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海上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其他合同一样,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也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海上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善意地履行约定的义务,只有在法定或约定条件具备时才能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不一定是投保人,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一定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即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比如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受让方。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最高赔偿限额。

二、海上保险合同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转让和解除

1.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与其他合同一样,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也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首先由被保险人提出保险申请和要求,并将有关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双方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单证上载明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也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权利或索赔的重要依据。

2.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分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和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

根据《海商法》第229条的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无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即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支付责任

根据《海商法》第230条的规定,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将有权解除合同。因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可能改变船舶的管理状况和风险程度,从而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影响保险费率的确定,因此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3.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

海上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善意地履行约定的义务,只有在法定或约定条件具备时才能解除合同。《海商法》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4]

(2)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5]

(3)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但双方约定保险责任开始后可以解除合同的除外。若被保险人要求解险合同,保险人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予以退还;若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但是,即使有前述约定,对于货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6]

(4)未经保险人同意转让船舶的,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7]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海商法》第2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几项: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

(1)保险人。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收取保险费,并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约定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方当事人。在我国,保险人均为法人。

(2)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到损失,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不一定是投保人,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一定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即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比如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受让方。

(3)保险标的。《海商法》第218条列举了海上保险的标的范围,包括船舶、货物、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货物预期利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对第三人的责任,以及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

(4)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的实际价值。由于海上保险的标的具有较大的流动性,为了避免事故后确定保险价值的困难,海上保险通常采用定值保险,即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以此作为支付保险金的依据。如果双方事先没有作出约定的,通常也不像一般财产保险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而是按照《海商法》第219条第2款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保险价值,以避免纠纷,迅速理赔。

(5)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最高赔偿限额。财产保险中的保险金额通常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限,即不允许超额保险,因为保险是以损失补偿为原则的,如果允许超额保险就等于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谋利。《海商法》第220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海上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因被保险人投保险别的不同而不同,但是海上保险合同普遍实行混合责任险。一般而言,凡因航行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采取的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故均属保险责任的范围。除外责任就是保险人不承保的风险。一般来说,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等均属除外责任。《海商法》第243条和第244条分别列举了常见的货物保险和船舶保险中的除外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