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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关于政治与法律的话

时间:2022-09-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令我们感兴趣的是,《论法的精神》在社会思想史上也占有一个崇高的地位。[19]孟德斯鸠与古典自然法思想的渊源关系是雪泥鸿爪,有迹可循。他把自然法看作是永恒的公理,一旦被发现。孟德斯鸠举史事为例,认为断送了查理十二世的并不是波尔多瓦战役。这种激进主义表现为自然与社会的对立,并且认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是不合自然的。孟德斯鸠关心的是现状的分析,他使自然理念成为一个相对概念,从而为认可一切适应现状的制度铺平道路。

孟德斯鸠属于那种对于塑造时代精神具有强有力作用的人物,考察一下他的《论法的精神》(1748)对于法国革命和美国三权分立政治制度的影响便不难证实这一点。与法国其他的启蒙学者一样,尽管他既没有预料也不曾希望发生法国革命,但他的思想却已为这场革命作了观念的准备。而在近代历史上,政治家按思想家的理论设计和建立一种社会政治制度而大体不走样的最佳例子,大概要算孟氏分权制衡理念在美国的实践了。不过这些应是由政治思想史家来大谈特谈的话题。令我们感兴趣的是,《论法的精神》在社会思想史上也占有一个崇高的地位。在雷蒙·阿隆看来,这本书的社会学解释虽还不清晰,但已表现了明显的社会学意图,并且孟德斯鸠就像马克斯·韦伯那样,试图使互不相关的材料成为通俗易懂、条理清楚的资料。阿隆认为这种努力就是一个社会学家所作的努力,因此“孟德斯鸠不是一个先驱,而是社会学的理论家之一”[18]

图6.1 :孟德斯鸠在巴黎的居所,位于巴黎最古老的旧城区。他在这里写作和会客,“谈笑有鸿儒,往来无白丁”,多少日后塑造时代精神的鸿篇巨制在这里诞生。今天该居所的底层已经改作酒吧,它寻常得与巴黎成千上万的酒吧一样。若不是酒保的善意提醒,顾客们再有想象力,都不会想到他们的头上曾经涌动过影响历史进程的思想风暴。(于海摄)

阿隆这一论点在孟德斯鸠的论著中可以找到充分的支持。首先让人耳目一新的是其方法上的优点。“它是根据许多客观因素来设想社会历史状态及其变化,由此而得出了符合实际的解释,并在这一意义上得出了分析理论,而不是只得出简单的,特别是唯理主义的一般公式。”[19]

孟德斯鸠与古典自然法思想的渊源关系是雪泥鸿爪,有迹可循。他把自然法看作是永恒的公理,一旦被发现。就将作为评判人类制度的永久标准。他还肯定一些正义关系存在于实定法确定它们之前。“如果说除了实定法所要求或禁止的东西而外,就无所谓正义不正义的话,那就等于说,在人们还没有画圆圈之前一切半径都是长短不齐的。”[20]但他关心的主旨不再是自然法的不变律令。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前言中明确说出了他的旨趣所在:

我首先研究了人;我相信,在这样无限参差驳杂的法律和风俗之中,人不是单纯地跟着幻想走的。[21]

人类的习俗和法律若与自然法有出入,这并不意味着这里没有秩序。在事故发生后,除了混乱外,人们应该而且能够找到事故发生的深刻原因,用以分析事件表面上的不合理性。孟德斯鸠举史事为例,认为断送了查理十二世的并不是波尔多瓦战役。“如果他不在这个地方覆灭,也必然会在别的地方覆灭。命运中的偶然事故是易于补救的;而从事物的本性中不断产生出来的事件,则是防不胜防的。”[22]而法就是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23]。这样他的旨趣就转向了研究事物的必然关系和事物间的相互关系。

如果我们的着眼点在于依据事件本身的因果关系来解释事件,那么就应该排除那种非因果解释的道德评判。没有什么事件事先就被认为是荒唐无稽的,也没有什么事件仅仅是恶意的产物;启蒙运动的大多数学者将过去的一切视为迷信、偏见的产物,孟德斯鸠却关心若真是偏见的产物,这些偏见又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会使人相信而保持其效力,更进一步要考察是否真的只是人的偏见。采取这种态度研究社会,必然会软化启蒙时代的激进主义。这种激进主义表现为自然与社会的对立,并且认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是不合自然的。孟德斯鸠关心的是现状的分析,他使自然理念成为一个相对概念,从而为认可一切适应现状的制度铺平道路。另一方面,这使得研究者有可能去注意各种不同的社会因素,因为关于各种必然关系的知识必须从辨认其多种可能的表现形式开始。

