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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保障的风险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上可见,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不同于灾害事故和危险因素。是指可能导致各种有形的财产发生损坏灭失或贬值的风险,如船舶触礁、沉没的风险。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保险虽然已成为处理风险的一种最为普遍、有效的方法,但是,由于客观存在的风险繁多,保险人并非对所有可能造成物质财富损失或威胁人身安全的风险都予以承保。风险必须是意外的,是指风险导致的损失后果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意料之外的。意料之内的风险是不能保险的。

第一节 海上保险保障的风险

海上保险保障的风险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海上风险和其他外来原因引起的外来风险。其内容可用图6-1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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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 海上保险保障风险分类

一、风险及其种类

(一)风险的概念

在日常生活和实际工作中,“风险”( Risk)一词常有多种解释,并常与“灾害事故”( Peril )、“危险因素”( Hazard)等词混用。在各种保险单中,“风险”一词常在承保范围条款中使用,它是指灾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人们对灾害事故的发生在认识上的不确定性。所谓灾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是指灾害事故的可能发生或不发生。人们对灾害事故的发生在认识上的不确定性,是指人们对灾害事故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造成的后果在主观认识上的难以确定和预料。

由上可见,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不同于灾害事故和危险因素。灾害事故又称“危险事件”或“危险”,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也就是损失的媒介,如火灾、碰撞事故本身。危险因素是指足以引起或增加事故发生可能的条件,如气候干燥是森林火灾发生和扩大的条件。危险因素可分为自然因素、主观因素及道德因素。

从时间、空间的总体观念上看,灾害事故的发生是客观必然的,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由于它们的发生常给社会的物质财富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甚至造成人身的伤害,因此,对各种灾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进行深入的研究并掌握其发生的规律,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风险的种类及其含义

风险的种类,可以按下列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

1.按风险的性质划分,可把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 Pure Risks)。亦称“单纯风险”,是指那些风险发生的后果只有损失机会而没有获利机会的风险。例如,在海上航行的海轮若发生碰撞,船东一般只会遭受经济损失,而不会有任何利益可得。

投机风险( Speculative Risks)。是指那些风险发生的后果,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例如股票价格的变动对投资者的影响,股票价格下跌可使他遭受损失,但价格上涨却可使他获利。

纯粹风险总是不幸的,而投机风险则可能有利可图,带有诱惑性,是使人为获利而甘冒损失的风险。在一般情况下,投机风险是不能保险的。

2.按风险发生的原因,可以把风险划分为自然风险、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

自然风险( Physical Risks)。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异常变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如暴风、地震、洪水、雷电等。

经济风险( Economic Risks)。是指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中,由于经营不善、信息不灵、决策失误及市场变化等可能造成的收入减少乃至亏损、破产的风险。

社会风险( Social Risks)。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如偷窃、抢劫、暴乱、战争等。

3.按受损标的的种类,可以把风险划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

财产风险( Property Risks)。是指可能导致各种有形的财产发生损坏灭失或贬值的风险,如船舶触礁、沉没的风险。

人身风险( Personal Risks)。是指由于人的疾病、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死亡的风险。

责任风险( Liability Risks)。是指个人或团体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三)可保风险及其条件

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保险虽然已成为处理风险的一种最为普遍、有效的方法,但是,由于客观存在的风险繁多,保险人并非对所有可能造成物质财富损失或威胁人身安全的风险都予以承保。一般地说,保险人可以承保的风险——简称“可保风险”( Insurable Risks),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风险必须是偶然的。所谓风险必须是偶然的,是指风险导致的损失必须既是可能发生的,又不是必然发生的。如果某一特定风险肯定不会发生,则就不会给被保险人带来损失,就无须保险,投保人也不会要求保险;反之,如果某一风险肯定会发生,并肯定会带来损失,就无法保险,保险人也不会同意承保。只有那些风险损失对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是偶然的风险,才是可以保险的风险。有些特定风险事故的发生虽是肯定的,但它发生的时间是不确定的,如人都是要死亡的,但何时死亡、为何死亡是无法预知的、偶然的,因而是可以保险的。所以概括地说,风险存在的客观性,以及损失发生的偶然性,才导致了保险经营的可能性。

(2)风险必须是意外的。风险必须是意外的,是指风险导致的损失后果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意料之外的。意料之内的风险是不能保险的。例如,货物固有的瑕疵或由货物特性引起的腐烂变质的损失,机器的磨损,房屋的折旧,储运货物的合理损耗等损失,保险人都不予承保。保险人在保单上常以免赔率的形式把这种非意料之外的损失予以扣除。至于出于被保险人道德原因故意造成的损失,如纵火、沉船或保险标的遭受灾害后坐视不救而扩大的损失,保险人更是不予赔偿。

