析、思考和解决一切问题时,既要坚持运用历史的尺度,也要确立并运用人的尺度,要关注人的生活世界,要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命运确立起终极关怀,要关注人的共性、人的普遍性、共同人性与人的个性,要树立起人的自主意识并同时承担责任。(78)从政治文明侧面来考察,“以人为本”政治理念的涵义也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第一,保障人权是政治文明的出发点与归宿,不讲人权就谈不上政治文明。第二,集权制是政治文明的对立物。人是政治生活的主体,政治文明要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这里讲的人是指具有国籍的自然人)。第三,在政治行为中,人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发挥,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实现。由此可见,以人为本和中国古代的民本主义、西方的人本主义有着鲜明的区别,是它们的升华。

2.“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在政治文明中的地位

首先,“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是政治文明的先导。从历史上看,达至政治文明的政治理念发端于西方人文主义传统,特别是文艺复兴时代世俗的人文主义所倡导的人文精神。这种人文精神以人为起点,逐步上升为人权、民主、自由、平等、普选、法治等政治理念。在此过程中,近代思想家们发展了古代自然法的思想,提出了“社会契约”的观点,鲜明提出与以往政治理念不同的设想:主权在民的参与民主、权力分立的政府架构、受“高级法”支配的法治、以保障基本人权目的的政府行为。其中的代表人物主要是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以及法国的伏尔泰、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他们认为,人权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政府的建立和法律的产生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的天赋权利。洛克提出:平等、自由和财产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自然权利,人们组织政府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79)“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80)“立法机关是国家的最高机关……立法权至上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至上,而不是高于法律的一种权力。”(81)卢梭指出:“人人都生而自由、平等”,私有制、国家和法律的产生使人从自由走向奴役,只有驱逐暴君,由人民掌握主权,才能恢复人的自然权利。(82)他把“寻找最好的政府”或者“为了树立人权”而著书立说作为培养爱弥儿的目标。(83)正是经过了这些启蒙思想的洗礼,资产阶级革命家才能领导人民完成其任务,实现资本主义宪政。同样,没有马克思主义的指导,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不可能出现的,而马克思主义始终是坚持以人为本的。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对宗教的批判最后归结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样一个学说,从而也归结为这样一条绝对命令: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受屈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84)“推翻”使人“受屈辱、被奴役、被遗弃、被蔑视”的“一切关系”,这是马克思创建自己全部学说的真正出发点,也就是马克思的全部学说所承诺的最高的价值理想——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内容的人类解放。人的全面发展是指每个人的全面发展,即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条件的“一切人的自由发展”。(85)

其次,“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是设计政治制度的精神指导。政治文明的载体是制度,而制度必然深深根植于一定的理念基础之上。如,在西方人本主义的指导之下,其政治制度的核心——宪政必然体现为:“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建立了政府。”“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86)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要体现“人民主权”、“权利本位”和“权力制约”的精神。人民主权体现了“人不仅是目的和主体,更是主人”的以人为本内涵,它要求国家在理论上和制度上确立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建立普遍性人权的基础;权利本位的要义在于,在制度设计中,应当以各种权利(而不是义务)为起点、核心、主导,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把人民相信不相信,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满意不满意”看做是判断制度、路线和政策成功与否的基本尺度;所谓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权力不仅要受其他国家权力的制约,还要受社会权力(如被西方称之为“第四种权力”的舆论监督权)和公民权利的制约。要按照十六大的要求,“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只有“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才能达至政治文明。

再次,“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是政治行为的出发点。按照孙中山先生的说法,政治行为可以分为国家行为和公民行为。显然,国家行为主要是指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而权力行使的对象主要就应当是作为“人”的普通公民了。因此,“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就是要求在行使国家权力时,要妥善处理权力与“人”的关系,其核心就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按照宪政主义理念,权利制约权力、权力服务于权利是其中的关键内核。当前,各地普遍推行的人性化执法,就是“以人为本”国家行为的体现。公民行为主要是指公民行使权利的行为,“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就是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妥善处理自己与他人、自己与人的集合——集体(体现为公共利益)的关系。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最后,“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鲜明地体现了文明的政治目的。即政治文明就是要为促进人类、人群(人的集体)和有差异的每个人的全面发展服务,凡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面实现此目的的,都算不上政治文明。就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而言,“以人为本”实际上是以人民根本利益为本,就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既要防止把“以人为本”解释为个人主义,又要杜绝轻视个人利益,而始终要尊重人、关心人,把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三、文明的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载体和重要标志

