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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汽车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的内容。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因车辆使用过程中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确定保险保障的货币额度,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是车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用条款的方式写在汽车保险合同中,是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当汽车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的内容。其主要包括基本条款、特约条款两方面。

1.基本条款

1)保险合同主体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合同的主体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包括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主体的名称是代表单位或个人主体的符号,住所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的生活住所或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保险合同主体的名称和住所是当事人在遵守或履行保险合同内容的必要条件。

2)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是保险利益的载体。汽车保险合同承保的标的一般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各种专用机械军、特种军等,其基本险种是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因车辆使用过程中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就是保险人所承担的具体风险项目,也就是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事故范围。保险责任通过列明的方式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明确。

4)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也称除外责任,是指根据法律给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补偿不承担保险金的责任。通常该种责任免除的范围用列举的方式明确写在保险合同中,同时在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对责任免除的条款详尽说明。除此之外,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而在保险合同中又没有明确列出的风险,统归为责任免除的内容。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责任开始到保险责任终止的期间,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责任。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也称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即保险人开始负责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引起的损失赔偿的时间。

保险期间的确定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合同上明确约定时间和日期,如某年某月某日开始至某年某月某日终止。汽车保险合同的期限就是这种类型,如某汽车的保险合同期限为:自2016年4月17日零时至2017年4月16日24时止。另一种是按保险时间的过程来计算的。例如,货物运输保险以路程的运行期为保险期限,工程保险则以工程开始到工程结束的工程期为保险时间。

6)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衡量的价值总额,它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的基础,此种保险合同称为定值保险合同;另一种是在保险合同中不载明其实际价值,当保险人对保险事故进行赔偿时,以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基础,同时约定以标的的保险价值作为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此种合同称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确定保险保障的货币额度,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以保险价值为基础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若保险金额超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保险人在理赔时只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赔偿,超出部分无效。对于人身保险,因为人是无价的,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可根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实际需要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

【案例】保险公司应该赔多少?

案情:某车主为其爱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2万元;向B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0万元。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车辆财产损失12万元和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6万元;本车全损,车辆损失15万元和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2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车主负全部责任。

分析:在本案例中,A保险公司应赔偿12万元。因为A保险公司承保车辆损失险,只负责赔偿本车的财产损失;又由于保险金额是12万元,虽然在本次事故中,本车辆损失为15万元,但是根据车主投保时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只赔偿12万元。B保险公司应赔偿18万元。因为B保险公司承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在本案例中,由于车主责任造成对方车辆财产损失12万元和人身伤害6万元,共计18万元,未达到20万元的赔偿限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保险费是保险人建立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在保险合同中要明确规定保险费的数目,并明确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支付,是现金支付还是其他方式支付。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保险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可以防范和减少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发生。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谓争议处理就是指在执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的处理办法。争议处理的解决方法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一般情况下,当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采取和解、调解的办法,以上方法都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可提请仲裁或法律诉讼。

10)订立保险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合同的订立时间是指保险人同意承保后,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的同时,在合同上所注明的时间。该时间用于认定保险合同的订立时间、确定保险合同有效期以及判断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等。保险合同成立的日期并不等于合同生效的日期,保险合同生效还要以某些附加条件的满足为依据。

2.特约条款

特约条款也称附加内容或附加条款。它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基本条款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的约定。附加内容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二是约束投保人或保险人的行为。

对于附加内容必须要注意的是,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必须是《保险法》中所允许的,不得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约定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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