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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政体原则与法律的关系

时间:2022-09-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论法的精神》是法学发展史上为数不多的鸿篇巨制。《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制”、“三权分立”等理论,极大地影响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成为了美、英、法等国的立国之本。认为人民应享有宗教和政治自由。认为决定法的精神和法的内容是每个国家至关重要的。《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


《论法的精神》是法学发展史上为数不多的鸿篇巨制。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制”、“三权分立”等理论,极大地影响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成为了美、英、法等国的立国之本。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又译夏尔·德·塞孔达·孟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 Montesquieu,1689年1月18日-1755年2月10日),法国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是西方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孟德斯鸠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在学术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得到了很高的荣誉。曾被选为波尔多科学院院士、法国科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学会会员、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

孟德斯鸠虽为贵族,却是法国首位公开批评封建统治的思想家,孟德斯鸠突破“神授君权”的观点。认为人民应享有宗教和政治自由。认为决定法的精神和法的内容是每个国家至关重要的。保证法治的手段是“三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属于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三者相互制约、权力均衡。“三权分立说”对于1787年的《美国宪法》、1791年-1795年的《法国宪法》和1792年的《普鲁士法典》的制定工作产生重大的影响,也完全否定了当时法国社会的三个基石:教会﹑国会和贵族。

孟德斯鸠是一个自然神论者。孟德斯鸠公开承认上帝是世界的始因,认为上帝是世界的“创造者和保养者”,但又认为世界受自然规律的支配,上帝不能改变自然规律,它的活动同样要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孟德斯鸠在自然神论外衣的掩盖下,揭露和批判了天主教会和僧侣的无耻罪行,指出了宗教世界观对人类社会的危害,猛烈抨击了宗教裁判所迫害异教徒的残暴行为,提出了各种宗教之间应该互相宽容、和睦相处、互不干扰、互相尊敬的主张。

孟德斯鸠在社会历史观方面是一个唯心主义者,认为人类历史的命运归根结底要以个别政治活动家(主要是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孟德斯鸠特别强调地理因素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认为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土壤和居住地域的大小,对于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精神面貌、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孟德斯鸠这种地理环境决定论虽然是错误的,但却具有反宗教神学的性质,它企图证明: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不是由上帝的意志决定的,而是由自然界本身的原因决定的。

孟德斯鸠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上,对封建专制主义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深刻的批判,主张进行社会改革,建立以“开明君主”为首的君主制即君主立宪制,用三权分立的办法来限制君主的权力,剥夺君主及其政府干预司法事务的权力,以保障人民的政治自由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孟德斯鸠的社会政治理论尤其是关于分权和法制的学说,对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及其孟德斯鸠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产生过相当巨大而又深刻的影响,对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此书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一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凝结了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作者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论述了法律和工业、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关系,主张兴办工商业,发展贸易,反对横征暴敛,促进国际交往和世界和平。并论述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强调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这部著作的分权理论被美国宪法、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所吸收。19世纪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部著作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全书中译本共分上下两册,六卷,三十一章。主要内容可概括为:①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和它们各自的原则(1至10章)。②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英国范例(11至13章)。③地理与政治关系的学说及各种推论(14至19章)。④工业、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20至25章)。⑤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关于封建法律学说(27至28章,30至31章)。⑥一般性结论(26和29章)。


第一卷 导读

第一章 一般的法

第二章 直接源于政体性质的法律

第三章 三种政体的原则

第四章 教育的法律应该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五章 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六章 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

第七章 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二卷 导读

第九章 法律与防御力量的关系

第十章 法律与进攻力量的关系

第十一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第十二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以及政治自由和公民的关系

第十三章 征税、国库收入与自由的关系

第三卷 导读

第十四章 法律和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十五章 民事奴隶制法律和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十六章 家庭奴隶制的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十七章 政治奴役的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十八章 土壤性质与法律的关系

第十九章 法律与民族精神和风俗习惯

第四卷 导读

第二十章 从商贸的本质与特性来论证法律与贸易的关系

第二十一章 从世界贸易的变革论证法律与贸易的关系

第二十二章 法律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第二十三章 法律与人口的关系

第五卷 导读

第二十四章 从宗教活动和宗教本身认识各国所建立的宗教与法律的关系

第二十五章 法律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和各国对外政策的关系

第二十六章 法律和它所裁定的事物秩序的关系

第六卷 导读

第二十七章 古罗马继承法的起源与变革

第二十八章 法兰西民法的起源和变革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的建立

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与他们的君主国变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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