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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单证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具体规定了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俗称大保险单或正式保险单,是使用最多的一种正式保险单,用于承保一个指定航程内某一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在预约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的结算办理等内容。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一、保险单

保险单证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具体规定了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当被保险货物发生了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

目前,国际保险市场上常用的保险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俗称大保险单或正式保险单,是使用最多的一种正式保险单,用于承保一个指定航程内某一批货物的运输保险。世界各地保险公司签发的货物运输保险单在格式上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内容是一致的。主要内容有:当事人的姓名及住址、被保险货物的情况(名称、标记、数量)、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及时间、保险期限、出立保险单的日期及地点、保险人签字。

保险单背面所列的条款,是确定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依据,主要包括承保的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索赔期限等项内容。

(二)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预约保险单又称预约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分批发运的货物所出立的保险单。在预约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的结算办理等内容。凡是属于预约保险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保险公司不需再签发每批货物的保险单,但被保险人应在获悉每批货物起运时立即以启运通知书或其他书面形式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的种类及名称、航程起讫地点、开航日期等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三)保险凭证(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俗称小保单,是保险公司对货物接受保险的一种证明文件,是简化了的保险单。在保险凭证仅载明被保险人的名称、被保险货物的名称及数量、运输工具的名称、航程、开航日期、险别、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必要项目,在保险单背面不列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等条款,仅声明“承保货物按照正式保险单所载全部条款及保险凭证办理,两者如有抵触,以本承保凭证的特定条款为准”。在使用上,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

(四)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

联合凭证是一种比保险凭证更简化的保险单证。保险公司将承保的险别、保险金额、保险编号、保险和理赔代理人的名称及地址加注在进出口公司开具的出口货物发票上,作为已经保险的证明,其他项目均以发票上列明的为准。因此,称为发票与保险单相结合的联合凭证。

附保险单格式如385页。

二、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采取不同的贸易条件,办理投保手续的人就不同。在采用FOB、CFR贸易条件成交时,保险是由买方办理;在采用CIF价格条件成交时,保险是由卖方办理。

签订出口合同时,如果按FOB、CFR条件成交,保险条款可规定为:“保险由买方办理”(Insurance ToBe Effected By The Buyers)。如果对方委托我方代为办理保险,保险条款可规定为:“由买方委托卖方按发票金额的××%代为投保××险,保险费由买方负担”(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Sellers On Behalf Of The Buyers For××% of Invoice Value Against××Risks.Premium To Be For Buyers Account)。

签订出口合同时,如果按CIF条件成交,应规定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办理。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除了列明双方约定的险别、保险金额外,还应写明按×年×月×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承保。如“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投保××险,按×年×月×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负责”(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Sellers For ××% of Invoice Value Against ×× Risks.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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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进口合同时,如果按FOB、CFR条件成交,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规定得比较简单,可规定为:“装船后保险由买方负责”(Insurance ToBe Effected ByThe Buyers After Loading)。

三、投保单及保险单的缮制

(一)投保单的缮制

投保单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保险人

即承保该批货物的保险公司的名称,一般印在投保单的上方。

2.被保险人

即保险单的受益人。若信用证无其他规定,CIF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商。

3.被保险货物

即被保险货物的名称。可以填写该类货物的统称。

4.包装及数量

即商品外包装的种类及数量。

5.标记

唛头,此项内容要根据信用证或订舱回单填写。

6.保险金额

要按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加一定的加成率投保。若信用证未做具体规定,则按CIF或CIP或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7.总保险金额

大写保险金额,注意要与小写金额一致。

8.运输工具

即运输工具的名称及航次。

9.装运港

要根据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填写。

10.目的港

要根据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填写。

11.货物起运日期

填写船公司配舱资料上的货物装船日期。

12.投保险别

包括投保的险别及相应的保险条款,要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填写。

13.保险代理

该栏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14.保险单号次

该号次由保险公司提供。

15.赔款地点

要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填写,一般在进口国。

16.投保人盖章及日期

该项由出口公司盖章并由具体承办人员签字,所填写的日期为投保的日期。

(二)保险单的缮制

保险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Insured)

该栏填写出口公司的名称。若采用CIF条件成交,货物装船后卖方必须通过背书将保险单转让给买方。若采用FOB或CFR条件成交,国外买方委托我方代为办理保险,在该栏中可填写成“卖方代表买方”(The Seller on Behalf of The Buyer),由卖方背书后将保险单转让给买方。卖方凭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费收据向买方索要保费。

2.保险货物描述(Description)

即被保险货物的名称,同类货物可以用统称。

3.标记(Marks)

即唛头。若无唛头则填写“N/M”,也可填写“As Per Invoice No××”。

4.货物包装及数量(Quantity)

包装货填写最大包装件数;裸装货要写明本身件数;矿砂、粮食等散装货要注明净重;有包装但以重量计价的货物,应将包装数量与计价重量都写明。

5.保险金额及总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Total Amount Insured)

保险金额可小写。总保险金额要大写累计金额。在填写该栏内容时注意几个问题:①保险币种要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大小写要一致。②应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确定保险金额的加成率,若信用证或合同对此无规定,则按CIF或CIP发票价格的110%投保。③发票如需扣除佣金或折扣的,则须按扣除前的毛值投保。④保险金额小数点后的数字无论多少一律向上进位。

6.保险费及保险费率(Premium,Rate)

这两栏一般打上“按协商”(As Arranged),一般不注明具体数字。在保险费一栏也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打上“Paid”、“Prepaid”或具体金额。

7.发票号码(Invoice No.)

即该批货物的发票号码。

8.保险单号次(PolicyNo.)

即由保险公司编制的保险单号。

9.运输工具(Per Conveyance s.s)

海运方式下填写船名及航次,若采用联运方式,则应分别填写一程船名和二程船名,中间用“/”隔开。铁路运输方式下,应填写“By Railway”,加列车号;航空运输应填写“By Air”,;邮包运输则填写“ByParcel Post”。

10.开航日期(Slgon or Abt)

可根据提单签发日填写具体的日期,也可只填写“As Per B/L”。若根据提单签发日填写具体的日期,对于备运提单应填写装船日。

11.起讫地点(From…To…)

根据提单内容填写装运港、目的港。若需中途转船,则填写“From…(装运港)To…(目的港)Via…(转运港)”。

12.承保的险别(Conditions)

出口公司先在副本上填写险别,当全部保险单填好后交保险公司审核确认时,保险公司将承保的险别加注在正本保险单上。

13.查勘、理赔代理人

一般情况下二者为同一人。无论信用证是否规定,该栏都必须填写查勘、理赔代理人的名称。

14.赔付地点(Claim Payable at)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若信用证无此规定,则应以目的港为赔付地点。

15.日期(Date)

即填写保险单的日期。货物运离出口地仓库前就必须办理保险手续,所以一般保险单的日期填货物离开仓库的日期,或至少早于提单签发日、发运日或接受监督日。

16.保险单份数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是一式五份,由一份正本(Original)、一份副本(Duplicate)和三份副本(Copy)组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果保险单据表明其以多份正本出具,所有正本均须提交。

17.签字

即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字,也可只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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