(一)政治制度及其在政治文明中的地位

在西方制度经济学中,制度是被广泛讨论的一个问题,他们认为“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87)这是一个广义的定义。显然,政治文明中的政治制度要比这个涵义狭窄。因此,将制度文明等同为政治文明的观点是不妥当的。政治制度是制度的一种,是指人们在政治理念指导下规范政治行为的组织体制、政治运行机制和运作程序。

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和关键。马克思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提出“政治文明”概念时,也是着重从制度的角度说明“政治文明”,强调用破除集权制,建设“政治文明”。政治制度在建设政治文明中,具有其他要素不可替代的地位,因为:(1)从政治的社会功能看,制度是实现政治功能的最基本手段;(2)从政治的关系系统看,制度是构建政治关系系统的基础;(3)从政治的科学性要求看,制度是政治客观性和规律性的重要切入点。从政治文明的其他要素来分析,政治制度是连接文明的政治理念和文明的政治行为的纽带,它是政治理念的规则化,是政治行为的规范。政治理念作为一种观念形态,最终必须凝固在一定的政治制度之中,通过一定的制度表现出来,否则政治理念就会成为雾中花、水中月。通过政治制度,飘渺的、难以感知和传播的政治理念就变得鲜活、清晰起来,人们据此可以切实地感知、认识和传播各种政治理念。用亨廷顿的话说,“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88)当然,政治制度建立的直接目标并不是为了表达政治理念,而是要以此来规范政治行为。政治制度一旦建立,就成为政治行为的约束者,直接规范人们的政治行为。而政治行为又折射出政治理念的进步状况。于是,在政治理念、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之间就形成了一个相互影响的链条,而政治制度是这个链条中承上启下的纽带。政治理念是否可以顺利地转化为政治行为,政治行为是否准确地反映政治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载体和标志。马克思将现代国家与政治文明直接联系起来,而国家就是一系列政治制度的集合体。因此,从政治文明产生开始起,政治制度就是其主要标志。一种政治文明形态发展为另外一种政治文明形态,其主要判断标准也是政治制度。因为在两种不同的政治形态中,可能存在相同或类似的政治意识,只不过其程度不同而已。如从文艺复兴到英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这段时间,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社会契约等资本主义性质的政治文明理念已经存在,但此时的政治形态仍然属于封建社会的,只有经过资产阶级革命,打碎了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的议会制、选举制、政党制和司法制度等政治制度以后,才可以说产生了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在这里,政治制度才是区分和认识政治文明的主要标志,政治理念虽然是文明的灵魂,但不足以区分出不同的政治文明形态。

可见,政治制度对于政治文明而言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对此,邓小平曾十分深刻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的问题更重要。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89)20世纪后期出现的新宪政论也极为强调政治制度的重要性,他们认为新宪政论就是“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他们宣称:“新宪政论是以一种建设性的激情为基础的:它对目前社会科学中朝着制度主义的转向作出了贡献,并对最近以来的政治经济学的复兴起了很大的作用。它是从制度设计者的角度研究政治和经济现象的一个纲领。”(90)

(二)政治制度文明内涵探讨

文明的政治制度是政治制度的进步状态。关于政治制度文明的内容,有多种说法:有的学者从政治制度的结构出发,来间接探讨其内容。如有学者提出,“政治制度包括:(1)基本政治制度,它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政体结构;(2)根本政治制度,它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政体;(3)具体政治体制,它是基本政治制度在各个领域的具体体现;(4)各种政治运行机制,这是基本政治制度和各类政治体制的具体运作形式”。(91)而虞崇胜教授则认为:政治制度文明“大体可以分为基本政治制度文明、具体政治制度文明、法律政治制度文明三个部分。基本政治制度反映社会政治的性质和特点,具体政治制度是基本政治制度的实现形式,法律制度则是前两者的体现和保障”。(92)有的学者直接分析了政治制度文明的内容,认为,“人民主权、权力分设、依法治国、实行民主、相互监督是建立现代国家及其政治制度的主要原则和内容”。(93)第一种分类方法固然可以揭示出政治制度的不同侧面和深度,但没有具体指明其内容,并且,是否能够准确地区分出政治制度属于哪一类也是存疑的。在第二类观点中的内容是否准确,值得商榷。