(3)风险不是投机的。可保风险主要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纯粹风险,如火灾、爆炸、轮船沉没、飞机坠落等;而对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性风险,在一般情况下,保险人是不给予承保的,如市价涨落、股票投机、外汇买卖、货币贬值等。

(4)风险必须是可用货币衡量的。这是指可保风险导致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确定的,能够用货币来衡量的。保险赔偿都采取货币形式,若风险导致的损失是不明确的,或不能以货币衡量的,保险人就无法补偿,也就无法保险。虽然人的身体和生命也是不能以货币来衡量其价值的,但因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的,而是给付性的,是为满足人们特定的经济需要的,合理的经济需要是可以合理确定的,因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可以保险的。

(5)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如果风险只是一个标的或几个标的所具有的,那么保险人承保这一危险就等于是下赌注进行投机。我们之所以强调保险不是赌博,是因为大数法则是保险人建立稳固保险基金的科学的数理依据,而只对一个标的或几个标的所具有的风险承保就失去了这一基础,因此是不可保风险。另外,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一定要同他所承担的赔偿义务成正比。保费过高,要求保险的人负担不起;保费过低,保险人无法经营。所以只有大量的统计和观察才能使保险人有可能估计出比较精确的损失概率,作为其制定保险费率的依据。而只有以可能遭受同样危险的大量标的作为基础,才能进行大量统计,况且,危险若不是为大量标的所具有,保险的广泛需要性也就不存在了。

(6)风险必须是重大的。这是指可保风险导致的损失应该是相当重大的。如果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是轻微的,风险发生的频率极低,这些风险损失,企业和个人可以自行解决,无须参加保险。只有那些发生的可能性较大,且一旦发生就会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企业或个人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或自己解决极不经济,才会参加保险来转移风险。所谓损失重大,是与企业或个人能够并愿意承担多大损失的风险相对而言的,不是绝对的。如损失过于重大的巨灾风险或巨额风险,一般又是不可保的,或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是可保险的。

以上几点是构成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而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的界限又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事实上,随着社会经济和经营技术的发展,保险资金力量的壮大和经营技术的提高,特别是再保险的发展,可保风险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

二、海上风险

(一)海上风险的概念

海上风险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

现代海上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所承保的海上风险是有特定范围的。一方面它并不包括一切在海上发生的风险,另一方面它又不局限于航海中所发生的风险。也就是说,海上风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既指海上航行中所特有的风险,也包括一些与海上运输货物有关的风险。

保险人承保的海上风险都在保单中或保险条款中有明确规定,保险人只负责由保单列明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因此,正确理解各种风险的确切含义就显得十分重要。

保险人承保的各种海上风险源于英国劳合社的船、货保险单( S. G. Policy)中的风险条款。虽然中国现行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英国协会货物新条款中各险别的承保风险与S. G. Policy中规定的风险条款不尽相同,但都是在S. G. Policy的基础上结合国际贸易及国际运输方式的发展逐步修订而成的。

中国现行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及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新条款所承保的海上风险从性质上划分,主要可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大类。

(二)自然灾害( Natural Calamities)

所谓自然灾害,就一般意义上讲,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的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它是客观存在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是保险人承保的主要风险。

但在海运货物保险业务中,自然灾害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界力量引起的灾害。按照中国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所谓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根据英国2009年的协会货物条款,在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中,属自然灾害性质的风险有: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浪击落海,以及海水、湖水、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等。

上述各种自然灾害的主要含义如下。

1.恶劣气候( Heavy Weather)

一般指海上的飓风(八级以上的风)、大浪(三米以上的浪)引起的船体颠簸倾斜,并由此造成船体、船舶机器设备的损坏;或者因此而引起的船上所载货物的相互挤压、碰触所导致的货物的破碎、渗漏、凹瘪等损失。

“恶劣气候”原是S. G. Policy承保“海难”( Perils of the Seas)中的一项灾难。英国自1982年协会货物条款已不再使用这个概念,原因是“恶劣气候”造成的船舶颠簸、晃动,以致货物移位受损,往往与船方理舱不当( Faulty Stowage)而造成的货物移位受损不易分清,而后者是保险人不保的损失。但在英国协会货物条款中,如果货物直接由于异常恶劣的天气、而非理舱不当造成移位,引起破碎、凹瘪或其他灭失与损害,ICC ( A)予以承保。

2.雷电( Lightning)

雷电常在积雨云层中产生,若云层之间、云层和地面之间电位差增大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发生猛烈的放电现象,这就是雷电。云层之间以及云层和空气之间的放电,一般不会危及人的生命和财产;而云层和地面之间的放电,往往会危及人的生命和财产,并造成损失。

