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的内容

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的内容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保险单的条款来看,海运货物保险合同都必须具备某些主要内容。我国《海商法》第217条列明了海上保险合同应包括的内容。保险标的因保险合同种类不同而各异。但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仅为货物和货物预期利润。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四)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的内容

海运货物保险合同是海上保险合同的重要种类,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也即是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的内容。从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保险单的条款来看,海运货物保险合同都必须具备某些主要内容。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的海上保险单列明了以下主要内容: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期间、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附加条款与保险人签字等。我国《海商法》第217条列明了海上保险合同应包括的内容。

1.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是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因保险合同种类不同而各异。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4款的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可以作为海上保险合同标的的种类很多,可分为有形的和无形的两类。但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仅为货物和货物预期利润。货物预期利润是单独投保,还是与货物一同投保,在保险合同中需要明确载明。

2.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在保险责任开始时的实际价值加附加费用的总和。根据英国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保险单上写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约定的价值为决定性的保险价值。当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时,即使其实际价值高于或低于约定的价值,也仍按照约定的价值赔偿。[10]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保单既可为定值保单,也可为不定值保单。”这就说明了当事人既可以事先约定保险价值,也可以不约定保险价值。我国《海商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价值应当在保险单上载明,因此,载明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单称为定值保险单(valued policy),而未载明保险价值的保险单称为不定值保险单(unvalued policy)。实践中,几乎所有的货物保险单都是定值保险单。

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价值,必须较为真实地反映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在海运货物保险中,通常以货物的到岸价格再加上10%的预期利润作为保险价值。在当事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情况下,保险价值则需要待损失或损害发生后再加以确定。这时当事人需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计算。我国《海商法》第219条第2款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6条都规定了计算保险价值的各项依据。其中,货物保险价值的计算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当事人约定的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受损失负责赔偿的最高数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主要依据。当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时为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为不足额保险,当保险价值大于保险价值时为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通常发生在不定值保险的情况下,由于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价值上涨而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而超额保险往往发生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由于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向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而使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金额通常以投保财产可能遭遇损失的金额为限,即不允许超额保险。因为保险是以损失补偿为原则,如果允许超额保险存在,就等于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而获利。因此,各国法律都规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价值为限,对不足额保险的赔偿,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占保险价值的比例对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超额保险的赔偿,对于超出保险价值的部分概不负责。我国《海商法》第220条明确规定,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4.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责任明确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也是就说,保险人仅对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保险责任通常通过承保的险别来体现,而险别则规定于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982年伦敦保险人协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等都订有具体险别或列明风险。投保人选择的险别,就是保险人赔偿的责任范围。

除外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风险范围。《海商法》第242条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就是一条除外责任的法定条款。此外,《海商法》第243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行情变化,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包装不当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此外,保险合同中一般都列有除外责任条款。

5.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期限,也就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承担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保险合同载明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十分重要,因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是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才能享有,保险事故只有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人才予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期间可以按照保险业务全过程的起止计算,也可以按照年、月、日计算。我国的海运货物保险是航次保险,是用航次来规定保险期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订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起止时间为“仓至仓”。

6.保险费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被保险人只有在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以后,才能取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款。因此,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是获得保险赔款的对价。交付保险费是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之一,除非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立即交付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可以拒签保险单。

保险费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源泉,保险人是否有赔偿能力,取决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总额是否能弥补其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保险费的多少,依据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保险时间的长短等计算。保险费等于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