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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基金法律关系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信托关系来看,基金型风险投资的法律关系也应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基本关系主体,具体体现为基金投资人、基金保管人、基金管理人等法律当事人。契约型风险投资基金在信托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基金受托人的职能分工,将保管基金财产和资产的投资管理两个职责分别委托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1.风险基金法律关系

信托关系来看,基金型风险投资的法律关系也应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基本关系主体,具体体现为基金投资人、基金保管人、基金管理人等法律当事人。

(1)基金投资人

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以购买基金单位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专业人士进行资产管理,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由于基金持有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而设置信托,因此,他们又是自益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风险投资基金通常由基金管理公司通过“要约”形式向基金投资人发布,如果基金投资人认同其“要约”内容、接受基金管理人的“邀请”、并出资认购基金份额,因此获得基金受益凭证。该受益凭证是投资人委托资产的权利证明,凭此可以出席基金投资人大会和参加基金管理理事会。基金管理理事会作为投资人利益的代表,是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通常由基金投资人代表、基金管理人代表(特别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合伙人)和外部专家理事等三部分组成。

(2)基金托管人

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基金受托人是基金财产的名义所有人,以基金名义代表基金投资人从事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基金投资人利益的代表和基金财产的守护者。契约型风险投资基金在信托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基金受托人的职能分工,将保管基金财产和资产的投资管理两个职责分别委托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受托人之一,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的职责,并负责办理基金投资运作的具体账户管理和清算交收业务,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行为实施监督,基金托管人通常由商业银行担任。在实践中,如果契约型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人同意,也存在不另设基金托管人的情况。

(3)基金管理人

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是基金型运作模式的核心。基金管理人以风险投资基金资产的保值与增值为主要目的,代理基金投资人履行投资管理的经营职能,负责风险投资的投资决策、投资后的项目股权管理和变现退出等工作。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作为专业的投资理财机构,一般不直接掌管基金资产,而是根据基金契约约定,在经过尽职调查并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通过投资决策后发出投资指令,由基金保管人配合进行资金的保管,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显然,这种法律设计是出于互相制约的考虑,避免某些可能侵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行为。由此可见,从法律原理上看,契约型风险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基本架构由两部分组成:基金投资人与基金受托人之间构成的信托法律关系是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基金受托人的职能又分别交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行使。在通常的契约型风险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公司会出资认购1%的基金份额并充当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而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则作为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就管理公司而言,其组织形式并非普通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团队通常持有较大股份,而且由主要管理者出任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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