虞崇胜教授关于政治制度文明灵魂的探讨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他从分析美国联邦党人当年设计政治制度的基本精神入手,认为其精髓就是两个字——“有衡”。他进一步分析认为:“政治制度的‘有衡’包括两层涵义:其一,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第二,不同利益之间的相互均衡。制衡不是卡死,均衡不是平均。制衡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均衡是为了防止无谓的利益冲突。一项有生命力的政治制度,往往是内涵了权力制衡和利益均衡精神的。换句话说,只有内涵了权力制衡和利益均衡原则的政治制度才会被创造出来。”(94)虞教授还以罗纳德·奥克森的互惠理论和纳什均衡做了进一步的证明。

应当承认,虞崇胜教授对政治制度文明灵魂的探讨是十分精辟的,其证明的方法尤其值得借鉴。但是,这些观点仍然没有明确政治制度文明的内涵,而且,将政治制度文明的灵魂定位为“有衡”也是值得商榷的。当前很多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制度,但是,如果缺乏前提的权力制衡可能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由于他没有回答“权力如何产生的”这个问题,很容易使权力异化;二是即使像三权分立这种状况,也存在“把主权者弄成一个支离破碎凑起来的怪物”(95)的问题。

(三)政治制度文明的主要内容

文明的政治制度是文明的政治理念的一种制度化表现,所以,文明的政治理念应当是探讨文明的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饱含着对人的尊重,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的尊重。而人的权利和利益诉求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表达出来,因此,民主制度就首当其冲地成为政治制度文明的内容。理论和经验证明,公民“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96)而政府权力是容易滥用的,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97)这样分权和权力制约就势在必行。而民主和分权都必须依靠法治来约束。事实上,从马克思《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的写作计划来看,也可以发现马克思笔下的文明的政治制度的关键是:民主制度、权力分立制度、控权制度和法治。也有人认为宪政是现代社会政治制度的高级形态,所以文明的政治制度应该是宪政。而宪政作为一种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的。(98)可见宪政也内在地包含着民主制度、分权控权制度和法治。因此,这三个制度就成为政治制度文明的核心内容。

文明的政治制度首先是民主的政治制度。邓小平同志曾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99)可见,民主制度在政治文明中居于主要地位,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理念支配下对人的尊重、对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的尊重。这些权利主要表现在,第一,主权在民。国家的权力是公民委托的,倘若国家侵犯市民社会,它可以被公民收回。第二,表达自由。一个被禁锢了思想的公民不能称其为文明的公民。第三,政治参与。公民享有参加各种政治活动的自由,社会政治制度的运作,归根到底要依靠公民政治参与的行为来推动。与以往比较起来,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更加强调人民当家作主,在拥有普选权和监督权之下,公民能够广泛参与民主政治活动。当然,尽管民主有不同类型,但在现代国家里,民主有三大原则业已成共识,即多数决策、程序正义、保护少数(安全)。从内在本质来看,民主还有平等、监督、公开和法治等诸多要求。党的十六大把民主政治的内容具体分析为四个方面: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是我们国家第一次把民主政治的含义明确化了。

分权控权制度是政治制度文明中的一个关键制度。法国1789年《人和公民权利宣言》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00)这是对孟德斯鸠“无分权便无自由”精辟论断(101)的法律固化。何为分权?维尔认为分权学说由四个因素构成:首要因素是将政府机构区分为立法机关、执行机关、司法机关;第二个因素政府的三种具体“职能”单独委托给适当或恰当的政府部门;第三个因素是“人员分离”,即人员没有重叠;第四个因素,此部门将成为对其他部门行使专断权力的制约以及不能对其他部门进行控制——这是分权学说的全部目标和目的,也是最大的理论难题。(102)进入现代以后,政府机构和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难以对政府机构的职能作出精确的区分。(103)而在哈耶克那里,机构更是变成了立法议会、政府治理议会、政府、法院和宪法法院。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制度,所谓“议行合一”实际上是指代议机关与行政机关合而为一,掌握和直接行使全部国家权力的制度。从国家机关的人员组成来看,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和实践与“议行合一”的巴黎公社有显著区别。现行宪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同时担任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再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实际及其运行方向来看,“议”与“行”即代表机关与执行机关的职能分离已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对于中国目前的体制,我们一直认为是分工,而不是分权。无论分工还是分权,其目的显然是在政府内部通过权力的分立和制约,来达到防止专横权力的目的,然而,达尔认为,“削弱专制的途径是保证有官职者所要听取的各种声音的平等,而不是分权——分权只能导致降低特定职位获取上的价值”。(104)达尔还认为,“实际上,对政治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的真正保证不可能从政府内部安排找到……对于专横地行使权力的有效限制来源这样一些情况的某些结合,这些情况是:政治精英们对于限制行使权力所做的承诺,多种利益集团的存在,而最重要的是,多种自治组织的存在。”(105)故此,新宪政论者注重以政府外部力量作为限制政治权力的资源。新宪政主义将制度设计的主体确定为每个公民、“合理的企业”和国家,他们从一个自下而上的切面来阐释宪政的理念,从最小规模的设计扩展到最大规模的设计。(106)——用强大的社会力量作为限权的基础。

