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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海商法》第217条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定内容一一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等。在保险法的规定中保险金额指的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的最高赔偿数额。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我国《海商法》第十二章共分六个单节四十一个条款详述了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足以显示出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整个《海商法》中的重要性。《海商法》第217条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定内容一一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等。下面对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作详细说明。

一、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范围是投保人投保的重要依据。我国《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下列各项可作为保险标的:船舶、货物、货物预期利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船舶营运收入、对第三人的责任、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而船舶的营运收入又包括了运费、租金、票款三项内容。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内外的海商惯例,可以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不仅包括货船、油轮、集装箱船等货物运输船只,还包括客船在内的各类船舶。

此外,该条还规定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这一款的意思是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再保险,即保险人可将其承保的责任分摊给其他保险人承担,减少未来可能的风险。

二、保险金额

《海商法》第220条规定: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在保险法的规定中保险金额指的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的最高赔偿数额。根据保险法的一般原理,当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时为足额的保险,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为不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时乃超额保险。《海商法》明确禁止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此时以保险价值的等额进行保险。

三、保险价值

我国《海商法》第219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这与《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价值的原理是相同的。不过《海商法》对于当事人未进行约定时的状况也考虑在内,依照以下几种方式计算保险价值:

(1)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2)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

(3)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

(4)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报名费的总和。

上述关于保险价值的规定都包括了保险费,这样可以使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随保险标的一起损失掉的保险费也可以能得到补偿。

四、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对约定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约定的危险事故就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可以分为保险单上所列举的风险和附加条款加保的风险两大类,前者为主要险别承保的风险,后者为附加险别承保的风险。除外责任就是保险人不承保的风险。

五、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也就是保险责任的期间,保险责任的期间有三种确定方法:一种以时间来确定,例如规定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另一种以空间的方法来确定,例如规定保险责任自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起至抵达目的地仓库止;第三种方法从空间和时间两方面来对保险期间进行限定,例如规定自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起至货物抵达目的地仓库止,但如在全部货物卸离海轮后六十天内未抵达上述地点,则以六十天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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