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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条约与协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原则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惠国待遇原则是贸易条约与协定中的一项重要条款。现在的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一般都是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在具体签订贸易条约与协定时,缔约双方可以根据两国的关系和发展贸易的需要,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中具体确定其适用的范围。在国家间签订的贸易条约与协定中,时常规定缔约国双方相互给予国民待遇原则。

在国际上,贸易条约与协定中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主要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1.含义

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MFNT)是贸易条约与协定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基本含义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必须同样给予缔约对方。

在贸易条约与协定中有时还采用“无歧视待遇原则”。无歧视原则是要求缔约国之间在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或其他限制及禁止措施时,不对缔约国对方实施歧视待遇。如果缔约国一方根据合法的理由而采用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这些措施在同样情况下普遍适用所有缔约国,这就符合无歧视待遇原则。反之,如果这些措施单独对某缔约国实行,而对另一个缔约国不实行,这就违反了无歧视待遇原则。

2.特征

该原则表明:某一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的某种优惠待遇,应立即、无条件扩展到所有缔约方。该原则具有的基本特点:自动适用、相互给予、平等待遇、无需补偿、无时间限制、适用于经济与贸易关系

3.分类

(1)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又叫美洲式最惠国待遇,即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对方;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又称为欧洲式最惠国待遇,即如果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是有条件的,那么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条件,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现在的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一般都是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2)无限制最惠国待遇与有限制最惠国待遇。无限制最惠国待遇是指在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内不加以任何限制,不仅适用于商品进出口关税还适用于移民等各个方面。有限制最惠国待遇是其适用范围限制在经济贸易领域。

(3)互惠最惠国待遇与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有些最惠国待遇是相互给予的,而有些是单方面给予的。

4.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缔约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以只在贸易关系中某几个具体问题上适用,在签订贸易条约和协定时,缔约双方往往对最惠国待遇的范围加以列举。

关贸总协定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多边贸易体制,但只适用于货物贸易。乌拉圭回合谈判,将该原则延伸至服务贸易领域、投资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其适用的范围具体表现在:①有关进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他各种捐税包括国内税;②有关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储和转船方面的海关规定、费用和手续;③进出口许可证发放的行政手续;④关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其中重点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⑤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要大些,可把缔约国双方的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

在具体签订贸易条约与协定时,缔约双方可以根据两国的关系和发展贸易的需要,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中具体确定其适用的范围。

在贸易条约与协定中,一般还规定有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条款。如缔约国一方给予邻国有关过境贸易的特别优惠待遇;缔约关税同盟国家之间或在特定国家之间的特惠待遇等,这些都是适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5.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的限制与例外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限制是指适用范围限制于若干具体的经济和贸易方面,最惠国待遇适用的限制可分为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在限制放方面,为了国家安全,保护公共卫生或为了保护动植物免受病害、衰退、死亡等的危害,缔约双方有权对这类货物的输入和输出加以限制或禁止。

最惠国待遇适用的例外是指某些具体的经济和贸易事项不适用于最惠国待遇。常见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有以下几种:多边的和区域的自由贸易协定可以不实行最惠国待遇,例如中国与马来西亚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两国间的进出口商品完全免税,并不等于中国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商品也必须免税;边境贸易,即把边境两边15千米以内的小额贸易在关税、海关通关手续上给予减免等优待作为例外;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运,即对于缔约方一方在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运方面给予他国的优惠视为例外;普惠制待遇,即关贸总协定中的发达国家通过制定“普惠制”方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一些产品提供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比最惠国待遇更为优惠的关税待遇,其他发达国家也不能通过最惠国待遇获得;其他例外如武器进口、金银外币的进出口、贵重文物艺术品的出口限制和禁止等。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

1.含义

在国家间签订的贸易条约与协定中,时常规定缔约国双方相互给予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principle of national treatment)是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一个国家对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某些事项上给予不低于本国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法律待遇条款之一,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或企业经济权利。其范围主要包括: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私人财产、所得、房产、股票)、外国产品应交的国内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版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市场的开放等等,以保证缔约方产品与本国产品以同样的条件竞争。国民待遇原则的目标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但沿海贸易权、领海捕鱼权、土地购买权等均不包括在内。

国民待遇原则定义中的“不低于”一词并不是“相等”,而是指给予本国公民和企业在经济上的待遇不可以高于给予其他所有缔约方的,但是相反给予其他所有缔约方的优惠待遇却可以高于给予本国的。许多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国外商人投资而不得不给予外商减免税收等比本国企业更优惠的政策,这种做法并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国民待遇原则。这种外商投资企业特别享受的减免税待遇常常被称为所谓“超国民待遇”。

2.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

国民待遇条款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或企业经济权利。但是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是有一定的范围的,并不是将本国公民或企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在内。

国民待遇适用的范围有:①外国自然人从事商业、外国天然物产和制成品所应缴纳的国内捐税;②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③船舶在港口的待遇;④知识产权。

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缔约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缔约方境内享有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国民待遇只有在产品、服务或知识产权进入本国市场后才适用。在服务贸易领域与最惠国待遇不同,国民待遇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缔约方承担的“一般义务”,而是缔约方通过谈判确定的,因此,对不同服务部门可以有不同的规定。

在以下方面缔约国不能享受国民待遇:①沿海贸易权;②领海捕鱼权;③沿海和内河航行权;④购买土地权;⑤零售贸易权;⑥充当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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