法治是文明的政治制度的基本表现形态和载体。但对于法治的内涵则难以界定。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法治被看做“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就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做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础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107)关于法治问题,我们将在下一章中详细探讨,这里不再赘述。

四、文明的政治行为是政治文明的外在表现和真实体现

政治行为是人们在特定利益的基础上,围绕政治权力的获得和运用、政治权利的获得和实现而展开的社会活动。(108)正如恩格斯所说“文明是实践的事情”,实践性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属性,它主要通过政治行为体现出来。同时,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最终都要通过政治行为表现出来,否则就会成为空洞的理论和僵化的教条,而政治行为也反过来体现了特定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的诉求,所以政治行为不仅是政治文明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也真实地体现了政治文明的状态和发展趋势。

(一)政治行为主体

政治行为是围绕国家事务进行的,从现代政治和法学理论与实践来看,国家和公民的行为是其最主要的构成部分。正如孙中山所说“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治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因此,政治行为可以分为国家的政治行为和公民的政治行为,其核心内容主要体现为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行为和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行为。当然,政党政治是现代政治的重要特征,国家政治行为和公民政治行为都鲜明地打下了政党的烙印。因此,政党理所当然地成为了政治行为主体。

国家政治行为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行为,其鲜明的特征就是与国家权力密切相关。按照国家权力的性质,这些行为按照传统意义可以分为: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当然,也包括政策的制定、执行等行为。公民政治行为是指公民依照法定权限参与国家事务的行为,这些权利主要体现为国家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如我国宪法第35条、第41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政党政治行为是指利用其指导思想和组织体系进行影响、指导或领导国家机关进行执政行为,和组织、带领群众进行参政行为。比如:推荐党员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对国家机关进行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领导竞选、发动群众等。

(二)政治行为方式

明确了政治行为主体,紧接着的一个问题接踵而至:这些主体如何行为才符合政治文明的要求?显然,无论是一般认为的政治文明的价值——公平、公正、正义、理性、权利、自由、自主、平等、博爱等——也好,还是我们确定的“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也罢,对于政治行为而言,都显得过于抽象。笔者以为,可以将政治行为文明具体化为政治行为民主化、政治行为法治化、政治行为程序化这三个主要方面。

1.政治行为民主化

“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确定了人的主体地位,而利益是人们一切政治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由于人们的利益要求千差万别,不同利益个体或群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具有普遍性。这种利益矛盾与冲突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就会逐步升级,最终会危及人类社会的存在。“在没有任何约束的前提下,个体寻求在任何与所有的边际上实现最大化。”“若是没有约束,我们将生存在霍布斯主义的丛林中,也就不可能有文明的存在。”(109)因此,如何有效地分配和协调利益关系,建立公正合理的秩序,维系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便成为人类所面临的基本问题。历史经验证明,要保护人们的利益,防止矛盾激化,其中一个根本途径就是要使得各种利益和意见得到有效表达,而最后决定的达成,必然是在按照“多数人决定”的民主规则上形成的。民主制度是人类迄今为止所能找到的最为理想的政治制度和治理形式,是抑制专制、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的最为合适的工具。因此,无论是国家机关、公民,还是政党,必然要充分考虑民意,按照是否“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来衡量自己的行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就是要在确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形成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权力制约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2.政治行为法治化