海上货运保险承保的雷电是指货物在海上或陆上运输过程中,由于雷电所直接造成的,或者由于雷电引起的火灾造成的货物的灭失和损害。

3.海啸( Tsunami)

海啸是由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的巨大涨落现象,按其成因可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地震海啸是伴随地震而形成的,即海底火山爆发或海岸附近地壳发生断裂,引起剧烈的震动,产生高达十八米的大浪,从而造成船、货的损失。风暴海啸为强大低气压通过时,海水异常升起的现象,也会对在海上航行的船舶、货物造成损失。

4.浪击落海( Washing Overboard)

通常指存放在舱面上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海浪冲击落海而造成的损失。

中国现行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别不承保此项风险,这项风险在附加险的舱面险中承保。

5.洪水( Flood)

洪水是指因江河泛滥、山洪暴发、湖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致使保险货物遭受泡损、淹没、冲散等损失。

6.地震( Earthquake)

地震是指由于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化,使地面发生震动、坍塌、地陷、地裂等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

7.火山爆发( Volcanic Eruption)

火山爆发是指由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震及喷发出的火山岩灰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

8.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 Entry of Sea,Lake or River Water into Vessel,Craft,Hold,Conveyance,Container,Liftvan or Place of Storage)。

这种风险不仅包括由于海水,而且也包括由于湖水和河水进入船舶等运输工具或储存处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这里对“储存处所”的范围未加限定,可以理解为包括陆上一切永久性的或临时性的有顶篷的或露天的储存处所。

在以上解释的自然灾害中,洪水、地震、火山爆发以及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等风险,实际上并非是真正发生在海上的风险,而是发生在内陆或陆海、海河以及海轮与驳船相连接之处的风险。但对海上货运保险来说,由于这些风险是随附海上航行而产生的,而且往往危害性很大,为了适应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在海运货物保险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地把它们列入海运物货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之内。

(三)意外事故( Accident)

意外事故一般是指人或物体遭受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之中的事故。如船舶触礁、碰撞、飞机坠落、货物起火爆炸等。

但在海上保险业务中,所谓意外事故并不是泛指海上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按照中国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意外事故是指: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根据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新的协会货物条款,除了船舶、驳船的触礁、搁浅、沉没、倾覆、火灾、爆炸等属意外事故外,尚有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也属意外事故的范畴。由此可以看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也不囿于在海上所发生的意外事故。

在海上保险业务中,各种意外事故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兹将海上货运保险承保的各种意外事故的含义分别说明如下。

1.火灾( Fire)

火灾是指由于意外、偶然发生的燃烧失去控制,蔓延扩大而造成的船、货的损失。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不论是直接被火烧毁、烧焦、烧裂,还是间接被火熏黑、灼热或为救火而致损失,均属火灾风险。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火灾是最严重的风险之一。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常因下列原因引起火灾。

(1)由于闪电、雷击引起船货火灾;

(2)货物受海水浸湿温热而致起火;

(3)船长、船员在航行中的过失引起火灾;

(4)船舶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修理,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引起火灾,如电焊引起火灾。

凡因上述原因及其他不明原因所致的火灾损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但是,由于货物固有瑕疵或在不适当的情况下运送引起的货物自燃,则不属于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

2.爆炸( Explosion)

一般是指物体内部发生急剧的分解或燃烧,迸发出大量气体和热力,致使物体本身及其周围的其他物体遭受猛烈破坏的现象。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爆炸而受损的情况较多。如船舶锅炉爆炸致使货物受损;货物自身因气候温度变化的影响产生化学作用引起爆炸而受损。

3.搁浅( Grounding)

指船舶在航行中,由于意外或异常的原因,船底与水下障碍物紧密接触,被牢牢地搁住,并且持续一定时间失去进退自由的状态。

若船舶仅从障碍物上面或旁边擦过而并未被阻留,或船底与水下障碍物的接触不是偶然的或异常的原因造成的,如规律性的潮汐涨落而造成船舶搁浅在沙滩上,则不能以搁浅的名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

4.触礁( Stranding)

指船舶在航行中触及海中岩礁或其他障碍物。如木桩、渔栅等造成的一种意外事故。

5.沉没( Sunk)

指船舶因海水侵入,失去浮力,船体全部沉入水中,无法继续航行的状态,或虽未构成船体全部沉没,但已大大超过船舶规定的吃水标准,使应浮于水面的部分浸入水中无法继续航行,由此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属沉没责任。如果船体只有部分浸入水中而仍可航行,则不能视为沉没。

