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立法机关解释体制

立法机关解释体制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立法机关解释体制采用立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的国家,主要是以民主理论为基础,认为人民作为宪法的创制者,他们理应有权来决定宪法的含义。再次,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不符合法治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性质上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也属于国家的立法机关,因而,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也属于典型的立法机关解释模式。

一、立法机关解释体制

采用立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的国家,主要是以民主理论为基础,认为人民作为宪法的创制者,他们理应有权来决定宪法的含义。在代议制的制度之下,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被认为是民意之所在的机关,国家的宪法由议会或者是在议会的参与制下制定出来的,惟有他们才真正了解宪法的真实意图和制宪动机,因此,由立法机关来行使解释宪法的权力是民主理论内在的要求。因此,立法机构对宪法享有当然的解释权,它的解释具有最高的效力。

欧洲大陆国家,受罗马法观念的影响,法官的职责仅在于被动地适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宪法解释属于广义上的法律解释范畴,被认为具有创造法律的性质,与立法机关承担的创制法律的功能最接近,因而,将解释宪法的权力赋予立法机关来行使被认为具有比较大的合理性。受此影响,法国1799年宪法和1852年宪法均规定,设立由80名议员组成的护法元老院,专门负责审查法案是否违宪,并承担宪法解释的职责;比利时1831年宪法第28条规定,“解释宪法权属于立法机关”;意大利1848年宪法第73条规定:“对国民全体有宪法解释权者惟立法权。”

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广泛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机关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位居行政、司法机关之上,并且承担着对行政、司法以及其他机关的监督职能,宪法不仅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而且也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进行修改,因而被认为是最了解宪法的精神和制宪意图的机关,由其来行使宪法解释的权力,有助于宪法意图得到最大限度的贯彻执行。而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很大程度上是1936年苏联宪法以及根据其制定的各加盟共和国宪法确认的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影响的产物。[1]1976年的古巴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解决关于法律、法令、指令和其他具有普遍性的决定是否合乎宪法的问题”; 1992年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规定,国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法律和法令”。1988年《苏联宪法(根本法)的法令》虽然规定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但其任务只是承担原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的包括宪法解释在内的宪法监督的职权,并且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文件的合宪性不由宪法监督委员会审查和解释,因而,本质上并没有改变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

立法机关解释宪法所遵循的程序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在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时候,对宪法文本中相关用语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说明或界定,以免生效后在适用过程中发生理解上的分歧。这种宪法解释本身与宪法文本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同宪法文本一道产生,遵循的是宪法制定或宪法修改的程序,甚至是一般的立法程序。二是代表机关采用专门的法律文件对宪法规范的含义进行说明,以消除人们理解上的分歧,保障对宪法遵守和适用上的统一。此时,所遵循的也基本上是代表机关的一般立法和决定问题的程序。

但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实践看,这一体制也暴露出了其本身存在的许多弊端:

首先,立法机关由众多的议员组成,议事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众多的议员本身也有可能因为意见分歧而难以达成一致,导致无法作出解释。更何况,立法机关的立法事务庞杂,很难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开展宪法解释的工作。

其次,立法机关即便是对宪法进行解释,在程序上也只能采取立法的程序,很难单独为宪法解释建立一套专门的程序。一旦采用立法程序来解释宪法,对宪法的解释实际上就会变成为立法,对宪法的解释就是用立法的意思来代替宪法的意思,造成立法权与宪法解释权的混同。

再次,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不符合法治的精神。在法治的国家中,法治原则要求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也就是纠纷的解决者与所裁决的纠纷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样才能保障所作裁决的客观公正。实行立法机关解释宪法体制的国家,立法机关既制定或参与制定宪法,又根据宪法来行使国家的立法权,然后又解释宪法,立法机关对自己的立法实际发生违宪时能否根据宪法将其解释为违宪,是颇令人怀疑的。

最后,立法机关的代表来自方方面面,特别是在政党政治发达的国家,立法机关的活动往往会受到党派利益的左右,在这样的情况下,由立法机关来解释宪法,难以使其作出的宪法解释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在根本上符合宪法的精神和立宪的意图。

由于上述的弊端,所以在当今世界,立法解释的体制在许多国家遭到了否定,如法国在1946年宪法中建立了“宪法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包括行使宪法解释的权力。原来的苏联和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20世纪90年代发生剧变以后,随着立法机关监督宪法模式的改变,宪法解释的权力也不再由立法机关行使,而是由专门机关或者是普通法院行使。

中国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这一体制沿用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性质上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也属于国家的立法机关,因而,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也属于典型的立法机关解释模式。但从我国的宪法解释实践看,至今还没有形成一件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解释的文件,这就充分说明了这种体制本身存在着运转不灵的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