民主固然可以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但民主本身也是一种必要的“恶”,如果没有法治对权力和权利的限制,民主就可能异化——多数人的暴政,因此必须以法治来加以约束。只有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才能有效地保障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才有可能引领人类政治生活步入理性化和人道化的光明之境。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们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110)

如同法治一样,政治行为法治化具有丰富的内涵,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求政治主体按照法律精神和法律规范进行政治行为。对不同的主体而言,政治行为法治化有不同的侧重点。

国家政治行为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权力行为:对于立法权而言,就是要及时地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因为法治就是良法之治;法治对行政权的首要要求就是“依法行政”,即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恪守“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原则,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依据法定程序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其自由裁量行为必须受“合法性”和“合理性”双重原则的约束和检验;司法权行使的基本准绳就是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准确、及时、合法、公正地处理各种案件,树立司法权威是其重要内容。权力行为必然会涉及公民权利问题,这就需要在作出权力行为时,需要端正二者之间的关系——“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权力应以权利为界限,权力必须由权利制约。”(111)

公民政治行为法治化就是要求公民在从事政治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对于公民的政治权利行为,各国大多制定了相关法律予以保障和限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这些法律就是公民政治行为的指南。事实上,任何权利都必然要受到“内在的制约”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约,(112)不得侵犯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正如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政党政治行为法治化就是要求政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从事政治活动。世界上很多国家制定了《政党法》以规范政党行为。从法律层面上看,对政党问题的规定,我国主要体现在宪法中。而宪法是根本大法,不可能对政党的行为规范规定得全面具体,只能规定一些基本原则。从表象来看,政党行为的途径、方式、方法、程序等似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但是“宪法既然确认了党的执政权,就应当按法治原则,同时明确或另行立法明确这种领导权或执政权的具体内容、范围、运用程序和相应义务”。(113)事实上,我国相关的法律和其他文件就明确规定了政党应当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如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中国共产党党章》也明确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因此,虽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政党应当如何行为,但政党依法行为是宪法和法律的应有之意。显然,这里的法不仅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法律精神。

3.政治行为程序化

十六大强调:“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程序化是政治行为的重要要求之一。政治行为程序就是政治行为的具体步骤、方式和方法,它作为人们处理事物的先后顺序,是政治行为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存在的。程序相对于政治行为的实体内容而言,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保障公平、维护秩序、保护权利、提高效率。同时程序对于政治行为而言,也具有特殊的作用——引导政治行为的进程;抑制政治行为的随意性;隔离有冲突的政治主体各方,从而缓解政治对抗行为。因此,政治行为程序使得政治行为变得理性、有序、正当,从而保障促进政治行为文明。总体而言,民主的政治程序有些是约定俗成的,但更多的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般而言,法律规定的程序主要有:政党行为程序、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程序等。

如果法律规定了政党行为程序,政党就应当遵从之;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政党就应当制定出体现法治精神的相关行为程序并遵从之。尤其是执政党,这一点就显得更为重要。只有不断强化和完善党内民主运行程序,党员的实体民主权利才能得到实现;只有将党的活动纳入程序化和法制化轨道,才能防止权力高度集中和权力腐败。立法只有经过科学、民主、公正的程序,才能保障法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才可能制定出“良法”。我国《立法法》规定了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制定的权限和程序。概括地说,这些程序一般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立法议案审议、立法议案的表决和通过、公布法律等。司法程序是法律程序中最有代表性和最严密的程序,因为“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法律程序来执行,不能产生良好的效果。一个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本来那个效果。”(114)司法程序具有丰富的内容,一般而言,司法程序应当遵循如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合议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辩论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两(多)审终审原则等。所谓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按照一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行使行政权(即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现代行政程序的核心在于通过对行政行为的规范来控制行政权力,现代行政程序充当了制约行政权、保护民权的角色。它通过大量以行政主体为程序义务人,以相对人为程序权利人的方法对行政主体进行反向控权。(115)行政程序表现在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等各种内部和外部的行政行为当中。目前,我国尚无通过正式立法确立的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法学界一般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正当原则、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等。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程序是指公民行使这些权利时应当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对此相关法律作出了规定,如《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

