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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关系的界定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义的保险法律关系包括狭义的保险法律关系和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的关系,它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本章研讨的狭义的保险法律关系专指保险合同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所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由此可见,保险合同关系完全吻合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标准。关于保险法律关系三要素我们将逐一介绍。

一、保险法律关系的界定

保险法律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界定。广义的保险法律关系包括狭义的保险法律关系和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的关系,它属于经济法的范畴。这部分我们在后面保险市场的监管章节中研讨。本章研讨的狭义的保险法律关系专指保险合同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所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的本质特点在于主体地位平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保障措施的补偿性。具体地说,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诚信基础建立保险交易关系,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一旦保险交易达成,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上述权利义务的履行受到法律的保障,即一方违约,依法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由此可见,保险合同关系完全吻合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标准。

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保险法律关系也不例外,包括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保险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即保险利益;以及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保险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关于保险法律关系三要素我们将逐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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