人们通常将孟德斯鸠视为地理因素决定论的代表人物,他通过分析各种地理、气候的特点来解释其对社会制度的决定性影响。阿隆认为,孟德斯鸠的独创性不在于提出任何单线的决定论,而在于指出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联系,指出社会是一个系统[24]。如果这个系统中有什么决定性的原因的话,它是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这个“一般精神”在孟德斯鸠看来是由许多因素融合而成的: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原则、先例、风俗、习惯等。“一般精神”因民族而异。“在每一个国家里,这些因素中如果有一种起了强烈的作用,则其他因素的作用便将在同一程度上被削弱。大自然和气候几乎是野蛮人的唯一统治者;中国人受风俗的支配;而日本则受法律的压制;从前风俗是拉栖代孟的法则;施政的准则和古代的风俗,在罗马就是规范。”[25]这种一般精神又是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历史地发展起来的,立法应该适应这种精神,它就是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的这些思想标志着对自然法的突破。首先,他放弃了追求理想社会的努力,认为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社会模式。不仅各民族的制度因各民族的一般精神不同而不能强求统一,而且由于民族精神也在历史地变化,故不存在一个不变的理想制度永远适于一个民族。其次,否认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创造社会(契约论),人充其量只能改善社会而不能创造社会,而且还须根据具体国情施行改良。这观点与启蒙思想的大部分观点尖锐对立,后者强烈相信优良的法律是普遍适用的,法律决定了特定社会的一般面貌,而不是让法律去适应社会。最后,他提出了一种分析的政体类型说(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他认为重要的问题不是谁在运用权力和权力怎样运作,而是了解各种不同的政体在什么样的社会条件下能正常运行。

孟德斯鸠不相信以孔多塞(Condorcet,1743—1794)为代表的理性进步观,主张建立温和的君主立宪制,谋求的是通过各派政治力量(君主政体下的平民、贵族和国王)的均势达到和确保温和与自由,这使得他在激进人士中很少信徒,而在保守派圈子里颇为走红。正是在这里,孟德斯鸠代表了不同于洛克观点的另一派市民社会的传统。不同于洛克,孟德斯鸠已假设一个强大的君主政府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的问题就变成:这政府是不受制时,转向专制,还是受制于法律。但除非存在独立的、具备法律地位的机构,除非这些机构随时准备维护法律,否则这法律就不能发挥其约束力。法治与‘中介团体’(corps intèrmediares)共存亡而相扶持。没有法律,国会之类的机构与贵族之类的阶层就没有地位;而没有这些机构和阶层,法律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一个自由的君主政体(对孟德斯鸠来说这句是冗言,因为不自由的君主政体就是专制),要在一个强大的中央政权以及此政权必须处理的一大群互相交织的机构和组织之间,取得平衡。”[26]

阿隆认为孟德斯鸠在政治上是个反动派,同时承认他的政治哲学的基本点是自由主义[27]。这是一种奇怪的结合:自由主义底版上的保守主义,主张自由的君主等级制,同时以对专制的反对为制衡。这已经明确提出了以社会制衡权力的观点,并启发了以伯克(Edmund Burke)和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为代表的近代保守主义。“它一方面反对自然权利理论以及更新近的功利主义观念的权利要求,另一方面又反对日益民主的全国性政府的权利。”[28]被视为保守主义鼻祖的孟德斯鸠事实上不反对通过理性的立法干预社会生活的进程;他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批判和对理性、自由的歌颂,与其更激进的同代人相比并无两样,只是他寻求可能为谨慎有效的干预开辟道路的知识,多少磨钝了他的锋芒,但他仍无愧为时代进步的先锋。他的学说广泛地牵涉到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关系到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他为新兴的资产阶级提出进步的社会理论和历史理论,对促进旧社会的死亡与新社会的产生,起了重要的作用。他与17世纪自然法传统的决裂,在社会思想史上意味着一个真正的新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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