(三)政治行为指向

所有的政治行为都是为了实现某种政治利益,达到特定的政治指向。由于群体内存在利益的差异和冲突,所以必须要有秩序。没有秩序就不可能使群体得以稳定、巩固和发展;没有秩序也不可能有每一个人的政治利益。“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决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或违背自然的努力。”(116)政治秩序不仅是每个人实现自己利益的基础,也是社会繁荣发达的前提。虞崇胜教授通过大量的事例,证明了程序和秩序对于政治行为文明建设乃至整个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提出“没有程序和秩序就没有政治行为文明,‘有序’是政治行为文明的精髓”(117)的观点。此观点一经提出,就在学界得到广泛认同。笔者也认为,文明的政治行为的直接指向是要形成文明的政治秩序。

秩序从本义上讲,是指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的一定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当然,古今中外学者对秩序有着不同的理解,概述起来主要是以下三种:一是把秩序等同于法律规范或政治制度。如庞德就把秩序看做一种制度。他说,秩序“是通过系统有秩序地使用政治上有组织社会的强力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和安排他们行为的一种制度”。(118)《牛津法律大辞典》也持类似的观点,它写道:“法律秩序是从法律的立场进行观察,从其组成部分的法律职能进行考虑的,存在于特殊社会中的人、机构、关系,原则和规则的总体……法律秩序也包括某种原则与规则,如行为的准则等,法律秩序这个术语被一些法学家在不同意义上用做制度或法律体系,甚至是法律的同义词。”(119)二是把法律秩序定义为法律实现的结果。美国法学家罗·塞德曼与罗伯特比·塞得曼认为,“按照我们的定义,法律秩序是一套依据国家所制定的规则进行管理的社会秩序”。(120)三是把法律秩序定义为法律的相对稳定协调的过程。庞德也说过“法律秩序同样也是一个过程。它是一个部分地经由司法、部分经由行政机关、部分地经由赋予某些人以法律箴规形式的指示进行调排的过程”。(121)

哈耶克作为20世纪的古典自由主义者之一,在其著作《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将“秩序”描述为一种“事态”——一种具有稳定性、连续性、规则性、安全性的事态,这种秩序应当是“自生自发”的秩序,是“源于内部的”,用弗格森的话来说,“它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结合上述三种观点,可以发现,无论如何定义秩序,有一点是共通的,那就是法律规范和制度不等于秩序,秩序是靠人们的行为实现的,是行为的目标。

那么,文明的政治秩序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秩序?由于时代和阶级背景的差异,不同的人对秩序有着不同的界说。以历史阶段为线索,大致可归纳出以下四种秩序观:等级结构秩序观,自由、平等秩序观,“社会本位”秩序观和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122)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文明的政治制度应当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的秩序:这种秩序是与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秩序;是与现代社会生产关系发展需要相协调的秩序;是消灭了等级制度、人人平等的秩序。它要求以理性、有序的社会运行方式代替以往的愚昧和混乱,而这种社会运行方式必然要求摆脱个人的主观任性,发挥法治的理性。“惟独神癨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癨和理智的体现。”(123)法治是政治摆脱“兽性”实现理性和有序的惟一可行的途径。

另外必须要指出的是,文明的政治秩序是稳定与发展、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体,强调“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秩序。因此,文明的政治秩序不是以牺牲社会的竞争和活力来获得,否则那样的秩序就会变得万马齐喑,不仅有悖其初衷,最终形成的秩序只能是等级结构秩序等非政治文明状态。正如弗格森所指出的:“我们看到臣民死气沉沉就断定文明社会秩序井然,这一思想往往是错误的。”因为“社会成员秩序井然在于他们各适其位、各尽其职。前者是由死气沉沉的部分构成的,后者是由生龙活虎的成员构成的。当我们只是在死气沉沉、安居乐业的人们中寻求井然的社会秩序时,我们忘了臣民们的本质,我们获得的秩序是奴隶的秩序,而不是自由的秩序。”(124)因此,文明的秩序蕴涵着有序和自由——因为有序而自由得于保障,因为有序地行使自由而社会充满活力——这就是政治行为文明的指向。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25)

