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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海上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不以书面形式为成立要件。有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以出具的正式保险单为准。暂保单虽然也是一种书面合同形式,但其效力不能与保险单等同。保险单又称大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保险凭证大量地用于对香港、澳门的进出口货物运输。因此,承保条是保险合同的证明。

(三)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

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可见,海上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不以书面形式为成立要件。但是,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均为书面形式,除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外,保险当事人还可以采用其他书面形式,如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凭证、联合凭证、保险批单等。

1.保险单的表现形式

(1)投保单(Application Form)。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保险要求和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按照统一格式印制而成。投保单上的内容主要有:投保人名称、投保人地址、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用、保险责任期限等。投保单并非合同正式文本,但却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投保单上的内容及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做的告知,能对整个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中填写不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投保单上有记载而保险单上有遗漏的情况下,投保单上的记载仍然有效。

投保单在合同的成立上也有一定的意义。保险人如果同意承保,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并在投保单上盖有保险人承保的印章,这就意味着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意味着保险人同意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因此,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的书面证明,同时又是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但填写保险单并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

(2)暂保单(Broker's Cover Note)。暂保单是保险人在出具正式保险单以前签发的临时凭证。暂保单主要包括投保人姓名、投保人地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重要事项。有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以出具的正式保险单为准。出具暂保单并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当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而又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的情况下,会向投保人签发暂保单。当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了投保业务后,在保险公司还未批准之前,也会先签发暂保单。此外,在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全部条款还没有完全谈妥以前,也会出具暂保单。暂保单虽然也是一种书面合同形式,但其效力不能与保险单等同。在正式保险单出具后,暂保单自动失效。

(3)保险单(Policy)。保险单又称大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保险单上主要记载当事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事项,并印有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保险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把投保单、暂保单的内容纳入保险单之中,也可以把投保单、暂保单等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也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和理赔的主要依据。

保险单虽然是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但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就保险条款已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即使保险事故发生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人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出具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则此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保险凭证(Certificate of Insurance)。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不载明保险条款的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只载明保险单正面的内容,有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为准。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凡是在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内容,应以同一种保险单上的内容为准。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发生抵触时,以保险凭证上的内容为准。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保险凭证大量地用于对香港、澳门的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凭证在国内货物运输方面也得到了普遍使用。

(5)联合凭证。联合凭证式一种简化的保险凭证,该凭证附在外贸的商业发票上,凭证上只注明承保的险别和保险金额,其他事项均以商业发票上所记载的内容为准。在货物出险后,根据与承保险别有关的条款及商业发票所载内容办理理赔事宜。联合凭证仅用于我国大陆对港澳的货物出口运输。

(6)保险批单。保险批单是对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时出具的单证。批单的效力大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单应粘贴在报销单上,并应加盖骑缝章。批单中应列明出具批单的日期、批单号码、保险单号码、被保险人名称、保险金额、船名和开航日期等事项,然后打印或手写批改措辞。

(7)承保条(Slip)。承保条是在通过保险经纪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向保险经纪人签发的,承诺其接受保险数额并承担风险责任的文件。当保险人在承保条上签字时,保险合同即成立。因此,承保条是保险合同的证明。我国保险业务中没有承保条的形式。

2.劳埃德S.G保单(Lloyd's S.G.Policy)

S.G保单作为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附件一,而成为英国法定的海上保险单。英国自17世纪以来确立的海上保险业中心地位,使该保单也成为国际海运保险单的范本。S.G保单中的S即为ship,G即为goods,S.G. Policy中文意思为船货保险单。过去船舶保单与货物保单各自分开,只有船货兼用时才合用一张保单。后期所用的S.G保单船货可以通用,但一般还是分别有专用保险单。[7]

最早的S.G保单随着时代的发展需要不断扩大其承保的范围。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同时又保持S.G保单的权威性,在实践中不断地加贴条款,以补充或修改原保单的内容,而非取代它。在1963年,这些加贴的分散的条款正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8]结果使S.G保单成为中世纪的原貌内容与附加内容的综合,也使得S.G保单的内容看上去晦涩难懂。联合国贸易会议1978年“关于海上保险中法律和保险单证问题”的报告,批评S.G保单在语言上和结构上的毛病,并组成了一个小组进行草拟新保险单的工作。联合国的报告是英国修改已经实行了二百多年的S.G保单的一个重要原因。1981年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与劳合社承保人联合会组成联合工作组,修订并试行新的海上保险单和条款,1983年4月1日,S.G保单正式废除,由劳埃德海上保险单(Lloyd's Marine Policy)所取代。[9]

英国伦敦保险市场于1982年1月1日启用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和新的协会货物保险A、B、C条款,又从1983年10月1日起使用新的协会船舶定期/航次保险条款,这标志着海上保险发展史上的重大变革。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和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成功地经历了伦敦保险市场和其他保险市场的检验,只有船舶定期/航次保险条款在1995年11月1日做出了一些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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