6.碰撞( Collision)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碰撞风险是指载货船舶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如码头、船舶、灯塔、流冰等,发生的猛力接触,因此造成船上货物的损失。若发生碰撞的是两艘船舶,则碰撞不仅会带来船体及货物的损失,还会产生碰撞的责任损失,碰撞是船舶在海上航行中的一项主要风险。

7.倾覆( Capsized)

指船舶在航行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船体翻倒或倾斜,失去正常状态,非经施救不能继续航行,由此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属倾覆责任。

8.投弃( Jettison)

投弃也称抛货,是指船舶在海上航行遭遇危难时,为了减轻船舶的载重,以避免全部受损,而将船上的货物或部分船上用具有意地抛入海中,这种行为即为投弃。因投弃带来的货物损失,属投弃责任。

按照伦敦保险协会旧协会货物条款的规定,投弃仅指共同海损行为的投弃,不包括非共同海损行为的投弃。但现行新的协会货物条款已取消了这一限制,规定凡因投弃造成的损失,保险人都予以赔偿,而不问其是否为共同海损的行为所致。中国现行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同伦敦保险协会旧货物条款一样,仅指共同海损的投弃。

9.吊索损害( Sling Loss)

指被保险货物在起运港、卸货港或转运港进行装卸时,从吊钩上摔下而造成的货物损失。对于此种风险,中国保险条款与伦敦保险协会条款的规定有所不同。中国条款的规定是:“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伦敦保险协会条款的规定是:“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

10.海盗行为( Piracy)

按照1981年《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盗行为是:

(1)必须旨在扣留人或者掠夺财物的非法行为;

(2)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达到目的;

(3)并非出自某一官方或半官方的指令或默许而进行的对敌方的攻击;

(4)必须发生在沿海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或上空。

按照上述定义,海盗是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时遭遇到的海上一般风险,而非战争风险。对于这项风险,ICC 2009 ( A)给予承保。

但是在伦敦保险协会旧货物条款和中国现行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海盗被列入战争风险,中国现行的海运货物战争险承保此项风险。

11.船长、船员的不法行为( Barratry of Master and Mariner)

是指船长、船员背着船东或货主故意做出的有损于船东或货主利益的恶意行为。船长、船员的不法行为是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较为常见的一项风险。例如,丢弃船舶,纵火焚烧,或凿漏船体,违法走私造成船舶被扣押或没收,故意违返航行规则而遭受处罚等。但下列情况不包括在“船长、船员的不法行为”的概念之内。

(1)船长、船员的不法行为事先为船主或货主所知悉并同意者;

(2)船长即系船东,不法行为所致损失属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

船长、船员的不法行为是S. G. Policy中承保的一项海上风险,ICC 2009 ( A)险也承保该风险。在中国,此项风险属海运货物罢工险的承保范围。

三、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运输货物保险中所指的外来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外来因素,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沾污、串味而造成的损失。类似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本质缺陷等属必然发生的损失,不包括在外来风险之内。

在国际海运货物保险业务中,保险人除了承保上节所述的各种海上风险外,还承保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类。

(一)一般外来风险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业务中承保的一般外来风险有以下几种:

1.偷窃( Theft,Pilferage)

指整件货物或包装内一部分货物被人暗中窃取,不包括公开的攻击性的劫夺。

2.短少和提货不着( Short- Delivery&Non- Delivery)

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不明原因被遗失,造成货物未能运抵目的地,或运抵目的地时发现整件短少,没有交付给收货人。

3.渗漏( Leakage)

指流质或半流质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损失。

4.短量( Shortage in Weight)

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或货物到达目的地发现包装内货物数量短少或散装货物重量短缺。

5.碰损( Clashing)

主要指金属和金属制品等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颠簸、碰撞、受压等而造成的凹瘪、变形。

6.破碎( Breakage)

主要指易碎物品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颠簸、碰撞、受压等而造成的破碎。

7.钩损( Hook Damage)

主要指袋装、捆装货物在装卸、搬运过程中因使用手钩、吊钩操作而致货物的损坏。

8.淡水雨淋( Fresh and Rain Water Damage)

指直接由于淡水、雨水以及冰雪融化造成货物的水渍。

9.生锈( Rusting)

生锈是金属或金属制品的一种氧化过程。海运货物保险中的生锈,是指货物在装运时无生锈现象,在保险期内发生锈损。

10.沾污( Contamination)

指货物同其他物质接触而受污染。如布匹、纸张、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

11.受潮受热( Sweating&Heating)

指由于气温变化或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而使船舱内水蒸气凝结,造成舱内货物发潮、发热。

12.串味( Taint of Odour)

指被保险货物受其他带异味货物的影响,引起串味,失去了原味。

(二)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外来风险。常见的特殊外来风险有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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