五、文明的政治目的是政治文明的终极追求和评价尺度

从一定角度来看,政治理念应当内在地包含着政治目的的内容。但文明的政治目的相对于政治文明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为政治目的不同,在相同或类似的社会背景下,会出现各异的政治理念;同样或类似的政治理念,可能导致迥异的政治制度;同样或类似的政治制度,也可能出现不同的政治行为。换句话说,政治目的不同,在同样或类似的情况下会出现不同的政治文明形态。同样是为了证明从政治统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的社会契约论,霍布斯和洛克却遵循着完全不同的演绎进路,一个主张人民订立契约时无条件让渡所有权利给“利维坦”从而为专制主义呐喊,一个坚持人民让渡的只是部分权利并握有对统治权力的最终审判权和反抗权从而为人民主权辩护。(126)这里的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两者的政治目的不同,最终形成了不同形态的政治文明。此外,从已有研究成果看,大部分学者在对此问题疏于研究,所以有必要将其单独作为一个构成要素加以研究。

文明的政治目的是指政治文明的价值追求。从政治文明出现之时,政治文明就有一个为了什么的问题。一定的政治理念、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总是为了追求一定的政治目的的,它是政治文明须臾不可或缺的要素,也是评价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尺。

纵观历史,政治目的无非两种:一种为“公”,即为大多数人的利益;一种为“私”,即为某集团、某阶级等少数人甚至某个人的利益。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认识到了政体中政治目的的重要性,并将之作为划分政体的两个基本标准之一(相对更加重要的标准),并据此将政体分为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127)“为公”的政治目的,往往是在宪法中或其他纲领性文件中表述,并在实践中实现,人们很容易理解和接受。“为私”的政治目的,一般都采取伪装的形式,多数都是盗用文明的政治理念来掩盖其卑劣的目的。如德国法西斯便披着“国家社会主义”这件当时时髦的外衣,打着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魏玛宪法》的大旗来实施其对内镇压人民,对外疯狂侵略的罪恶勾当。又如我国民国初期,每一个军阀上台,几乎都是“挂宪政的羊头,卖一党专政独裁的狗肉”。由此可见,我们在辨别某个国家是否存在政治文明时,不能单纯看它喊什么口号、打什么旗号以及在形式上建立了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而主要是看它追求什么。从终极意义上说,政治文明是为了实现更好的公共管理,更好地保证个人尊严与对全面发展的最高目标的追求。而在当代,由于政治目的不同,则表现出不同的政治文明形态: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带着私利的政治目的,社会中的政治行为充满着尔虞我诈,挖空心思地违背和规避法律和制度,甚至铤而走险地监听监视政治对手、权钱交易、大搞黑金政治;而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与人类政治文明的终极目的和前进方向是一致的。

六、结语

政治文明的四个构成要素是一个互相联系的有机统一体,它既是政治文明存在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也是认识和评价政治文明形态的重要尺度。文明的政治理念是政治文明的灵魂和精神指导,文明的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载体和重要标志,文明的政治行为是政治文明的外在表现和真实体现,文明的政治目的是政治文明的终极追求和评价尺度。概言之,政治文明就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政治文明就是人类政治生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9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0~281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01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6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27~928页。

(7)中国社会科学院民主问题研究中心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民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6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52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57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56~657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1~72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3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1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

(15)[美]庞德:《法律史解释》(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49页。

(16)[德]哈贝马斯等:《作为未来的过去》(中译本),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页。

(17)《礼记·礼运》。

(18)《论语·为政》。

(19)《孟子·尽心下》。

(20)《孟子·尽心下》。

(21)《荀子·不苟》。

(22)《孟子·公孙丑》。

(23)康有为:《礼运注》。

(24)《管子·任法》。

(25)《管子·牧民》。

(26)《老子》。

(27)《老子》。

(28)《老子》。

(29)《庄子·在宥篇》。

(30)《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页。

(31)《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39~140页。

(32)《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77页。

(33)《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77页。

(34)《庄子·在宥篇》。

(35)参见李良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4~100页。

(36)《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8页。

(37)《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9页。

(38)《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7页。

(39)《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40)参见虞崇胜:《政治文明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页。

(41)中国历史唯物主义研究会编:《开创历史唯物主义研究的新局面》,山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页。

(42)范贤超、周建平:《政治文明初探》,载《学术研究》1986年第5期。

(43)钱学森:《建立社会意识形态的科学体系》,载《求是》1988年第9期。

(44)张奎良:《加速政治文明建设》,载《青年论坛》1987年第1期。

(45)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载《论“三个代表”》,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5页。

