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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的界定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上保险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是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首先,海上保险并不承保所有的在海上发生的风险。但是,非因海上事故引起的港口设施或者码头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不属于海上保险的范畴。再次,海上保险并不仅仅限于海上船舶、货物发生的风险。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最初只是传统的船舶、货物和运费等类型。海上保险包括许多不同的险别和险种。海上责任保险是以海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保险。

一、海上保险的界定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俗称水险,是以与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海上保险具有经济上与法律上的双重含义。经济意义上的海上保险表现为一种保险补偿关系,亦即通过集合众多面临同样海上风险的经济单位,通过合理计收分摊金的方式积聚补偿基金,在可能发生的待定偶然事件实际发生并造成损失后,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经济制度。法律意义上的海上保险则表现为一种保险合同关系,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由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补偿义务。海上保险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是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1)

(一)海上保险的范围

海上保险是以海上风险(危险)作为承保对象的,这是它区别于非海上保险的重要特征。海上风险也称海难(Marine Perils),是指与海上航行或海上运输有关的风险,即船舶、货物等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失的风险。作为专业保险术语,海上风险是经过长期经验积累形成的,具有特定含义和内容,不能从一般字面含义上去理解。

首先,海上保险并不承保所有的在海上发生的风险。海上风险并非指海上的一切危险,它通常只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海上的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浮冰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界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而一般常见的、可预测的海浪、海水侵蚀等不包括在内。意外事故则是指船舶或其他海上运输工具遭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船舶失踪以及火灾、爆炸等,但它仅指保险条款规定范围内的意外事故,而不包括所有的意外事故。除此之外,海上保险也承保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2)

其次,海上保险并不仅仅承保在海上发生的风险。海上保险的范围最初仅限于海上固有的风险。但随着海上贸易和海上运输的发展,尤其是从19世纪开始,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损失也被纳入海上保险的责任范围。我国《海商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都是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但是,非因海上事故引起的港口设施或者码头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不属于海上保险的范畴。

再次,海上保险并不仅仅限于海上船舶、货物发生的风险。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最初只是传统的船舶、货物和运费等类型。但19世纪以来,随着商品贸易的发展和运输方式的变革,海上保险标的种类逐渐增加,凡是与航海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以及建造中的船舶等,都可以成为海上保险的标的。而近几十年来,随着海上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海上保险标的已扩展到一些与海上运输没有直接关系的海上作业、海上资源开发等工程项目,如海上石油开发保险、海产养殖业保险等。(3)我国《海商法》第218条对此予以确认,船舶、货物、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等)、货物预期利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对第三人的责任以及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等,都可以成为海上保险的标的。

(二)海上保险的特征

通过上述对海上保险承保的标的和海上风险的描述可以看出,海上保险具有以下特征:

1.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对于海上保险的承保风险,从性质上看,既有财产和利益上的风险,又有责任上的风险;从范围上看,既有海上风险,又有陆上风险;从风险上看,既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客观风险,又有外来原因引起的主观风险;从形式上看,既有静止状态中的风险,又有流动状态中的风险。这充分显示出它的综合性。

2.承保标的的流动性

海上保险是为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提供风险保障的,其承保的标的又是以船舶和运输货物为主。出于航运和贸易经营的目的,船舶和货物要从一港到达另一港,因而经常会处于运动状态并发生空间上的位移,故海上保险的标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

3.承保对象的多变性

由于贸易经营的需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允许保险单背书转让,而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这样就可以与海运提单背书转让同步进行。随着保险单持有人的转移,也就使得保险对象变化不定,这又显示出海上保险对象即被保险人的多变性。

4.保险种类的多样性

海上保险包括许多不同的险别和险种。从险种上看,有船舶保险、货物保险、运费保险、责任保险等多种形式。从险别来看,又有基本险和附加险之分,如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险别,船舶保险则有全损险和一切险之分等。

5.海上保险的国际性

海上保险保障的对象主要是从事国际贸易、远洋运输、海上自然资源开发及有关其他对外经济活动的经营者,其船舶、货物等财产需要往返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海上保险也往往会影响或涉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由此,基于保险主体、保险标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以及保险的索赔与理赔等的涉外性或跨国性,海上保险具有国际性这一特征。