(46)《人民日报》2002年6月1日。

(47)虞崇胜:《论政治文明的三维结构》,载《社会科学》2002年第12期。另外还有不少学者也持同样的观点,如李玉福:《论中国现代政治文明的结构体系》,载《政法论丛》2003年第4期;王一程:《努力建设社会政治文明》,载《光明日报》2002年8月3日,等等。

(48)高放:《关于“政治文明”的探索回顾及理论新识》,载《新长征》2003年第4期。

(49)许耀桐:《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若干思考》,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50)熊云:《也谈政治文明的要素与结构》,载《学习时报》2002年11月18日。

(51)郑惠:《政治文明:涵义、特征与战略目标》,载《政治学研究》2002第3期。

(52)高中伟、羊绍武:《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体系构成要素及建设重点》,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1期。

(53)阮云志:《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概念辨析及其结构解析》,载《前进》2004年第2期。

(54)田川:《政治文明的内在结构与外在关系分析》,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4年第2期。

(55)许耀桐:《政治文明与民主政治》,载《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4期,第198页。

(56)郭榛树:《政治文明的内涵探析》,载《理论探讨》2003年第2期,第27页。

(57)黄卫平:《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4期。

(58)冯举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西南财经学院出版社1990年版,第10~12页。

(59)刘德厚:《论精神领域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问题》,载《武汉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

(60)李景鹏:《政治发展与政治文明》,载《学习时报》2002年10月14日。

(61)那述宇:《政治文明的理论定位与实践思考》,载《前沿》2001年第9期。

(62)那述宇:《政治文明建构的要素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2期。

(6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页。

(64)虞崇胜:《文明的科学涵义探微》,载《学术界》2003年第1期。

(65)《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8页。

(6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7页。

(67)[美]I·F·斯东:《苏格拉底的审判》,董乐山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4页。

(6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69)虞崇胜:《政治文明概念辨析》,载《理论前沿》2002年第4期。

(70)胡锦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参见http://202.101.188.201/other/sfbzb/shownews.asp?newsid=307

(7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页。

(7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35页。

(7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1页。

(7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2页。

(7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9页。

(76)秋桐(即章士钊):《政本》,载《甲寅杂志》1914年第1卷。

(77)虞崇胜:《论政治文明的内在灵魂》,载《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78)韩庆祥:《解读“以人为本”》,载《光明日报》2004年4月27日B1版。

(79)韩庆祥:《解读“以人为本”》,载《光明日报》2004年4月27日B1版。

(80)[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7页、第36页。

(81)[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6页。

(82)[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69页。

(83)[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21~146页。

(84)[法]卢梭:《爱弥儿》(下卷),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704页。

(8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10页。

(8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

(87)姜士林主编:《世界宪法大全》,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4、894页。

(88)[美]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25~226页。

(89)[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2页。

(90)《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33页。

(91)[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新宪政论》,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5页。

(92)周淑真:《论政治文明建设中的政党制度建设》,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93)虞崇胜:《政治文明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页。

(94)王科:《制度文明:政治文明的核心》,载《天府新论》2004年第2期。

(95)虞崇胜:《论政治文明的内在灵魂》,载《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2第3期。

(96)卢梭语,转引自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9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5~156页。

(9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页。

(99)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页。

(100)《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

(101)姜士林主编:《世界宪法大全》,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894页。

(10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3页。

(103)[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4~17页。

(104)[英]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7页。

(105)[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新宪政论》,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2页。

(106)[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新宪政论》,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2页。

(107)[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新宪政论》,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页。

(108)《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90页。

(109)钟会兵:《论政治文明的有机构成》,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8期。

(110)[美]道格拉斯·C·诺思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6~227页。

(111)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11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6页。

(113)钟会兵:《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抗SARS中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分析》,载《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3年第5期。

(114)童之伟:《执政党模范守法是实现法治之关键》,载《法学》2000年第7期。

(115)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页。

(116)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0~42页。

(117)[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07页。

(118)虞崇胜:《论政治文明的内在灵魂》,载《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2第3期。

(119)[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任务》,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57页。

(120)《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539页。

(121)[美]塞得曼等:《法律秩序与社会改革》(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122)《中外法学原著选读》,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609页。

(123)李龙:《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93页。

(12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9页。

(125)[英]弗格森:《文明社会史论》,林本椿等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96页。

(126)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载《人民日报》2005年2月20日第1版。

(127)[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1页;[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7、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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