(三)海上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标的分类

海上保险是以海上财产、利益及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因而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不过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相比,在保险标的、承保对象、保险价值与金额的确定以及代位求偿和索赔理赔等方面有许多重要区别,因此近些年来传统的财产保险已经有分化为狭义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的趋势。(4)相应地,海上保险也分为狭义的海上财产(损失)保险与海上责任保险两种,海上责任保险由此成为与货物、船舶等财产保险相并列的一种海上保险类型。(5)

(1)海上财产保险

海上财产保险承保船舶、货物等有形财产或其利益的损失,它通常由商业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因而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海上财产保险又可分为船舶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运费保险、租金保险等。①船舶保险是以各种类型的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承保船壳、机器、锅炉、设备、仪器、救生艇等的财产损失以及与此有关的利益和船东的责任等。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以海上运输货物为承保标的的保险,主要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坏或灭失所造成的损失。③运费保险是以船舶营运中的期得运费(到付运费)为标的的保险。期得运费在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目的港交给收货人后方能收取,属于有风险的运费,故有投保的必要。除此之外,还有租船运费,即向船东与租船人签订租船合同规定的租船费、承租人对预付的租船费用以及船东对到付的租船费用或将来的预期运费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

(2)海上责任保险

海上责任保险是以海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保险。依据责任的不同性质,海上责任保险又可分为碰撞责任险、油污责任险、承运人合同责任险等。事实上,绝大多数海上责任,包括超出船舶保险负责的碰撞责任以外的碰撞责任、货损货差、法律责任、合同责任、人身伤亡赔偿责任、油污损失和清除费用、船员遣返费用、各种罚金等,都是由保赔协会(船东互保协会)来承保的,这被称为保赔保险。保赔协会是一种相互保险组织,因而保赔保险属于相互保险而不是商业保险。不过,商业保险也承保部分海上责任,例如船舶碰撞责任等。

上述分类是一种学理上的分类,而在实践中许多保险都是综合性的。例如,船舶(船壳)保险单中会附加“碰撞责任”条款,船舶建造保险、船舶修理保险也会承保建造人、修船人的责任,而保赔保险也承保承运人的集装箱的财产损失等,这是在实践中形成的,以方便投保以及索赔理赔的需要。虽然上述财产险与责任险被综合在一个保险单中,但由于性质不同,在法律上仍构成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在责任范围及其认定、索赔理赔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2.按保险价值来分类

按是否确定保险标的价值来划分,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两类。

(1)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确定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保单的保险合同。对于定值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后无须再对保险标的价值进行核定。

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能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不符。但是,除非保险人能够证明投保人有欺诈行为,否则保险人不得以实际价值与约定价值不符为由,拒绝履行保险赔付责任。(6)定值保险易诱发欺诈行为或道德风险的发生,因而定值保险通常只适用于一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

海上保险,尤其是船舶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等大都采用定值保险形式。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船舶、货物等海上保险标的流动性大,易受时间和空间因素的影响,事后估计损失在技术上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另一方面,由于海上保险标的不像其他财产保险那样直接掌握在被保险人手中,因此不易产生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或道德风险。(7)

(2)不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事先并不约定保险价值,而是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保险金额并载于保险合同。如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招致损失时,保险人应另行确定保险价值以作为赔偿的依据。不定值保险为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所采用。虽然海上保险多为定值保险合同,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大量的不定值保险方式。

3.按保险期间分类

按承保的期间不同,可分为航程(航次)保险、定期保险和混合保险等。

(1)航程保险

航程保险,是指以航程或运程为依据确定保险期间的保险,用来承保从起运港到目的港之间的一次航程、往返航程或多次航程中的保险责任。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航程开始时起,至航程结束时终止,其具体的日期需要依据具体的航程来确定。不过,如果保险单有不同约定的,例如约定“从货物装船时起”,则应以特别约定为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通常采用航程保险形式,也有一些船舶保险如不定期营运的船舶等也采用这种保险方式。

(2)定期保险

定期保险,是由保险当事人约定具体的期限(年、月、日、时)作为保险责任起讫日期的保险。保险期限通常有3个月、6个月或1年等。船舶保险一般采用定期保险。

(3)混合保险

混合保险是既以航程又以时间作为保险期间、兼具航程保险与定期保险特征的一种保险。实践中,混合保险以航程为主,但为避免航程中拖延时间过长,又加以时间上的限制,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约定期间或约定航程以外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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